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自杀的犯罪人
还有一种现象能被感情的麻木诠释,这个现象就是——很高频率的自杀。这种情况,也许正是同莫斯利所特别警告的一样,可能这种现象是犯罪人特有的。
这种情况跟一般人中发生的有本质上的相似,犯罪人中自杀的特点也表现得很有起伏,这种起伏按季节而划分,夏季的发生率相对比较高,高发群体多为男性的单身者与渔夫,年龄区间在21到31岁之间;在文明程度较高的地区,自杀的情况呈增长趋势,经常出现的地区是萨克森与丹麦,而近几年,此情况在我国也呈不断递增的趋势,从1870年的4起增加到了1871年12起,1872年15起,1873年14起,1874年10起。
而在自由的人群中,此情况也是呈现出缓慢增长的趋势,这个自杀的数据为1867年733起,而1868年增加到了784起,1872年是890起,1873年增加到了1015起,1875年922起。在意大利,自杀的比例,北方要比南方高,北方为43%,南方为28%,而意大利中部的比例较低,为20%。这里所占的比例可能达到了33%,而这个自杀倾向在许多神经质的人尤其是精神病患者身上都存在。
在犯罪人与自由人发生自杀频率较高的人中,二者差距特别明显,如下表(单位:‰):
导致发生率如此高的原因,我们不能单纯认为是因为对处罚的绝望或者是不能忍受长期监禁的折磨而导致的;也不能认为是由于集体生活的缺乏,独居牢房的情况与混合牢房相比,自杀数字增加得并不十分明显,乃至于很多人证明没有增长;但是,有一点能十分肯定,这样的增加情况并没有在少年犯的独居牢房中出现。不过,人们发现了一点:自杀比较高发的是在那些被告人(意大利的比例为38%)中,最容易(这里不是说全部)自杀的是那些被判刑后刚刚入狱几个月的犯罪人。根据马札斯所调查的79例自杀案例中:
入狱第1天发生的有2例;
入狱第2至5天发生的有15例;
入狱第5至10天发生的有10例;
入狱第10至15天发生的有8例;
入狱第15至20天发生的有5例;
入狱第20至25天发生的有2例;
入狱第25至30天发生的有5例;
入狱第1至2个月发生的有25例;
入狱第2至3个月发生的有4例;
入狱第3至6个月发生的有2例;
入狱第12个月发生的有1例。
欧洲监狱发生的36例自杀案中:
入狱前6个月发生的有11例;
入狱第1年发生的有7例;
入狱第2年发生的有7例;
入狱第3年发生的有7例;
入狱3年之后发生的有4例。
从上述情况我们能发现,司法看守所中自杀发生的情况较多,达到了30%,而且在那些应服短期刑罚的人中发生的情况更多;而在那些被判刑15天的人或者是因为来历不明而被拘留的人中,这种情况甚至都有发生。
监狱中还有数量非常巨大的自杀未遂案例发生,再加上这个数据的话,那么上述的发生率有可能会增加三倍;在英国,这种自杀未遂的情况是既遂的三倍,在意大利,这个情况也是既遂的两倍,数据是43:84。
有很多的自杀情况,都很明显是发生在入狱的前期,被判刑之前,或者是刑罚较轻的犯罪人中。这种情况,与某种特殊的倾向不无关系。第一个原因就是麻木的感觉,内在生存追求的缺乏,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例证在前面有很多,还有一个例证就是杀了自己的妻子之后,格莱安尼选择了绝食,死亡时间是在绝食63天之后。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缺乏远见,没有耐心,无法长期忍受不幸的折磨,即便这种不幸的程度非常轻微,他们也不能够忍受。因此,他们便用最严重的方式来反抗,在他们看来,死亡比他们一时无法满足的欲望要相对好接受很多。
