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的基本认识及其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应用
本节介绍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它同时是本书介绍我国公司治理理论和证据的预备知识。
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根植于现代企业理论,尤其是其中的现代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那么,什么是现代企业理论呢?作为微观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现代企业理论关注的基本问题是企业为什么存在(例如,企业与市场的边界),企业如何组织生产(例如,权威的分配与实施),等等。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厂商理论里,厂商(企业)被抽象刻画为一个投入后即会形成产出的生产函数,至于怎么生产则无从知晓。因此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厂商(企业)”仅仅是一个利润最大化的“黑匣子”。微观经济学的新进展意味着需要把这只“黑匣子”打开。这一里程碑式的工作在20世纪30年代由科斯首先完成。他在美国暑期访问期间观察到一种产品的生产工序既可以全部在一家企业进行,也可以由不同的企业分工合作以所谓市场的组织方式完成。他开始思考:一种产品的生产究竟是应该以市场方式来组织,还是应该以企业的方式来组织?企业和市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这些思考体现在科斯当年完成的本科学年论文,后来成为开现代企业理论先河的经典之作《企业的性质》(Coase,1937)一文中。科斯认为,无论以市场方式还是企业方式组织生产都会产生一个交易成本;究竟哪种生产组织方式更优,则取决于二者之间交易成本的比较。企业于是作为一种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生产组织方式出现了。而企业之所以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是由于它以“权威”命令的方式来组织生产,区别于市场以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资源配置,实现了交易成本的节省。
在开展公司治理研究之前,我们需要首先了解现代企业理论是如何认识企业的。这两种认识事实上同时构成公司治理研究的两种支撑性理论:其一是委托代理理论,其二是现代产权理论。概括而言,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基本认识。
(一)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的基本认识之一:构成企业的一系列合约的组合的签订方之间信息非对称
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看作一系列合约的组合(a nexus of contracts),在这一系列合约的签订方之间存在信息非对称。
首先,在建立企业和企业运作不可或缺的组成人员如投资人、经理人、雇员和采购商之间总会订立某种显性或隐性的合约,这使得企业看上去像是一系列合约的组合。我们通过图1.1来揭示这一点。
图1.1 作为一系列合约组合的企业
从图1.1我们看到,由投资人出资组建的现代股份公司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经营管理。因此在投资人(股东)与经理人之间会订立正式的聘用合约,以明确双方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例如,股东需要向经理人支付薪酬,而经理人则对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等等。除了投资人与经理人之间的合约关系,为了完成生产经营活动,经理人事实上需要雇用一定数量的员工,而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服务还需通过采购商最终进入消费环节,如此等等。一个围绕企业组织和运作的合约链条就形成了。上述认识事实上是经济学研究合约观的集中体现。在外部的法律制度环境足够完善(合约签订之后的实施和执行可以基于外部良好的法律环境来自动得以实现)等假设下,经济学研究可以把一个复杂的经济活动抽象为一个合约的签订,从而使经济研究的重心从纷繁复杂的现象回归到更为根本和关键的合约设计上来。
其次,合约设计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签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看起来以交换产品和服务为内容的合约签订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一个信息揭示问题。我们以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信息分布为例。经理人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往往掌握一手资料和信息,而外部分散股东往往远离生产经营,与企业经营状况相关的信息主要通过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季度或年度报告来获取。对于部分股东,考虑到获得充分的信息(例如会计信息的检查和核对)需要付出高昂的信息收集成本,作为理性选择的结果,他们宁愿选择“无知”(所谓的“理性无知”)。因而我们看到,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经理人与股东相比掌握得更多一些,二者的信息分布是不对称的。
