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次第二
【内容提要】
《道法》是《经法》之总论,本篇实即《经法》正文之首篇,讲论为政治国所当遵循的正常法则。本篇讲述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攻伐战争中,存在着三种情况:其一,不极不当;其二,过极过当;其三,合极合当。不尽天极天当(未达到天道所规定的准度)或超过这个准度,都会受到自酿祸患的惩罚。只有合极合当(“尽天极,用天当”,即恰恰合于天道所限定的准度),方是兵戎之道。
二、论述了“五毋”、“五逆”。
五毋、五逆仍是天极、天当的衍伸。五毋、五逆中,兵戎为首,其次务农,其次任地,再次治民,最次驭下。循此次序治国,是需循的正常法则。
道法为统,首治兵戎,然后是农、地、民、臣,这是《四经》处在战乱中的治国方案脉络。
国失其次,则社稷大匡[一]。夺而无予,国不遂亡[二]。不尽天极,衰者复昌[三]。诛禁不当,反受其央(殃)[四]。禁伐当罪当亡,必虚(墟)其国[五],兼之而勿擅,是胃(谓)天功[六]。天地无私,四时不息。天地立(位),圣人故载[七]。过极失[当],天将降央(殃)[八]。人强朕(胜)天,慎辟(避)勿当[九]。天反朕(胜)人,因与俱行[一○]。先屈后信(伸),必尽天极,而毋擅天功。
【注释】
[一] 国失其次,则社稷大匡:为政治国,失去了正常的法则,天下就会不安定。
“次”,秩序,这里指为政治国的正常法则。
“社”,土神。“稷”,是五谷之长,故为农神。社稷,古时国家、天下的象征。《四经》中尚有两处“国家”与“社稷”共文的例子,即《十大经·前道》“长利国家社稷”、《十大经·兵容》“茀茀阳阳……其国家以危,社稷以匡”。三处的“社稷”都当作“天下”讲。《称经》“有国将亡,天下弗能存也”可以为证。
“匡”,或说通“枉”,或释为“亏损”,或释为“恐”。按:当释为“恐”。《礼记·礼器》“众不匡惧”,注:“匡,犹恐也。”引申谓惊动不安。《汉书·淮阳宪王钦传》注:“恐,谓怖动也。”《素问·藏气法时论》注:“匡,谓恐惧魂不安也”。
[二] 夺而无予,国不遂亡:攻夺他国之地而不分封给贤者,便不能真正灭亡其国并长久占有它。
《十大经·行守》“夺之而无予,其国乃不遂亡”,与此文义相同。有夺有予,这是由天道决定的。《十大经·兵容》说:“天固有夺有予。”违反天道是不行的。“夺”即下文“兼人之国”,“予”即下文“裂其地土,以封贤者”。
“遂”,终究,彻底。
[三] 不尽天极,衰者复昌:是说征伐他国而不能最终达到天道所限定的准度,则经过征伐本已衰落的国家会重新振兴起来。
“极”,如同“当”,即度。“天极”即天当,指天道所限定的准度。《四经》的观点,诸侯征国略地,不达到天道所限定的准度(“不尽天极”)不行,超过这个准度(“过极失当”)也不行,要恰好止于这个准度上。《国语·越语下》“无过天极,究数而止”,韦昭注:“极,至也。究,穷也。无过天道之所至,穷其数而止。”与此义同。
[四] 诛禁不当,反受其央(殃):“诛”,讨伐。“禁”,禁止。“诛禁”,指伐乱禁暴(《十大经·本伐》:“伐乱禁暴。”)。“当”,即上文的“极”,即度。“不当”,未达到准度。这两句是说伐乱禁暴未达到准度,反而会招惹祸患。
[五] 禁伐当罪当亡,必虚(墟)其国:“禁伐”,即上文之诛禁。
“当罪”,应当治罪。“当亡”,应当灭亡。这里面的“当”仍然含有“天当”的意思,即天道决定其国应当被治罪、应当灭亡。“虚”,同墟,使动词,使成废墟。《荀子·解蔽》“此其所以丧九牧之地,而墟宗庙之国也”,用法相同。“必虚其国”,指下文的“堕其城郭,焚其钟鼓,布其资财,散其子女”等等。
