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字体分类来看甲骨卜辞中“子”的身份属性
莫伯峰
在商代的甲骨卜辞中,“子某”是一种常见的人名形式,如“子渔、子弘、子效、子商”等等[1],其中“子”的身份,一直以来都是学界热烈探讨的一个复杂问题。
目前的观点总结起来看,可概括为两类:
一类意见认为“子”是王的儿子或儿子辈人物。早期如董作宾提出“子”为王子[2],其后胡厚宣更明确认为“子”表示武丁之子[3],后来的学者则将范围进一步扩大,认为“子”或许还可包括武丁兄弟之子,亦即与王的儿子同辈的人物,持此观点的包括张光直[4]、李学勤[5]、杨升南[6]、曹定云[7]、朱凤瀚[8]等。
另一类意见认为“子”是一种贵族身份称号。岛邦男较早已认为“子某可能包括前代沿留的子某,而把子某一概看作武丁之王子未免太绝对了”,其应是“被封于多方,是后世的子爵之爵名的渊源”[9],陈梦家更明确地提出“子与小子当是一种身份的称号”[10],与此观点大抵相同的还包括林沄[11]、裘锡圭[12]、葛英会[13]、宋镇豪[14]等。
从根本上来讲,两种观点都没有否认“子”与商王存在血缘关系,也就是如有学者所说的“有调和融通的余地”[15]。只不过后一种观点认为“子”不一定是商王的儿子或儿子辈的人物,更多地强调了“子”是一种贵族身份。换句话说,“子”这种身份是作为商王的儿子辈们先天具有的,还是商代贵族家族首脑可以获取的,这才是两种观点的重点差异所在。理论上看,要厘清“子”的身份是否可以获取,可以通过对比“子某”与“某”的使用情况来实现。在甲骨卜辞中,“子某”也常可以称“某”,如“子效(《合》3093[16])”也称“效(《合》3094)”,“子弘(《合》23531)”也称“弘(《合》6192)”,“子甗(《合》3089)”也称“甗(《合》20317)”,如果这种由“某”到“子某”的变化,反映的是一种身份上的变化,那么将对“子”性质的认识具有极强的说服力。
但是,从“某”到“子某”也有可能只是一种刻写时的简省行为,下文会提到一些例子也明显可见“某”是“子某”的简省写法。在没有卜辞分类的情况下,仿佛共时存在的“子某”到“某”更易被理解为简省行为。如何能使得这种从“某”到“子某”的变化具有事实性的意义,只有依靠甲骨卜辞的分类来实现。如果我们能够利用分类体系对相关甲骨卜辞进行全面分类,区分卜辞的先后顺序,把“某”和“子某”从共时平面材料整理为历时平面的材料,也就能够系统地论证这是一种规律性现象,而不是随机的简省。
早期的研究者也曾注意区分不同类型卜辞对于研究“子某”的意义,但囿于当时的卜辞分类体系,所得结论难免偏颇。比如,按照五期分类法[17],岛邦男在《殷墟卜辞研究》中将共同包含“子渔”的《佚》524(《合》13619)与《粹》1263(《合》32780)并列同观,将共同包含“子央”的《甲》3512(《合》10067)与《京》3974(《合》32216)并列同观,将共同包含“子汏”的《乙》7751(《合》3061正)与《前》6.19.5(《合》20028)、《京》2069(《合》20031)并列同观,将共同包含“子效”的《铁》22.4(《合》3090)与《甲》786(《合》32782)并列同观[18]。而前者岛邦男皆列为第一期卜辞,后者皆列为第四期卜辞,进而得出了“第一期中所见的子某亦见于后期(指“第四期”,引者注),这说明子某者中有的是世袭的”这样的结论[19]。实际上,所谓第四期卜辞中的历组卜辞,按照后来的研究来看是应该提前的[20],这样就断不会出现大量同一人物跨四期的现象了。卜辞分类的不确,反倒贻害了对“子某”性质的认识。而按照卜辞分组的方法[21],类型划分犹未细密,对处于同一组中的卜辞便失去了辨识其先后的可能。
直至上世纪90年代,涌现了如《殷墟王卜辞的分类与断代》[22]《殷墟甲骨断代》[23]《殷墟甲骨分期研究》[24]等多部有影响力的著作,甲骨卜辞的分类体系才逐渐趋于完善。甲骨卜辞字体分类体系,以字体为依据,将纷繁庞杂的卜辞条分缕析,并确定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赵鹏的《殷墟甲骨文人名与断代的初步研究》曾运用字体分类理论,对甲骨文中的大量人名进行了分类整理,取得了很多成果。书后“附录三:殷墟甲骨文所见人名列表(部分)”[25]对除宾组以外的人物都进行了分类整理,所整理的人名材料也正可与本文数据进行对照。但该书论证目标在于“为殷墟甲骨文断代确定出人名方面的参照标准”[26],故不大涉及依靠字体分类来确定人名的属性方面内容。
本文采用黄天树的分类体系和类型名称[27],对大量的“子某”和“某”类卜辞进行了分类整理,发现从时间纬度上看,“子某”确实是“某”在获得“子”身份后的称谓。本文选取数量较多且有代表性的四例,见下表:
表1 “子弘”与“弘”的组类分布
㉙ 数量统计范围包括《甲骨文合集》《甲骨文合集补编》《英国所藏甲骨集》《小屯南地甲骨》《花园庄东地甲骨》。由于辞残,无法确定是“子某”还是“某”的不计入统计数量中。无法确定是否人名的不计入统计数量中。下表同。
例一:“弘”[28]与“子弘”
通过表1中数据可以看到,“弘(子弘)”存在于宾一类至出一类这些类型中。在这些类型所对应的时间区间内,可以较清晰看出:“弘”是早期使用的人名,在宾三类、宾出类时期“弘”获得了“子”身份[29],其后便只使用“子弘”这一名称了。
例二:“甗”与“子甗”
通过表2中数据可以看到,“甗(子甗)”存在于小字类至出一类这些类型中。在这些类型所对应的时间区间内,可以清晰看出:“甗”是早期使用的人名,在典宾类至宾三类、宾出类这一时期,“甗”获得了“子”身份,其后便只使用“子甗”这一名称了。
表2 “子甗”与“甗”组类分布
例三:“效”与“子效”
通过表3中数据可以看到,“效(子效)”存在于小字类至典宾类这些类型中,此外还有3处出现于历一类中[30]。在这些类型所对应的时间区间内,可以清晰看出:“效”是早期使用的人名,在宾间类这一时期,“效”获得了“子”身份,其后便只使用“子效”这一名称了。