在写给情人的信中,莱斯康拜特劝说他的情人杀死其丈夫,内容是:“死,我并不害怕,但是,我要在死前饱饮那个仇敌的鲜血,为此,我自愿付出自己的生命;假如,你能够重回我的怀抱,那我将会为你复活一千次。”
德利塔拉在杀人并且自杀之前这样写道:“生活在欲望中,与死亡一千次相比,前者更加糟糕,所以我选择告别这个世界。”
在杀死自己的情人之前,道布斯曾在给对方的书信中写道:“我的鲜血随时准备为你而流;即便是死,我也不想与你分开。我的生命可以应你的要求而献出。你要与我同在,否则,你的生命将属于我。”
在枪杀自己妻妹之前,大卫说道:“我会自杀,但是,人们最先讨论的会是我。”紧接着他就说道:“我的小姨子会因为不爱我而后悔的。我有两把手枪,一把准备留给我自己,一把给她。”
布瑞威利尔斯侯爵夫人有多次自杀未遂的经历。她曾为了试验毒药的效力而亲自服毒,后来还有一次,为了向圣·克鲁瓦证明自己的爱情,她在一封信中写道:“是时候该结束自己的生命了,所以我今夜把你卖给我的昂贵毒药服下了,我会以此来证明爱你胜过爱我自己的生命。但是,我不能对你承诺自己可以不期望在死前与你做最后的道别。”她还有两次自杀未遂的经历。同样情况也发生在了格莱斯和德米的身上,后者的罪名是投毒与盗窃,最后他把自己年轻的情人杀死,然后自杀,用的毒药正是杀害情人父亲的毒药。
还有些自杀在犯罪人中比较常见,比如情感的原因,这种情况似乎更能让人接受。产生的原因有时是出于一种对自身罪恶行径的内疚感,有时是因为心爱的东西失去了,比如自己的情人被害。
自杀,对于每一个犯罪人来说,有时是一种安全阀,有时则是一种补充,对于危机或者刚萌生的犯罪倾向的补充。而从一些人的角度来看,自杀是一种解脱的手段,能够让人脱离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犯罪,是一种祈求原谅的方式,向自己及他人求得原谅,无论它是证明那种支配他们的激情具有不可抵御的力量,又或者是紧随其后反悔的一种表达方式。
犯罪与自杀倾向之间,联系不可谓不紧密,对此,拉斯纳尔和托萨莱罗所做供述能够予以证明。前者说道:“我曾有一天,感到自己只有两个选择,一个是自杀,另一个是犯罪,除此之外,别无他选。然后我就问我自己:我是为自己牺牲,还是为社会牺牲?最后,我得到一个答案:我为社会牺牲。于是,我就开始报复社会。”
上述供述能够很好地解释以下的问题:在社会统计的数据中,血腥犯罪与自杀之间为什么呈现出的关系是对立的;为什么自杀鲜少发生在最热的地区,但是那里的犯罪率却很高,比如西班牙、科西嘉,还有我国南部的一些岛屿省份;而与此相反的地区是意大利的中部与北部,这里的情况是,自杀取代了大量杀人犯,有很多杀人犯被自杀抵消了。这种情况,也解释了下列现象:同我们接下来将要看到的一样,在自杀多发的地区,很少有重罪与违警罪发生在监狱之中。而此情况在那些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与时期表现得更加明显,在那些国家与时期中,自杀的数字一点点伴随着开化的程度而提高着。以法国为例,自杀数字从1826年到1866年,增长率几乎是三倍,此消彼长的情况表现在杀人犯罪上,这个数字一点点在降低着。
而且,实施侵犯人身罪的犯罪者,在意大利有24人,侵犯公共秩序罪与上述的混合犯罪者各有12个人,是统计自杀数据的主要来源,这其中不包括18个犯了实施侵犯财产罪的有18个。