我们可以根据信息的分布状况把签订合约的双方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息知情者,我们称其为代理人(agent)。例如,经理人由于熟悉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而成为代理人。另一类是信息不知情者,我们称其为委托人(principal)。例如,企业的投资人(股东)由于缺乏对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的信息,于是成为委托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从法学中借鉴过来的“委托人”与“代理人”概念在引入经济学后已超越原本“一方授权另一方代表其处理委托事务”的含义,而是按照合约签订双方的信息分布状况来决定。因此,相较于前者,后者更具有一般性。我们可以把任何具有信息非对称分布特征的双方称为委托人和代理人,而他们之间的关系即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关系。这样,“作为合约链条的企业”就演变为“作为委托代理链条的企业”,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就演变为委托代理问题。而现代股份公司利益冲突双方的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就是一个标准的委托代理关系,二者面临的合约签订等一系列问题构成标准的基于信息非对称的委托代理问题。我们看到,一方面,经济生活中经营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为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进而为委托代理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很好的现实直觉和研究场景;另一方面,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框架的形成和应用反过来帮助我们逻辑一致地思考和理解现实中的公司治理问题。这使得公司治理成为理论与实践结合最为紧密的学术研究领域之一。
信息非对称是相对于签约双方的信息分布状况而言的。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新的角度来刻画委托代理关系面对的核心信息问题。这就是,代理人具有委托人无法分享的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因而在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信息非对称。现代公司利益冲突双方之一的经理人由于具有私人信息而成为代理人,外部分散股东则由于缺乏私人信息而成为委托人。如何对具有私人信息的经理人进行激励,使具有私人信息同时与股东存在利益冲突的经理人的行为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标准,成为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标准问题。在这一意义上,我们看到,之所以说公司治理的逻辑出发点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合理性同样来自不具有私人信息的外部分散股东处于信息分布的弱势这一事实。
在完成了对构成现代公司利益冲突两方的经理人与股东的上述基于信息分布状况的逻辑解构后,我们就可以应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对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展开逻辑一致的分析。例如,我们可以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来讨论委托人如何为代理人设计机制(合约),向代理人提供努力工作的激励,以减缓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作为委托代理问题实质的信息不对称事实上存在两种类型。其一是与事前信息不对称相关的逆向选择问题;其二是与事后信息不对称相关的道德风险问题。我们首先从逆向选择问题讲起。这里关于事前和事后的划分是相对于合约设计,从而合约签订而言的。事前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合约签订之前,代理人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进而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比如上市公司委托董事会遴选经理人时,董事会通过有限的和包装后的材料并不能做到对经理人应聘者真实能力的完全了解。而经理人了解自身的能力,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能够胜任将要履行的职位。给定上述事前信息不对称情形的存在,上市公司通常难以聘请到合适的经理人。
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数值例子来揭示这一点。假定经理人候选人(应聘者)的能力可以用与其能力相匹配的年薪来刻画。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遴选委员会清楚地知道应聘者的能力,从而不存在所谓的事前信息不对称问题,则通过提供相应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很快就可以从众多的应聘者中聘请到满意的经理人。问题是,遴选委员会往往无从知道众多经理人应聘者的具体能力状况。假设遴选委员会基于市场调查和以往经验初步设定并识别应聘者的能力,从而相应的年薪水平大约分布在60万元到120万元之间。如果遴选委员会基于应聘者平均能力状况来做出对某个求职者个人能力的判断,并提供相应的薪酬,那么遴选委员会将按照上述预期提供90万元的薪酬要约。这时我们会发现,只有能力相对较低的求职者(比如能力和相应的年薪水平分布在60万元到90万元之间的求职者)愿意留下来参加应聘,而能力高于上述平均水平的求职者(比如能力和相应的年薪水平分布在90万元到120万元之间的求职者)则会选择退出应聘。遴选委员会预期到只有低能力的应聘者愿意留下来的事实,会进一步调低愿意支付的年薪水平到75万元(基于能力相对低下的求职者的平均能力,从而相应的年薪水平分布在60万元到90万元之间)。这一理性反应将使求职者中能力相对较高的一部分也选择退出……我们看到,由于事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上市公司的理性反应使求职者事与愿违地从相反方向做出退出应聘的选择,最终使上市公司无法聘请到合适的经理人。这十分类似于我国货币史上十分有名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故事。而Akerlof(1970)在他对“旧货市场消失”这一现象的考察中系统地思考了这一问题。我们把由于事前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代理人做出与委托人希望的情况相反的选择的现象称为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我们看到,逆向选择的直接危害是阻碍了通过聘请合格经理人和旧货交易的完成所实现的帕累托效率改进。
