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的理论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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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小结

本章讨论公司治理的内涵和两种重要的研究视角。本章的主要观点是:

第一,现有文献对公司治理内涵的认识存在分歧。一种观点强调诸如公司控制权市场、激励合约设计等治理机制的设计和实施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而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公司控制权的安排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公司治理一方面需要通过产权安排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的激励,以解决合约不完全的问题;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治理机制的设计和实施向经营者提供努力工作的激励,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公司治理因而应该同时包括治理结构(产权安排)和治理机制(各种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与实施)两个层次,以此体现科斯提出的治理作为“权威的分配和实施”的原意。

第三,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其中,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薪酬合约设计、董事会(外部董事)、债务融资等;而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公司治理的法律和政治途径、产品和要素市场竞争、公司控制权市场、声誉市场以及法律外制度等。

第四,由于代理冲突在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和私人信息的存在,代理成本像交易成本一样成为经济学中非常难以度量的范式之一。经验研究中往往通过选择较为接近的代理变量和特定的研究场景来实现对交易成本的度量。

第五,公司治理存在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股东价值最大化视角和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视角。坚持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意味我们可以忽视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但对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权利的保护不是通过控制权的分享,而是借助各种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信贷合约、工会、市场竞争等)来实现的。基于公司治理分层理论(郑志刚,2010),我们主张在治理结构上遵循股东价值最大化原则,而在治理机制上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