随着迅速增加的自杀人数很自然地减少了杀人犯的数量,而侵犯人身罪也就相应减少了。打一个比方,布瑞威利尔斯和托萨莱罗自杀了,那么最起码她们俩能避免受到杀害,这样一来被杀者的数量也就减少了。
有一类情况极为罕见,那就是自杀在有些情况下并不能预防犯罪,而其本身就是犯罪的制造者。比如,那些怯懦、迷信而且想要死的人,这些人杀人的原因就是为了被判处死刑,想要假借他人之手来终结自己的生命,从而获取某种信仰上的慰藉。这种富含个人主义及宗教激情的行为,真的非常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关于这种情况,德斯皮恩收集了4例。杀人犯那格瑞欧的作案动机,就是感到生活的压力太大,而其本身又没有自杀的勇气,所以采取了这种做法。
对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人们总是想方设法地去掩饰。所以,有很多犯罪人自杀的情况都是假象,他们根本没有此想法,对此种行为尼科尔森说道:“在监狱中,三个试图自杀的人中,确实想要这么做的只有一人,其他两人都是假装的。”
因此,他有一个疑惑产生了,他认为甚至于在那些自杀既遂的事件中,也不乏假装的情况在内,并且他举了一个事例来说明这点。有一个犯罪人选择上吊自杀的时间是看守巡逻的时间,但是当晚的看守因为突发事件而延迟了到达时间,所以他就因此而真的失去了生命。
说到这里,我不得不提一个人,他就是杀人犯布兰卡德博士。这个人,不仅假装自杀,还写信给自己的亲属、朋友和兄弟,向他们嘱托照顾自己的一条狗,他说这是他唯一的朋友,而且他还把自己的墓志铭给提前准备好了,内容就是:“有一名不幸的法国人,就在这里安息着,他的名字叫吉路利欧·布兰卡德。他的青春年华,因巨大的灾难而黯淡无光。痛苦总是包围折磨着他。路过的人们,请为他而悲伤吧。”还有达布莱森,我也一直记得。她是个女性投毒犯与通奸犯,她被发现伙同丈夫想投毒给自己,但是她曾在这之前就写信给自己的朋友,把这个计划告诉了她们,并且还希望她们能及时救她,结果事情真的如她说的那样发生了。最近有一个案子也是同样的情况,当事人是托萨莱罗,关于此案件,我们能在附录的精神病鉴定中看到。在布瑞威利尔斯侯爵夫人的许多企图中至少有两宗是假装的,而真实的寥寥无几。
大卫因为失恋而杀死自己的妻妹,在此之前,他曾多次向她透露过发生这种事情的可能性,而且还在其他人面前表现出了自杀倾向,甚至他还写下了“在你将死亡之前,请接受我的一个吻”这样的句子。在他杀死了妻妹之后,用枪将自己打伤,想要用这种表现来证明他曾有自杀的倾向。当他被警察团团包围的时候,警察也为他的事情而感动,准许他从桥上跳下来,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拒绝,而且还以人多为理由。
这种倾向在囚犯中的表现形式,与意愿是不无联系的,为了达到换监狱的目的,他们不惜报复监狱长或者看守,想让监狱长或者看守因绝望而上报给监狱方面,这样他们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监狱中,这种假装示好的人很多,以至监狱常常好似真的戏院一样。而这种假装的手段,在监狱之外的人看来,就更是一种普遍的手段,因为他们想用这种手段来达到一定的目的。而且人类本性中的多变与暴力也与此很契合,他想要自己也让别人知道,自己杀人是有合理性的。或者是为了假装而进行斗争的,比如切卡雷利在被抓时还在偷窃,对象是负伤的玛丽亚;又或者是为了免受法律的惩罚,比如布兰卡德。假自杀这种做法,是为了寻找“不在现场”的证据。对此,尼科尔森说道:“这样做的犯罪人有很多,而且也经常这样做,他们就像是被宠坏了的孩子一样,用自杀或者自残的手段,来迫使父母同意他们的要求。”