[六] 兼之而勿擅,是胃(谓)天功:兼并了其他国家但不能独自占有,因为这是冥冥天道促成的功绩。“兼”,兼并,指吞并他国。“擅”,独占。因为诛禁兼并他国所根据的是“天极”、“天当”,所以称作“天功”,因此不能独占。
“毋擅天功”与《老子》的“功成弗居”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显然已赋予了更新的含义。
[七] 天地立(位),圣人故载:“立”,通“位”(前文“贵贱有恒立”之“立”即读为“位”。《易·系辞上》“贵贱位焉”同此)。“故”,所以。“载”,成。《尚书·尧典》“熙帝之载王”,注“载,成也”。《白虎通·四时》:“载之言成也。”或训故为则、载为治,失考。“天地立(位),圣人故载”是说天地各当其位,因此,圣人能成就万物。这是对“毋擅天功”的说明。
“天地位,圣人故载”,此与《易·系辞下》“天地设位,圣人成能”(孔颖达疏:“圣人成能者,圣人因天地所生之性各成其能,令皆得所也。”)文意、辞例完全相同。此又可见《四经》与《系辞》之思想线索。
[八] 过极失[当],天将降央(殃):“极”,天极,“过极”,超过天极。“当”,天当。“失”,通“佚”,超过。《庄子·养生主》《释文》:“失,本又作佚。”《公羊传·宣公十二年》注:“佚,犹过。”《国语·周语上》“不失其序”,《汉书·五行志下》引作“不过其序”。
不达到天极、天当要“受殃”(“不尽天极……诛禁不当,反受其殃”),超过天极、天当又要“降殃”。只有“合当”,才能“无殃”(《经法·四度》:“倍逆合当……亦无天殃。”),这便是《四经》关于“度”的阐述。
案:《国语·越语下》“无过天极,究数而止”,《管子·势》篇引作“无亡天极,究数而止”。盖《管子》初作“无失(佚)天极”,失即佚,即过。传本者以“失”为“亡”,故讹为“无亡天极”,此亦可作本经“过极失当”为“过极佚当”之又一佐证。
[九] 人强朕(胜)天,慎辟(避)勿当:当敌国强大时,应该谨慎地避开它。
这里说的即是下文的“先屈”。
“勿当”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等待时机,等待它走向反面。《经法·亡论》“逆节始生,慎勿‘谌’正,彼且自抵其刑”,《十大经·行守》“逆节萌生,其谁肯当之”,《十大经·顺道》“不擅作事,以待道节所穷”,说的都是这个意思。其二,不仅是被动地等待,还要通过主观努力,加速其走向反面。《十大经·正乱》“予之为害,致而为费……累而高之……盈其寺,其力,而投之代……”,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这也是《老子》三十六章“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取之,必固与之”的事物运转的规律。而这事物运行的方法,也即“物极必反”的天道为其前提和基础的。
[一○] 天反朕(胜)人,因与俱行:当敌国衰微时,应该乘机征讨它。
“反”,即返,指天道往返运行。“因”,于是。“因与俱行”,即于是与天道同步而行,也就是说在天道盈盛时乘机征讨敌国。
这里说的是“后伸”。
上文说屈,此处说伸;上文说静,此处说动。总之,屈伸动静,都是因时而定,因天当、天道而定。
上文和此处的“天”都是指天道。古人认为天道的运行是有盈有亏的。天道亏弱时,便不能左右正值强盛的敌国,所以要随之“先屈”。天道运行至盈盛时,便足以左右敌国了,因此要随之“后伸”。《国语·越语下》:“古之善用兵者,因天地之常,与之俱行。”
《汉书·匈奴传赞》云“诎(同屈)伸异变,强弱相反”,说的便是下文“先屈后伸”的道理。
【今译】
