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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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教育立法的价值

从人的本质角度看,价值是客体对增强人的本质力量或主体性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价值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主要地取决于价值关系主体的情况,而不是由客体决定的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4.。环境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实践,体现的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环境教育方面的需求同作为客体的环境教育体系之间的一种现实的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环境教育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规范人类行为以增强其做出环境行为时的主体性与自律性的作用。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人类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生活对环境造成的不可逆的影响。人类进入工业革命以后,以经济增长为绝对目标的发展观念使得对物质财富的狂热追求达到一个巅峰,另外,对生态环境的错误认知使得对环境承载能力、资源储备和再生能力、环境自净能力呈现盲目乐观的认知,而肆无忌惮地以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的方式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人们的生活、消费观念受“经济利益最大化”发展理论的影响,也存在奢侈浪费、不加节制的趋势。我们可以断言,环境问题是人类自身发展中所产生的问题,其根源是特定的历史时期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都根源同时期特定的价值观念,因而,落后的、同环境保护所不相适应的行为体现着同时期落后的价值观念。面对巨大的环境压力,人类需要塑造全新的价值观。而在将一种强制的关系转变为一种共同意识时,教育是可供我们自由支配的为数不多的手段之一赵中建.教育的使命——面向21世纪的教育宣言和行动纲领[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96.。正是因为普遍认识到环境教育所具有的重大价值,推动了环境教育在各国的广泛开展,而环境教育的实践又挖掘了其内在更深层次的价值属性,使得环境教育的理论体系日趋完善。理论界普遍认识到了环境教育所具有物质价值、文化价值、人的价值三个层次。

环境教育的理论发展和实践积累,为各国的环境教育立法活动奠定了必不可少的基础,各国也普遍认识到了环境教育立法同样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然而我国在这一问题上还没有受到立法者的普遍重视,仅在少数几个地区进行了环境教育相关立法探索,但是环境教育立法本身具有的重大意义是我们不应当忽视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塑造科学环境伦理观

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生态文明的建设成果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类通过改变自身的生产生活方式,主动地协调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采用技术手段治理和改善环境、节约和保护资源,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创造可持续的生态环境,这是生态文明的物质基础;二是塑造人们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伦理观,唤醒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环境道德观念,并促进生态学、生态哲学、生态美学、生态法学等学科的发展,这是生态文明的精神成果;三是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的具体实践和制度设计,是生态文明形成的制度成果。环境教育是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环境教育立法同样属于生态文明的建设成果。环境教育立法在保障环境教育和生态文明文明建设实践上的逻辑思路是:通过环境教育立法,将传统环境理论观中的菁华同可持续发展观相融合,以科学的环境伦理观作为指导环境教育、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内生性引导力量,作用于环境事业这一重大工程。环境教育立法通过以下方面来塑造科学的环境伦理观:一是重申环境美学价值。目前,人们普遍认识到环境作为一种审美需要的物质载体,对于身心健康的重要性,在环境教育立法中,将环境美学教育作为一个崭新的点,在古代朴素的环境观同环境美学之间构建桥梁。二是影响传统的法律价值。例如在宪法方面,对于公民身命健康权益的倾斜性保护颠覆了传统的企业自主经营、生产活动不受不合理限制的传统认知,同样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设计都是民法理论发展中的新亮点。又如在诉讼法方面,公益诉讼的确立成为程序法上保障环境权益的新制度。这些传统法律价值在环境保护迫在眉睫之时做出的适应性变革和创举,需要用保障性的手段和措施来为民众所熟知,而不应当只是法律界内部的“行话”“术语”,环境教育立法就是通过立法来不断强化环境法律在法律体系乃至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影响传统法律价值观来塑造更为科学的环境伦理观。

(二)保障环境教育践行

环境教育立法为环境教育进行了思想引导、制度设计,更对保障环境教育实际践行的经费、师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考虑,对环境教育切实开展、有效进行,对于公民环境法制观念的塑造都有着十分明显的意义。环境教育立法对于环境教育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的体系设计

环境教育立法虽然是环境法制体系中的一部分,但依然是成体系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教育立法将以“环境教育法”作为环境教育法制体系中的“基本法”,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其纲领,配套地方性环境教育法规、行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为其组成部分,来进行科学的制度体系设计,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

2.科学的立法原则

环境教育立法的立法原则首先是要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理论主导,同时吸收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成果,最大程度上使环境教育立法理念趋向于理论的高峰。此外,环境教育立法应当注意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环境教育在许多行业和领域都有一定的实践,这些行业、领域也存在不同的受教育需求,在制定环境教育法的时候,应当尽可能考虑到不同的群体、行业受教育的内容、方式存在不同,但是这样区别考虑应当是建立在立法的统一性的基础之上的,不因客观上区别的需要损害立法的统一性。同时,环境教育立法虽然迫在眉睫,但是立法所进行的制度设计、保障措施应当结合当今的现实情况,同立法需要、法制环境相协调,避免制定出来的法律出现“水土不服”。

3.科学的内容设计

环境立法对社会经济、公民生活都将产生巨大的作用,因而在以往的立法活动中,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通常是进行宣示性立法,很少在法律性文件中进行详尽的内容设计。但是环境教育立法因为非常富有操作性、实用性,具备了进行细致、科学。具体的内容设计的现实条件,立法完成便能迅速应用于实践。在环境教育立法中,除了在总则中对环境教育立法的目的、原则、预期达到的目标进行莅临阐述外,还对以往环境教育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如行政部门谁来主导环境教育、谁来对教育的成果进行考核验收,环境教育将以怎样的形式展开,环境教育将引入那些具体的环境法律制度,在其他法律部门中如何呼应,将会对环境教育提供哪些保障,都将在细则中一一规定,因此,环境教育立法将是实践性突出的立法,为其发挥自身价值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