实际上,双重杀人(杀了人又自杀)属于激情犯罪,而导致危机发生的原因就是年轻人、单身汉因爱情的发展而到了终点。一个人,哪怕是再成熟,也会对自己女友过分喜爱导致双重杀人;还有弑父后自杀。
有一个叫作雷诺尔德的二等兵,他23岁,爱上了一个卖花的姑娘,为此变得一文不名。他问姑娘,还能和自己生活多久。姑娘说:“一直到死。”于是,他做足了准备,要两个人共赴黄泉。几天之后,他们被发现都受伤了,更准确地说,是那个女孩为他所伤,之后他也伤了自己。而且,他还写了一张字条,来与朋友告别。他的父亲,还有姐姐,也是自杀偏执狂症的患者。
在不愿意分开的情况下,G中尉与Q妓女因为无法体面结婚而选择了自杀,死在了博洛尼亚。
还有一个案子,很让人感动。一名军医叫班科尔,当他征战归来(1835年)时,发现未婚妻已嫁给他人,而且成为一位母亲。当他们再次相遇,爱情的火焰又重新燃起,但是他们不能体面地生活在一起,所以他们选择了自杀。为此,他们好几天前就开始准备了。然而,自杀的结果是班科尔活了下来,他自杀未遂,又尝试自杀了两次。后来他被无罪释放。
同样的情况发生在克劳普利特(1834年)身上,她同情夫打算一起自杀,商量妥当之后准备了两把手枪。这两个人最后都活了下来,但是受了伤,不致命。后来,克劳普利特被无罪释放。
这种因为爱情而自杀的情况偶尔也与犯罪相关联,二者混合在一起,比如德米的案子就是这种情况。自杀并非完全主动,有些人就是被迫自杀,因为他们想逃避刑罚给自身带来的侮辱。对于这条道路,他们也迫使最亲密的人去接受,让他们也走这条路,这种做法似乎就是不想让自己的亲人孤独地活在世上,而且也能把死亡所带来的痛苦降低。
对于自杀,同我们看到的情况一样,这种行为对于那些单纯的犯罪人来说,实施起来更容易一些;而自杀在精神病犯罪中,也是很容易的一件事情。这种情况在精神病患者中是普遍存在的,所占比例约为1/5;也经常发生在犯罪的精神病患者中;而在多种人群中,相比之下发生率较高的是那些精神病犯罪人,因为他们能从中感觉到一种很强烈的感情刺激,而且接受起来非常容易。
有一个被指控犯有128项罪行的半精神病人,名叫玛莎塔利亚,年龄40岁,他曾从高处跳下试图自杀。布萨拉在杀死了自己的兄弟之后,企图溺水而亡,他在这样做之前问别人,自己的兄弟是否确定死亡,还说如果死亡了,那么自己就跳水自杀,假如没死,要向律师咨询一下。精神病患者德利塔拉,准确地说是个半精神病人,此人在杀了许多人之后,向自己的头部连开3枪,自杀而死。
在伦敦,有一个名叫萨拉·迪肯森的年轻女子,某天人们看到她躺在自己两个孩子的尸体旁边,浑身上下血迹斑斑——她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孩子。她的丈夫是一名长期患病的普通工人,因为丈夫的病患,全家都过得很窘迫。他们一共有3个孩子,为了不让孩子继续被困难的生活煎熬,萨拉用剪刀把两个熟睡的孩子的喉咙剪断,而当她向第3个孩子下手的时候,那个孩子被惊醒了,但还是受到了轻微的伤害,然后这个孩子跑到街上去求救。她在这个时候决定随着自己的孩子一起死,但是当她把剪子靠近喉咙的时候,因为胆怯而没勇气自杀,仅仅只是把自己刺伤。应警察的邀请,一名医生为迪肯森的精神状况做了检查,认定她患有间歇性狂躁症。
莫格图两次都辞退了扎内蒂,因此后者怀恨在心,决定报复前者,前者在7年中被后者打伤了3次。后者在对前者造成伤害之后,曾企图自杀,现在已被收容在威尼斯的圣赛维罗精神病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