理论篇
第一篇 特色小镇相关理论
第一节 特色小镇的内涵
特色小镇是相对独立于城市地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功能和社区特征的发展空间载体,是实现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的未来城市发展方向。它既有特色产业,又是一个宜居宜业的大社区;既有现代化的办公环境,又有宜人的自然生态环境、丰富的人性化交流空间和高品质的公共化服务设施。它是地区发展过程中具有某类特色元素的聚集区(或居民点)试图用最小的空间资源达到生产力的最优化布局;是一个“产、城、人、文”四位一体、有机结合的功能平台,也是融合产业功能、文化功能、旅游功能和社区功能的城镇地区。在这样的地区,产业是支柱,文化是内核,旅游是生活,社区是归属。
特色小城在管理方面是指以建制镇的行政区划单元为基础,进行新型城镇化探索的一种特殊的空间。一般来说,特色小镇是小城镇的核心聚焦区,小城镇的其他地区是特色小镇的腹地。城镇化的具体实施进程是以特色小镇为起点,逐步向外推进,最终促使整个建制镇地区实现美丽小城镇的发展目标。
特色小镇是指在特定空间上形成的聚焦区(或聚集点),其产业(产品或服务)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有很高的知名度,居民生活和社区组织有自身独特的运行体系。其发展依赖的资源基于本地,资本却可以来自区外的任何一个地方;区位条件基于本地,服务可以远至区外;居民包括本地居民与游客,以及生产者和投资者。政府通过培育特色小镇,聚集人才、技术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推进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从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般来说,城镇的发展主要通过城镇化过程实现,是一个相对自然和自发的过程。但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和管理制度不同,在引导城镇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关系有诸多差异。因此,特色小镇既可以是地区居民自发行动,共同朝着一个目标努力而形成的具有他们自由意愿的特色城镇,也可以是在政府主导下有意识、有目标、有计划地推动的城镇化进程。前者主要在欧美国家基层民主基础上进行,我国的“特色小镇”建设无疑更接近后一种情形。
国外的建制镇是根据人口在特定空间的密集程度而设立的,只要人口在这个空间共同居住、使用和享受相似的公共服务,这个地方就可以设立为镇。如果一个建制镇的产业和服务业以及其运行体系具有上述特色小镇的融合性和独特性特征,那么它就是一个特色小镇。因而,一个特色小镇就是一个建制镇,而且其管理机构也与任何规模的城市平级,同属于地方政府。
我国城镇的行政体系包括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建制镇五个级别。建制镇又分县城所在地和独立镇,仅是最低一级的行政区划单元,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聚集区;而特色小镇却是建制镇或城市行政区的核心聚集区。因此,特色小镇地处城市的行政区或是乡村(县)的行政区,可以是城市行政区范围内相对独立的区块或街区,也可以是城市郊区某个区(县)的乡镇内的聚集区,还可以是边远农村乡镇内的聚集中心;可以是一个村落、一个园区的核心部分,也可以是边远农村乡镇内的聚集中心;可以是一个村落、一个园区的核心部分,也可以是一个独立性的特殊地区,其部分城市功能可以与所在的行政中心共享。特色小镇仅是建制镇内的一个特殊集聚中心,核心区规模一般是3~5平方公里,周边区域大致在10平方公里范围内。其中,发达地区的特色小镇人口可以为3万~5万人,总人口不超过10万人;而多数发达地区的建制镇人口都超过了10万人,面积也远大于10平方公里。因此,其核心区面积和人口都小于一个建制镇,往往属于乡镇所在地的一个特殊空间范围,这个特殊区域是该行政镇的中心地区或具有特色文化、特色产业、特色服务业、特色景点的一个聚集中心。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等各种管理以及生产单位和社会单元都是以行政区划进行的,特色小镇虽然与行政建制镇不完全重合,但却是以建制镇为单元实施管理和建设的,因而各种经济和社会行为往往需要落实在建制镇的行政级别上,尤其是政府的管理行为。
本次新一轮的特色小镇非行政概念,不是行政区划单位的建制镇,也不是产业园区,更不是工业生产和旅游区等产业功能区或产业园、旅游景点和文化设施的叠加,而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资源和一定社会功能的聚集发展平台,是产业发展载体,是同业企业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的企业社区,是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空间边界明确的创新创业空间。例如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云栖小镇是因阿里云开发者和云栖大会在此召开而形成的,以云计算为核心、云计算大数据和智能硬件产业为特点的特殊聚集中心;美妆小镇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的化妆品生产基地,是一个围绕着化妆品的全产业链,包含设计、研发、生产、包装等环节的核心聚集区,随着各种项目的扩建和完善其范围逐渐向全镇扩大;一些以自然风景和文物古迹旅游而形成的小镇其核心地区也仅是景点及其周围部分区域,而不是建制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