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史·第十二卷:1947-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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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民民主运动的发展和国民党强化统治的措施

第一节 中共的土地改革运动和国民党的对策

一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运动

中共于1946年5月4日发出了著名的《五四指示》之后,即在解放区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初期的土改,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不能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1947年4月,刘少奇在从陕北渡过黄河东进途中,对土改运动作了一些调查,发现:“虽然有些地方农民已分得若干土地,有些地主被斗争,有些地方也正在进行工作,但群众运动是非常零碎的,没有系统的,因此也是不能彻底的。”他指出:“没有一个有系统的普遍的彻底的群众运动,是不能普遍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目前你们的任务,就是要有计划的去组织这样一个群众运动,并正确的把这个运动领导到底。”《刘少奇关于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给晋绥同志的一封信》(1947年4月22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87-488页。

7月初,刘少奇、朱德率领的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到达河北省平山县后,即着手组织全国土地会议。7月17日至9月13日,全国土地会议在紧张的战争环境下,于平山县西柏坡村举行。各解放区领导人和代表107人出席了会议。与此同时,毛泽东于7月21日至23日,在陕北小河村召开了一次中共中央的扩大会议。毛泽东在讲话中谈到土改问题时说:“坚持土地改革不至于吓跑民族资本家,但不坚持土地改革势必会丧失农民,从而丧失革命战争,也丧失民族资本家。土地改革要和统一战线相结合。十年内战时期我们犯过‘左’的错误,一是在土地革命中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现在我们是一律平分;二是在城市中没有建立统一战线,不团结民族资本家,现在我们是采取打倒官僚资本而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在小河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47年7月21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68页。7月25日,毛泽东在上述刘少奇的信上写了批语:“少奇同志在这封信里所指出的问题,不仅是在一个解放区存在着,而是在一切解放区在不同的程度上存在着;他所指出的原则,则是在一切解放区都适用。”他要求各解放区“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改造一切脱离群众的组织,支持人民战争一直到胜利”《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486页。

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由中共中央于10月10日公布。这个大纲规定了彻底平分土地的原则:“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548页。同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颁布解放军口号,首次提出了“打倒蒋介石,建立新中国!”,同时提出“农民分土地,耕者有其田”、“国民党士兵分田废债”等土地改革的口号,进行解放战争的政治动员《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第551-554页。

《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之后,土地改革运动即在各解放区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农民的革命创造热情,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据估计,到1949年6月,解放区有229万平方公里土地,总人口2.7亿,农业人口2.15亿、耕地面积5907万公顷,业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达农业人口1.2463亿,耕地面积3919万公顷,没收分配土地2469万公顷。全国三分之一的农民摆脱了封建剥削参《各解放区土地改革情况表》,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1页。。翻身农民有力地支援了解放战争。

但是,《中国土地法大纲》采取了彻底平分土地的办法,侵犯了中农的利益,对生产造成了不小的危害,在后来才得以逐步纠正。而且,1947年底的土改高潮中,“左”的错误比较严重,侵犯中农利益,破坏工商业,对地主、富农“扫地出门”,甚至乱打乱杀,造成农村中的恐怖气氛,社会动荡,人心惶惶,生产也受到严重影响。据晋绥地区报告:“一般群众恐慌,生产情绪低落,灾情加重,并发生严重外跑现象。不仅地富逃亡,甚至中贫农逃亡不少,特别是一部分老区,如平鲁逃亡最严重。边沿区如怀仁三分区,全家逃亡和个别逃亡的有128户,其中中农就有86户。左云三区逃亡234户,其中中农就有92户,贫农有17户。”《(晋绥)五分区代表团关于土地改革整党工作综合报告》(1948年10月),转引自成汉昌:《中国土地制度与土地改革》,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年版,第608页。如葭县,“有几个村庄连贫中农的东西都一律没收。干部家属幸免于斗者很少,有的烈士家属也被扫地出门。有用盐水把人淹死在瓮里的,还有用油从头上烧死人的。葭县乱搞不及五天,竟一塌糊涂,影响所及,人心不安,闹得农村极度紧张”习仲勋:《关于土改中一些问题给毛主席的报告》(1948年1月19日),《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450-451页,《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12月第1版。。一些解放区的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左”的错误也影响到部队,造成官兵之间关系紧张。挺进中原的部队,一度急于在新解放区进行土改,犯了“左”的错误,未能及早建立起真正的群众基础,刘邓在大别山一时也未能站稳脚跟。由于没有巩固的后方,中原各部解放军和占优势的国民党政府军展开了艰苦的拉锯战斗,没有能够大量歼灭敌军。

