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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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法视角下环境教育的内容

(一)环境教育的内容

关于环境教育,英国学者卢卡斯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著名的环境教育模式,即环境教育是“关于环境的教育”“在环境中或通过环境的教育”“为了环境的教育”。其中“关于环境的教育”主要是进行环境系统的教育,介绍自然环境的知识和信息,这是建立在环境科学的基础之上的,它要将环境看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系统内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是密切关联。而“在环境中或者通过环境的教育”,强调的是学生的亲身体验,鼓励学生投入到环境系统之中。把环境教育同学生的生活联系到一起,亲身体验、了解、认识环境,从而完成环境知识的普及和环境观的塑造。“为了环境的教育”主要是为了实现环境教育的价值目标,主要通过鼓励学生探索和解决各种环境问题,培养环境素养。从而获取各种环境知识、技能,塑造科学的环境伦理观。

当前的环境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科学知识。环境科学知识一直都是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它作为环境教育的原点之一,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知识积淀。我们说环境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促成人类与社会的和谐,那么首先就要加深对自然和环境的了解,尤其是环境和环境问题的科学基础知识,进而培养关于保护自然和生态平衡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环境法制知识。环境法制教育是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在现实日常生活中,因为法制宣传的不到位,人们对环境法的了解相对较少,因此环境法的指导作用发挥的力度较为薄弱。因此,缺乏环境法治意识的人不在少数。通过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来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指导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从而助力环保事业。

环境伦理观。环境伦理的核心是关于人类与自然关系的价值观念,环境伦理教育对于塑造人类尊重与保护自然的伦理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而对环境教育而言,环境伦理观不仅是重要内容,还是理论核心,对环境教育起着指导作用。在对道德的理解上,过去只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忽视了环境与自然的固有价值,而环境伦理观能弥补这一缺憾,重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调整错误的行为模式。其内在要求是确立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的权利,在实践上要求对自然环境和地球生态加以保护。环境伦理学阐述了人与自然的价值与权利、责任与义务,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评判人类行为、意识的生态道德标准。认为人类不仅要对人类讲道德,而且要对自然、环境和一切生命体讲道德,将用于人与人之间的善恶、正义、公平等传统道德观念扩大到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明确人类对自然、对环境应负有的伦理道德责任。崔建霞.环境教育:由来、内容与目的[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47-153.

(二)环境法对环境教育的保障

环境教育旨在培养人类正确的环境意识从而指导人们的环境行为。以立法的形式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能够更好地促使人们遵守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并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他人。具体而言,我国的环境教育立法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教育的基本形式:首先,我国的环境教育在空间上应当是全民教育,在时间上应当是终身教育。因此,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环境教育立法的内容在以下四个体系内应当各有侧重:一是在全民环境教育体系内,因为这是一个特别广阔的概念,将以往没有受到重视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其中,这就要求为其提供更为顺畅便捷的通道,这个层面内的环境教育更为强调环境意识、环境素养尤其是环境责任意识的培养;二是教育体系内的环境教育,这是环境教育的重要领域,针对不同的受教育群体所进行的环境教育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例如针对中小学生群体应当侧重“在环境中教育”,鼓励通过亲近自然、感知自然来实现其环境伦理观的塑造,同时也要普及基础性的环境科学知识、法制知识,而对于拥有专业素养的高校学生特别是环境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着重对其进行有深度的环境伦理教育,促使其自觉地履行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更主动地承担环境责任。这些都是环境教育立法应当考虑的。其次,我国的环境教育立法还应成分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特点,从而保障环境教育能够同区域特点相适应,避免其走入封闭、死板而削弱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个地区之间的自然环境差异很大,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更是相差甚远,总的来说是西部地区落后于东部地区,农村地区落后于城市地区。各个地区在环境认知上也存在很大的偏差,这些都是环境教育立法不能忽视和回避的问题。

环境教育的方法:环境教育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引导环境教育,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晚、环境教育工作发展慢的情况,环境教育还应当肩负起推行科学有效的环境教育方法的职责。近年来,比较受关注的就是“绿色学校”和“绿色社区”这样两种环境教育的方式。“绿色学校”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推行的一种教育方法,具体是指用环境标准理念来评定课程设置、教学、学校管理、校园设施和文化建设的学校。王小龙,史嵩宇,周珂.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刍议[J].法学家,2006(4):58-64.这种教育方法是建立在卢卡斯环境教育的经典模式之上,并且吸收了美国“项目树学习”的优秀经验,根据未成年人的思想特点,充分利用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的优势,以生动与直观的形式让受众感知大自然,领悟大自然对于人类的重要价值和人类行为会对环境造成的重大影响,这种体验式、参与式的学习,既传授了理性知识,又补充了感性认知,其效果远优于机械的讲授。而“绿色社区”则更能体现环境教育的全民性,现代都市的发展将家庭区分成狭小的生活范围而将社区割裂开来,因为对环境的认知也是生疏的,绿色社区打破了这种隔绝,同时社区环境教育作为传统教育的补充,更具亲和力,能让受众接受和传播。此外,对一些特殊的工作群体进行的岗前培训、大学生环保社团举行的一些活动,这些有时代特色的环境教育方法,都是环境教育立法所应当提倡和保障的。

政府对环境教育的扶持:环境教育是全民性教育,它的发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必然会发展受阻,环境教育法应当以立法的形式为环境教育提供应有的政策扶持,其内容包括:一是财政扶持,这在环境法中也有所体现——对于因履行环境义务而使得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相应地,对于开展环境教育的企业在这方面的支出也应当予以税收优惠;政府还应当对于环境教育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场所支持,尤其是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应以鼓励性的政策让环境教育得到应有的重视。二是人力支持,加强对于环境教育的师资培训,在环境教育方面,缺乏环境知识和教学经验兼优的师资力量,因此着力打造这样一支师资队伍也是提高环境教育效果的必要措施。三是项目支持,目前高校中兴起的“绿色社团”在推进体验式环境教育活动方面做出了比较好的成绩,应当得到支持,而许多的社会团体在这方面的努力也应该得到肯定,这样才能调动全民在环境教育工作上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