为政治国如果失去正常的法则,天下就会不安定。攻夺他国之地而不分封给贤者,便不能真正灭亡其国并长久地占有它。在征伐他国时,如果不能最终达到天道所限定的准度,则经过征伐本已衰落的国家会重新振兴起来。在讨伐乱逆禁止暴虐时,如果未达到准度,反而会招惹祸患。在诛禁理当治罪、理当灭亡的国家时,必须一鼓作气,使其成为废墟。兼并了其他国家但不能独自占有,因为这是冥冥天道所促成的功绩。由于天地的公正无私,才有了四季、昼夜、存亡、生死等现象的正常循环。因为有了天地的各当其位,所以圣人才能够成就万物。任何事情如果超过了天道所限定的准度,都会受到天降祸患的惩罚。在敌国尚处于强盛时,要谨慎地避开它。而当敌国由强转弱时,就应该乘机去征讨它。这便是先屈后伸的道理,而这也是由合于天道所决定的;由于是受天道的指导,所以,一切的功德人都不能独自占有。
【阐述】
本段所论述的观点是诛伐、兼并他国时在原则上所应遵循的三点守则:
其一,先屈后伸。那就是敌国强大时,要避开它;敌国衰弱时,要乘机讨伐它。
其二,要符合道的准度。在讨伐敌国的时机已经成熟时,要谨防不极、不当或过极、过当,应该合极、合当。
其三,兼并他国后,要注意三个问题:1.有夺有予。2.“必虚其国”,否则会死灰复燃。3.功成不居,因为这是天道使然。
事实上,这三点都是由天道决定的。而《四经》的观点却是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1.天下万事万物由天道决定,人是天道的执行者,是替天行道。2.同时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通过人的主观努力,使事物在天道的控驭下加速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人的主观因素发生偏颇,天道也是徒劳的,时机也会错过。准确、适时、适度地把握天道、抓住时机是本段的中心观点。
兼人之国,修其国郭[一],处其郎(廊)庙[二],听其钟鼓[三],利其齑(资)财[四],妻其子女[五]。是胃(谓)[重]逆以芒(荒),国危破亡[六]。
【注释】
[一] 修其国郭:“国”,国都,城邑。“郭”,外城。《左传·隐公元年》:“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国语·周语中》:“国有班事,县有序民。”(注:“国,城邑也。”)《孟子·公孙丑下》:“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国郭”即下文的“城郭”。内城称为国或城,外城称为郭。《管子·度地》:“内为之城,外为之郭。”
[二] 处其郎(廊)庙:“廊庙”,同庙堂,指朝廷。“廊”,殿四周的廊。“庙”,太庙。本都是古代帝王和大臣用以议论政事的地方,后指代朝廷。《孙子·九地》:“厉于廊庙之上,以诛其事。”《战国策·秦策》:“今君相秦,计不下席,谋不出廊庙,坐制诸侯。”又按:此处的“廊庙”似当指宫室、宫殿,如同“朝”指朝廷,又指宫室。《孟子·梁惠王上》:“使天下仕者皆欲立于王之朝。”此指朝廷。又《老子》五十三章“朝甚除”,王弼注:“朝,宫室也。”处其宫室与“听其钟鼓”正相呼应。《孟子·告子》:“无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城郭”与“宫室”共文,与此同辞例。《诗·白华》:“鼓钟于宫。”“宫”与“鼓钟”连言,与此“处其廊庙,听其钟鼓”辞例亦相同。《十大经·顺道》:“不谋削人之野,不谋劫人之宇。”此与“修其国郭,处其廊庙(宫室)”意思接近。《管子·八观》“入国邑,视宫室”,也是国都与宫室互文。