国民党方面,对解放区在土改过程中一度出现的混乱,以为有机可乘,感到兴奋。傅作义于12月15日在北平演讲时夸大其词地说:“过去有地位、有声势之人士,为安定民生,曾努力于和平,因此全国意志不易集中。时至今日,共党恐怖残暴之狰狞面目,已完全暴露,各方鉴于共匪残暴,必能协助政府,此乃不可估计之力量。……此种力量不仅可以戡乱,且能促成民生主义之实现。政府力量充实之后,共祸自可消灭于无形。”因而他对“戡乱”的前途表示乐观。《大公报》(上海),1947年12月26日。

但中共在战争的严酷环境下,迅速地着手纠正“左”的错误倾向。中共中央于12月25日在陕北米脂县杨家沟召开会议,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中,即开始注意土改中的错误倾向,会议对土改政策进行了研究和讨论,会后,毛泽东根据讨论的结果,于1948年1月18日起草了《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纠正土改工作中的“左”倾错误,使土改工作迅速走上了健康的轨道。自1948年初到1948年底,各地展开了改正错定的阶级成分,补偿被侵犯的中农和工商业者,以及安置被“扫地出门”的地主、富农的善后工作,安定了解放区的秩序,发展了生产,实现了毛泽东所指出的任务:“全党必须明白,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是现阶段中国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如果我们能够普遍地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我们就获得了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1196页。

二 国民党对中共土地改革的对策

国民党深知中共的土改政策对于农民的革命动员作用,因而一直在研究对策。国民党方面的基本设计,是以国家政策实现和平的有偿的地权转换,扶植自耕农,实行耕者有其田。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945年10月30日制定公布二五减租办法(即从现纳佃租率的50%中,减少25%),1946年4月29日公布的《土地法》,其立法意图,据《修正土地法草案趣旨之说明》:“三、扶植自耕农。农地以归农民自耕之原则,实符国父耕者有其田之主张。本草案为使佃农有变为自耕农之机会,并使具有耕作能力之人民,成为自耕农,特分别增订其获得土地来源之条文,并规定设立土地银行,俾购地之资金,有所借贷,以期土地政策得以实现。四、照价收买私有土地,为国父所主张。本草案为防止土地投机集中,及促进土地利用并防止所有权人逃避地价税起见,特增定私有逾额之土地、不在地主之土地及空地、荒地与短报地价之土地,均得由县市政府照价收买等条文,免除土地征收之繁重手续。但各附以条件,用示限制。盖于推行政策之中,仍寓保护私权之意。”《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4辑第36册。这个土地法规定,“省或院辖市政府对于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种类及性质,分别限制个人或团体所有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国民政府公报》(重庆),1946年4月29日。,但事实上并未付诸实施。

针对解放区的土改运动,行政院于1946年10月25日制定公布了《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对于已经中共实行土改的地区,在国民党军占领之后,采取了折中地主和农民利益的办法:“绥靖区内之农地,其所有权人,非自耕农时,在政府未依法处理前,准依原有证件,或保甲四邻证明文件,保持其所有权,并应由现耕农民继续佃耕。绥靖区内佃租额,不得超过农产正产物三分之一,其约定以钱币交租者,不得超过农产正产物三分之一折价。”“在变乱期间,农民欠缴之佃租,一概免予追缴。”同时,规定无主或地主逃亡土地,由政府发行土地债券征收,以缴价承领的办法分配给农民,等等《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4辑第36册。。地政署于是年底在讨论蒋介石交下的《对共经济作战方策建议案》时认为:“今日之绥靖区土地处理方针,应从实施减租到普遍扶植土地小私有制,使农民成为自己耕作之主人。绥靖区之迫切工作,应为地权之清理与调整,加于农民身上之任何限制,动机纵系良好,亦必将招致农民之反感。原方策所拟处理土地办法,不仅与现行法令不合,且普遍保持租佃制度,于今日的农村亦实无如何之裨益。”因此建议:“一、在共党实行减租减息之地区,应以维护农民既得之减租利益为方针,继续实施减租,并严禁追索欠租。二、在共党实行分田之地区,应以土地归于农民为方针,对于原土地所有人可由中国农民银行发行土地债券偿付地价。三、推行合作农场制度,应从奖励诱导入手,不宜过事强迫。”《地政署致行政院绥靖区政务委员会公函》(1946年12月21日),《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4辑第36册。

