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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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所生精神损害加以赔偿符合全面维护人尊严的法律价值理念

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所生精神损害在范围上比一般精神损害更为广泛,在程度上比一般精神损害可能更加严重,但按传统的损害赔偿理论,受害人难以从环境侵权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环境侵权中,部分损害行为不会造成诸如生病、财产损害或致人死亡等显性损害,但会使人生活在精神严重不安之中,我们将这部分行为称为对公民实体环境权的损害行为,其对受害人产生精神上的不利益,对其损害加以赔偿符合“有损害就有赔偿”的法治原则,最终符合全面维护人尊严的法律价值理念。我们不能过于固守传统的法律思维,不能只认为对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侵害才会产生精神损害,应认为对实体环境权的侵害也会产生精神损害,法律应赋予公民在实体环境权遭受侵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让加害人承担损害环境的赔偿责任,维护公民的环境性精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