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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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界定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承认与发展经历了不少坎坷。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时至今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国内法学界热议的重要课题之一。而对精神损害这一概念的内涵予以准确界定是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首要问题,理由在于只有正确理解与准确界定精神损害这一概念的内涵,才能更好把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明确提到要“保障人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我们以为,人体健康是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理应属于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的要求,是法律应当保护的人的基本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因此,这里的“人体健康”既包含人身体的完整和健康,也包含人的心理健康与精神健康。

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精神损害可分为肉体疼痛、精神痛苦和丧失生活乐趣三类,前两类是积极损害,后者则相当于消极损害,三者基本囊括精神损害的全部类型。谢鸿飞.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关键词[J].法商研究,2010(6):11-15.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赔偿的一种,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精神权益受到损害而引起的,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的形式对受害人精神上所受损害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受害人在其人格权或其他权利遭受侵害以后,就其精神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人对环境要素的需要不仅是为了基本的生理性生存,还为了从中获得生活舒适、快乐、安宁、心理愉悦、身心放松等精神享受,即也是为了基本的心理性生存。各种环境要素蕴含着公民的精神利益,而公民实体环境权受到侵害是造成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本法权原因。因此,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所生的精神损害,是指因生产生活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从而侵害公民环境利益,使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

何种范畴的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能引起精神损害赔偿?即是所有的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能引起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的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能引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何种范畴的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能引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即是确定公民实体环境权中所体现的哪些精神利益受到侵害而导致受害人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探讨何种范畴的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能引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是环境保护法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也是长期以来环境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我们以为,公民的环境性精神利益只有通过法律确认才成其为权利,对其侵害才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而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所生精神损害是否获得赔偿的关键,就在于法律是否将公民的环境性精神利益上升到权利保护层面。总之,从法理角度理性探讨何种范畴的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能引起精神损害赔偿侵害的问题,是有效维护公民环境性精神利益,从而全面实现对人的生态性关怀的关键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