但是,国民党实际上没有可供驱策的社会力量和经济力量去实施上述政策,他们在占领解放区之后,所能依靠的力量既然只能是地主,那么,也就只能去保护地主的利益。有报告说:“查收复区最近发现两种怪现象:(一)查封奸匪家属全部财产并驱逐之。(二)本年地租地主不特不奉行二五减租办法,除强迫佃农对半分租外,并追算历年未对半分租之旧账。上述两种现象,现江苏萧县第九区大都如此……查各地方官绅既与地主打成一片,故中央各种收揽民心、安定社会秩序之法令,相率阳奉阴违。”《第八绥靖区司令部政治部代电》(1946年11月),《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4辑第36册。有一位在苏北的人民服务队队员报道还乡地主逼租的残酷情形说:“我亲眼看到一个地主,借着某方势力,任意拘捕佃户,不下有百余个,强迫清缴租谷,不然的话,则施以吊打、火烤、灌水等毒刑。势弱无能的佃户,此时呼天不闻,呼地不应,只有随其摆布支配,只有呻吟待死。”谭棠洲:《代苏北佃农们喊冤》,《大公报》(上海),1948年4月26日。

尽管如此,国民党内人士仍在理念上十分关注土地问题的解决。1947年2月13日,正在美国的何应钦写信给白崇禧、陈果夫、陈诚、吴铁城、陈立夫等强调说:“此邦(指美国——引者)舆论多谓平均地权原为国民党良好政策,但国民党政府竟不敢实施,而任共产党施行此项政策,以争取占中国人口百分之八十五强之农民。《纽约时报》及《先锋论坛报》且批评《中国之命运》一书,对于土地政策未提出具体办法,故弟觉关于土地政策、农民福利问题,似有迅速研究有效办法、积极实施之必要。”国防部档案,全宗号三四(2),卷号6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而且,从理念和法规上讲,是向更彻底的土地改革方案发展的。1947年4月23日,行政院修正《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第七条为:“绥靖区内之农地,经非法分配者,一律由县政府依本办法征收之。”《国民政府公报》1947年4月26日(五),第2809号。续后又修正《绥靖区施政纲领》第八条为:“绥靖区内之农地,经非法分配者,应由县政府征收,其地价应依法估价,折合农产物由中国农民银行发行土地债券,给予合法所有人分年偿付。”参傅毓衡:《论绥靖区土地事例办法》,《中央日报》(南京),1947年9月30日。

9月29日到10月3日,国民党举行了全国地政检讨会议,蒋介石在会上说:“吾人应深刻反省,认清事实,必土地政策有确切之执行,斯国家建设方能奠不拔之基础……尤其对于绥靖区之土地行政,必应根据既定政策,恪遵现行法令,坚定信念,讲求技术,打破困难,忠实执行,庶可遏止目前乱萌,确立复兴基础。”《中央日报》(南京),1947年9月30日。张群在闭幕会上也说:“本党从事革命,已有五十年历史,在若干方面颇有成就,但在最重要之民生主义,如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节制资本方面,则仍为一种口号,以致民生问题迄未解决。吾人实应迅拟方案,加强实施。”《中央日报》(南京),1947年10月4日。但这次会议本身除作报告,提出各项提案,要求修改《土地法》之外,并无具体成就。