表3 “子效”与“效”组类分布
例四:“雝”与“子雝”
通过表4中数据可以看到,“雝(子雝)”存在于宾间类至宾出类这些类型中。在这些类型所对应的时间区间内,可以清晰看出:“雝”是早期使用的人名,在宾三类、宾出类这一时期,“雝”获得了“子”身份,开始使用“子雝”这一名称了。
表4 “子雝”与“雝”组类分布
从以上所列举的4则例子来看,“某”与“子某”的使用基本呈现一种接续状态(见图一),“子”的身份属性基本可以确定是获得性的。不同“子某”获得“子”身份的时期也是不一样的,有宾间类时期获得的,也有典宾类时期获得的,还有宾出类时期获得的,这种不同时期获得的情况也从侧面证明了使用“子某”的并不是某一时期甲骨刻手的习惯性行为,而是蕴含了实质性的身份变化。
图一 “某”与“子某”使用分布状况
还有一些“子某”的例子我们没有列举出来,一方面是限于篇幅及辞例较少,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有些“子某”基本上只使用了“子某”这一种形式。这种只使用“子某”形式的卜辞,也正好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使用“某”还是“子某”不是随意的,而是相当有规律的。我们也选取了四例进行统计,可参下表5:
表5 “子某”与“某”使用频度对比表
㉜ “子兴”多出现于花东类卜辞中,共10处,其余分布于小字、典宾类中。
㉝ 其中一处为《合补》3931即《缀集》328,辞较残,据行款判断可能没有“子”字的位置,人名为“渔”,但据同版的“子渔”以及同文的《合补》3932即《缀集》67来看,应该可以确定“渔”为“子渔”的简称。另一处为《合》39685,为摹本,辞为:“贞:渔亡其比。”
最后还要补论的一点,从系统上来看,“子某”与“某”的使用是有规律的,基本上反映了“某”的身份变化,但并非完全没有例外,例如:“子汏”最早出现于小字类卜辞中(例见《合》19052、《合》20028),但在其后的典宾类卜辞《合》3067、《合》8758中又出现了“汏”的称呼。对这种现象我有两种推测:第一,由于省略而造成。虽然由表5来看,基本上“子某”省略为“某”少见,但也并不是完全不存在,“子渔”的统计中提到的一例,通过共版、同文关系基本就可以确定是省略行为;第二,不能排除相近时代同名的因素。“所谓同名,即指不同的人物拥有相同的名字”,“殷墟甲骨文中是存在时代相近的同名的。对于结构、身份明显不同的人名,可以对其进行辨析。但对于只以单名出现的人名,其具体所指究竟为谁,是否即是同一个人的名字是我们做商史研究时必须审慎对待的问题”[31]。这种因素也是有可能导致这一现象的。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现象只是极个别的,从数量上来看“子汏”出现了28次,而“汏”只出现了3次,这种概率还是很小的,并没有对我们整体上的认识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对甲骨卜辞字体分类,历时地来看“某”与“子某”之间的关系,可以较明晰地看出“子”是一种获得性的身份,多位“子某”身份获得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回过头来再结合大家普遍同意的观点——“子”与商王存在血缘上的关系,那么就可以想见:商代社会中,血缘关系并不是身份地位的绝对保证,卜辞中大量出现的“子某”并不是随着他们的出生就具有了“子”的身份,“子”身份的获得可能与继承或征伐战功等功业有关(“某”存在于很多的征伐类卜辞,我倾向于认为这是获得“子”身份的重要因素),当时的统治环境下已经将个人身份与个人的贡献联系起来了,这对于商王朝的兴衰也许起到过十分关键的作用。
附记: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基于字体分类的甲骨卜辞缀合研究”(14CYY056)的阶段性成果。
注:
[1]关于“子某”的数量,很多学者做过统计,基本上处于不断增加的趋势,大致情况如下:
董作宾:23个。《五等爵在殷商》,《甲骨文献集成》第二十四册第196—200页,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
胡厚宣:53个。《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第97—101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
丁骕:101个。《诸子名》,《甲骨文献集成》第二十册第393—396页,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
张秉权:120个。《甲骨文与甲骨学》,《甲骨文献集成》第三十七册第96—272页,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
宋镇豪:156个。《夏商社会生活史》第264—26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饶宗颐:138个。《甲骨文通检·职官人物》第93—130页,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5年。
王宇信、杨升南:124个。《甲骨学一百年》第447—47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
孟世凯:125个。《甲骨学辞典》第691—69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2]见董作宾:23个。《五等爵在殷商》,《甲骨文献集成》第二十四册第196—200页,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
