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评梅内克的《国家理由观念》
[1926]
[题解]原刊于海德堡的《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库》,第56卷,第一期(1926),第226—234页。
这部作品[28]的声誉赖以存在的特点和杰出之处,以一种完全独特的方式使它远离批评。这不仅因为它的巨大成就、丰富的历史思考与认识,以及对四个世纪之久的政治思考的概述更容易引起极度的叹服而不是批评,而且由于这本书所独具的特点:心理学的细腻分析、对相反和相矛盾的观点之审慎权衡的理解、尤其反对概念的僵化,这些都防止了任何批判的企图。人们能就这本书的主题说些什么新内容呢?这位从无限多方面了解这几个世纪的行家有什么没有预先提到呢?有什么东西没有立即在他的“国家理由观念”的千百种色调的斑斓镶嵌画里找到自己的位置呢?
“国家理由(Staatsräson)观念的丰富内容不容许给加上概念定义的狭小桎梏”(第259页)。诚然,人们反复提到对这个词应有的理解:国家理由有时被等同于马基雅维利主义(Machiavellismus),有时是指国家的权力政治或者权力和生活意志,或者甚至是“政治行为中的强制性”(参见第369页);权力问题和权力政治只是国家理由的现代用词(第511页);在19世纪,国家理由成为作为一个个体的国家之内在运动法则(第489页),等等。然而,任何概念上的规定都被小心翼翼地避开了。这就有可能对一个经历了四个世纪之久的观念作出评估,并将这个观念作为丰富材料的基点。在另一方面,当然也放弃了一个决定性的因而具有有序性和分类性的概念的强度(Intensität),进而放弃了真正意义上的结构。思想史的表述只能通过概念获得其结构。以概念模式工作,这也许是“理性主义”,而避免一切概念性,是一种停留在同一水平上的非理性主义。对概念的放弃不仅包含着对辩证发展的任何紧张关系(Spannung)的放弃,正是这种紧张关系使黑格尔及其较为重要的追随者得以完成一种往往十分巨大的结构,而且包含着对一个严谨的建筑结构本身的放弃。结果是,作品的结构松散,最后以一系列的短文和肖像画描述了从16世纪到19世纪曾以某些变化形式讨论国家理由和权力政治这个主题的一系列作家。
不过,对概念性和建筑结构的放弃却又并非如此彻底,以致缺少任何内在线索,使大量围绕着“国家理由观念”展开的见解和观点变成一团乱麻,充其量只是通过时间顺序给人一个概观。相反,人们可以看到一条简洁的线。这条线从16世纪延伸到19世纪,从马基雅维利延伸到兰克[29]和特赖奇克[30],从绝对王权论延伸到民族国家,而马基雅维利、腓特烈大帝和黑格尔“作为三个最引人注目的顶峰”耸立在这条线上(第456页)。在这里,甚至还提到关于国家理由学说中的“进步”(第481页)。在16世纪,只是预感到最初的历史思考气息——最初的关于国家的精神性人格的预感,而“新的”历史主义、“新的”国家理由却看见了伟大而强有力的历史个体。国家理由观念由此变成了“无非是主宰着个别政治家之个体的个体性国家理念”(第482页)。旧的国家理由的思考是抽象的、理性主义的、一般的、机械性的;它以一个始终相同的人性为前提。新国家理由发现了个别国家之具体的个体性生活。标志着这个转折点的是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它发现了自然与精神、政治与道德的同一性之基本思想,以及国家与人民的个体性。可见,在这里存在着一条线、一种发展,甚至进步。可是却不可以说,这本书是立足于这条线的。它并不是越是走近当前,其结构似乎便越是以黑格尔的方式增强着,发展似乎在当前或者至少在19世纪的国家思想中达到顶峰。诚然,对兰克的讨论特别精细,甚至出自内在感情;他在书中显然是作为历史学家的作者最为贴近的人物。但这并不证明本书自身之升高或者如日中天的地位。这条从古老的马基雅维利主义到新的、对国家个体性的历史性的认知之线只勾出了——请容我直言——发展之粗略的轮廓,要是连这个粗略轮廓都没有就不成其为历史表述了。而且,该书的基本思想是在别的方面。它排除了一条连续性发展之线的观念,同样也排除了辩证性上升的概念,它包含着一种力求在对立之中取得平衡的道德二元论。
