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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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将侵害公民环境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探讨范畴的主要理由

“与地球引力不同,法律和制度不是自然世界本身的特征,而是人类的产物,因人类的决定而得以创设并维持,所以就产生正当性问题。”因此,法律制度的正当性问题需要探讨与证成。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环境权无疑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仍然需要从法理角度去思考、去证明、去区分。比如是否侵害所有的公民环境权都会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害赔偿对应的环境权中应否有所区分?本书认为,环境保护法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有保护公民的环境性精神利益免受侵害,将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所生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畴,才能更全面地维护公民的精神利益,而将对程序环境权造成的侵害排除在外,才能更合理地维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并且,通过对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与法理的探讨,一方面可为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的保护奠定理论基础,不断开拓环境保护法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新思路;另一方面可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使经济主体的行为符合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保护的要求,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也为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更为人们拥有高品质的生活提供法律保障。任何人都有权享受良好的生存环境,有权拥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将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畴的问题,是构建更加合理与完善的环境保护法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其解决得好坏关系到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能否获得有关民事法律制度的保护,关系到公民在环境权益遭到侵害时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一重要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