[3]见胡厚宣:53个。《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第97—101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
[4]张光直《商王庙号新考》,《中国青铜时代》第185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
[5]李学勤《论殷代亲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1期,第33页。
[6]杨升南《卜辞所见诸侯对商王室的臣属关系》,《甲骨文与殷商史》第一辑第130—13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
[7]曹定云《“亚弜”、“亚启”考》,《甲骨文与殷商史》第一辑第19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
[8]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第63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
[9]〔日〕岛邦男《殷墟卜辞研究》下册第875、88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10]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521页,中华书局1988年。
[11]林沄《从武丁时代的几种“子卜辞”试论商代的家族形态》,《古文字研究》第一辑第322—324页,中华书局1979年。
[12]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裘锡圭学术文集》第5卷第126—127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
[13]葛英会《殷墟卜辞所见王族及相关问题》,《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纪念论文集》第257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14]宋镇豪《夏商周社会生活史》第229—230、265—26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15]刘源《“五等爵”制与殷周贵族政治体系》,《历史研究》2014年第1期,第73页。
[16]文中所引用甲骨著录书皆使用简称。
[17]“五期分类法”是董作宾创立的甲骨文断代体系,详参氏著《甲骨文断代研究例》,《史语所集刊外编——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上册,1933年。
[18]〔日〕岛邦男《殷墟卜辞研究》下册第870—87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19]〔日〕岛邦男《殷墟卜辞研究》下册第87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20]关于历组卜辞提前的观点,可参李学勤《小屯南地甲骨与甲骨分期》,《文物》1981年第5期,第27—33页;裘锡圭《论“历组卜辞”的时代》,《古文字研究》第六辑第284—321页,中华书局1982年。
[21]甲骨卜辞分组是陈梦家首创的甲骨分类体系,详参氏著《殷虚卜辞综述》第四章断代(上)、第五章断代(下),中华书局1988年。
[22]黄天树《殷墟王卜辞的分类与断代》,文津出版社1991年繁体版,科学出版社2007年简体版。
[23]彭裕商《殷墟甲骨断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24]李学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
[25]赵鹏《殷墟甲骨文人名与断代的初步研究》第326—534页,线装书局2007年。
[26]赵鹏《殷墟甲骨文人名与断代的初步研究》第29页,线装书局2007年。
[27]黄天树的分类体系和时代总表,见《殷墟王卜辞的分类与断代》繁体版第13页,简体版第9页。
[28]关于“弘”字,有三种字形、、,裘锡圭认为:“与不但应该是一个字,而且用作人名时指的也是一个人。至于早期卜辞中的和是不是一个人,就难以断定了。”(《甲骨文字考释(续)》,《裘锡圭学术文集》第1卷第184—18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我赞同此看法,所做的统计不包括不能确定为同一人的。此外,典宾类卜辞中有名为“良子”的,应该是“良族的家族长”,跟“子弘”“可以确定不是同一个人”(赵鹏《从弘、商谈商代时代相近的同名》,《南方文物》2014年第4期,第97页),亦不在我们统计范围之内。而“弘”与“子弘”都参与过商王的祭祀活动,辞例如下:
乙丑卜贞:翌丁丑弘其[侑]于丁。
《合》3077(宾三类)
贞:翌丁未子弘其[侑]于丁三羌牢。
《合》381(宾出类)
这说明二者都应该是商王室的成员,都与“良子”无涉,应理解为同一人较妥。
[29]宾出类是对无法确定是宾三类还是出一类的卜辞所订立的大类名称,时期与宾三类、出一类相同。
[30]历一类为村中南系卜辞,时间相当于村北系的典宾类时期。
[31]赵鹏《从弘、商谈商代时代相近的同名》,《南方文物》2014年第4期,第96、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