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原则与保险合同
【学习目标】
掌握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运用,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与终止的基本规定,掌握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规定。
【案例导入】
2016年8月11日,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综合个人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约定,张某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张某的妻子刘女士,基本保额为20万元,合同期限为1年,保险的生效日为2016年8月20日0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该合同还规定,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并因该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致残疾或者身故的,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017年4月26日,张某因触电身亡。5月10日,公安部门认定张某为触电身亡。刘女士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6月20日保险公司向刘女士发出《不予赔偿告知书》,以张某未告知曾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赔偿,并称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张某所缴纳的保险费。《不予赔偿告知书》未对张某死亡原因提出异议。
刘女士遂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为证实张某的未告知义务,出具了《个人意外与健康保险投保单》一份、张某的病历复印件1份。投保书显示“是否患有心脏疾病、高血压,或者其他血管疾病”的问题答复为“否”,病例显示张某曾因高血压于2016年1月住院治疗。刘女士对两份证据未提出异议。
点评: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在保险期内因触电身亡,受益人刘某依照保险合同要求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张某患有高血压与张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也非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保险公司抗辩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导入案例中法院对该案的判决遵循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将讲述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