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史·第九卷:1937-194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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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法国的交涉和中法关系的倒退

一 寻求法国援华和中、法军事合作

卢沟桥事变爆发后,法国的远东政策大体上与英、美一致,对日本的侵略行径有所谴责,对中国抗战表示一定的同情,并且也表示愿意根据商业往来的原则,提供若干财政与军事装备方面的援助。在国民政府看来,法国是欧洲的大国之一,在法属印度支那即越南又有着相当的军事力量,因而把寻求法方的经济和军事援助,进而实行双方的军事合作,视作对法关系中的重要方面。

1937年6月和8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长孔祥熙曾两度访问法国,代表中央银行与法国银行团达成金融借款2亿法郎,拟用于稳定中国法币的汇率;另代表军事委员会与法方签订1.2亿法郎信用借款合同,用于购买法国制造的飞机。法国空军部长甚至表示,愿向中方提供“最合用最精锐之新机”(105)。只是由于中日战事的扩大,法国政府不愿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两项借款未能付诸实施。此外,国民政府委员李石曾、立法院长孙科、驻苏联大使杨杰,都被蒋介石委以特使的名义,相继赴法国接洽援华事宜。中国驻法国大使顾维钧,更进行了多方面的活动。国民政府有关部门也与法国方面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关注业已订立之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寻求新的合作项目。

战前法方就对投资中国内地铁路建设颇感兴趣,1936年12月法国银行团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川黔铁路公司达成的成渝铁路借款合同,在抗战爆发后继续得以履行。与此同时,中法之间积极探寻新的合作项目。1938年1月,国民政府交通部长张嘉璈赴河内,与法国银行团的代表夏第(L.Chardy)及中国建设银公司的代表商谈修建湘桂铁路南宁至镇南关段工程借款事宜。张嘉璈还就该工程项目与越南总督府秘书长和工务部长、东京省行政长官等法越行政官员进行了会谈。法方从连接中国西南地区、发展越南商务考虑,对兴筑南镇铁路颇为关注。中方则需在打通西南国际交通方面得到法方进一步的合作,因而在借款合同谈判过程中,作出多处让步。如法方要求在广西获得采矿业务经营权,张嘉璈出面商得广西政府允准同意。

1938年4月22日,由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孔祥熙、交通部长张嘉璈,同法国银行团的代表和中国建设银公司的代表,在汉口签订了借款合同,法方提供材料借款1.2亿法郎,另提供现金借款3000万法郎,并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共同认购铁路公司股本2.4万英镑,向该公司垫款12万英镑,借款年利息率7厘,期限15年,由法国银行团负责代购筑路材料,收取手续费1.5%及经费5.5%;合同还规定,总工程师及总会计师由法籍人员担任(106)。后因购买车辆需要,双方经磋商后,复于1939年3月31日和10月21日分别签订附约,使法金借款部分的总额增至1.8亿法郎。南镇铁路开工后,日本方面就不断向法方施加压力,作为承包工程的法商建筑公司因而时有耽误迟延情况发生,中方提出过交涉。后因欧洲战争爆发,以及日军攻占南宁,法国方面担心向中方交运的铁路器材将落入日方,遂于1939年11月底起停止交运。至1940年,随着法国在欧洲战场的失利和越南局势日趋严峻,法方实际上已经完全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10月1日,国民政府宣布暂行中止该合同。

在达成南镇铁路借款后,中方就考虑举借法国和英国借款,以筑成川滇—滇越铁路。当时中方估计修筑该两条铁路购料和工款将近900万英镑,希望法、英银行团共同承借,1939年1月起中方曾与法、英银行团接洽,但最终未能达成。

抗战时期中法间达成的第二项铁路借款,是自四川叙府经由贵州至云南昆明的铁路工程借款。战前国民政府就开始与法方接洽该项借款,但未能成议。1938年4月南镇铁路借款达成之后,自当年6月起,中方进行了积极的活动,包括张嘉璈与法国大使那齐亚的会谈,顾维钧在巴黎向法国外交部的游说。中方原先希望英商中英银公司参与该项目,但英方最终退出。中法之间在讨论借款合同具体内容时,国民政府行政院有关部门反对由法方独占铁路沿线矿产开发权,后决定允许法方参与开发,中方另由交通部和中国银行设立专门基金,议购矿产品出口。叙昆铁路借款于1939年12月11日在重庆正式达成,由孔祥熙、张嘉璈、中国建设银公司和法国银行团的代表签字。合同规定:法国银行团向中方提供材料借款4.8亿法郎,中国建设银公司垫借工款3000万元,借款年利息率7%,期限15年;中方同意,法国银行团取得叙昆铁路沿线100公里范围以内共同探矿与经营的参与权(107)。借款达成后,因核准手续问题,合同延至1940年3月1日始生效。后因法国和越南情势均趋恶化,法方无力履行合同,国民政府交通部宣布自1940年7月1日起暂行中止合同。

至于法国对华军事装备援华和双方军事合作问题,1938年春中德关系出现逆转之时,中国方面转向谋求法国的援助。国民政府特使孙科也赴法洽商,与法国总理兼国防部长达拉第以及殖民部长孟戴尔等法方高级官员会晤。孙科提出中法在远东有共同利害关系,在政治、军事、经济方面均应合作,中国特别需要大量军事接济以增强抗战,希望法方分期提供30至50个师所需最新之武器装备,派遣军事顾问来华,两国可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保障越南与中国领土之完整,一旦欧洲发生战事,中国可以派遣华工和兵士赴法助战(108)。在此前后,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也就法国派遣军事顾问来华及军事合作问题,与法国当局进行了多次接洽。

关于中方所希望的30至50个师的军事装备,法方表示难以直接大批提供,但原则上同意法国兵工厂接受中方的订货。达拉第本人就曾经批准向中国提供20架飞机。经双方谅解,拟在巴黎设立名为“中法公司”的商业公司,作为法方向中国提供军事装备的中介机构,中方出资1000万法郎(约合国币100万元),法方人士出面主办,专门经理输华军械事宜。在法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允准下,里昂兵器制造厂、马赛南方企业公司、达尔白企业公司、施乃德公司等军工公司,愿意为中方生产各种轻重军械(109)。当时中方以现款订购的军械,法方陆续向中方交付,但毕竟数额较小。由于外汇储备拮据,中方迫切希望法方提供大笔贷款,专门用于在法订购,中方偿付方式以提供矿产品等为主。这也是当时中国方面向苏联、英国和美国接洽购办械料时所采取的基本偿付方式。

