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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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立规范

一、独立规范的内涵

独立性是很多职业的内在的特定的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保持独立性非常重要,不是因为法律职业本身需要独立,而是因为达到公正的目的需要独立。独立规范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只能服从法律,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履行职责,免受法律之外的各种干预和压力。独立规范对于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独立规范在司法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法律职业的独立往往与其所在的机构的独立性联系在一起。1995年8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六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的《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特别强调了司法的独立、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意大利的法学家M.卡佩莱蒂教授指出:“司法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只具有一种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项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而无私地解决争端。”[40]除了对于法官独立性的特别要求外,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也都应该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二、独立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具体体现

就职业的独立性而言,对法官的要求特别高。关于法官的独立性,德国学者包尔列举了八个方面:(1)法官必须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法官必须独立于上级机关;(3)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府;(4)法官必须独立于议会;(5)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党;(6)法官必须独立于新闻;(7)法官必须独立于国民的声望;(8)法官必须独立于自我、偏见和激情。[41]很多国家在本国宪法中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意大利《宪法》第101条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0条规定:“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于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律。”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司法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独立的、受尊重的司法机构是在我们的社会中正义所必需的。法官应当参与建立、保持和履行较高的行为准则,并应当身体力行遵守这些准则,从而保持司法操守和独立性。”“法官应尊重或服从法律,并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增进公众对司法的遵守和公正性的信赖的方式行为。”“法官应当信守法律,保持在法律方面的职业能力,法官不应受政党利益和公众议论的影响,也不应惧怕批评。”[42]该司法行为准则中的许多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规定都与保持法官职业的独立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法官法》中明确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法官职业的独立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部分“保障司法公正”中就法官保持职业的独立性方面更是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等等。

独立规范不仅适用于法官,也适用于检察官。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规定:“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行为者,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其职业的荣誉和尊严。”“各国应确保检察官得以在没有任何恐吓、阻碍、侵扰、不正当干预或不合理地承担民事、刑事或其他责任的情况下履行其专业职责。”“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不偏不倚,并避免任何政治、社会、文化、性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有些国家规定检察官拥有酌处职能,在这些国家中,法律或已公布的法规或条例应规定一些准则,增进在检控过程中作出裁决,包括起诉和免予起诉的裁决的公正和连贯性。”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检察官的职业独立性原则。在我国,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的独立最终要通过检察官的独立来实现。我国《检察官法》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也都有关于检察官保持执业独立性的要求的规范。

独立规范同样适用于律师职业。由于律师在执业中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律师的执业对于当事人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因此律师的职业独立性相对于法官的独立性显得不是那么突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执业就没有独立性。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律师在保护其委托人的权利和促进维护正义的事业中,应努力维护受到本国法律和国际法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在任何时候都根据法律和公认的准则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自由和勤奋地采取行动。”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范》就有关于“律师职业独立性”的专节规定,在“代理范围”一节中更是明确指出:“律师代理客户,包括被指定代理,并不意味着建立起一种对客户政治、经济、社会道德观点和活动的认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2001年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7条规定:“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律师执业独立性的要求。

独立规范也适用于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活动本质上是一种证明活动,如果公证员缺乏职业的独立性,就会很容易破坏公证的权威性。关于公证员的独立性,2002年3月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可见,独立规范是公证员非常重要的执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