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剂学](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516/25794516/b_25794516.jpg)
第二节 处 方
一、处方的性质
处方(prescription)是医疗和药剂配制的重要书面文件。广义地讲,凡制备任何一种药剂的书面文件,均可称为处方。狭义的处方又称医师处方,是指医师诊断患者病情后,为其预防和治疗需要而写给药房配发药剂的文件,包括临床医师开具的中药处方和西药处方。
医师处方是医师对患者治病用药的凭证,是药房调配药剂和指导患者用药,以及计算医疗药品费用的依据,因此处方在法律、技术和经济上均具有重要意义。其法律意义在于因处方书写或调配错误而造成医疗事故时,医师或药剂人员负有法律责任。故须要求医师和药剂人员在处方上签字,以示负责;其技术意义在于它写明了医师用药的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数量及用法用量,是药师配发药品和指导患者用药的依据;其经济意义在于可作为患者已交药费的凭证及统计医疗药品消耗、预算采购药品的依据。
二、处方的内容与特点
(一)处方的内容
完整的医师处方一般应包括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处方后记等内容。
(1)处方前记 包括医院名称、门诊号或住院号,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等。处方上写明患者姓名,表示该药物是专门为某一患者调配的。性别、年龄为药剂人员核对药品剂量的主要依据,对儿童尤为重要。
(2)处方正文 为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用法等。药品名称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毒性药品应写全名,普通药品可用缩写名,但缩写不得引起误解。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剂量单位用公制或通用的国际单位。处方不得涂改,必要时由处方医师在涂改处签字。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等更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处方后记 包括医师、调剂人员及复核人签名。处方写成后须由医师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调剂人员配毕处方后须由复核人员查验,双签名后方可将药品发出。
(二)处方的特点
①处方正文中所用的中药饮片按君、臣、佐、使及药引的顺序书写。
②中药饮片、中成药、西药三类药品分别开写处方,不得出现在同一处方中,中成药处方书写方法同西药处方。
③中药饮片处方一般以单日剂量书写,同时注明总剂数。处方药名一般用正名,若有并开药物须书写准确。对于药味的特殊处理可用脚注注明。
并开药物:系指将处方中2~3种中药并开在一起。药物并开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疗效基本相同的药物,如“焦三仙”即指焦神曲、焦山楂、焦麦芽,均具有消食健胃作用;“二冬”即指天冬和麦冬,都具有养阴、益胃、清心肺作用;“二活”即指羌活和独活,都具有祛风胜湿、止痛作用。二是药物配伍时可产生协同作用,如“知柏”即指知母和黄柏,其配伍能增强滋阴降火作用。
脚注:系指医师开处方时在某味药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所加的注解。其作用是简明指示调剂人员对该饮片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脚注内容一般包括炮制法、煎药法、服药法等。常用的脚注术语有打碎、炒制、先煎、后下、另煎、包煎、烊化、捣汁、冲服等。
三、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限量规定
①急诊处方限3日量;门诊处方普通药品最多不超过7日量。如确有慢性病、老年病等特殊情况,经请示后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一般最多不超过1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②医疗用毒性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2日剂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每次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麻醉药品注射剂每次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再次开具处方必须至少间隔10天,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③晚期癌症患者持由科主任申请、院领导批准的特殊证明,允许超限量和连续使用麻醉性镇痛药。
(二)处方保管规定
①处方由调剂、出售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每日处方应按普通药品及控制药品分类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②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③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药品分类管理已成为世界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医药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药品销售和使用的依据。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我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对药品的审批、广告、标识、销售等进行分类管理。其意义在于:①有利于人民用药安全;②有利于推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③有利于合理使用卫生资源,减少医院压力,节省患者时间;④有利于提高人民自我保健意识;⑤可促进医疗行业与国际接轨。
(一)基本概念
根据药品的品种、规格、适应证、剂量和给药途径不同,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
1.处方药
处方药(prescribed drugs)系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在医师、药师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监督或指导下方可使用的药品。这类药品一般专用性强或具有较大的毒副作用。
2.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non-prescribed drugs)系指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又称为柜台发售药品(over the counter drugs ,简称OTC)。这类药品具有安全、有效、价廉、使用方便的特点。消费者按照标签上的说明就可以安全使用。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乙类更安全。
(1)甲类非处方药 OTC为红色标识,只能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社会药店、医疗机构药房零售的非处方药。须在药店由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乙类非处方药 OTC为绿色标识,除了社会药店和医疗机构药房外,还可在经药监部门批准的普通零售商业企业销售的非处方药。无需医师或药师的指导就可以购买和使用,相对而言安全性更高。
(二)中药非处方药遴选原则
中药非处方药的遴选范围为《中国药典》一部及《部(局)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凡处方中含有卫生部公布的毒剧药、麻醉药及妊娠禁忌的中药品种,治疗大病、重病的品种以及上市不久的新药,均作为遴选时排除的品种。应在“慎重从严、结合国情、中西药并重、突出特色”的思想指导下对非处方药品种进行遴选,其原则如下。
1.应用安全
长期临床使用已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处方中无十八反、十九畏及不含毒、剧药物及麻醉药物,重金属含量不超过国内国际公认标准。不易引起依赖性,无致畸及致突变作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法与用量用药时,基本无不良反应。用药前后不需进行特殊检查或诊断。
2.疗效确切
处方合理,功能主治明确,使用者易于根据自己的症状进行选择。治疗期间不需经常调整剂量,不需医师辨证和检查。经常应用不会引起疗效降低或引起耐药性。
3.质量稳定
有完善的质量标准,质量可控。制剂稳定,在有效期内于一般贮藏条件下不会变质。
4.使用方便
药品说明书详细且通俗易懂,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药物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证、不良反应及可采取的预防处理措施、贮藏条件、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
对成人、儿童等不同使用者,说明每日总剂量和每次分剂量,易于掌握。明确标示药物禁忌、饮食禁忌及妊娠禁忌。以口服、外用等给药途径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