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章程
缘起
学问者一无穷之事业也。其在人类,则与人类相终始;在国民,则与一国相终始;在个人,则与其一身相终始。今之施高等教育专门教育者,不过与以必要之预备,示以未来之途径,使之他日得以深造而已。故东西各国大学,于本科之上更设大学院,以为毕业生研究之地。近岁北京大学亦设研究所。本校成立十有余年,今年即新设大学部,复以地处京师西郊,有交通之便,而无嚣尘之烦,故拟同时设立研究院。良以中国经籍,自汉迄今,注释略具,然因材料之未备与方法之未密,不能不有待于后人之补正。又近世所出古代史料,至为夥颐,亦尚待会通细密之研究。其他人事方面,如历代生活之情状,言语之变迁,风俗之沿革,道德、政治、宗教、学艺之盛衰,自然方面,如川河之迁徙,动植物名实之繁颐,前人虽有纪录,无不需专门分类之研究。至于欧洲学术,新自西来,凡哲理文史诸学,非有精深比较之考究,不足以挹其菁华而定其取舍。要之,学者必致其曲,复观其通,然后足当指导社会昌明文化之任。然此种事业,终非个人及寻常学校之力所能成就,此研究院之设所以不可缓也。本校有鉴于此,因念大学院之成立尚需四五年,乃设立研究院,先开办国学一门,延名师,拓精舍,招海内成学之士,凡国内外大学毕业者,与现任教育事业,或闭户自修,而有相当之学力者,入院肆业,分门研究,冀于世界文化有所贡献。事难责重,所不敢辞,亦本校尽力国家、服务社会之微意也。
章程
一、宗旨 本院以研究高深学术,造成专门人才为宗旨。
二、组织 本院为清华学校之一部,经费及设备,均暂不另划分。清华学校校长总揽本院一切事务。
三、科目 本院拟按照经费及需要情形,逐渐添设各种科目。开办之第一年(民国十四年至十五年)先设国学一科,其内容约为中国语言、历史、文学、哲学等,其目的专在养成下列两项人才:
(一)以著述为毕生事业者。
(二)各种学校之国学教师。
四、教授及讲师
(一)本院聘宏博精深、学有专长之学者数人,为专任教授。常川住院,任教授及指导之事。
(二)对于某种学科素有研究之学者得由本院随时聘为特别讲师。
五、学员
(一)本院于每年七月,考收合格学生若干名,住院研究,其招考规程另定之。
(二)学员之资格如下:
(甲)国内外大学毕业生,或具有相当之程度者。
(乙)各校教员或学术机关服务人员,具有学识及经验者。
(丙)各地自修之士,经史小学等具有根柢者。
附注:清华学校旧制“大一”级毕业生,得学校推荐及专任教授许可者,得为本院特别学员。
(三)投考手续约分二步:第一步报名,听凭审查资格,合格者由本院发给准考证一纸。第二步持此证应考。考题分三部:第一部,经史小学,注重普通学识,用问答题;第二部,作论文一篇;第三部专门科学,分经学、中国史、小学、中国文学、中国哲学、外国语(英文,或德文,或法文)、自然科学(物理学,或化学,或生物学)、普通语言学八门。考生于其中任择三门,作出答案,即为完卷。
(四)学员经取录,须按期到院,常川住宿,屏绝外务,潜心研究,笃志学问,尊礼教授,并不得有逾越行检,妨害本院之行为。
(五)学员研究期限,以一年为率,但遇有研究题目较难,范围较广,而成绩较优者,经教授许可,得续行研究一年或二年。
(六)学员免交学费及宿费,但每学期入学时,应交膳费约三十五元,预存赔偿费五元。此外零用各项,均归自备。
(七)本院设奖学金,每名每年国币一百元,其名额及给与详章另定之。力学之士,研究成绩优越,而能以撰述文字证明者,得此可略补助生活所需。
(八)学员研究期满,其成绩经教授考核,认为合格者,由本院给予证书,其上载明该学员研究期限及题目,并由清华学校校长及教授签字。
六、研究方法
(一)本院略仿旧日书院及英国大学制度:研究之法,注重个人自修,教授专任指导,其分组不以学科,而以教授个人为主,期使学员与教授关系异常密切,而学员在此短时期中,于国学根柢及治学方法,均能确有所获。
(二)本院开学之日,各教授应将其所担任指导之学科范围公布;各学员应与各教授自由谈话,就一己志向兴趣学力之所近,择定研究之题目,限于开学后两星期内,呈报讲师,由其核定备案。核定后,应即随时受教授指导,就此题切实研究,大体不得更改,以免旷时杂鹜[骛]之弊。
(三)教授所担任指导之学科范围,由各教授自定。俾可出其平生治学之心得,就所最专精之科目,自由划分,不嫌重复;同一科目,尽可有教授数位并任指导,各为主张。学员须自由择定教授一位,专从请业,其因题目性质,须同时兼受数位教授指导者亦可为之;但即择定之后,不得更换,以免纷乱。
(四)教授于专从本人请业之学员,应订定时间,常与接谈,考询成绩,指示方法及应读书籍。其学员数人所研究之题目全部或一部相同者,教授可将该学员等同时接见,或在教室举行演讲,均由自定。
(五)除分组指导、专题研究以外,各教授均须为普通演讲,每星期至少一小时。所讲或为国学根柢之经史小学,或治学方法,或本人专门研究之心得。此种普通演讲,凡本院学员,均须到场听受。
(六)特别讲师,专就一定之学科范围演讲一次或多次,学员研究题目与此有关者,均须到场听受。
(七)学员研究成绩,经教授认为确有价值者,亦得由该教授介绍,向本组学员或公众为一次或数次之演讲。
(八)教授讲师之讲稿及著作,又学员研究之成绩,经教授认为确实有价值者,得由本院出版。
(九)教授学员当随时切磋问难,砥砺观摩,俾养成敦厚善良之学风,而受浸润熏陶之效。
(本简章未尽妥善之处俟后随时修正)
《清华周刊》第360期1925年10月20日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一,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75—3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