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改革与企业诚信经营法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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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记行为

登记包括文件的存放、登录及附注,以及强制性公布(第54条第1款)。

(一)文件存放

存放文件是登记的第一步,即将法律规定为证明拟登记的事实而须提交的相关文件或其经认证的副本存放于“文件夹”根据第57条规定,商业登记局须对每一商业企业主及每一企业设置一文件夹,用以存放所有与该商业企业主或企业有关的文件,包括:所有文件的目录、登记申请书,以及该等登记行为所附具的一切文件。

存放行为的重要意义有三:一是没有载于依法予以证明的文件的事实不得作出登记;二是在存放有关文件之前,不得缮立登记有关事实(见第58条第1款);三是只要有关文件经已存放,即使发生登记或附注上的遗漏或缺陷,亦不影响法律赋予登记的效力(第58条第2款)。

此外,每次修改法人商业企业的设立文件包括章程。被修改文件的更新完整文本须存放法人商业企业主的文件夹内(见第58条第3款)。

根据第59条的规定,存放的性质,如同登录,可分为确定或临时性Maria Em A. Barcelar A. Guerra, Código do registo Comercial Anotado,3a ed. , EDIFORUM,2001, pp.216-217.(见下文)。

(二)登录

登录是以简单扼要的方式从存放的文件中摘录有关商业企业或企业主的重要事项(见第55条第1款)。换言之,登录须载明关于商业企业或企业主的法律状况。《商业登记法典》第4编第2章对有关商业企业、企业主及公司代表处的登录所需摘录事项予以详细规定。就商业企业的登录,应载有:申请登记的顺序编号、企业主的身份资料、企业所有人的身份资料(如企业主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企业名称、企业业务及企业所在地;就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登录,应载有:申请登记的顺序编号、身份资料、财产制(如属已婚)、所采用的商业名称及企业的资料;就法人商业企业主的登录,应载有:申请登记的顺序编号、商业名称、住所、所营事业、资本、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及住所、配偶姓名及财产制(如属已婚)、是否成年(如属未婚)、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倘有之)公司秘书的姓名及住所;就公司代表处的登录,应载有:申请登记的顺序编号、商业名称、住所、所营事业及已划拨资本、在澳门的代表姓名及住所。

登录可分为确定或临时性两种登记。而后者又分为“基于性质之临时登记”与“基于疑问之临时登记”。

1.“基于性质之临时登记”。“基于性质之临时登记”的情况尽数列于第47条。该等情况因其性质而不得予以作确定性登记:有关事实转为确定有待另一事实的发生,或有关事实的有效性尚属不确定性。J. de Seabra Lopes, Direito dos Registos e do Notariado,5a ed. , Almedina,2009, p.229. 第47条(基于性质之临时登记):<br/>“一、下列登记为基于性质之临时登记:<br/>a)所申请之和解、债权人协议或破产之登记,如该登记系在有关宣告之判决或认可之判决转为确定前作出;<br/>b)企业或股因司法竞卖而移转之登记,如该登记系在移转凭证签发前作出;<br/>c)企业、股或股东出资因司法分割而取得之登记,如该登记系在判决转为确定前作出;<br/>d)可撤销之法律行为或因未取得同意而不生效力之法律行为之登记,如该登记系在有关瑕疵补正前或对该瑕疵提出争议之权利失效前作出;<br/>e)由无足够权力之经理或受权人订立之法律行为之登记,如该登记系在该法律行为获追认前作出;<br/>f)查封、假扣押或在破产程序中之扣押之登记,如该登记系在命令采取有关措施后至采取措施前作出;<br/>g)制作清单或其他保全措施之登记,如该登记系在有关批示确定前作出;<br/>h)司法诉讼之登记。<br/>二、下列登记亦为基于性质之临时登记:<br/>a)有限公司的股或对该股的用益权以及收取盈余及清算后应得份额的权利的查封或假扣押的登记,以及在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的程序中上指财产的扣押的登记,如对有关财产已存在非以被执行人、财产被假扣押的人、破产人或无偿还能力人的名义作出的登记;<br/>b)在破产程序中查封企业或扣押企业之登记,如对该企业已存有非以被执行人或破产人之名义作出之取得或确认所有权之登记;<br/>c)在对登记局局长之决定提出申诉之待决期间,或提出申诉之期间届满前作出之登记;<br/>d)从属于任何临时登记的登记或与任何临时登记相抵触的登记。”