国民政府还希望法国能够参与中国维持法币汇率的平准基金。在1939年3月初第一次中英平准基金协定达成后,国民政府就向法方提出为中国平准基金提供帮助。中方先由李石曾以及中国建设银公司的法国代表德尼(Denys),向法国财政部进行接洽。在进行了半官方的洽商之后,顾维钧代表中国政府向法国外交部正式提出了口头和书面的要求,明确要求法方为中国货币的稳定提供贷款。另一方面,中国财政部长孔祥熙在重庆向法国大使戈思默(Henry Cosme,亦译作高思默)也提出同样的要求(110)。此外,英国方面曾多次探寻与美国、法国共同出面维持中国法币汇率。法国方面一度考虑由法国银行向中国法币平准基金投入总额为2亿法郎的资金,法国政府将对法方银行的投资予以担保,并提出法方在平准基金委员会中占两个席位。英国欢迎法国资本的加入,但对法方提出在平准基金委员会中占两个席位的要求颇不以为然(111)。由于英国明显对法国方面加入平准基金管理持排斥立场,也因为中英平准基金的设立未能阻止中国货币的继续贬值,加上后来欧洲局势的变化,法国最终没有向国民政府提供平准基金借款。 

中法之间的军事借款交涉,参与的方面较多,持续时间也较长。

在中国国内,国务委员、中国银行董事长宋子文较早与在华法国银行团进行了接洽,1938年8月,法方原则同意借贷(112)。法国军火代理商欧迪南(Audinet亦译作奥迪内、奥丁勒)不仅活跃于法国政府、军火公司和中国驻法使馆之间,还数度前往中国接洽。如1939年9月间,他便与孔祥熙签订了一个总额为6亿法郎的合同,法方投资在云南和越南建立军事工业和化学工业的各类工厂,以供应中国军队(113)。至1940年初,法方对中国矿产品的需求十分迫切,中方则坚持以矿产品交换军事物资。到2月底,法国政府正式同意以军用品换取中国存于越南之钨、锑等矿产品。3月,欧迪南以法国军需部和公共工程部代表的身份秘密访问重庆,进行具体交涉,并与孔祥熙达成协议(114)

在法国本土进行的军事借款交涉,进行得最为曲折。最初,在法国的中法公司筹备处进行了有关活动,法国财界和政府有意提供总额为1750万英镑的借款,由中方用于在法之购械,中方以矿产品及毛皮等偿付(115)。至1938年11月中国特使杨杰抵达巴黎后,一度由他主持有关的交涉。至1939年1月底,杨杰向国内报告已与法方达成借款原则,2月下旬进一步报告了所达成的要目:借款总额4000万英镑,均用于购买军械,一年内分批运华,年息5厘半,6年偿清;中方以金属原料及商品抵偿,由苏联出面担保(116)。杨杰一度十分乐观,认为可以再接洽借款4000万英镑。实际上,几经周折之后,杨杰在法国主要是同荷兰商人阿鲁福(D.Wolf亦译作沃尔夫)打交道,阿鲁福代表了荷兰、比利时和法国的几家银行,且提出了要由苏联银行作担保的条件。但是,苏联政府表示不愿与外国银行直接打交道,杨又请宋子文向英美方面大银行接洽担保,宋借故推托(117)。结果,由杨杰负责联系的所谓巨额军械借款不了了之。后来,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又在巴黎接洽以中国之钨砂向法方抵借巨款,到1940年3月底法方已经原则上予以同意(118)。但是待到同年6月法国与德国接洽停战后,法国对中国战略物资已不复有迫切需要,对华巨额借款也无从谈起了。

至于中方起初提出的军事顾问,经交涉后法国同意派遣来华。1938年6月孙科、顾维钧提出要求时,当时法国外交部担心引起日本的不满,表示对于向中国派遣军事专家,“必须用最审慎之方式行之”。法国殖民部虽然认为不便派遣现役军官赴华,但提议用半官方的方式处理,由非现役军官个人自由受聘前往(119)。次年1、2月间,驻苏大使杨杰专程赴法国洽商军械借款,期间也与法方讨论了赴华军事顾问的待遇问题,包括月薪、津贴、特别费等(120)。此外,国民党元老李石曾也在法国为促成军事顾问赴华,开展多方工作。

最后,在法国总理达拉第的首肯下,1939年2月下旬中法间达成了法国派遣军事顾问赴华的协议。顾问团共九人,均为退役军官,总顾问白尔瑞中将(Berger,亦译作伯奇、白奇)系圣日耳曼军校陆军大学战略专科毕业,曾任法国高级军官训练处主任。其余八名军事顾问也毕业于法国著名军事学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法国顾问来华后,可按中方的需要,“或任参谋担任作战计划,或任军队训练,或任陆大教官,或派遣至各战场指导作战”,悉由蒋介石调遣安排(121)。但最后实际抵华为七人。

1939年5月,法国军事顾问团抵达重庆后,曾观察地形,研究和拟具重庆地区的防空计划。6月起,法国顾问开始分别在中央军校和陆军大学任教官,后来还安排至航空学校授课。欧洲大战爆发后,至9月下旬法国政府便提出召回在华顾问(122)。中方当时一方面表示不会强留,但也向法方提出,如果军事顾问全部离华,日本不仅会认为法国行将放弃在中国之权益,并将放弃在越南之地位;在远东局势十分复杂的情况下,“欲保持中法两国之合作,并维护安南之安全,顾问团实有暂缓回国之必要”(123)。但是,法国政府仍要求全体在华顾问迅即撤回。离华以前,法国顾问先后赴第四、五、九战区视察。在华期间,法国军事顾问参与作战的策划部署,提出一些关于训练与作战乃至建军方面的建议,受到中方重视,蒋介石曾通令采纳改进(124)。到当年10月,白尔瑞率法国军事顾问团离开中国。