这种二元论有时以存在与应然(Sein und Sollen)的对立,有时以权力与道德的对立,有时又以其他形象出现,无论如何,国家理由观念是为这种二元论所主宰的。可是,这并非规则与例外的对立,即一个现行的规则,如jus commune[普通法],或者一般的道德诫条出于对“国家理由”的考虑而被冲破,然后又根据特殊情况或者意外情况对这一例外进行解释。这类结构在关于国家理由学说的历史上屡见不鲜。它奠立于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的对立之上。凡是它出现的地方——特别在16世纪和17世纪的文学中——它就被称为“逻辑—法律”的(见第151、165、382页),显然,作者对逻辑—法律性质的东西的厌恶是非常强烈的。这一情况足以从表面上使这些结构和从事这些结构研究的书籍原则上不会再受到重视。但是,“例外”之结构本来可能向他指出他的“个体生活法则”和他的“个体性国家理由”的全部问题,因为这样的个体性法则自然像该书最后同样承认的“一般道德诫条”那样,是没有例外的。在我看来,具体情况之正常或者不正常的问题似乎具有根本性意义。谁的出发点是一种不正常状态的存在——不论他从一种极端的不正常状态看到世界,还是将一种特殊情况看成是不正常的——他解决政治、道德和法律问题的方式便不同于那种深信世界只为小小的干扰所遮蔽,但却基本上属正常性的人。不论人们将人看成是生来本善还是生来为恶,这在国家理论文献中大都只是这一基本对立之概括或者特殊用法。从非正常情况的假设产生特别形式的裁决性结论,产生一种对突破的意识,对表面上所谓的“非理性”(在宗教中如对预定论)的意识,一种对承认非常行动和干预——如a deo excitatus[为上帝所驱动的行为]——的意识。此外,还产生一种对专政但也有对诸如主权和专制主义的这类概念,即对梅内克想将之与他以陈词滥调扩大了的国家理由联系起来而又不重视其特殊性的种种观念的意识。
他的二元论既避免论题的这种形而上—逻辑的方面,也避免其法学方面,而只停留在道德性之内,即停留在18和19世纪的自由传统之内,这一传统虽然通过对每一种国家生活之个体性的伟大的历史理解而有所修正,但也因此而丧失其无矛盾的单一性。属于国家者,如反复强调的那样,是主权。但权力应上升到伦理层面,并在这里与同其本性格格不入者,甚至与其对立者联系起来。“强硬与伦理(Kratos und Ethos)共同缔造国家和创造历史”(第5页)。权力与伦理的对立几乎会自然地引起大量其他成对的对立,会自然地向这种种对立转变,并与之在不同的组合中联系起来,于是,蕴涵于国家理由思想中的二元论便反映在许多反题里,其值得一提者如下:
(1)道德二元论
强硬 ——伦理
国家理由 ——道德诫条
行动 ——思考
现实 ——德操要求
政治 ——道德
权力政治 ——品德
利己主义的兴趣 ——伦理准则
(2)二元论的法律方面[31]
利己主义 ——忠于契约
权力 ——法律[32]
经验的现实 ——自然法
(3)二元论的形而上方面
自然 ——品德
自然的必然性 ——品德法则
自然 ——精神
自然 ——文化
命运 ——理性
阴暗的——合理性者
超自然魔力的——合理性者
突发性的 ——合理性者
非理性的——合理性者
生活——合理性者
恶 ——善
魔鬼 ——上帝
这个简单的一览表不可能穷尽全书的丰富内容,并以此将它丰富多样的色调装进桎梏般的框架,而只是要指出,该书的基本观点能够驾驭许多不同的显现形式(Erscheinungsformen),但它却始终还是立足于一种道德二元论的紧张关系。德国唯心主义以一种同一性哲学(Identitätsphilosophie)消除对立的尝试被明确地当成今天已不再可能的事:
我们今天要说,理性是应该有的,但并不绝对。在我们看来,存在与应然之间的鸿沟更为巨大,权力斗争的悲剧性罪过因而也更为严重,而老一代的德国唯心主义却并不这么看,它认为对上帝启示在历史上如何想象其伟大、强而有力和无所不包都不为过分,它甚至看到生活之深渊也为这启示照亮了。
(第506页)
