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启示
环境教育立法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通过对其进行比较研究能为我国的环境教育立法提供借鉴,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从“知识”到“观念”
无论是日本的环境教育立法着力塑造公民的“环境自觉意识”,还是巴西在立法中吸收了“可持续发展”这一先进的环境伦理观,从此前先进的环境教育立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环境教育的重视,绝不仅仅在于以立法的形式将普及环境知识和环保知识加以规范化、统一化,而是将其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环境教育将起到何其重要的作用,都是必须体现到立法工作中的应有之义。必须摒弃环境教育只是经济建设的补充性活动、辅助性活动这样的传统思维。
环境教育立法不仅要使公民认识到环境教育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意义,还负有另外一项重要使命,即通过先进的理论设计、具体的制度设计、有力的保障机制,使其发挥巨大的宣教作用,使公民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环境教育活动,并通过此项活动,塑造科学的环境观念,树立先进的环境伦理观。
(二)明确环境教育的行政职责
从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由专门的机构来承担环境教育管理职责是很有必要的,如美国,不仅专设环境教育处,还设立了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和联邦特别工作组协助环境教育处来解决环境教育工作中遇到的特定问题。韩国、巴西也分别设立了“环境教育振兴委员会”和“环境教育政策管理机构”来专门负责环境教育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的优势在于,能够将环境教育管理职责尽可能地明确、具体、清晰,由统一的机构进行协调、统筹,能较好地发挥行政效率。
(三)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
谈及公众参与,日本的《环境教育法》在这一方面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尤为引人关注。在环境教育这一问题上,如果辐射面只是一部分人,那么所取得的成果必然也是有限的。因此,各国在环境教育立法中,基于这一问题所形成的共识,都尽可能将教育的对象予以扩大,将全社会成员都囊括其中。日本为了更好地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教育活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制度设计,对政府也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使其认识到应当将环境教育放在同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引导社会组织在环境教育活动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对于环境教育的公众参与,日本做出的另一个贡献是,不单纯将民众看作是受教育的对象,而是通过专门的培训,使越来越多的民众能够参与环境教育的方方面面的环节,掌握专业的知识,最终完成环境伦理观念的塑造。
(四)对环境教育经费的保障
经费保障是环境教育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性条件,许多国家在环境教育立法中都特别关注了此项问题并进行了详尽的规划,确保有充足可靠的经费支持,同时,也要有效地避免腐败和浪费。美国在立法中对环境教育署拨款的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对基金会的经费支持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对环境教育的资金来源、用途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和具体。可见,对于环境教育经费的重视在各国和地区达成了普遍共识,仅仅是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存在不同之处。
(五)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
对于“人才”的重视也体现在了美国、日本、巴西等国家的环境教育立法当中,当然,其具体的规定和设计各具特色,但是打造一支专门的环境教育人才队伍,进行环境教育专业化培训的思路却是相同的。美国通过设立奖学金和环境实习生制度,充分吸引和激励了科研群体将环境教育作为自身的职业目标,在此后很长时间内为美国的环境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智力保障。相似地,日本和韩国也有类似的制度,都旨在为本国的环境教育提供更加科学、专业的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对于环境教育的持续性、有效性,具有显著的意义,而如何对专业人才进行培养和管理,如何科学定位学生和其他社会公民在环境教育中的角色,也是环境教育立法必须体现的内容。
(六)多元激励机制的设计
环境教育法具有明显的“软法”特点,需要设计多元的激励机制来加强其适用性。这一方面得到了各国、各地区的高度重视,为我国的立法工作提供了非常多的借鉴。其激励的具体方式,包括物质激励(比如美国奖学金制度)、精神激励(如授予荣誉称号),这样的激励措施人到了不同的群体、对象的不同需求,多样化的激励手段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投入到环境教育的活动当中。激励手段也是符合可持续性要求的,因为激励手段不仅仅在于激励民众短时间内投入到环境教育当中,而是有具体的配套性制度使其发展为长效的机制,比如,激励民间社会组织长期从事协助环境教育的工作,激励社会公众将环境教育作为自己的职业目标。
一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中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有些是建立在本国前期的环境教育实践基础上的(比如日本),有些是较早进行了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立法经验(比如美国),有些国家的立法工作是建立在环境问题的国际交流频繁、成果丰硕的背景之下,吸收了环境问题研究的精华、注入崭新的理念(比如巴西),这些保贵的立法经验和此后的实践历程为我国的研究和立法实践提供了极佳的借鉴。我国应当在系统研究和比较其他国家、不同地区的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科学、完善的环境教育法,作为我国环境教育事业的指导性、纲领性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