蒋介石曾请白尔瑞返法后为促进中法关系而活动。白尔瑞确实也作了一些努力,特别是在以中国矿砂换取法国军火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方面还希望与法方进行军事领域的合作。双方较早就开始交换有关日军在远东调动的情报,中国驻法使馆武官通过法国殖民部,得以与法国殖民地军的总参谋部合作。中方数度把关于日本在越南活动和计划的情报传递给法国,法方也向中方传递过有关华南日军调动的重要情报(125)。另外,早在1938年4月,驻越南的法国军官格莱尔中校便主动前来,与驻守广州湾的中国第六十二军代表接洽,提议双方合作,防御日军进占海南。此事上报后,经蒋介石批示允准,中方与法越军方继续商洽联络。以后,国民政府两广外交特派员甘介侯与法国驻远东特务机关负责人茂莱就中法军事合作问题多次交换意见,初步拟出了《中法军事合作计划》、《中国与安南合作对抗日本之计划》,主要内容有:中国选送人员前往越南进行训练、组织与武装,中国同时供给劳工,分往法国、越南或其他地方工作;法国供给中国抗战所需之军火、机器及材料;兴筑中国通往越南的铁路以利运输;中国参谋部的该军事计划负责人与越南参谋部成立协定,以便采取共同防御步骤,并取得中国与越南双方军队的合作(126)。当时越南总督和驻越南法军陆军司令马丹(Martin)对双方军事合作都持积极态度。

1939年春,随着欧洲战争风云的日益迫近,国民政府向法国提出了在远东进行军事合作的提议。3月21日,外交部长王宠惠在重庆会见法国大使戈思默时,代表蒋介石提出:中国政府愿意同法国政府签署协定,当越南遭到日本侵略时,中法联合进行军事抵抗。戈思默对中方的建议表示感谢,并称法国政府将十分重视这一提议(127)。同时,根据国民政府外交部的指示,顾维钧于3月底向法国外交部提出了关于中、法、英在远东实行军事和经济合作的四项意见:1.中法英在远东的军事和经济合作,适当时候邀请苏联和美国参加;2.在对日战争中,三方不得单方面与日本缔结停战协定或进行和谈;3.在军事方面,中国承诺尽力提供作战人力和物资,英法承诺尽可能多派海军和空军在远东联合作战,各方应派出全权军事代表,就详细计划及实行方法进行磋商;4.在经济方面,各方承诺在货币和贸易方面相互支持,并联合制裁共同的敌人。法国外交部秘书长莱热(Alexis Leger)称,法国政府对这个问题也已考虑,在原则上完全同意中国的意见,但法国需优先处理欧洲问题,尚未制订处理远东问题的具体计划(128)

另一方面,蒋介石派驻苏联大使杨杰以特使身份再度前往法国促成上述设想。杨杰经与法国军方磋商后,拟出中法军事协定草案,于1939年5月间报告蒋介石(129)。草案把协定生效时间定于越南遭到侵略之后,而待到协定生效后,法方才承诺对经由越南运往中国的军用品不加限制。换言之,这一规定等于使中方承认了当时法越当局的禁运决定。这一限定使蒋介石感到十分不满,它表明法国当局认为只有当日本进攻越南之后,中法之间才有必要进行公开的军事合作。此外,草案对法方向中方赴越南军队提供军火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战争结束后中法军队开回本国,维持战前中法两国原有领土状态。为此,蒋介石将该协定草案压下,没有继续洽商下去。

二 中国输出入货品过境越南的交涉

抗战爆发前,中国在欧洲(主要是德国)所购军火及其他货物,便有不少部分由海路运至越南北部的港口城市海防,然后经滇越铁路(昆明—蒙自—河口—海防)运入内地;中国输出往海外的货物,包括运往美国和德国、苏联的货物,也有相当部分需假道越南。法国一般允予中方货物过境运输,且免征过境税。当时中国也有经由缅甸仰光的假道运输,不仅路线长,且被征收较高的过境税。抗战爆发后,中国沿海大部分口岸因遭战火或被日军占领,经由越南的过境运输更显重要。法国政府处在中方合法、合理的要求与日本的外交及军事压力之间,对中国过境运输军事物资和其他货物时禁时放,成为战时中、法间的重大交涉之一。

1937年8月初,国民政府特使孔祥熙访问巴黎期间,便向法国当局提出,希望法方如以往一样,允准中国过境运货。法方当时就担心战事爆发后,运送军用品将涉及中立问题,引起与日本的纠纷。同年8月25日、9月5日,日本两度宣布封锁中国沿海,当时中国除了自德国有大批军火输入外,又开始从苏联获得军事装备,而国外输入军火货价之偿付,主要通过输出农矿产品,因而中方更关注法国政府在越南过境运输问题上的态度。

1937年10月17日,法国政府决定,禁止中国方面假道越南运送军火,法方并以担心越南的交通设施遭日本轰炸为理由,答复中方的质询,建议中方改运香港,然后运往内地。当时中国驻法大使馆曾照会法国外交部,指出:“中国抵抗违约及不法之侵略,实为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及条约之神圣,法国亦素来重视盟约、非战公约、九国公约之义务,现继续供给军火,实为抵抗成功之要素。”照会并历引中法滇越铁路合同和中越专条有关条款,证明中国假道运输军火为成约所规定,并符合当年国联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因此希望法国政府重加考虑中方假道越南问题(130)。经交涉后,法方在不改变禁运决议的前提下,勉强同意中方在途中之货物通过越南,但希望中方慎密处事,勿致泄漏。

此后,法国政局一度动荡不定。1938年1月中旬,以肖唐(Camiile Chautemps)为总理的新内阁成立后,仍然执行前政府的禁止军火假道越南的决议,当时在巴黎进行交涉的顾维钧、李石曾都感到:“法政府慑于日方威焰,对于禁运军火事,不易挽回。”(131)而国民政府交通部长张嘉璈于1月赴河内,与越南总督、东京省行政长官等进行交涉,法越当局把实施禁运的责任归于中方办事人员未能保密,要求中方尽快把此前到达越南的余货尽快转运香港,以免日本的抗议(132)。3月中旬,勃鲁姆(Leon Blum)组成了新的政府,但不到一个月不得不辞职。4月份由达拉第(Daladier)任总理的新内阁成立后,法国政坛大体上稳定下来,中方加紧了有关的交涉。直至同年7月,法国殖民部长孟戴尔(Geoger Mandel)向国民政府特使孙科承诺:运输军械,可经过安南,经过虽多误会,将来可设法补救(133)。待到1938年11月杨杰抵法国谈判后,法方再次作出承诺,中方一度认为“假道事全妥”(134)。1939年1月初,法方表示在越境内代运货物当无问题,凡到海防之援华物资,即可视作法国货物,运至大笼后交付中方。但中方另外所希望的将援华物资在马赛交法方包办海运,为法方所拒绝(135)