可见,这仍然停留在二元论。不过上列一览表表明,大量的组合、联系、交换和过渡都是可以成立的,尤其在基本上避免了概念上的确定界线的时候。从此一系列换置到另一系列也是可能的。例如,有一种理性的利己主义、理性主义的国家理由(在这里,理性主义一词成为一个历史时代的标志),在国家理由之内甚至又可能发现一种二元论,因为国家理由本身便包含着一个自然的〔和黑夜的〕方面与理性方面(参见第459页)。正是这种纠缠与交织特别使像梅内克这样一个历史学家感兴趣,这是可以理解的。某些现代历史学家显然会针对马基雅维利主义和反马基雅维利主义、权力政治与道德的原始对立性而提出德国同一性哲学的观点,而针对这种德国同一性又会提出对立的合理性,并进而将持续不断的立场交换、永恒的往复变成一种优势。可是这对梅内克的书并不恰当。相反,他在最后明确地表示了他的态度,当然——这里必须说明——这种态度并没有表现为全书的必然结果,表现为一种结论。“甚至特洛尔奇[33]在1916年还曾深刻地指称”的特殊国家道德学说被认为是误导性的(第533页)。拯救国家的个体性是道德的权利,但如果是“以普遍的道德诫条为代价”完成这种拯救,那么这就是“悲剧性的过错”,应“借助严格维护普遍的道德诫条”加以评判(第534页)。与德国同一性和个体性观念相比,尤其与恢复了马基雅维利的名声和过分认可权力思想的黑格尔相比,我们又“回到一种新的二元论,只是它力求自己比以往的二元论更加完美,更具有机性”(第536页)。
该书最终要说的是一种“净化的和真正明智的国家理由”(第537页)。每一个思想家都使人看到对于其思想特点具有典型意义的基本象征。这类象征的例子是秤(平衡)、有机体(这又可能是一株树、一只动物或一个人的机体)或者机械性的象征,如机器、建筑象征、关于斗争和战争的完全不同的另一类观念等等。关于这类象征的学说尚未充分得到阐发,很容易陷入消融于心理学或平庸浪漫派之内的危险。[34]但是,人们却不得不承认这些象征具有一个典型瞬间的价值,尤其是一部作品立足于二元论紧张状态的所在。二元论的解决和存在必然需要一个典型的象征。对梅内克而言,钟摆摆动的比喻可以最清楚地说明他的基本态度。按照他的说法,我们今天正处在钟摆正在离开权力思想与德国同一性和个体性观点的一元论、向着强大的政治和道德二元论摆动的时代。“以后的世代也许会设法重新回到新的同一性哲学,所以,二元论和一元论世界之间的钟摆摆动将会不断重复”(第536页)。作者之所以达到这种二元论——甚至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对立也会变成一种平衡性的二元论——是因为他希望通过强调二元论找到对过分的国家理由的限制方法——这是一条带有教育—道德性的理由,可是这个理由绝不可被低估或者被称为没有英武气概,相反,它使人回忆起伟大自由主义时代的态度。根茨(Gentz)对此一态度作过最好的表述,他说,梅内克总是站到被误解和被蔑视的一边。尽管如此,这却意味着他非常明显地放弃了对恰恰构成该书之凝重和丰富内涵的历史思考。
“一般的道德诫条”和国家理由理应顺从其准则的国际法可惜并非没有问题的数值(Gröβen),这类数值可能会作为结论出现在一部充满这类历史认知的作品的末尾。虽然作者拒绝兰克“委婉的和浮动不定的二元论”,因为它“不可能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可能办法”(第487页),虽然他以个人的坚定性承认一般的道德诫条,但从其作品却并未得出决断。问题并不在一种道德或法律诫条之内容准则,而是在于谁来作出决定。17世纪的伟大政治哲学文献,尤其霍布斯和普芬道夫[35]的著作始终强调quis judicabit[谁作裁决]。梅内克谈到,国家之上没有法官(第505页,参见第371、262页),但对问题本身他却不予理会,也许是出于对所有令人想到法学内容的东西的反感。事实上这是不可不予理会的。当然,所有的人都只要求公正、道德、伦理与和平;没有人愿意做不公正的事。然而,唯一令人具体关注的问题却始终是:谁在具体个案中决定;何者为公正;和平何在;什么是对和平的干扰或者危害;用什么手段消除这种干扰和危害;一种情况什么时候是正常的和“安定的”,等等。这种“谁作裁决”表明,在法律和一般的道德诫条之内又是一种二元论作祟,它夺去了这些概念作为简单的对立与“权力”对抗并以钟摆摆动的方式向权力运动的能力。法律,尤其国际法,要么是现状之合法性,认可现在的占有状态,那么它就是在为有产者的权力效力;要么它证明非有产者的权利,于是它便表现为扰乱安定的革命原则。关于现状和正常情况之合法性问题,我曾多次作过讨论,最近一次是在《国际联盟的核心问题》一文中。在这里只是略微提示一下。它必将完全改变关于强硬与伦理的基本二元论的视角。
