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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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3.3.1 可行性研究概述

3.3.1.1 可行性研究的概念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指根据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地区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对拟建工程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全面分析、系统论证、多方案比较和综合评价,以确定某一项目是否需要建设、是否可能建设、是否值得建设,并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依据的工作。

3.3.1.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任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拟建项目进行投资方案规划、工程技术论证、社会与经济效果预测和组织机构分析,经过多方面的计算、分析、论证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建议。因此,项目可行性研究是保证建设项目以最少的投资耗费取得最佳经济效果的科学手段,也是实现建设项目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和建设上可行的科学方法。

3.3.1.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作用

(1)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编制设计任务书的依据;

(2)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建设单位筹集资金的重要依据;

(3)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单位与各有关部门签订各种协议和合同的依据;

(4)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购置的重要依据;

(5)可行性研究是向当地政府、规划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有关建设许可文件的依据;

(6)可行性研究是国家各级计划综合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调控管理、编制发展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的重要依据;

(7)可行性研究是项目考核和项目后评估的重要依据。

3.3.1.4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具体内容

(1)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

(2)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共设施情况;

(3)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4)设计方案;

(5)环境保护;

(6)企业组织;

(7)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8)实施进度的建议;

(9)社会及经济效益评价。

3.3.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批

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国家计委现行规定审批权限如下: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区、市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及下放、直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前要征求所在省、区、市的意见。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区、市计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区、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有变动以及突破投资控制数额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