待到日军攻占武汉和广州之后,日本政府开始加大对法方的压力,指责法方违背以往的承诺,使越南成为向中国输入武器和其他军事物资的主要通道,要求法方切实禁止(136)。驻河内的日本总领事甚至向法越当局提出,要求对假道越南运输的中国货物进行检查。法方一方面向日方解释说,除了1937年7月15日以前向法国的订货,自1937年10月之后,已经停止中国假道越南运输军事物资;另一方面拒绝日方在越南行使货物检查权,称在法国主权管辖的土地上,不能允准外国有这一检查权(137)。1938年12月1日,顾维钧照会法国外交部,要求法方修改1937年10月的禁运令。12月24日,法方复照顾维钧,允准中方于1937年10月之前所订购之军事物资,假道越南运往中国;至于民用物资之假道运输,则不加限制(138)。这样,中方对于假道越南的运输问题的担忧,有所缓解,并试图通过进一步的交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1939年2月初日本攻占海南岛,这引起了法国政府的不满和不安。中国大使顾维钧又向法方提出,对日本最简单的报复行动是撤销对中国军用物资假道越南运输的限制。法方也认为,日本在占领海南岛问题上的食言,使法国在中国假道越南运输军事物资问题上有理由采取自由行动。于是,法国政府决定,重新解释1937年10月法国内阁通过的禁运令的范围,即不再按1935年9月法国政府发布的禁止出口武器弹药和军用物资法令所附之清单,而是以范围较小的1925年《日内瓦公约》第一章所列之清单为依据(139)。这就对中国所运物资的限制就要小得多,法越当局一度对包括火炮在内的各种假道运输货物一律放行。

当时,滇越铁路每月运货量约12000吨,而1939年下半年在海防待运往中国国内的积压货物为30万吨。中方曾采取若干措施,以冀提高运量,如商请法越当局增购车辆及机车,利用自海防至云南边境的富良江水道、至镇南关的公路等,但是滇越铁路仍是主要的运输手段。为了能从根本上解决假道越南的运输能力问题,提高货运量,中国方面还积极与法越当局接洽海防自由港建设事宜。早在一年前的1938年1月,国民政府交通部长张嘉璈在河内就向越南总督府秘书长和东京省行政长官提出过有关建议,法方当时以需要经过立法程序以及考虑投资收益,没有接受。欧洲战争爆发后,假道越南运输日益困难,中方遂重提海防自由港建议。待到1939年11月底,张嘉璈向法国大使戈思默面交节略,主要内容为:海防辟作自由港;中国政府与川滇铁路公司得在自由港埠区域内建置公事房、堆栈,与改装打包设备及加工厂;滇越铁路在自由港埠区域内应予中国以一切设备便利,凡中国政府之物资出入,须完全自由,不受一切限制;川滇铁路公司于自由港埠之开辟,如得法国政府之同意,可酌量投资;中法两政府应会同组织一委员会,讨论节略所提各点(140)。但是法方在假道运输问题上的立场更消极,所以没有接受中方关于辟海防为自由港的建议。

1939年9月初欧洲战争爆发后,中国经由越南的过境运输遇到了更大的麻烦。法越当局根据巴黎颁布的战时措施,不准中国方面经由越南运送军火、汽车、汽油,禁止所有已在途中的这类货物进入越南,并限期清理中国在越之相关进出口货物。经中方交涉后,法越方面暂时允准汽油、汽车通过,但对一般货物入口仍实行开箱检查。当时法国与德国处于交战地位;与苏联虽然没有交战,但由于苏芬战争、苏德条约等问题的存在,法苏政治关系冷淡。这样,中国经越南的进出口运输,不仅有来自日本的干扰,还有着德国和苏联的复杂因素。在进口货物上,法越当局的禁运令,尤其是针对中国购自德国的货物,即以1939年9月3日法国对德宣战之日为界,凡中国所购而暂存于越南待运的德国货物,如能证明货款已在9月3日前付清的,可以准许运出越南,但须在1939年10月25日前清理出境;尚未付款及付款日期在9月3日之后的德国货物,将予以没收。以后,经中方多次交涉,法越当局对于不能提供付款证明的货物,可在中国官方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予以放行;并放宽了关于德货付款证书和清理出境期限的规定。对于经越南出口的中国货物,如许多矿产、农产品,在1939年9月3日以前订立买卖契约的,可以通过输出,否则也不许通过。法方表示反对中方向德、苏运销,要求强制收买,这类交涉在当时中、法关系中颇为突出。另外,法方还限制在越南通商的中国商民人数目。只是在进行上述交涉时,法国表示对中国的政策不变(141)

对于中美借款项下之美国货物内属于所公布为禁运者,法越方面曾准予无限期往中国内运;非中美借款之货物内属于禁运品,如确为中国政府所有,经法越总督许可,亦准无限期内运。法越方面曾提出,自1939年11月1日起对经越南过境的中国货物恢复征收通过税。经过中方的力争,法越方面取消了对中国政府所有之过境货物征收通过税。

与此同时,对法方提出的相关要求,中方尽可能予以满足。1939年10月10日,法越当局向中方提出,希望大量获得中国所产之钨、锑、锡和猪鬃。国民政府外交部认为:“查自抗战军兴,我方物资假道越南,法越政府尚能应我方要求,予我便利,欧战发生后,法国颁布战时法令,对我物资假道亦能于法外设法通融,查核上述要求,既非苛刻,其最近对我态度,又极重要,似宜允其所请,以示互助之意。”国民政府经济部于10月3日即令资源委员会:对钨、锑、锡、猪鬃等出产,“法国如有需要按价收购,中国自当充分供给”(142)。可见,当时在维持越南假道运输问题上,中方确实受制于法方,有求于法方。

嗣后,又发生了法方要求征用中方在越所储存的矿砂问题。1939年11月至12月初,法越当局扣压了中方4000吨钨砂和3000吨锑矿砂,提出优先购买,并称对于今后到达的矿砂也将同样扣留封存。重庆当局向法国大使戈思默提出交涉,另由顾维钧在巴黎向法方说明:这些矿砂原本是中方经由越南出口,以履行与美、英、苏签订的易货合同,以及为了出口换汇的,对中方极为重要,其中仅有极少的部分是准备运往法国的。法方答复称,除了运往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外,法国将购买余下全部的矿砂。中方再度告知法方,发往苏联的矿砂,苏联当局已向中方保证,将完全用于苏联国内,因此要求法国政府撤销已宣布的先买权。中国政府还把这一纠纷告知美国方面,希望美方劝说法国当局收回成议。

