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学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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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曹雪芹之死研究中的“臆测”问题

实际上,当时间过去数十年,我们再反过头平心静气地去看当年学界关于曹雪芹逝世时间的讨论,就会发现其中“研究方式”上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关于“来看小院春”

1962年3月14日,周绍良发表了《关于曹雪芹的卒年》一文,指出《小诗代简寄曹雪芹》一诗中的“上巳”是指壬午年3月12日清明节,“前三日”,即3月9日,是特为避开清明扫墓的时间:

 

如果指癸未的三月初九,则不但谷雨已过,杏花开落,无可玩赏,而且提前三天也太无意义了。《文汇报》,1962年3月14日。

 

固然,敦敏《小诗代简寄曹雪芹》写道:

 

东风吹杏雨,又早落花辰。

好枉故人驾,来看小院春。

诗才忆曹植,酒盏愧陈遵。

上巳前三日,相劳醉碧茵。

 

但是,就因如此,就可以断定敦敏是请雪芹来赏小院杏花吗?诗中明明写着“东风吹杏雨,又早落花辰”。

何况,当时有钱人家多有园林和树木点景,桃花、樱花、梅花、迎春诸花卉都在此时前后开放,此外,还有各种树木发芽,敦敏邀请雪芹“来看小园春”,何必必看杏花呢?周先生又何以凭此断定诗必写于可看杏花的壬午年二月底呢?何以不顾敦敏诗中的“东风吹杏雨,又早落花辰”呢?

实际上,“诗才忆曹植,酒盏愧陈遵”才是诗的重点。彼时的北京至香山交通主要靠车、驴、步行,进城出城都不是必须当天即回,住几日是很正常的事情。敦敏、雪芹意气相通,请雪芹进城,早到几天,盘桓数日,不管是因为什么,都很正常,不一定非得什么特别的因由方可。

也就是说,该诗的关键不在于北京什么时候有杏花,敦敏请雪芹入城为何,而在于研讨者已经心中定下了是诗作于乾隆壬午的前提,这就自然而然地影响到该诗创作时间的探讨。

(二)关于壬午说的误记与《懋斋诗钞》的编年错乱

在曹雪芹卒年讨论中,壬午说的支持者说《懋斋诗钞》的编年错乱,不得将《小诗代简寄曹雪芹》定于乾隆癸未;而癸未说的支持者则主张,“甲戌本”《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眉批“壬午除夕”是批者的误记。如陈毓罴指出:

 

(脂砚斋与曹雪芹)既有着如此深厚的情谊,在这样表示深切悼念的一条批语里,竟会把死者的卒年弄错了一年,在记忆中把“癸未”误记为“壬午”,这实在是令人难以想象的事。要知道,曹雪芹的死对脂砚斋是多么沉重的打击!“余尝哭芹,泪亦待尽”,很难相信这样的人会把他所痛哭的人的卒年忘记或在记忆中将它搞乱。如果没有十分确凿可靠的证据,我们就不能轻易勾销其中的“壬午”二字,硬说脂砚斋是误记的。

 

对于“癸未说”者引以为据的《小诗代简寄曹雪芹》诗,他认为《懋斋诗钞》编年可疑,同时,以其中的三首诗为例指出“这个稿本是属于剪贴性质的,剪贴时很难避免不发生错误”,“由于它本身就大有问题,我们不能把它作为证明曹雪芹死于癸未除夕的一个‘间接材料’。无论如何,它绝不是‘癸未说’的一个有力的根据。”1962年4月8日和6月10日,陈毓罴相继发表了《有关曹雪芹卒年问题的商榷》(《光明日报》, 1962年4月8日)和《曹雪芹卒年问题再商榷——答周汝昌、吴恩裕两先生》(《光明日报》,1962年6月10日)两篇文章,文中特别强调“脂批”的可信性。

陈先生可能没有想过,脂砚斋与曹雪芹关系密切,难道敦敏、敦诚和曹雪芹之间就关系疏离吗?何以脂批就必定正确,《懋斋诗钞》,尤其是《小诗代简寄曹雪芹》与其前后诗歌编年就必定错乱呢?

同理,如此的逻辑也适用于支持“癸未说”的吴恩裕先生并其诸同志,其主张是,“壬午说”者所依据的那条脂批只是一个孤证,它是脂砚斋“在事隔十一年(乾隆三十九年甲午所批)之后”的“追忆记载”。“并且也不是回忆者本人的亲笔;而是抄了不知多少遍的过录”,“记错了或算错了干支”是完全可能的事。“二敦的诗固然也是用干支纪年,但他们的诗都是逐年逐月写了诗随即录入誊清本的集中的……其错的可能是远比十一年以后再来追忆弄错的可能小得多的。”1962年3月10日、5月6日、7月8日,吴恩裕连续发表了《曹雪芹的卒年问题》(《光明日报》,1962年3月10日)、《曹雪芹卒于壬午说质疑——答陈毓罴和邓允建两同志》(《文学遗产》1962年第413)、《考证曹雪芹卒年我见——再答陈毓罴和邓允建两同志》(《文学遗产》1962年第422期)。曹雪芹癸未除夕死后即葬,敦诚的挽曹诗是甲申年初的送葬诗。

一定程度上说,“癸未说”的主张者相对占理,因脂批作得晚,从历史考证的角度而言,早出证据的可靠性一般高于晚出证据;但这也不是必然的,可以说后出证据的可信性就一定低于早出证据,因此,不可以证据出现的早晚“断定”哪个证据“更加可信”。

(三)关于郭沫若对“壬午”的看法

虽然辩论者都没有找到绝对可以占上风的证据,但郭沫若提供的一份诸人皆知的“证据”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963年7月25日,郭沫若致吴世昌函云:

 

昨天到文华殿看展览,注意到十六回脂评本中问题的那一条,关键的“壬午”二字,字迹较小而不贯行,颇致疑虑。

 

接到郭沫若信后,吴世昌“据上页郭老函中的指示,我再复查脂残本中的这一条眉批,可以看出”:

 

“字迹较小而不贯行”的这“壬午”二字,所占位置只有上面“书”字一个字位置的大小。吴世昌:《郭沫若院长谈曹雪芹卒年问题》,《红楼梦探源外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也就是说,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脂批”记载和《懋斋诗钞》记载有误的情况下,承认其记载的“有效性”,不能轻易地认同一个、否定一个,这有违考证的基本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寻找何以出现矛盾的原因才是考证曹雪芹卒年的正确道路,而郭沫若指出的“壬午”二字小于其他文字的现实为解决这一矛盾指出了方向。

或者又谓,郭沫若只是说甲戌本眉批中“壬午”二字偏小,并没说可以断成“……壬午”“除夕……”。再者,所有壬午年批约45条,没有一条只写“壬午”的,如此断句,是否合理?

此疑亦有道理,不过,又是在论证中犯了执一否一的毛病,不能允执厥中。

郭沫若是没有说过“壬午”与“除夕”的断法,但其指出壬午二字占其他一字大小(此为证),能够合理解决敦诗与脂批皆为雪芹亲友所撰一手资料的矛盾(此为考),而其他的解释皆主观的推测。两种一手资料有一种为错,有违考证之道。

脂批所有壬午批没有一条写成“壬午”,也证明不了此条写作“壬午”有误,否则何以解释此二字的占空问题,如何解释关于曹雪芹卒年各一手资料矛盾的问题?难道我们还要回到以往各家互相否定的老式思维上去吗?历史已经证明那种论战除了能指出对方的问题外,解决不了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