2.“基于疑问之临时登记”。如果望文生义,或将“基于疑问”理解为登记官对申请登记的事实存有疑问而予以临时性登记,其实不然:“基于疑问”的原因往往是申请人未提交所有法律要求的资料(比如欠缺提供缴付税项的证明),但有关事实凭证的缺失原则上是可以弥补的,亦即,尚未严重至可构成作出拒绝登记批示的理据。J. de Seabra Lopes, Direito dos Registos e do Notariado,5a ed. , Almedina,2009, p.230.根据该作者,“基于疑问之临时登记”的称法来自传统登记法的表述,所谓疑问,其实是指登记申请所附具文件不足,一般是可以补正的,因而不构成拒绝登记的情形。因此,根据第46条的规定,“无拒绝登记之理由时,如无法作出确定登记或基于性质之临时登记,则须作出基于疑问之临时登记”。

无论是基于性质或疑问作出的临时登记,有效期均为1年,如在有效期内未转为确定登记,或在法律许可续期的情况下在有效期内未获续期者,该临时登记即告失效(第16条第2—3款)。

(三)附注

附注主要是对登录进行更改。即对已公示的商业企业及企业主的法律状况唯经附注予以补充、更新或改动。

此外,第64条规定了一系列须通过附注登记的事实,包括两类情况分别规定于第1款与第2款,前者为“副登录”——实质上无异于登录,即拟从头登记有关事实;后者虽具特性,但不失为更改已登录事实的性质范围。第64条(透过附注登记)第1—2款:<br/>“一、须透过对有关登录作附注之方式登记下列事实:<br/>a)就以出质或收益用途之指定作担保之债权进行之查封、假扣押、制作清单及其他行为或措施;<br/>b)上项所指债权之移转及用益权;<br/>c)商业企业、股或股东出资因财产整体转移而移转;<br/>d)属于未分割遗产之财产之某一或某些登记权利人之权利之移转及用益权,以及就该权利进行之查封、假扣押、制作清单、扣押及其他行为或措施;<br/>e)与企业、股或股东出资之转移有关之合同地位之让与;<br/>f)商业名称无效或失效的宣告以及商业名称的撤销及放弃;<br/>g)企业、股或股东出资之用益权之顶让;<br/>h)对作为查封登录目标之股或股东出资作出之收益用途之司法指定;<br/>i)破产人停止行使权利之终止及恢复权利;<br/>j)企业所在地、法人商业企业主住所及自然人商业企业主住所之变更;<br/>l)商业企业之经理或受权人之权力之变更、放弃及撤销;<br/>m)法人商业企业主之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代理人及清算人之职务之续任或终止;<br/>n)通过合并或分立计划之决议;<br/>o)每一组别债券之发行。<br/>二、下列者亦须作同样登记:<br/>a)假扣押转为查封;<br/>b)已登录诉讼之终局裁判;<br/>c)临时登记全部或部分转为确定登记;<br/>d)登记之续期;<br/>e)在保留指定第三人权利之合同中,第三人之指定或不指定;<br/>f)登记之全部或部分注销。” J. A. Mouteira Gueterreiro, Noções de Direito Registral, Coimbra Editora,1994, p.421.

(四)强制性公布

除了登记公示外,有些行为尚须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行于澳门报章上刊登(第65条根据第65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实应于登记后八日内由利害关系人自行公布:<br/>“a)浮动担保之结晶通知;<br/>b)公司之变更组织、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完成清算或复业;<br/>c)股份出售计划及股份出售之公开报价书,以及该计划及报价书之取消;<br/>d)债券之发行及每一组别债券之发行;<br/>e)宣告设立无效之诉或撤销设立之诉,以及转为确定之有关判决。”<br/>该条还规定,除上述外,“其他按法律或章程之规定应作公布者,亦应公布”。)。公布内容中应记载登记内必须载明的事项(以公开认购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将完成清算的会议纪录全文公布)。至于其他行为,利害关系人可选择作全文或摘录公布,又或仅公布已将文件存放于有关文件夹即可(第66条)。

此外,根据第68条的规定,登记局每月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商业企业主清单,列出所有于上一月份登记,或变更住所、企业所营事业及公司资本,又或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组织、破产、解散、消灭及关闭之商业企业主;清单应列出每一商业企业主之商业名称、住所、资本及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