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业选择
粟特胡人是世界闻名的商业民族,是丝绸之路上最活跃的国际商人。入籍唐朝以后,他们的商业传统是否受到影响呢?让我们通过吐鲁番出土文书的资料进行观察。
贞观二十二年(648),三十岁庭州百姓米巡职,带着他的一个奴隶哥多弥施(十五岁)、一个婢女婆匐(十二岁),还有一个八岁的骆驼和十五口羊,要前往西州(今高昌故城)进行“市易”,向地方有关部门申请手续(“公验”)。一个名字叫做“怀信”的官员在他的申请书上批下“任往西州市易,所在烽塞勘放”等字样,米巡职的申请顺利获得批准[31]。米巡职是入籍的粟特人,吴震先生认为米巡职是“原出米国之粟特移民后裔”。而申请书中提及“州司”,吴震先生认为是西州政府,这是米巡职贸易完毕向西州政府申请的公验[32]。
百姓一定是入籍之人,如果没有入籍的外来商人,通常称作“兴胡”,如开元十九年(731)二月,外国商人米禄山把女奴失满儿(十一岁)卖给来自京城的唐荣,地点就是西州市场。而米禄山在名字前有“兴胡”字样[33]。米巡职与米禄山很可能是同族,但是米巡职的申请书上没有月份,只有一个日期,所以不知道米巡职从庭州到西州贸易是什么月份。米禄山在西州卖掉女奴失满儿是开元十九年的二月,不知道米巡职前往西州贸易是否也是相近的月份。不管怎么说,我们通常理解的百姓都是农民,但是米巡职显然不是一般的农民,他至少在农闲的时候是出门贸易的,贸易的商品在羊和骆驼之外还有奴隶,说明米巡职是一个颇有实力的商人。粟特人是著名的商业民族,米巡职虽然入籍唐朝,显然并没有放弃这个传统。按照吴震先生的说法米巡职是移民后裔,那就说明粟特移民在入籍之后,他们的后裔很可能是长期保持着经商的传统。
石染典的实例更能说明问题。吐鲁番出土了一件开元二十一年(733)石染典买马契,证明石染典在这一年的正月五日从康思里买了一匹六岁马。有保人作证,卖马人也有署名,是一件真实的契约[34]。同墓出土的一件文书,被命名为《唐开元二十一年(公元七三三年)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辩辞》,是石染典要求前往伊州市易,而政府有关部门的询问调查,比如携带的人畜是否合法等,最后文书签署的时间是开元二十一年的正月二十三日,内容是“责保可凭,牒知任去”,批准他前往伊州市易[35]。石染典前往伊州市易所带的商品中就有一匹马,就是之前不久购买的那匹六岁马。
不仅如此,在同墓的文书中,还有一件文书与石染典有关,即《唐开元二十年(公元七三二年)瓜州都督府给西州百姓游击将军石染典过所》。石染典是西州百姓,他前往瓜州市易,获得瓜州政府批准,时间是开元二十年三月十四日,然后离开瓜州前往沙州,途经悬泉、常乐、苦水、盐城戍等守捉,在二十一日到达沙州。沙州市易之后,又要前往伊州市易,沙州批准。到四月六日又获得伊州政府的审批,可能是回西州了。在文书的开头部分,还提到“安西已来”和著名的“铁门关”,证明石染典还曾计划去安西市易[36]。这样,在开元二十年年初,西州百姓石染典应该是从西州到达安西,然后又从安西到了瓜州、沙州、伊州,可能最后返回西州。他的一路所向,都是因为“市易”,很明显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经商行为。转年开元二十一年,他又提出去伊州市易的要求,并获得批准。可见,石染典是个很专业的商人,而他的正式身份是西州百姓。
在石染典的资料中,他的身份另一种说法是“西州百姓游击将军”。游击将军是武散官,品阶是“从五品下”[37]。这就是说,石染典说是西州百姓,同时也是武散官。按照《唐六典》的说法,武散官都要定期值班的,这就是所谓的“番第”,是由兵部负责。那么石染典外出经商,一定是选在没有值班任务的时候。可是,在《唐开元二十一年(公元七三三年)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辩辞》文书中,石染典要去伊州市易,官府审核资料,保人染勿等向政府担保,说石染典“家宅及妻儿亲等,并总见在。所将人畜,并非寒詃等色。如染典等违程不回,连保之人,并请代承课役,仍请准法受罪。被问依实,谨辩”。这份文件证明,石染典外出经商,政府审查的时候是需要保人担保的。保人不仅担保石染典情况属实,还保证万一石染典不能及时回来,保人“代承课役”。也就是说,石染典还有课役问题。那么,游击将军石染典应该有课役吗?这里,保人所谓的课役,或许是指石染典的纳资代役问题。
石染典作为西州百姓,他同时也是一名游击将军。他是入籍的粟特人或者后裔,毫无疑问。而我们这里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他的经商几乎是畅通无阻的,他从粟特人那里继承下来的传统,在作为唐臣的时候保持完好。我们从石染典的例证上似乎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入籍的粟特人在职业上显然是可以有所选择的,或者说唐朝的环境下,石染典这样的粟特人是有职业选择机会的,至少粟特人的经商优势和传统得到了保持。