那么,如何避免由事前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呢?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两种可能的解决途径。
其一是信号传递(signaling),即由具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向委托人发出一个与众不同的信号来帮助委托人识别信号背后的私人信息。例如,希望成功应聘的应聘者可以通过提供曾在国际知名公司任职的经历以及名校EMBA专业训练的证明来向遴选委员会传递自己是高能力者的信号,最终获得遴选委员会的认同,并获得聘任和相应的薪酬;而希望出售质量相对较好的旧车的车主则可以通过提供一个一年内保修的质量担保使自己的车与其他不敢提供类似担保的旧车区分开,从而帮助买主形成对旧车质量的正确判断,最终成功转手。
需要说明的是,传递的信号对于逆向选择问题的解决并不总是有效的,这要取决于在代理人之间开展的信号传递的竞争程度(郑志刚等,2011)。回到刚才的招聘经理人的例子。如果在众多的应聘者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应聘者能够出示曾在国际知名公司任职的经历以及名校EMBA专业训练的相关证明,上述发出的信号对于逆向选择问题的解决是有效的。然而,如果几乎所有的求职者都能在简历中提供上述证明,我们则会看到,在遴选委员会与应聘者之间虽然信息分布差距由于信号传递的增加而缩小了,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局面依然存在。应聘者的逆向选择问题依然存在,上市公司最终还是无法聘请到满意的经理人。因此,当一个应聘者处于竞争的市场结构中,一方面,信号传递的有效性会下降,另一方面,信号传递的成本会大为增加。在现代社会中,每个求职者花在可能用来传递信号的各类文凭证书上的时间越来越多,但这些证书并没有必然带来预期的成功。这些证书的唯一作用是证明你不比别人差。当竞争存在时,即使你知道这些证书是“无用的”,你也不得不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得到它。这同样是“中小学生减负”的口号喊了多年,但中小学生肩上的书包仍越背越重的现实原因。
其二是信息甄别(signal screening)。所谓信息甄别,是指由委托人提供一揽子可供代理人选择的方案,代理人基于自己的私人信息对相关方案进行评价并做出选择。通过类似于“对号入座”的实现机制,代理人在做出选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自己私人信息的类型,以此实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我们回到上市公司董事会遴选委员会招聘经理人的例子。在信息甄别的实现机制中,首先由遴选委员会事先给出可供经理人选择的两种,甚至多种聘请方案。例如,方案一是向应聘者支付较高薪酬,但成为经理人后若不能实现承诺的业绩改善,则应聘者不仅面临被辞退的境地,甚至会被要求退还部分薪酬,以弥补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方案二是根据应聘者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薪酬,经理人实际获得的薪酬水平较低。面对两种差异显著的方案,一个应聘者选择方案一事实上已经传递了其可能是高能力类型的信息;反过来,如果一个应聘者选择的是方案二,则至少表明其对于自身能力缺乏信心。微观经济学中著名的“二级价格歧视原理”就是信息甄别机制设计思想的特例。现实中航空、铁路运输头等舱与经济舱的设置,以及一些高校目前为吸引优秀海外人才回国任教而推出的终身教职轨和常任轨并行的“双轨制”,是上述信息甄别思想的典型应用。
我们看到,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对于董事会(代表股东)聘任经理人过程中所面临的事前信息非对称问题,既可以由应聘者通过向遴选委员会提供与众不同的文凭、任职经历等发出高能力的信号来解决,也可以由遴选委员会通过设计一揽子方案,在应聘者做出选择后自动揭示其私人信息来解决。这两种方法都可以用来缓解应聘者与上市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上市公司聘请到满意的经理人。
上市公司在聘请到其认为满意的经理人后,一种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便会接踵而来。我们知道,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既有可能是由于外部经营环境的恶劣,也有可能是由于经理人的偷懒,而股东通常无法识别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是由于前者还是后者,还是一部分由于前者,一部分由于后者。因此,关于经理人的努力程度,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非对称带来的经济后果是经理人会存在道德风险倾向:鉴于股东对经理人的努力程度不可证实,甚至不可观察,在给定的(平均)薪酬水平下,经理人会选择偷懒,以减少自己的负效用,甚至可以利用实际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谋取私人收益,损害股东利益。从表面看,上述行为的发生与经理人的道德品质败坏有关,因而被早期一些文献称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但实质上,它是在经理人与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经理人围绕自身努力程度做出的理性选择,而与经理人的道德品质没有必然联系。但习惯上,我们仍把上述主要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偷懒、谋取私人利益等行为称为道德风险问题。