在日方的压力和中方的交涉之间,法方的态度十分暧昧,但总的趋势是加大了对中方的限制。如1940年6月法国与德国停战议和之后,法国对中国矿砂已不再有紧迫需求,也不再担心矿砂辗转流入德国,于是一度解除了对假道运输中国矿砂的禁令。当时中国驻河内总领事许念曾向法越当局商谈过境运输问题时,法方表示至少还有3个月的安全时间,已下令把滇越铁路80%的车皮交中国政府货运。许念曾即提出应尽量利用该段时间,为中方货物过境运输提供便利(143)。然而不久,法越当局便屈服于来自日本方面的压力,重新禁止中国假道越南运输货物。6月20日起所有对华运输均停顿,凡中国货物,不论为官方还是商人所有,均不准经该路运往中国内地。当时中国在越积压待运汽油便有3万余吨,其他物品约6万吨(144)。当时中国政府最高当局对于法国禁运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有如下评估:“安南对我运输一切停止,法国之受倭威胁乃意中事,此或甚于倭寇强占安南攫我于安南一切物资也。”(145)蒋介石甚至谈到:“今后我因国外接济受影响,作战方略或须放弃一切阵地战。”(146)当时,媒体也十分担心越南对华禁运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法越当局允准日方派员在越南各仓库检查有无中国货物。这样,不仅中国积存越南之货物无法起运,而且直接影响了中国与苏联之间的易货合同的履行,包括中国所输出的矿产、茶叶和畜产品,以交换苏联的军械、汽油、飞机等(147)。总之,这一局面是中国方面难以接受的,因而立即向法方作出明确反应。

6月21日,许念曾继续向法越当局交涉,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只是暂停一切运输,以应付日方的压力,请中方放心,并称如果日本对越发动进攻,法国方面必予抵抗(148)。另一方面,6月2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向在重庆的法国驻华大使馆提出了严重抗议。2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发表声明,指出:根据1930年5月16日达成的《中法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法国允许各种货物通过越南,军械及炮火包括在内,中国政府鉴于法国所负上述之特定义务,自有要求其履行义务及维持越南国际通商路线之权;惟年来中国政府对于军械与军火均未要求通过越南,实已尽可能之范围,体谅友邦处境之困难。不幸日本军阀政府,得步进步,近日竟更乘人之危,对于法国政府,肆为公开及非公开之威胁,逼迫其停止中越间之一切运输。法国政府未能坚决拒绝,中国政府实不能不引为深憾。盖日本之要求,在使法国对于亲善之友邦,施以封锁,此种封锁,无论中法条约上或国际法上,均属毫无理由也。法国既未能毅然拒绝日本之要求,其结果必更鼓励日本军阀破坏远东和平之行为。中国政府于此,自不能不有最大之关切。中国政府确信日本在亚洲或太平洋上任何区域,如有军事侵略行为,无论出以何种方式,无非欲藉其侵略所得,完成其征服中国之根本目的。尤属显然者,日本如侵占越南,其目的将不仅夺取法国属地,势必更取道越南以攻华,故日本如在越南等地有武力侵犯行为,中国政府为维持其生存独立与遂行其一贯之反侵略主义计,不能不因日本之逼迫而采取此种局势下一切必要之自卫措施,特此声明”(149)。6月24日,外交部又一次向法国驻华大使馆表示抗议。但是,中国方面的迭次强烈反应,最终未能阻止法越当局对日本的妥协,中国经越南的国际通道亦彻底中断了。

1940年6月下旬,日本大本营向越南派出了以陆军少将西原一策为首、海军大佐柳泽藏之助为副的禁运监视团,一行数十名人员前往越南,在河内日本总领事馆内设置了所谓“检查本部”,在海防、老开、谅山等地实施检查,以彻底切断滇越铁路运输物资进入中国(150)。监视团入越一个月后,法越当局仍未对货运开禁问题作出任何决定。于是,许念曾总领事直接面见新任越督德古(Jean Decoux),对以下问题进行了交涉:日方仅要求对军用品禁运,而法越当局为何对华停止一切货品的运输,包括中方急需进口的食米、药品、邮政包裹;对中国之货既不准内运,又不准退运,久屯仓库,甚至使租金超过物价;中方存越货品遭越方自行搬去;中方在西贡有大批钞券急需待用,越方既不准中方直接内运,又不准转经马尼拉或仰光运入国内。德古对许念曾的质询虚与委蛇,不置可否(151)

1940年9月,法越当局与日方达成日军进驻越南的协定后,在日本的压力下,法越当局宣布自10月23日起,扣压在越南的所有中国官、商货物。中国在越货物约有4万吨,多为军用品,约值国币1亿元,合美金600万元(152)。中方又进行了多次交涉。法越当局原拟将所扣之中国官商货品予以拍卖,中国外交部向法国大使戈思默提出强烈抗议,称如果法国政府不予以制止的话,中方将把在中国自由区的法方财产封存作抵。戈思默承诺改采以下原则:1.越南当局照价征用;2.物主就地自由出售;3.不能销售之货物,存入仓库由越方负责保管。至于中方提出的转口要求,戈思默未予承诺(153)。但是,法越当局却仍然拒绝中方自行出售,坚持要对中方之商货强行拍卖,虽经中国领事馆严重抗议交涉亦无果。中方最担心的是这些货物最终遭到日本的劫持,要求法越当局在扣压货物之后,应承担保全之责任,蒋介石就曾明确向戈思默提出:“予认为海防商货之保全问题,系法国之责任问题,法国应该设法保全。”(154)为了尽可能减少损失,中方由西南运输处出面,将大部分来不及内运的官有存越物资转售当地的美商信臣洋行(Far Eastern Trading Corporation),同意由该洋行将无关军用者酌量出售于法方指定之商业机构,但其他可以资敌者绝对不售,要求信臣洋行将凡被法越当局或日方攫夺之物资,向美国政府备案,以待战后清算(155)。一直到1941年4月初,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还就制止日方攫夺存海防物资、允准华商出售存货、同意中方将存西贡物资转口他运等事项,数度向法国外交部进行交涉,但均不得要领(156)。待到1941年5月下旬,积存于海防之中国货物几近悉数被日人武力所劫夺,法越政府却无动于衷,在中方交涉时,竟以“日本既用强力,法方亦无可奈何”相推诿(157)。法国外交部则搪塞中方称,已经向日本政府交涉将货物运回,但没有得到日方的答复(158)。由于被截货物名义上已经移转美商,中国的交涉未能引起法方的重视,已在预料之中。至于滞留在海防不准外运的华商行号货物,据越南东京中华商会不完全的统计,就有益昌、国际等20多家的48534件,时值86,553,696法郎(159)。国民政府外交部于6月4日曾向法国大使馆郑重声明:对于滞越官、商货物所遭受之一切损失,中国政府保留要求赔偿及采取适当弥补办法之权。具体而言,就是由驻美使馆出面,要求美国政府抵扣法方在美公款。中方还曾考虑直接扣抵法国在华权益,只是考虑到“我在越侨胞众多,侨产为数可观”,担心法方采取报复手段中方将得不偿失,没有马上采取这一措施(160)

