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理则学简述
一、黑格尔的哲学系统
对于黑格尔的哲学系统,可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亦即最普通的看法,是以他的《哲学全书》为根据,将他的系统分为三大部门:1.理则学;2.自然哲学;3.精神哲学。这看法当然是不错的,因为他既称他的重要著作为《哲学全书》,当然足以代表他的系统之全。所以格罗克纳(Glockner)教授在他所刊行的纪念黑格尔逝世百年的黑格尔全集中,便去掉了《哲学全书》的书名,而代之以《哲学系统》的书名。就内容说,他这个系统的三大部分中,理则学研究精神之自在自为,相当于本体论;自然哲学研究精神之外在存在(Aussersichsein),相当于宇宙论;精神哲学研究精神之由外在而回复到内在,相当于心性论;确亦足代表完整的系统。所以如有名的韦伯(Weber)的《哲学史》及斯退士(Stace)著的《黑格尔哲学》一书均依据《哲学全书》的三部分来阐述黑格尔的系统。
但是照这看法似不免有两个困难:第一,《哲学全书》以外的其他著作,特别是如精神现象学,如法律哲学、历史哲学、宗教哲学等,在黑格尔的系统中又占什么地位呢?以上种种著作似不能全包括在《哲学全书》系统的三大部分之内,但又似不便排除在黑格尔的系统之外。第二,如以《哲学全书》代表黑格尔的唯一系统,则除了其中的小逻辑,与他的另外两册大逻辑内容确甚博大充实外,而他的自然哲学部分,不唯篇幅太少(据拉松〔Lasson〕本仅124页),且内容或因科学的进步,至今已显得陈旧过时,或因用辩证法以解释自然,失之牵强附会。又《哲学全书》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内容虽多精义,亦嫌篇幅太少(据拉松本仅166页)。换言之,如以《哲学全书》中的三大部分代表黑格尔哲学的全系统,则自然哲学失之太陋,精神哲学失之太简,不能与理则学鼎立,遂使全系统中,除理则学外,其余两部分都太薄弱,易受人攻击而动摇(有人会以为指出了黑格尔自然哲学的疵点,就算打倒了黑格尔全系统三分之一,摧毁了鼎立的一脚);且令人易于忽视他《哲学全书》以外的重要著作,特别是精神现象学。因此我不主张以《哲学全书》去代表黑格尔的真正全系统。
对于黑格尔哲学系统的第二种看法,便不单以“哲学全书”为准,而统观黑格尔全部著作以求其全规模全系统的重点所在、精神所注。依此看法,便应以“精神现象学”为全系统的导言,为第一环,以“理则学”(包括大逻辑,小逻辑)为全系统的中坚,为第二环,“以精神哲学”为全系统的发挥,为第三环。不过这里所说的“精神哲学”,不单指《哲学全书》中的哪一种著作,而且广义地指他讨论精神活动的各部分各方面的全部著作而言。在这广义的“精神哲学”之下,即自然哲学亦可说是包括在精神哲学之内,因“自然”乃代表精神之外在化,乃是顽冥化的不自觉的精神。至于心理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法律哲学、历史哲学、艺术哲学、宗教哲学、哲学史等皆属于精神哲学之范围。照这样看来,则“精神现象学”的特点是活泼创新,代表黑格尔早年自由创进的精神。“理则学”的长处是精深谨严,代表他中期的专门艰深的纯哲学系统。“精神哲学”的长处是博大兼备,代表他晚年系统的全体大用,枝叶扶疏。如是则将黑格尔《哲学全书》中的自然哲学降低成他精神哲学中之一环节,《哲学全书》中的精神哲学亦只列作全部关于精神及文化的著作中之一部分,而不认之为支持鼎立而三的系统中的两只脚,因之也不显得简且陋了。
而且就内容来看,精神现象学,由用显体,描述由最原始的精神现象进展到绝对精神的矛盾过程,可以称为全系统的导言。黑格尔于《精神现象学》第一版的封面上大字标出“科学系统,第一部分,精神现象学”(System der Wissenschaft: Erster Teil, die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等字样,足见他最初实有认精神现象学为他全系统的第一部分或导言的意思。理则学发挥纯范畴理念的有机系统和矛盾进展,纯粹发挥宇宙本体,故可谓为本体论或形而上学。精神哲学则敷陈本体之发用,流行于自然、人生、社会、政治、文化各方面。若用中国哲学的名词来说,精神现象学描述求道的过程,由用(现象)求体(本体),故称现象学。理则学则直接探究本体,揭示宇宙本然的大径大法,故可称本体论。精神哲学则由体观用,发挥出本体之实现显示于自然人生文化各方面,故称为精神哲学,其实称为“文化哲学”或更较切当。总之,我们须认识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乃是他的理则学之发挥应用。甚至依我们看来,不仅黑格尔的哲学系统,具有由用求体的现象学,直究本体的理则学,发挥出本体之流行发用显示实现于自然、人生、文化的精神哲学或文化哲学,真正说来,任何伟大的哲学系统,不论古今中外,都多少或隐或显或多或少地包含有这三方面。
以上这种对于黑格尔系统的新的看法,可以说是我们同情地综观黑格尔全部著作所提出较公允、较能表达出黑格尔哲学的精神和气魄的看法。我们迄今未看见别的人明白提出与我们相同的看法。唯有哈特曼教授所著《德国唯心论哲学》第二册《黑格尔》一书(Nicolai Hartmann:Die Philosophie des deutschen Idealismus.II Teil:Hegel),揆其内容,确隐约契合于我们的看法。哈特曼书中,除了第一章概论外,其余三章讨论黑格尔整个系统的三方面。第一,精神现象学;第二,理则学;第三,他叫做“基于理则学的系统”(Das System auf Grund der Logik)。细察其所谓基于理则学的系统,内容完全相当于我上面所说的广义的“精神哲学”。共分八个子目:1.自然哲学与主观精神的哲学。2.客观精神的理论与概念。3.法律哲学及道德哲学。4.政治哲学及伦理哲学。5.历史哲学。6.美学。7.宗教哲学。8.哲学史。哈特曼这种看法最新颖值得重视之点,即在他不像一般人依据《哲学全书》的系统,将自然哲学提出来列为全系统中三大部分之一重要部分,而仅将自然哲学与主观精神的哲学合并列为一小节。这一方面表示他确见到自然哲学在黑氏哲学中之适当的地位,另一方面又表示他深见到自然与主观的个人意识之密切接近的关系。盖依黑格尔的看法,自然之矛盾进展由无机而有机,再由有机而进展为意识,即达到主观精神。主观意识之顽冥化(erstarrte oder versteinerte)或陷于不自觉,即是自然。故自然与主观精神甚接近,可以一并讨论,不必将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加以对立并列地讨论。至于哈特曼所指陈的基于理则学的系统,与我们所说的精神哲学为理则学之应用与发挥,意思似亦相同。所以我们这里所提出的看法,似乎至少可以得到哈特曼的支持。
总结起来依第一种看法,黑格尔全哲学系统应如下表:
依第二种看法,黑格尔的全哲学系统,应如下表:
第二种看法的好处:1.在注重《精神现象学》一书在黑格尔系统中的重要地位。2.在指给自然哲学在黑格尔系统中应得的不重要的地位。3.在显示出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内容之博大丰富,且把黑格尔生平的重要著作(除了早年的几篇论文)都包括在内。同时我们还要牢记着,黑格尔的哲学系统为圆圈中之圆圈(a circle of circles),大系统中包含小系统,小系统中包含较小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