蒋介石曾命令地政署(后为地政部)指定几个实验县来实行。据《大公报》报道:“据地政部发言人对记者称:‘自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实行后,已有若干县拟具计划试办,成绩甚佳。根据此项办法,凡绥靖区已经非法分配之土地,国军收复后即由县政府征购,并重予合理分配。其要点为:(一)补偿地价,由县政府邀集地主、佃农及有关机构组织评议会,分区评定。(二)评定后之地价,由省府核定后即由农行以现金配发土地债券,给予原来地主。(三)承领土地人之资格:(1)变乱前之原来佃耕人。(2)现在之耕种人。(3)具有耕种能力之退伍士兵或抗战军人家属。(四)承领土地面积一般为每户廿亩至四十亩。现已依照此项办法试验实行者,全国共十二县,即江苏之东台、兴化、宿迁、淮阴,山东之临沂、济宁,河北之昌黎、丰润,察哈尔之张北、涿鹿,安徽之天长、泗县。'”《大公报》同日报道,淮阴的实验,在三四月间进行,清理地权,评定地价,办理租约登记,基本上是恢复了地主的所有权。虽经减租,但规定:“过去欠租一律不准追索,此后保证佃农交租。”而实行征收放领示范区彻底平均地权的面积,仅1.8万亩土地。《大公报》(上海),1947年11月8日。

前项工作,既没有解决土地问题,而恢复地主土地所有权本身就十分复杂,纠纷不断,国民党哪里有这个组织力量和财政力量去调和租佃矛盾,安定社会?结果当然只能失败。汤惠荪在《绥靖区土地处理及战士授田的实施问题》一文中说:“于是指定淮阴、宿迁、东台、兴化等县为实验县,后又指定山东临沂、济宁及河北昌黎、丰台二县,与安徽天长、嵊县,及察哈尔涿鹿、张北二县(原文如此,地名有误——引者),为实验县。但是,这十二县,都没有做什么事,工作没有推动。据我知道,有几个县,共匪又窜来了。同时地方反对,因为难民多半是地主阶级。他们还乡以后,佃农又把土地交还地主。所以他们说,没有土地问题,因此不能推动工作。谈到土地债券问题。在苏北南通、海门等县的大地主,他们愿意把他土地征收了,想卖得几个钱,投资到别的地方去,但该项土地债券,必须能向农行抵押始可。我们本来预备能够抵押,农行也愿意抵押,可是农行自己无钱,要向中央银行转抵押,而中央银行说是不行,要等财政部的政策决定后才可以。结果本案还搁在四联总处,也没有人说可以,也没有人说不可以。”《绥靖区总体战之研究》,(国民政府)国防部政工局编印,1948年版,第75页。

蒋介石在1946年11月18日在绥靖区政务会议上作报告时说:“目前绥靖区的工作,我认为紧要的还是土地问题。”他要求部下表现出良好的成绩来:“过去共产党毁谤本党和政府,说我们政府是世界上最腐败最无能的政府,说我们军人和公务员是最懦弱最贪污的军人和公务员,这种污蔑和毁谤,在国际上已经造成了一种牢不可破的观念。现在我们将绥靖区共匪的武力肃清了,我们可以在绥靖区推行政府的法令和政策,这就是我们表现能力和成绩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们要乘此机会用事实来打破共匪虚伪的宣传,证明本党一切法令政策的确是以人民的福利为依归。本党一般干部人员的确有领导人民建设国家的能力。”《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4辑第6册。但事实证明了国民党政权的腐败无能。它在地主利益和农民利益的选择上,政策混乱,而结果仍只能倾向于地主阶级,维护其利益。1947年11月底,蒋介石到北平视察后,发布国民党政府对收复区的措施方针,仍然采取了收复区农地“仍然归原业主所有,但应佃给现在耕种的农民继续耕种”的政策,而没有按征收放领的办法实行。《大公报》(上海)1947年11月30日第2版。在国民党系统办的《土地改革》杂志上,万国鼎指出:“土地制度相帮着造成了官僚政治,而官僚政治阻碍土地改革。”萧铮则更坦白地说:“我们二十年来的政治基础,是建筑在地主身上的。”分别引自《土地问题与官僚政治》,《我们抽出社会革命的旗帜——创造新中国的前途》,《土地改革》第1卷第1期。