鉴于法方始则停止对中国货物之运输,继而允许日军利用越南领土及铁路设施攻击中国,为了保证该路调度执行圆满、施行军事措施,中方遂于1940年9月对滇越铁路施行管理权,即命令该公司所有的法籍、越籍职员服从中国政府管理。待到1943年8月1日国民政府对维希政权断交后,同时宣布接收滇越铁路。

三 法方对日妥协和中、法政治关系的倒退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法间不少交涉关系到是否真正尊重中国领土完整和主权,如何看待日本侵华政策的重大原则。

1938年5月当英日订立关于中国海关协定之后,中方希望法国对这种有损中国主权的行为发表公正的看法。5月7日,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将5月2日郭泰祺致英国外交部节略予法外交部亚洲司长,法答:中国之立场甚强,但不可不兼顾事实,幸英日关税协定系一种临时办法,且主其事者仍为总税务司,中国一方面保留主权,一方面任凭处分,实为最妥之政策(161)。1938年8月上旬,法国政府获悉,英国准备与国际联盟以及法国出面调停中日冲突;中国方面也在向伦敦和华盛顿进行这方面的接触。当时正值武汉会战期间,法方了解到,尽管形势严峻,中国政府将继续抵抗日本的侵略,因此法国政府认为,出面调停中日冲突是不现实的(162)。而当1938年底汪精卫出逃、次年投靠日本之后,国民政府抗日、反汪的立场更为鲜明,法国方面也没有考虑出面调停中日关系。

1939年8月23日苏联与德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后,法国与英国即考虑与日本妥协,出面调停中日议和,以牵制苏联。8月26日,法国外交部亚洲司官员吉立脱向中国大使顾维钧谈到,鉴于国际局势的变化,日本已间接表示将放弃南进政策,法方认为宜由法国发起、英美为后盾,实现日本与中国中央政府的议和,因此希望中方早日将媾和条件告知(163)。8月29日中国最高当局从顾维钧来电中得悉上述动向后十分关注,甚至考虑通过中国西南地区与越南的密切关系,来对法方进行反制(164)。同年9月欧洲战争爆发后,法方进而要求国民政府与日伪组织合流,当时法国外交部辗转向顾维钧提出,在欧洲战争期间,法国与英国对远东问题无能为力,为了维护在华利益,法国将不得不与日本在中国沦陷区扶持的伪组织往来,因此建议国民政府自动设法组成一个包括中国全境政权之总机关,“一致对外”。得悉法方这一提议后,蒋介石认为:“倭寇自知其组织伪中央无效,而乃借法国之力,转来恫吓,使中央与其伪组织合流,法国不察,受愚至此,其言无异有意侮辱我国家万分也。”他即指示顾维钧明确答复法方:“即使中国灭亡,亦决不出此。……须知今日安定远东之力,实非日本,而不可轻侮蔑视中国至此也。”(165)悉知中方的明确表态后,法国达拉第和雷诺两届内阁都不敢再向中方提及与伪组织合流之事。法国殖民部长还向中方解释说:欧战初起时,法国政府得知希特勒将出面调解中日关系,与其让德国、还不如让法国充当中日之间调解人,所以法国外交部方面有所酝酿;如果中国抵抗到底,法绝不作中日妥协运动,亦不赞助汪精卫的卖国行为(166)。只是中国政府对于法方的这些承诺,并不敢轻信,并密切关注着有关动向。

1940年3月底汪伪政权正式出笼后,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便多次访晤法国新任总理雷诺(Paul Reynaud),以及法国外交部、殖民部、国务会议和国民议会的官员,指出汪伪政权只是日本军方的一个工具,中国政府将继续抵抗日本的侵略,希望法国政府对重庆国民政府的政策保持不变,不以任何形式承认南京傀儡政权。顾维钧还代表中国政府,要求法国政府就上述立场公开发表声明。法方虽然当面向中方表示无意承认汪精卫政权,将继续执行其同情国民政府的政策,但以种种借口搪塞中方的要求,迟迟没有公开表明态度(167)。而此前美国、英国都已明确声明拒绝承认汪伪政权。相比之下,法方的含糊态度使得国民政府颇为不满。

在对德战事战场败局已定的情况下,法国国内政局再度动荡,1940年6月16日由主张投降的贝当(Henri philippe Pétain)继雷诺之后组成新内阁,并向德国提出停战要求。6月22日,法国向德国签署了降书。7月法国政府迁至维希,实际上成为德国的傀儡政权。在奉行亲日疏华政策的德国政府的影响下,加上日本在远东对法方屡屡施加压力,法国在远东政策上日趋消极,中法政治关系发生逆转。