不仅是石染典,我们在许多文书中看到粟特人参与商业活动,如充当保人。石染典买马契约中,充当保人的有“保人兴胡罗世郍(那)年卌、保人兴胡安达汉年卌五、保人西州百姓石早寒年五十”。兴胡是外籍商人,百姓是入籍国民,但是他们同时出现在这个担保文书中,而这类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和相应责任的。兴胡拥有担保资格,应该是政府允许的,而其他百姓出面担保,意味着他们也一定程度地参与商业活动。此时,他们担保石染典,如果有一天他们需要担保的时候,石染典也责无旁贷。池田温先生也注意到,敦煌从化乡的粟特人是间接参与商业活动的[38]。
不仅如此,根据敦煌文书保存的《唐户部格残卷》,记录了垂拱元年(685)八月二十八日的一道敕,可知关于胡人经商问题,不是西州才有的个别的行为,而是中央政府有统一的权威规定,内容如下:
诸蕃商胡,若有驰逐,任于内地兴易,不得入蕃,仍令边州关津镇戍,严加捉搦。其贯属西、庭、伊等州府者,验有公文,听于本贯已东来往。[39]
这道敕,规定了胡人经商活动的管理和范围问题,“诸蕃商胡”是指所有外来商人,他们可以在内地从事商业活动,但是不能进入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指示边州的关津镇戍要认真负责,严加看守。不仅是胡商,还有入籍的商人,“其贯属西、庭、伊等州府者”,其中的“其”指代还是“诸蕃商胡”,他们的身份有所区别就是在西州、庭州和伊州有户籍。他们的经商范围是户籍所在地以东地区。
唐朝的格多来自敕,一旦入格,就意味着永久施行。垂拱的这道敕文,完全可以作为上文讨论的石染典例的制度背景来看待。石染典贯属西州(称作西州百姓),前往以东地区经商,申请公验等,一概顺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朝廷有相关规定。但是,我们同时在石染典的资料中,也看到了与垂拱格不相符的内容。石染典是西州百姓,但是他的经商行程中我们还是看到他在开元二十年计划去安西,还要经过著名的“铁门关”。他前往伊州、瓜州、沙州是符合垂拱格规定的,即“本贯已东来往”,可是安西和铁门关分明在西州之西,为什么他也能够照样前往呢?
这应该从西域的背景来探究。众所周知,高宗时期因为吐蕃的原因,唐朝在西域遇到了巨大的挑战,朝廷被迫放弃四镇,史称“拔四镇”,时间是咸亨元年(670)。期间,唐朝与吐蕃反复争夺西域,但是到垂拱二年(686)再次拔四镇,放弃西域。直到武则天长寿元年(692)十月,王孝杰大败吐蕃,才重新实现了对西域的控制,恢复四镇建制,并且开始在四镇驻兵。垂拱元年八月,朝廷发出关于胡人经商的敕文之际,正是西域激战正酣时刻。而王小甫先生研究,垂拱二年的“拔四镇”,从上一年的一系列行动中已经展开,最初的考虑就是把四镇交给羁縻州府管理[40]。
垂拱元年、二年,对于当时的西州而言,战争压力巨大,甚至政府都无法依法征兵,不得不采取特殊办法,以至于会出现单丁入伍、合家当兵的情形[41]。新近出土的文书资料,继续证明了同样的事实,拔四镇是不得已的办法,同时导致西州成为经营西域的滩头阵地,压力空前[42]。四镇放弃之后,西州、庭州和伊州就成了唐朝的西部最前线,只要是国内旅行,这便是最西端,所以只能由此向东。“其贯属西、庭、伊等州府者,验有公文,听于本贯已东来往”,其实正是可以在国内自由往来。只有如此理解,才能够明白,贯在西州的石染典在开元二十年也能前往安西经商,因为从长寿元年(692)开始,四镇再次回到唐朝(武周)的控制之中,安西自然也进入了合法经商的范围。
荒川正晴先生认为“在唐帝国中央的交通、交易管理体制中,如果是外国商人,原则上是被禁止自由往来于帝国的领域内的。然而在这当中,粟特人却是个例外。……不管是定居于中国内地的粟特商人,还是外来的粟特商人,在唐帝国完备的交通体制下,这些粟特商人在与掌握着通行权限的各州官员密切接触的同时,进行着交易活动”[43]。这里,我们讨论的是入籍的粟特人情况,而石染典给出了典型的例证,在职业的选择上,入籍以后的石染典依然顺利地从事着商业活动。唐朝的法律显然是鼓励外来入籍,种种的优惠条件上文已经涉及,而职业上的选择又不受限制,这从一个角度反映了外来入籍者的有利生存状况。
入华胡人的其他情况,如婚姻、信仰等,都可以视作自由存在的。池田温先生研究敦煌从化乡,是有祆教的寺院存在的,而这无疑是粟特人信仰的中心建筑。根据荣新江先生的研究,安禄山叛乱前,也充分利用祆教对当地的胡人进行了组织[44]。唐代的信仰,基本上属于自由状态。入华胡人与其他国民,都能享受同样的待遇,当然也会遭遇相同的命运,如唐武宗采取打压政策,不仅对于佛教,祆教等也受到冲击。
至于婚姻问题,学者也多有研究,粟特人之间的通婚很常见,异族之间的婚姻也不可避免。安禄山与哥舒翰的故事是人所共知的。因为汉人数量的优势,入华胡人与汉人之间通婚终究会成为最主要的婚姻关系,因此走向最终的汉化,这对于中原的多民族传统而言,是上演千年的固定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