1948年1月28日,在美国政府将向国会提出援华计划的时候,行政院长张群发表了中国政府关于美国援华问题的声明,提出了十项财政经济改革计划,其第九项为:“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村经济,并实施土地改革。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团之建议,其可提前实施者,即予采行。”《大公报》(上海),1948年1月29日。对此,陈果夫在他的日记里批评说:“今日一切事均为被动。如农贷与地政,均为美贷款之条件,而后我之声明始有此二条,若美方不说,我当局亦必不说。如此被动,国何以立?”陈果夫日记1948年1月31日,转引自徐咏平:《陈果夫传》,台北正中书局1978年版,第947页。马歇尔在2月20日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上,听取各方面对于美国援华计划的意见时也说:“中国政府的基础必须扩大,而不应以一小集团为限。尤其我以为国民政府对于土地情形与农民问题,应有所动。在下层阶级中,时常有一种感想,以为政府对于人民或他们的问题,置之不理。”《大公报》(上海),1948年2月22日。

到1948年5月绥靖区政务研究会议时,蒋介石不能不承认:“本党今日唯一之病源,即在不能实行。各级干部,遇事不能自动负责,实事求是,对于法规命令之推行,并无固定之程序。上级对于下级,既无技术之指导,亦少切实之考核。致勇于任事者,困难重重,无法解决;阳奉阴违者,敷衍塞责,功过不分。此病在县级以下各级机构,尤为显然。此种办事作风,如不彻底改革,则任何法令,必成具文,而剿匪军事亦必陷于停滞。”《绥靖区总体战之实施》,(国民政府)国防部政工局编印,1948年版,第1页。

三 国民党在土改问题上的立法努力

尽管国民党连已有的政策也不能贯彻,但在立法上仍想有所作为。1948年3月间,华中区绥靖会议时,又把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作了修改,最重要的是,不分非法或未经非法分配的土地,凡超过其人口最高额者,即予征收,也就是限田制度:“一、切实执行三一缴租,并实行保租,以改善佃农生活,维持地主生活。造成阶级协调,根除阶级斗争。二、实行限田:地主超额土地,一律由政府用土地债券征收放领,以培养自耕农,达到‘耕者有其田’。三、提倡合作农场,尽量利用农业贷款,技术指导,打破小农经营,达到利用近代科学之集体生产。”《绥靖区总体战之实施》,第140页。为了应付中共的土地改革运动,国民党系统方面,于1947年4月成立了土地改革协会,并于1948年2月19日通过了《土地改革方案》。3月20日,理事长萧铮在南京举行记者招待会,予以发表。这个方案在序言中指出:“中国土地改革协会有鉴于我国当前土地问题之严重,已成为一切祸乱的根源,和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而政府现行有关土地的政策与法令,并不足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不急求彻底而普遍的改革,实有非常可怖的后果。”因此,这个方案采取了急进的措施,其前二章为:

第一章 土地改革的目标

土地改革的目标之一为耕者有其田,所以全国农耕土地,应自即日起,一律归现耕农民所有。

第二章 终止佃耕制度 化佃农为自耕农

现在佃耕他人土地之农民,分年清偿地价,取得土地所有权,化佃农为自耕农。

上项地价为现租额之七倍,分十四年交纳,但现租额以不超过正产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计算之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中国地政研究所印行,台北1980年版,第286页;又参《大公报》(上海),1948年3月21日。

对于这个方案,萧铮在答复责难时说:“老实说,一切土地改革方案,没有替地主打算的道理。但我们是小地主多的国家,地主的生路亦不能不稍为顾虑……地主如再一定要保障既得利益,不肯走这条和平改革的路,恐终有一日,要保障生命安全亦不可能。现在共党所引导的农民叛乱,不是摆在眼前的事实吗?”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第294页。土改对国民党的生存如此重要,据萧铮说:“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亦揭载全文,并著论谓此项改革方案,甚为重要,应视中国政府能否实行,以为美国对华继续援助之条件。”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第288页。

正如前面所说,国民党的基层组织,本来就和地主阶级合为一体,国民党想进行土地改革,如何进行动员是一个大难题。在土改的问题上,国民党像乌龟那样极其缓慢地爬行,它和中共进行的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龟兔赛跑。国民党并非没有土改的计划和意愿,它也明白土改对自己生死存亡的意义,但国民党只进行了一点一滴的工作,进展十分缓慢。当中共以暴风骤雨之势进行土地改革的时候,国民党对土改方案尚议而不决。龟步而行的国民党,在这场赛跑中失败已成定局。