[三] 听其钟鼓:钟鼓磬瑟,不仅是古代的乐器,也是古代的礼器,也叫重器。“听其钟鼓”,即有“兼而擅之”(兼并其国而独占之)的意思。《孟子·梁惠王下》:“王往而征之……系累其子弟,毁其宗庙,迁其重器……”
[四] 利其齑(资)财:“利”,谓喜爱而贪取之。《荀子·正名》注“利,谓悦爱之也”,《广雅·释诂》:“利,贪也。”《淮南子·说山》“不憎人之利之也”,注:“利,犹取也。”
[五] 妻其子女:“妻”,意动词,即以其子女为妻妾。
[六] 是胃(谓)[重]逆以芒(荒),国危破亡:“是”,此。指“修其国郭,处其廊庙,听其钟鼓,利其资财,妻其子女”这样的“五逆”而言。“[重]逆以荒”,“重”字原缺,据《经法·名理》“重逆□□……国危有殃”补(按:《名理》亦当作“重逆以荒……国危有殃”)。“重逆”就是大逆。“逆”谓违背天道。“以”,连词,无义。“荒”字《四经》中多次出现,如“阴窃者土地荒”(《国次》)、“主失位则国荒”(《六分》)、“主暴臣乱,命曰大荒”(《六分》)、“驱骋驰猎则禽荒”(《六分》)、“国贫而民荒”(《六分》)、“阴蔽者土荒”(《十大经·观》)等。此处的“荒”作“败”讲。《周书·大明武》注:“荒,败也。”
按:这句话的意思是:上述这些做法,都大大地违背了天道,是取败之道。
【今译】
兼并了他国之后,便修治其城郭,占据其宫室,享有其钟鼓声乐,贪取其资财,霸占其子女。这些做法,是大逆天道的取败之道,必然导致国家危殆而最终败亡。
【阐述】
本段是从反面论证不合天极、不合天当的具体做法和危害。
修治其城郭,有违“必虚其国”的原则,将导致死灰复燃,“衰者复昌”。占居其宫室,便是兼而擅之的意思。这两点,都是违反天道的,《十大经·顺道》说得很清楚,“不谋削人之野,不谋劫人之宇”。
听享其钟鼓,贪取其资财,便非“为义”(《十大经·本伐》)之兵。钟鼓,本为宗庙祭祀之用,亦是古代礼器之一,听其钟鼓,即是占其宗庙,即是有其国家之义。
妻其子女,在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中,往往是最终战败吞并对方的象征和标志。因此,这一点被专门提出来,作为“毋擅天功”的反面。更何况,妻其子女,在客观上是在广其世祀、衍其后胤,“绝而复属”的危险因之就现实化。
《孟子·梁惠王下》:“王往而征之……系累其子弟,毁其宗庙,迁其重器。”这些做法都是被反对的。当然,在这一点上,虽有相同之处,但《孟子》与《四经》在观念上还是有区别的。
故唯圣人能尽天极,能用天当[一]。天地之道,不过三功[二]。功成而不止,身危又(有)殃[三]。
【注释】
[一] 能尽天极,能用天当:“用天当”,即行天道。《方言》六:“用,行也。”《贾子·大政下》:“能行道而弗能言者谓之用。”“尽天极”、“用天当”,都是说圣人在治国用兵时,能够合于天道。
[二] 天地之道,不过三功:三功,意未能明。或释为“功业不能超过三次”,或释为“指天极、天当、天功”。
按:疑“三功”的意思在此有两种可能。其一,概是指“三时成功,一时刑杀,天地之道也”(《论约》)的“三功”而言。二者的语言环境是一样的。其二,三功即“三事”。《诗·七月》“载缵武功”,毛传:“功,事也。”《书·吕刑》注:“功,事也。”三事,指君主要做的三方面功事,即正身之德、利民之用、厚民之生。《书·大禹谟》:“地平天成,六府三事允治。万世永赖,时乃功。”孔颖达疏:“正身之德,利民之用,厚民之生,此三事惟当谐和之。”
[三] 功成而不止,身危又(有)殃:这是“毋擅天功”的反面论证,也是《老子》“功成而弗居”(二章)、“功遂身退,天之道也”(九章)、“功成而不有”(三十四章)思想的继承。
【今译】
所以说,只有圣人在治国用兵时,才能够合于天道。天地间的道理,概括起来不过是“三功”而已。如果成就此三功再觊觎其他,那么就难免有祸殃之危了。