如果普遍的道德诫条本身不能径直产生令人信服的力量,它在梅内克书中所获得的认可便有某些未决因素。出于权力政治理由而违背这种诫条的行为被看成是“悲剧性的”过错。也许如此;但这并非认可,而是向审美性的过渡。“悲剧性”并不是能够对一场冲突——如果人们认真对待一个道德诫条的话——作出终极回答的范畴。这个词最多只是表达出这一道德诫条本身的内在疑难,只是概括说明深切的惋惜和产生于对诫条之无力或者对突破之不可避免的历史认识的震惊,但它却不可能是一部从道德方面提出国家理由问题的著作的令人信服的结论。这样一个词意味着该书没有终极之言。当然,一种单线历史性的描述也无需终极之言。不过,一部承认道德诫条的立场的著作又当别论。
于是,从历史的兴趣方面又产生了另一种疑虑。“国家理由观念”真的适于承载对最近几个世纪国家和权力问题的整体表述的基本思想吗?难道它不是以其独有的内涵而与一个特定的时代,与16和17世纪的专制主义联系在一起吗?因此,它对于后来几个世纪最少典型和核心意义。一种历史表述不可能以此一概念为基点,难道不是吗?梅内克的这本书给人的整体印象更加深了人们的这种疑虑,尽管问题本身对于历史学家当然并不是未知的。全书几乎近一半的篇幅讨论正在形成的专制主义时代,尤其讨论了马基雅维利、波特洛[36]、薄卡里尼[37]、卡帕内拉[38]、黎塞留[39]、洛汉公爵[40]、瑙德特[41]。在第二编,腓特烈大帝占据主导的关注点,第三编包括关于黑格尔、费希特、兰克和特赖奇克的论说,其中论述费希特的篇幅只占八页。该书的重点分布不均匀,主要在上半部分和关于腓特烈大帝的一章。国家理由概念与19世纪不太沾边,尽管权力政治以新的形式尤其作为“帝国主义”继续存在,而且表现得更为激烈。像Ratio Status[国家理由]这种理念组合与特定概念的联系过分紧密,所以不宜作为完全不同的几个世纪的政治思考的共同基准点。在内阁政治时代,政治有着不同于民主时代的另一种“理性”、另一种内涵和一种风格,而民主时代的政治至少一半是舆论操作技术。像理性那样,国家的概念也在变化。国家一词的历史尚无文献记载。它至少并非开始于马基雅维利。早在16世纪以前,威尼斯政治语言中可能就已经有vita nostri status[我们国家的生活]之说。在许多status[状况/国家]中,可能有一个status作为这个status突现出来,一个有别于res publica[公众事务等于国家]和civitas[公民/公民权利/国家],特别有别于公众事务(Gemeinwesen)或者共同体(Commonwealth)的概念,它基本上属于其特点在梅内克的书中几乎没有出现的领域,即与一切私人性和一切经济性的事务相反的公众性(Publizität)领域。属于同一领域者有诸如代表(Repräsentation)、人格(Person)(大大区别于人格性[Persönlichkeit]或个体性[Individualität])、地位(Dignitas)和荣誉之类的概念。这种status意味着一种本质性的、存在方式上的、基本上公众性的秩序之根本性和包容性的统一。它有着一种存在之内在合理性,并因此而要求in suo esse perseverare[坚持其存在]。所以,它始终处在与一种(人们今天用错误的反题说)静态的秩序概念的联系之中。一旦某种形式的所谓动态观念占据主导[42],概念便丧失其意义。它对于当今经济技术性的思考,似乎是完全不可理解的和“不实在的”。因此,甚至它今天以明确思想表述社会统一的要求也可能受到争议,正如在拉斯基的“多元主义的”国家理论中所出现的情况那样。我虽然并不将这看成一种国家理论,而是认为这是对国家理论的否定,是解体的标志,但我可以承认,我觉得它比国家法简明教科书中的陈词滥调甚或方法论膨胀的产物更有趣味、更为现实。
我们今天已经远离ratio und status[理性和国家]。对于像梅内克这样的历史学家,这不可能不受到注意。尽管如此,如果他在论及19世纪甚至20世纪时仍将国家理由观念作为他表述的重点,这对他是可以做到的,因为他将概念广延为一种关于权力追逐、权力政治和类似的东西的完全普遍的观念,并将它与一种同样普遍的道德诫条相对立。这是极其引人注意的,也是矛盾百出的。因为不仅概念的特殊性在丧失——这显然从不曾引起作者的兴趣,而且观念之历史个体性也不见了。可以说,所丢失者恰恰是历史学家针对以往几个世纪的道德主义本应始终强调并构成近代德国历史写作之优势的东西。于是,受到轻视的概念自食其恶果。既然我们想走进一般之内而不理会历史特点,那么,“净化的”或者“真正明智的”国家理由最终无非是“好的”国家理由,后者早在16和17世纪便与坏的、cattiva ragione di stato[另一种国家理由]相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