贝当政府成立之初,便与日本签订协定,确认所谓中国的现状,承认日本在中国的“特殊需要”。此后,在涉及中国领土和主权等重大问题上,中方向法方进行过多次交涉。

1940年8月8日,就日方向法要求假道越南进攻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声明,内称:“中国于抵抗日本侵略中,如日本不利用外国国土攻击中国时,原无派遣军队进入外国之意,故现在越南边境附近驻扎之中国军队,苟日军一日不入越南,当一日留住中国领土,而不令其开入越境。乃得确实消息,日本必欲派军队在越南登陆,并在越南境内采取他种军事行动,藉以攻击中国领土,中国政府于此特郑重声明:日本武装果侵入越南时,不论其用何种藉口,并不论其在何种情形之下,中国政府认为此举系对中国领土安全直接与急迫的威胁,当立即同样派遣武装队伍进入越南,俾得采取自卫措置,以应付此种局势。所有因采取此种必要措置而发生之结果,中国政府自不负责任。而法国当局如在越南准许或容忍日方任何军事行动,则所有因是发生之结果,包括越南中国侨民所受身体及财产之一切损失,法国政府自不能避免责任。”(168)8月18日,重庆当局接到顾维钧来电,进一步印证了日本已向法国要求假道越南进攻中国。于是,外交部长王宠惠8月28日再度发表声明:日军如侵入越南时,不论其用何种借口,不论其在何种情形之下,中国政府将认为此举系对中国领土安全之直接与急迫的威胁,当立即派遣武装队伍进入越南,俾得采取自卫措施,所有因采取此种必要措置而发生之结果,中国政府自不负任何责任;而法国当局如在越南准许或容忍日方任何军事行动,则所有因是发生之结果,包括在越南之中国侨民所受身体及财产上之一切损失,法国政府自不能避免其责任(169)。另外,从8月到9月,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向法国政府外交部、殖民部官员多次交涉,要求法方不要与日本签订允准日军进驻越南的协定。中国方面还及时采取了应对措施。8月21日,蒋介石电何应钦及昆明行营主任龙云,令在军事上及早筹防日军假道越南进攻中国(170)。重庆《大公报》8月29日发表了题为《日若犯越我必自卫》社评,以表示中国方面已经作好了迎击日军的准备。

中国方面的担心决非杞人忧天。就在王宠惠发表声明的两天之后,法国驻日大使亨理(Charles A.Henry)与日本外相松冈洋右换文,法方原则上同意日军进驻越南,并向日军提供情报和其他军事上的便利(171)。根据这一换文,驻越南的法军司令官马丹(Martin)与日军代表西原一策少将,于9月4日签署了关于日军进驻越南北部并使用机场的协定。9月22日,马丹与西原签署日军进驻越南北部协定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日方得使用东京(即河内)区的三个空军基地;日军得以6000人进驻越南北部;日军司令部及部队得驻于河内市;日军可在海防登陆,可在海防港区内停泊军舰;日军得根据划定的路线,假道向越南北部国境发动陆上攻击作战(即进攻中国)(172)。当天,法越总督德古发表声明,称上述协定细则“一面对于关系两国间之利益,同样兼及,一面则可以作为法日永久友谊之第一次真诚表现,使在作战中之日军,可以享受其便利。此种由一国可以给予另一国最大的信任的表记,已建立越日双方真诚协调之基础”(173)。事实上,在该协定细则尚未签订的情况下,9月6日日军便迫不及待地开入越南。23日起,日军大批进入越南,25日占领了海防与谅山。进入越南的日军还与法军发生过冲突。这样,中国自云南、广西经越南的对外交通便被彻底切断了。由于日军的侵入,驻河内的中国总领事馆只得南迁至西贡,另委托美国领事馆照管河内华侨的权益。

对于法日间签订关于日军进驻越南的协定,9月下旬中国方面向法方提出了严重抗议,指出该协定已“构成严重违反国际法及国际睦邻关系之基本准则,实系敌视中国之行动”,“中国政府对日军出现于印支边境附近及利用印支作为对中国作战的军事基地一事,保留采取一切必要自卫措施的全部行动自由,并声明由此产生之一切后果,均应由法国政府负责”(174)。10月26日,法国大使戈思默在重庆当面向蒋介石作了辩解,称法国在远东的兵力不足,无法拒绝日本对越南的要求,希望中国政府能够谅解法国政府现时的艰难处境;据法方军事专家之推测,日方并无假道越南进攻中国之意,日法协定对中国实亦无真正危险,日本现在并无超出协定范围,似不致再有进一步之要求;万一日方再有其他企图,自当先行奉达中方。蒋介石询问了中方最为关注的问题,如河内以北有无被日军所占领地区、海防要塞是否仍在法方掌握之中,然后表示中国素重信义,对法方处境困难极为了解,中法友谊也决不因此受到影响(175)

另外,在获悉日军实际上已开始在越南登陆后,中方于9月10日自行炸毁中越边界的河口铁桥,拆除滇越铁路河口至芷村百余公里一段路轨;并对昆明至河口段施行管理权,委任原铁道部次长曾养甫为滇越铁路昆明河口段督办,命令滇越铁路公司所有的法籍、越籍职员服从中国政府管理,同时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声明,说明中国处置之正当。但法国大使馆即于9月21日照会国民政府外交部,提出严重抗议,要求中方收回成命。外交部于24日驳回了法方的照会,并且严正指出:“查法方徇日方要求,始则停止对中国之运输,继而又与日本订立协定,允许日军利用越南领土及铁路设施攻击中国。中国政府在此种情形之下,根据中法滇越铁路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调度。为使调度圆满执行起见,施行军事措施,实为必要之步骤,所有该公司职员均应一体遵从。乃法国大使馆于法国政府破坏中法条约,违背国际公法,不顾中法善良邻谊之余,竟复反对中国政府对于滇越铁路施行管理,此种态度,殊不可解。所提抗议,外交部碍难接受。”(176)但法方仍不甘心交出滇越铁路的管理权,复由戈思默大使当面向蒋介石提出三点:1.对滇越铁路材料之毁坏损失,保留要求赔偿之权;2.中方不应对铁路桥梁及其他重要土木工程一律予以破坏;3.中方铁路管理当局布告称,滇越铁路法籍人员不能享受领事裁判权,而须受中国军事法令之约束,法方对此点极为注意,中方应设法纠正。戈思默进一步强调:“滇越铁路为法国政府所经营,而非法国人民私有之企业,该路且为法国政府在远东之主要产业,故法政府非常注意。”(177)然而,当时对于滇越铁路包括法、越籍职员在内的管理,已经直接关系到中国领土安全和行政主权,中方没有因法方的屡屡交涉而让步。待到1943年8月1日国民政府对维希政权断交后,同时宣布接收滇越铁路。