那么,如何解决以事后信息非对称为特征的经理人道德风险问题呢?原则上,我们可通过建立在可证实(verifiable)变量基础上的薪酬激励合约设计来实现(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讨论参见本书第7章)。简单地说,虽然经理人的努力程度不可证实,甚至不可观察,但如果能够将经理人的薪酬与可证实的企业绩效挂起钩来(只有在企业绩效好时,经理人才有望拿到高薪酬,而为了实现良好的绩效,经理人需要努力工作而不是偷懒),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企业绩效由此成为评价经理人薪酬激励合约设计合理性的基准。
一个科学的经理人薪酬激励合约设计除了要与企业绩效挂钩,还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约束条件。其一是参与约束(或个体理性约束),即经理人接受公司聘用后可以获得的薪酬应该不少于其他任职机会带给他的薪酬。这一条件考量的是经理人接受该公司聘用的机会成本。其二是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即通过向经理人支付激励薪酬的方式来协调二者的利益冲突,不仅对股东而言是最优的,而且对经理人而言也是最优的。或者说,看起来股东向经理人支付了高的激励薪酬,但受到激励的经理人的努力工作最终为股东创造了更大的价值。股东通过获得的投资回报与支付经理人薪酬间的平衡实现了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则通过获得高的激励薪酬与努力付出的负效用间的平衡实现了经理人效用的最大化。二者通过经理人薪酬合约的设计达到双赢(纳什均衡):股东借助经理人的专业知识创造财富,而经理人则通过股东提供的事业平台实现人生价值。我们看到,尽管经理人的努力程度是不可证实的,但股东可以通过设计与企业业绩挂钩的激励合约使经理人有激励选择高的努力程度。因为只有通过努力,经理人才可能提高企业绩效,最终使自己获得高的薪酬;而高的企业绩效将给股东带来更大的价值,尽管需要向经理人支付高的薪酬。通过上述与企业绩效挂钩的经理人薪酬激励合约的设计,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于事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经理人“道德风险”问题。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董事会中通常会设置两个重要的专业委员会。其一是提名委员会,负责推荐和遴选董事和经理人。其二是薪酬委员会,负责绩效评估和经理人薪酬的制定。前者主要解决的是上市公司经理人选择过程中面临的以事前信息不对称为特征的逆向选择问题,而后者主要解决的是激励经理人努力工作过程中面临的以事后信息不对称为特征的道德风险问题。正是在上述意义上,Tirole(2001)认为“一个好的治理结构是选择出最有能力的经理人,并使他们向投资者负责”,因而“公司治理就是用来解决(上市公司中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
(二)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的基本认识之二:合约不完全
现代企业理论除了把企业理解为一系列合约的组合外,还认识到投资者与经理人之间签订的合约是不完全的。它构成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的另一个基本认识。所谓的合约不完全(contract incompleteness),简单地说,就是所签订的合约并没有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严格详尽的规定,因而看起来是不完全的。例如,关于管理团队的聘任、资产重组等未来才会发生的重大事项,在合约签订的一刻合约双方往往无法预知,因而围绕上述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通常在正式的合约中不会出现。投资者与经理人所签订的合约之所以是不完全的,一方面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bounded rationality)有关,另一方面则可能是理性选择的结果(Hart,2001)。例如,即使我们能够完全预测未来即将发生的种种情况,并可以清晰明确地把签约双方所应该遵守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写到条款中,这一完全合约的完成也将付出高昂的成本。在签约成本和收益之间理性权衡的结果是签订一个并不完全的合约。因而,我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观察到的绝大多数合约都是不完全的。
那么,合约不完全会带来什么危害呢?简单来说,由于在合约中无法对未来发生某种情形后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事先进行安排,因此有先期投入而发生沉没成本的一方会被没有相关投入的另一方“敲竹杠”。预期到在合约不完全情况下上述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需要进行先期投入从而发生沉没成本的一方事前的投资激励会下降。我们把专门用于某种特定产品的生产、投入后对其他产品的边际生产率为零,从而沉没的投资称为专用性投资(specif ic investment)。在一定程度上,无论人力资本投资还是物质资本投资都可以理解为“专用性投资”。而“敲竹杠”(hold up problem)则指的是进行专用性投资的一方在事后(投资完成后)可能面临另一方不按合约最初商定的支付进行补偿的机会主义行为。投资方理性预期到事后可能发生的“敲竹杠”行为,事前将降低进行专用性投资的激励。这将造成从社会范围看应该鼓励的专用性投资不足,预期通过专用性投资来实现的帕累托改进无法完成。这构成合约不完全的重要危害。
