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内部控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任何措施和程序的制定均需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之下,我国对于企业的大部分业务活动均有较为明确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如《公司法》《会计法》《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各单位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要在法律规定约束范围内制定,一旦超出法律限制则被视为违法,不仅无法提高其管理水平还会因违法处罚而给单位带来损失。
(二)系统全面原则
内部控制涉及单位内部的各个部门和业务的各个环节,因此内部控制制度要想发挥真正的效用以达到制定的目标就必须要对全部因素进行全盘考虑,一方面在制度内容的制定上要全面,不留漏洞,同时也要兼顾制度内部各个政策的协调配合,不能出现内部两种政策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或者矛盾的情况,否则将会让执行者陷入不知道该选择哪种政策的境地从而无法正常地进行内部控制。
(三)程式定位原则
格式定位原则要求单位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要综合考虑单位部门、人员的实际情况,根据岗位性质和要求不同赋予不同的权利职责,同时制定相应的检查标准和纪律准则。在该原则下要求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做事有标准、检查有准则、奖惩有规范,以此来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归根结底是为了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并进而增加单位效益,但是假设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后提升了内部管理的水平,但内部控制成本大于收益则得不偿失。因此,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要考虑以最小的控制成本获取最大的控制效益。
(五)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虽然需要进行全面控制,但是也要区分主次,不能将所有的控制内容完全视为一个等级加以控制,而是要突出重点和关键点,实行更加严密的内部控制,其他方面则要在保证不发生漏洞的前提下适当精简,避免浪费人力、物力。例如,在医院内部控制中涉及重大资金支取或者采购时,必须要有院长签字许可才可进行;而涉及一些数额较少的资金支取或少量药品采购时,院长可适当地将审批权力下放给具有相应权利的负责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