7月初,国民党在豫东战役中惨败,中原地区的军事优势地位已经丧失,济南、徐州均处在解放军的威胁之下,崩溃之势已成。萧铮希望立法院迅速立案,实行土改。他回忆说:“于时局十分紧张中,我们愈感有迅速实行土地改革之必要,尤其是农地改革,是防止共党扩张之重要武器,故自本年三月廿日本会发表土地改革方案后,继之以各种座谈会及讨论会之互相交换意见,佥认为应为更具体之规定,称为《农地改革法案》,故于七月四日,由余以行宪后之立法委员身份,领衔正式提出于立法院。”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第304-305页。

萧铮的提案,基本上是按照上述的土地改革方案草定的,由张道藩等84人联署,提案规定:“本法颁布之日起,各省市政府应于六个月内拟具详细施行计划及施行附则,于一年以内实施完成。”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第309页。且不说国民党有没有进行土改的组织力量,就是军事形势,也等不得一年的时间了。而实际情况则更为糟糕,立法院对这个提案进行了长期的辩论,最后也没有作出结论。萧铮回忆说:“首先有陈紫枫委员之大声疾呼,谓余案为‘违宪’,‘根本不能成立’,又认为‘我国土地问题,根本并不严重’,又谓‘提倡土地改革为共产党之尾巴’,并列举其所谓‘本案缺点甚多,如实行可引起严重影响’。继之有刘士笃委员谓本案可能制造混乱,而甘家馨委员又责本案不够彻底,孟广厚委员则说有若干点之建设性批评。而孔庚委员则提案谓应将生产问题同时解决,范声委员则提议应先实行都市土地涨价归公,黄统委员则提议应实行土地国有,金鸣盛委员则提议应先制定都市土地使用条例。其他各委员在大会讨论时发言反对者更众,甚至有人主张本案应不予审查。惟潘委员廉方所提之《实行农地农有、市地市有、富源地国有》案,以及吴望(人及)委员所提之《拟具佃农减租条例改善佃农生活》案,牛践初委员之提议《绥靖区及非绥靖区土地改革应同时普遍实施》案,则与本案同其意旨。余于反对声中,曾再写一文:《论农地改革法案——兼答刘士笃、陈紫枫、甘家馨、孟广厚诸先生》加以辩解,其余在立法院讨论中,口舌之争辩,几又演‘舌战群儒’,此案作大体讨论贯半年之久,至是年十月一日,卒以‘并付审查’了之。而国事已不可为矣。真所谓‘宋人议论未定,兵已渡河!'”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第305页;参《土地改革》第1卷第12、13期。

当时,国民党各地方政府,在不同程度上有一些减租减息、战士授田及土地改革的方案及活动。例如,傅作义主张“发展中层”,1948年3月19日,河北省军政会议原则决定,“保护自耕农,将富农无力自耕之部分割出,交由劳力有余之贫农耕种”《大公报》(上海),1948年3月21日。。但点点滴滴的活动,并不能减轻农民的痛苦,更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自然无法抵抗中共的土地改革对农民的普遍的动员作用,以及对国民党士兵的争取和瓦解的作用。国民党士兵在中共土地改革的感召和政治攻势之下,大量地倒戈。解放军更大批地以俘虏的国民党士兵经过教育后充实自己的队伍,从而使解放军的军力得以迅速壮大。而国民党尽管拥有广大的人力资源,由于得不到农民的支持,它的兵源补充十分困难。

1948年8月,中美设立基于美援的中国农村复兴委员会,以蒋梦麟为主任委员,于是年底到1949年间,在西南地区,以向地方当局提供农复会资助的条件,要求地方当局推行二五减租,先后在广西、贵州、四川推广。台湾则于1949年8月15日在全省开始换订租约,实行三七五减租,即佃租不得超过正产物的千分之三七五,也即二五减租的原理。但这些局部行动已无补于国民党崩溃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