我们通过在煤矿附近建立“坑口电站”这一实例来进一步说明合约不完全的可能危害。将山西、陕西和内蒙古等内陆产煤大省所产出的煤通过铁路、公路运往东部沿海城市供当地电厂发电使用,运输成本无疑将在煤价(从而最终的电价)中占比很大。但如果将沿海地区的电厂搬迁或者新建到煤矿附近,建立所谓的“坑口电站”,把煤就地转化为电,再通过高压输电线将电输送到沿海地区,则建立在新材料发明和技术进步基础上的上述新的能源传输方式将大大节省运输成本。从整个社会看,建设“坑口电站”与之前通过铁路、公路将煤运输到东部沿海城市供当地电厂发电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然而上述效率改善有时往往并不容易实现。原因是当一个电厂搬迁或新建到煤矿所在地建设“坑口电站”时,就构成了一项专门用于电厂建设的专用性投资。如果电厂和内陆省份的煤矿的合约不完全,进行这项专用性投资的电厂一旦搬迁后将面临煤矿的“敲竹杠”行为。例如,煤矿会以生产成本上升为借口要求提高煤价。而电厂一旦把厂址搬迁过来完成这项专用性投资后,就只能被动接受煤矿的上述机会主义行为。预期到由于合约的不完全,电厂未来将面临煤矿的“敲竹杠”,电厂显然并不情愿进行厂址的搬迁或新建,尽管厂址搬迁或新建从整个社会来看能带来效率的改善。我们看到,合约一方预期到合约另一方事后“敲竹杠”的机会主义行为,其事前进行专用性投资的激励就会不足。因而合约不完全与效率的损失联系在一起。
那么,如何解决由于合约不完全导致的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不足的问题呢?Hart、Grossman和Moore等发展的理论告诉我们,一个可能的思路是进行事先的产权安排。他们的理论因此被称为现代产权理论。我们知道,产权最初是法学中的概念,其含义指的是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不同于产权的法学含义,Hart等发展的现代产权理论赋予了产权新的经济学含义。其一,产权是一种剩余权利。如果对于责任、权利、义务在合约中有明确规定,就应该按照合约进行相应权利的配置;只有当不完全的合约未涉及的情形发生时才涉及上述权利的使用。因此,产权是一种剩余权利,是对不完全合约的补充。其二,产权应同时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方面的内容,需要做到两方面内容的匹配(matching)。这里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固定的合约支付(例如雇员的薪酬、银行贷款的利息等)后剩余的要求权。产权拥有者享有剩余索取权意味着作为最后受益人要承担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因为企业既可能产生盈余,也可能发生亏损。这里的剩余控制权(re sidual right of control)指的是在(不完全)合约中没有特殊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产权所有者同时享有剩余控制权意味着产权所有者对不完全的合约未涉及的情形发生拥有最终的处置权。完整产权安排所要求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意味着产权所有者一方面享有给定范围(剩余)相应的决策权利,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实现承担风险与享有权利的对应。
通过产权安排,由于合约不完全导致的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不足的问题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让我们回到在煤矿附近建立“坑口电站”的例子。如果电厂与煤矿关于厂址搬迁不再通过签订合约(必然是不完全的),而是通过垂直一体化对煤矿进行并购,来拥有对煤矿的产权,则对于未来煤矿出现的任何情形,包括由于生产成本上升导致的煤价上涨,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电厂不再担心未来“敲竹杠”行为的发生,因而有很强的激励进行厂址的搬迁或者新建。我们看到,经过垂直一体化的产权安排后,有助于效率改善的“坑口电站”最终如愿以偿地实现了。产权安排由此成为解决合约不完全导致的效率损失问题的重要途径。
我们看到,对于现代股份公司,投资者像“坑口电站”这一实例中的电厂一样面临专用性投资的问题。只不过前者是决定是否进行厂址搬迁或新建,而后者则要决定是否购买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签订的合约一定是不完全的,因为在决定是否购买该公司股票的一刻,对于企业未来是否发生重要资产重组,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上市公司都无法预期。预期到在投资合约不完全情况下投资者一旦做出投资决策,上市公司未来会敲“投资者”的竹杠(例如,把用来发放股利的累积留存收益用来投资净现值为负的项目,以实现“帝国扩张”的目的),投资者显然并不愿意投资该公司。但如果持有上述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者说所有者,投资者就开始愿意购买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是因为,虽然作为股东需要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在现代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下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表决,做出最终的裁决。而投资者这里作为股东所享有的两种权利恰恰是产权安排中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这意味着通过产权安排使投资者成为股东,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往由于合约不完全导致的投资者投资激励不足的问题。我们看到,正是在上述意义上,现代产权理论成为我国国企改革的理论支撑之一。我国国企改革中正是通过明晰产权使产权所有者在拥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完成产权安排后,现代企业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导致的效率损失问题依然存在,因此仍然需要通过信号传递、信息甄别等激励机制设计来加以解决。因而,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既需要以产权安排作为现代股份公司的基本制度框架,又需要各种治理机制的设计和实施。而对上述两类问题的清晰理解则离不开现代企业理论中对企业“合约各方信息不对称”和“合约是不完全的”这两种基本和重要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