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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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

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是法律职业伦理的表现形式。法律职业伦理的表现形式除了规范形式外,还包括非规范形式,比如法律职业习惯、传统礼仪等。从规范形式看,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律规范必然要吸收伦理道德规范,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天然关系的结果。伦理道德规范中的核心内容或最高层次的内容往往被法律所吸收,上升为法律规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守的一些伦理规范被纳入到法官的法律义务规范中,比如在《法官法》“义务和权利”一章中就规定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中规定了许多律师义务规范,比如与司法人员关系规范、与当事人关系规范,这些都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除了上述涉及法律职业主体的法律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中,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有规定,比如,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回避、保密等的规定,就是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2.司法解释。这方面主要涉及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当然很多内容也涉及了律师、警察等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的许多内容涉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如有关回避、辩护、审判中立等的规定中就包含大量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这些内容把基本法律中规定的抽象的、原则的和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加以具体化,变得可以操作,这样也就促进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

3.行政法规。这一类规范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部门。比如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中有关律师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

4.部门规章。包括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规章,比如司法部制定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

5.行业规范。目前主要的法律职业大都有自己的行业道德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国公证员协会发布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些行业规范集中反映了法律职业的伦理规范。学习和研究法律职业伦理主要依据这些行业规范。

6.国际公约。这方面主要集中在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有关刑事司法方面的法律文件中,比如《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基本准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这些文件中有大量的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法律职业人员的伦理要求和规范。

7.道德规范。除上述渊源外,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还包括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这方面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其中重要的有中国共产党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2001年10月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其中关于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要求,对于研究和制定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也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