【阐述】
本段从总体上说明圣人的治国用兵之道,那便是“尽天极,用天当”。
合于天极、天当,那便是适可而止。讲的仍然是“度”。反之,便叫做“功成而不止”,自然是危险的。
“功成而不止”,既是上承“修其国郭,处其廊庙”等而论,又是下启“堕其城郭,焚其钟鼓”等而说。
功成而止,显系老子思想之继承。然而,这里的“功成”是得之于“兼人之国”的有为,与老子的“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的“功成”迥别。
故圣人之伐殹(也),兼人之国,隋(堕)其城郭[一],棼(焚)其钟鼓,布其齑(资)财[二],散其子女,列(裂)其地土[三],以封贤者,是胃(谓)天功。功成不废[四],后不奉(逢)央(殃)。
【注释】
[一] 隋其城郭:“隋”即“堕”,通“隳”,拆毁。《史记·秦始皇本纪》“石门刻碣”云:“初一泰平,堕坏城郭。”
又按:准上文“修其国郭,处其廊庙,听其钟鼓”辞例,则此处“堕其城郭,焚其钟鼓”两句之间,疑脱“毁其宗庙”一句。《孟子·梁惠王下》:“王往而征之……系累其子弟,毁其宗庙,迁其重器……”
[二] 布其齑(资)财:“布”,分散,分赐。
[三] 列(裂)其地土:“列”即裂,分割,划分。《墨子·尚贤中》:“般爵以贵之,裂地以分之。”
[四] 功成不废:“废”,损失,损坏。《吕览·诬徒》注:“废,失也。”《吕览·壹行》注:“废,坏也。”《四度》:“功成而伤……功成而不废,后不逢殃。”
又按:“废”字于先秦典籍中多用为“止”。《尔雅·释诂》:“废,止也。”《管子·内业》注:“废,止也。”“不”或为“而”字之讹。《易·噬嗑》注“不合”,《释文》:“本又作而合。”《仪礼·服传》“非主而杖”,武威出土《仪礼》简作“非而不杖”。“功成而止,后不逢殃”呼应上文“功成而不止,身危有殃”。
【今译】
所以,圣人的征伐之道是,兼并他国后,要拆毁它的城郭,焚毁它的钟鼓,均分它的资财,散居其子女后代,分割其土地以赏赐贤德之人,总之不能独自占有,因为这功绩是天道促成的。这样才能功成而不失去,然后方能没有患祸。
【阐述】
本段是从正面具体论述应如何“尽天极,用天当”,也是“国次”的要旨所在。
“堕其城郭……是谓天功”,即上文言“兼之而勿擅,是谓天功”。因此,本段所述,即是兼而勿擅的道理。
堕城、焚乐、布财、散人、裂土等五事,一言以蔽之,“虚其国”。由此也可见,“兴灭继绝”是当时社会和学术界所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而“逢殃”、“破亡”词语的反复出现,又在强有力地昭示着当时不断出现的“绝而复属,亡而复存”的这样一种历史事实。
毋阳窃,毋阴窃,毋土敝,毋故埶,毋党别[一]。阳窃者天夺[其光,阴窃]者土地芒(荒),土敝者天加之以兵,人埶者流之四方,党别[者外]内相功(攻)[二]。阳窃者疾,阴窃者几(饥),土敝者亡地,人埶者失民,党别者乱,此胃(谓)五逆[三]。五逆皆成,[乱天之经,逆]地之刚(纲),变故乱常[四],擅制更爽[五],心欲是行[六],身危有[殃。是]胃(谓)过极失当。
【注释】
[一] [一]毋阳窃,毋阴窃,毋土敝,毋故埶,毋党别:这是说征讨以杀伐为务,劝农则以护养为务,耕稼不要过度劳伤地力,治民不要偏执一己之私,驭下不使其结党营私。
这段文字与《十大经·观》及《国语·越语下》在词句上有相近之处,当相互参读,方可疏通。
《观》云:“夫是故使民毋人埶,举事毋阳察,力地毋阴敝。阴敝者土荒,阳察者夺光,人埶者拟兵。”
《越语下》:“古之善用兵者,因天地之常,与之俱行。后则用阴,先则用阳;近则用柔,远则用刚。后无阴蔽,先无阳察。用人无蓺,往从其所。”
