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文集:论断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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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日内瓦国际联盟的两张面孔

[1926]

[题解]本文是1926年作为《国际法问题》(波尔[Heinrich Pohl]和文策尔[Max Wenzel]编)第十八辑出版的《国际联盟的核心问题》(Die Kernfrage des Völkerbundes)一文(见该辑第80—82页)的结语部分。第一次发表在《德意志民国立法、行政和国民经济施莫勒年鉴》第48/49卷(1925,第1—27页)。欧洲之“瑞士化”一说,见第64页,载《国际联盟的核心问题》;参阅本书第34篇评施泰丁(Steding)的文章《帝国与欧洲文化之病》。[24]

日内瓦联盟的核心问题是,它是否对凡尔赛现状合法化,而这又取决于许多国家组成的这个联合体是否必须被看成一个真正的联盟。假如要问真正联盟的标志,要问保证和同质性(Homogenität),要问保证和最低的同质性之具体原则,人们是得不到回答的。德国的舒金(Schükking)和韦伯格(Wehberg)对国际联盟章程的著名评论说,日内瓦的国际联盟有一个“雅努斯脑袋”[25],它的一张脸有着从中产生世界大战的“帝国主义”时代的特征,另一张脸的特征是唯一能够挽救未来的社会关联主义(Solidarismus)。“如不能在基点上组织和改造它,它必定陷于神圣同盟的命运。”不过,它可能从神圣同盟了解到,一个联盟没有合法原则便无法存在,而它之有“雅努斯脑袋”不仅由于它是战前和战后理念的混合物,而且在于某些也许更为危险的东西,即它蓄意不说明白它在多大程度上是或者不是真正的联盟,联盟性质的不可避免的结论在多大程度得到运用。这样一来,法国法学家们便有可能对国际联盟章程第十条作如此解释,似乎其中包含着一个真正联盟的所有基本保证。另一方面,他们又如此解释规定着修改可能性的第十九条,日内瓦的这个组织似乎与一个真正联盟毫无共同之处。与此相反,德国和平主义者则设法限制第十条所包含着的保证,而给予第十九条以巨大的实用可能性。

于是,这里存在着巨大的危险,日内瓦国际联盟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向不同的国家展示着不同的面孔,并有意地不作出决断,而是时而采取真正联盟的态度,并拥有所有与此有关的对保证和同质性的要求以及进行干涉的一切可能性,但时而又自称是办事机构,是可实际操作的会议和中介机构。因此它自然就可能有两张面孔,一张向西,一张向东。它对西方大国是作为随时待命的、谦卑的实用的机构出现的,小心谨慎而又不承担义务;而为处于弱势的被解除武装的国家则显出一副严格执法的庄严面孔,如果这个国家有碍某一个大国的政治利益,便对其判罚。另一个危险在于,在这种不明确状态之下,法权和法权程式(Rechts und Rechtsförmigkeit)的表象延伸到政治对立,这种对立摆脱了形式操作。根据痛苦的经验,法权的所有朋友们(alle Freunde des Rechts)最害怕的莫过于政治诉讼和司法政治化。人们不仅出于权力分配的政治的和理论的理由而使政治权力独立于法官的权力[26],而且正是为了维护法律而使法官不干涉政治,并设法谨慎地避免由于这类诉讼而威胁法律地位的严重危害。假若消除所有国际对立的安排是使各国服从一种法律形式的或者至少是一种形式化的操作规程,那么——如果大家都真正服从——就要苛求国际法完成一项使命,即在没有明确的原则和既定的规范的情况下以法律的名义裁决最可怕的冲突。在这里,莫苏尔问题[27]的处理是一个令人生疑的先例。政治性的司法将获得一个有着巨大的、难以想象的广延性的新领域,有些政治性诉讼使这种司法的不公正上升为范围无比巨大的国际政治对立。谁可以胆敢以法权名义尝试这种最严重的危害法权的行为?

这就是德国参加国际联盟的形势。德国正在进入的是一个有些人期待着从中获取许多好处、有些人担心在其中受害的国际联合组织。但是,任何人都不会看不到,国际联盟的核心问题迄今仍旧被故意地搁置不议,这个机构的联盟性质依然是不确定的。今天看似模糊的、可以作出任何安抚性解释的某些国际关系的松散结构,明天也许可能变成一个严密的体系,并展示一个真正联盟和真正团结一致所达到的一切结果。应该看清楚这一点,因为既然德国是国际联盟的成员,它就必须在作出这类基本的改变或者规定的能够以平等地位参与其事。否则,德国在国际联盟中的成员资格便意味着使它的失败地位永恒化;否则,它之参加联盟便是对它昂贵的、史无前例的上缴武器行为的补充——即除了交出武器之外,还得交出它的权利——这看似不太明显,后果却至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