1941年7月25日,因日本占领越南南部的海、陆、空军基地,中国外交部长郭泰祺发表声明,指出这一行动表明日本实际上已对法属越南全境实现了军事占领,此种发展不仅继续威胁中国西南边境,抑且危及西太平洋其他诸国之权益与领土;中国政府必以全力尽其本职,厉行反抗侵略之国策,以促日本冒险行动之失败;中国政府与人民深信,其他有关各国亦必不至纵容日本扩大其侵略,而使整个西太平洋局势日益恶化,甚或陷于不可收拾之境地(178)。26日,外交部发言人对记者谈话时称,中国为自卫计,当采取必要措施。此后,中国政府曾多次向法方交涉,希望允准中国方面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派遣军队进入越南,以驱逐日军,但均遭拒绝。待到1941年12月9日,中国对日本和德意正式宣战后,中方再度向法方提出派军队入越的要求,12月15日法国使馆参赞博德答复中国外交部次长傅秉常时称:1.法国政府决定对此次远东战事严守中立;2.法日所订协定纯系防御性质,后新订之协定内容和性质均未改变;3.越南不愿参加任何攻势行动,因此交战各国应避免采取任何足以使战事扩大至越南领土以内的行动;4.中国政府之要求与法政府在停战协定下所规定之义务相冲突,鉴于目前的困难处境,法国仍愿维持中立(179)。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共同宣言》签署之后,傅秉常再度向博德提出该问题,博德辩解说法国政府欲在太平洋战争中保持中立,仍无意参与远东军事行动,且在越日军人数受到法日协定限制,日军在越南绝非预备对华采取任何侵略行动,因此法国政府反对中国政府任何有侵略性的策动,否则战事扩大的责任将全部归于中国政府(180)。但在中方看来,法越当局允准大量日军驻扎越南且使用军事基地,时时威胁着中国国土,这种所谓的中立实在是虚伪透顶,中法关系的改善完全无从谈起。

另外,在对待汪伪政权问题上,重庆国民政府与法国维希政府之间发生了严重的交涉。由于法国方面在损害中国主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国民政府最终与维希政府断交。

1940年9月,上海法租界曾发生法越士兵开枪打死打伤被拘禁的中国抗日孤军的事件。对此,中方曾向法国大使馆提出强烈抗议。同年11月7日,上海法租界当局与日伪达成协定,擅行宣布把上海法租界的中国法院移交于汪伪政权。8日,在上海法租界的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在法国巡捕房出面戒备及日本宪兵支持下,被汪伪政权接收。法国方面的这一做法完全违反了中法之间于1931年7月订立的有关协定。对此,重庆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言人发表谈话,提出严重抗议:“对于上海法租界内自称为中国法院之任何机关当然认为非法,其所有裁判及其他任何行动一律无效。”(181)国民政府11月16日颁令,暂行停止上述两法院行使职务(182)。通过上述事件,重庆当局已经意识到,在日本的压力之下,法国维希政府很可能进一步损害中国的行政主权,乃至直接与汪伪政权合流。为此,1940年11月30日即日本与汪伪政权签订《基本关系条约》的同一天,顾维钧奉命向法国外交部秘书罗夏提出,根据南京的消息,日本将承认汪精卫政权,柏林和罗马可能继日本之后也予以承认,这种承认影响不了中国的局势,中国将继续抵抗日本的侵略,但希望了解法国政府的态度,特别是考虑到广泛流传的所谓法国奉行与日本合作的政策。当时罗夏说,法国政府不仅没有设想承认“南京政权”,而且这个问题本身并不存在,法国政府根本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183)

1943年1月,日本与汪伪政权演出了所谓“交还租界”、“撤废治外法权”的闹剧后,法国维希政府居然效仿之,于同年2月宣布,将“放弃”在华所享司法特权及其在北平使馆区、上海公共租界、厦门鼓浪屿以及上海、天津、汉口、广州四市法租界之行政权。同年2月,日军占领了广州湾法国租借地,广州湾法国租借地行政长官还与日本方面非法订立了所谓《法日联防协定》,使日军对广州湾的占领“合法化”。国民政府即提出抗议,并声明中法1899年广州湾租借条约失效。此后,维希政权又不顾重庆国民政府的数度反对,于1943年5月18日与汪伪政权签订了所谓交还在华法租界的协定。5月1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向法国代办彭固尔提出抗议照会,内称:“查国民政府为中华民国唯一之政府,现在南京伪组织,乃日本军事占领区内之傀儡。迭经国民政府通告各国,并正式声明,该傀儡组织如与各国签订任何协定,均为无效。最近本部亦曾向贵大使馆一再声明,法政府不得将法租界交于南京傀儡组织。现查贵国代表,竟与伪组织签订关于归还北平使馆界、上海公共租界、厦门公共租界行政权及各处法租界等协定,显属违背国际公法之行为,兹特提出最严重之抗议。除保留一切权利外,并郑重声明,所有法国依照中法间不平等条约取得之租界,北平使馆区、上海公共租界、厦门公共租界行政权,领事裁判权及其他特权,已因法国政府之非法行为,归于消灭,中国政府不再受其拘束。”(184)

基于法方一系列严重损害中国领土完整与行政主权的行径,重庆国民政府于1943年8月1日发表了与法国维希政权断绝外交关系的声明,指出:查自法国政府迁都维希以后,中国政府为保持中法两国传统友谊及维护两国间彼此利益起见,对之始终予以尊重,并继续维持正常关系,法国在华一切正当利益亦无一不继续获得保护,无如维希政府对于中国之不友谊行动,层出不穷,近且变本加厉,与南京傀儡组织一再签订协定,对于中国政府迭次声明该傀儡组织与任何国家签订任何协定均为无效一节,加以漠视,中国政府对于维希政府此种行为不能再予容忍,兹特郑重宣告,自即日起,中国与法国维希政府之外交关系,即行断绝。声明并重申,由于法国政府单方面采取了非法行为,法国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所取得的各项特权及租界、租借地,均已归于无效(185)。不仅如此,由于汪伪政权作为日本侵华战争帮凶和傀儡的性质,中方的立场还意味着已经把法国维希政府置于反法西斯战争的敌对营垒。

在抗日战争的中后期,重庆国民政府还与戴高乐领导的法国海外抵抗运动组织—“自由法国”,建立了联系。1941年12月,中国外交部长郭泰祺、国民党中宣部长、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主任王世杰,分别在重庆与“自由法国”的代表爱司加拉进行了会谈。爱司加拉代表戴高乐提出,“自由法国”希望得到中国政府的正式承认,并向重庆派出常驻代表。1942年1月,蒋介石在重庆会见了爱司加拉,双方就如何在越南共同对日本作战交换了意见。同年8月,“自由法国”在重庆设立了代表处,另在昆明设立了办事处。1943年6月,戴高乐在“自由法国”的基础上组织了法国民族解放委员会。8月1日重庆当局宣布与维希政权断交后,顺理成章地于8月27日正式承认了法国民族解放委员会。1944年8月法国解放后,10月中国政府承认了法国临时政府,双方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发展,经济合作、科技与文化交流活动常有进行。1945年8月,中法签订了《关于交收广州湾租借地专约》。至1946年2月,中法签署了平等新约,法国放弃了在华治外法权和一切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