察、窃、蔽,古音相近,故典籍中多通用。《庄子·庚桑楚》《释文》云:“窃窃,崔本作察察。”《淮南子·本经》“明可见者,可得而蔽”,高诱注:“蔽,或作察。”
以上几段文字参读,则知阳窃即阳察,阴窃、阴蔽(阴敝)即阴察也。“察”谓审度。“阳”作何解,“阴”作何解,这是关键,需参考《十大经·观》中一段文字,方可得出此处阳察、阴察二语之正解。
“阳察”是就“举事”而言,“阴察”是就“力地”而说。而“举事”即是指战争。《淮南子·兵略》:“夫为地战者,不能成其王;为身战者,不能立其功。举事以为人者,众助之;举事以自为者,众去之。众之所助,虽弱必强;众之所去,虽大必亡。”可见,阳察指征战,阴察指农耕。征战,主刑、杀;农耕,主德、生。此乃阳、阴之义。《十大经·观》:“……而正之以刑与德。春夏为德,秋冬为刑。……举事毋阳察,力地毋阴敝。”《姓争》:“刑阴而德阳。”而《果童》明确地说:“地俗(育)德以静。”(此处“德”即指生、养。)
“毋阳察,毋阴察”二句是说,在诛伐征讨敌国时,不应从护生存养对方的角度去审度问题;而在务耕农桑时,不要从刑虐死杀的角度去审度问题。总之,要“因天地之常”。“毋阳察”,是说“因天之杀以伐死”;“毋阴察”,是说“因天之生以养生”。
“土敝”,见于《吕氏春秋·音初》、《礼记·乐记》及《史记·乐书》。《史记·乐书》云“土敝则草木不长”,张守节《正义》云:“敝,犹劳熟也。”劳熟,即指过度使用地力。《君正》云“地之本在宜……力之用在节”,即呼应此“毋土敝”也。
“故埶”、“人埶”的“埶”,注家有两种说法:
其一,读为“槷”,训为磨擦不安。
其二,读“故”为“怙”,训为恃。以“埶”同“势”。认为“毋故埶”即不仗势。
按:二说均于义未安。
“埶”当为“执”字之讹。从“埶”与从“执”之字,古籍中常常因形近互讹。兹举数例以证之。
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埶,又为蓺之误字。”
《史记·楚世家》“申子红为鄂王”,司马贞《索隐》云:“有本作‘艺经’二字,音挚红,从下文熊挚红读也。”
《说文》:“,埶声,读若至。”《周·春官·大宗伯》注:“挚之言至。”
此皆埶、执混作之证。
“故”与“固”古通用。《国语·越语下》注:“固,故也。”《史记·鲁周公世家》《集解》引徐广曰:“固,一作故。”
“毋故埶”,即毋固执,也即《道法篇》之“无执”。《越语下》之“无埶”即无执,“用人无执,往从其所”,即说用人之道,切勿偏执己见,听其自择。此处毋固执,是说为政治国,当“以法为符”,不可偏执一己之私。此即《称》之“不专己”之义。
“党别”,即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帛书《老子》甲本卷后《伊尹论九主》一段,有“下不别党,邦无私门”、“别主之臣以为其党”,即此之谓。
[二] 阳窃者天夺[其光,阴窃]者土地芒(荒),土敝者天加之以兵,人埶者流之四方,党别[者外]内相功(攻):这几句是说,征伐不尽天极而怀存养之心,则天反夺其功名。劝农而有刑虐之意,则必导致土地荒芜。过度使用地力,稼作无收,国力积弱,则必有外兵侵侮。人主偏执一己之私,强奸民意,必被人民逐放而流徙四方。君主驭下无术,臣下结帮营私,党派纷争,则必有外内相攻之患。“光”,指荣誉、功名。《淮南子·俶真》注:“光,誉也。”《诗·韩奕》郑玄笺:“光,犹荣也。”《古微书》引《孝经援神契》曰:“誉之为言名也。”“兵”,谓兵祸,即战争。“流”,流徙,流放。此指国君失国,被赶下台,即如周厉王辈。
按:“外内相攻”之“外”字原缺。后文“外内皆顺”、“外内交接”与“外内相攻”相反为义,据补。
阳察者,诛伐不尽天极,沽名钓誉,故天反夺其功名。阴察者,违逆天道,不顺地理(《果童》所谓“地育德以静”,“德”谓生养,而“阴”指刑杀),故使土地荒芜。土敝者,过度使用地力,而不知“地之本在宜”,凋蔽耕土,国必积弱,故必有外兵加之。人主偏执一己之私,强奸民意,故必蹈厉王之辙,而流徙四方。驭下无术,党派纷争,必有外内相攻之患。
[三] 阳窃者疾,阴窃者几(饥),土敝者亡地,人埶者失民,党别者乱,此胃(谓)五逆:这几句是说,因为违反诛伐之道,故反受其殃。因为违背耕种之宜,故导致饥馑年荒。因为用地失度,故被侵失土。因为人主偏执私见,故失去民心。因为党派纷争,故导致国家大乱。这些被称之为五逆。
“疾”,患害。《淮南子·说山》注:“疾,患也。”《后汉书·傅毅传》注:“疾,害也”。
不得征伐之道,故有患害(前文所谓“不尽天极,衰者复昌;诛禁不当,反受其殃”正为“阳窃者疾”的注脚)。不得耕稼之道,故有饥馑。不得治地之宜,故被侵亡地。不能公正无私,故失民心。不能有效驭下,故有国家之乱。以上五者,可以一字赅之——“逆”:违逆天道,违逆人理。
[四] 五逆皆成,[乱天之经,逆]地之刚(纲),变故乱常:这是说,犯下这种五逆,便是搅乱违反天地的纲纪常道、改变破坏旧制和常规的做法。
“乱天之经,逆”五字原缺,今以意补。其证如下:
其一,《庄子·在宥》“乱天之经,逆物之情”,与此辞例相同。
其二,《荀子·天论》“乱其天官……逆其天政”,辞例相近。
其三,《尚书·五子之歌》“乱其纪纲”,与此文义相同。
其四,此二句正蒙下“变故乱常”而言。
其五,成、经,为耕部字。刚、常、爽、行、殃、当,为阳部字。耕、阳合韵。
“故”,旧制。“常”,常规。
[五] 擅制更爽:专断法令,私设各种制度,时常更改变换各种律令,使之差乱无常。“擅”,私自,专断。“制”,制度、法令。“更”,更改、变换。“爽”,差,混乱。
[六] 心欲是行:一心要为此行径,不知改悔。
《十大经·正乱》:“乱民,绝道,反义逆时,非而行之,过极失当,擅制更爽,心欲是行。”
【今译】
在诛伐征讨敌国时,不应从护生存养对方的角度去审度问题,而在务耕农桑时,不要从刑虐死杀的角度去审度问题。不要过度地使用地力而使土地凋敝,为政治民,不可偏执一己之私。治臣驭下,不使其拉帮结派。征伐敌国不尽天极而怀存养之心,则天反夺其声名。劝农而有刑虐之意,则必导致土地荒芜。过度使用地力,稼作无收,国力贫弱,则必有外兵侵侮。人主偏执一己之私,强奸民意,必被人民逐放而流徙四方。君主驭下无术,臣下结帮营私,党派纷争,则必有外内相攻之患。违逆诛伐之道,必受其殃。违反耕种之宜,必导致饥馑年荒。用地失度,必被侵失土。偏执私见,必失民心。党派纷争,必致国家大乱。这些做法,被称为五逆,即是搅乱违背天地的纲纪常道、改变破坏旧制和常规的做法;专断法令、私设制度,更动律令差乱无常,一意孤行,不知改悔,最终会殃及自身。这些做法,就叫做违反天道。
【阐述】
本段提出了五毋、五逆的论点,仍紧扣“国次”主题。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此是儒家常说的。《四经》言“祀”绝少,而多言“戎”。言“戎”处之多仅次于“道”和“法”,则“道”、“法”之下,“戎”为“国次”之首。
其次是务农,其次是任地,其次是治民,其次是驭下。
“阳窃”即是存亡继绝、钓誉沽名,其结果是祸反自及。这是有所感、有所据而发的,非泛设之辞。
“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的一个重要原因,作者以为是在于经济实力对比的失衡,因而指出了务农、任地之道及其重要性。
“人执者流之四方”显系用的厉王之辈的典故,说明得民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