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华学校大学部暂行章程
注(一)清华学校暂分两部:(甲)留美预备部(旧有),(乙)大学部(新设)。
(二)留美预备部组织及一切章程均按清华学校原有章程办理。
第一章 学制
第一条 本校大学部设普通科、专门科、研究院(以下研究院均简称科)。
第二条 普通科为大学之前二年或三年,以使学生知中国之已往与世界之现状,藉以明了中国在此过渡时代之意义,并鼓励学生使为择业之考虑为宗旨。课程标准另章规定。
第三条 专门科系大学之后二年(或数年),为已选就终身职业或学科之学生作专精之预备而设。由民国十六年起逐渐开办,详细办法另章规定。
第四条 研究院系为研究高深学术而设。先设国学一科,以后按照需要及经费情形添设他科。研究院章程另行规定。
第二章 校长及校长处
第五条 校长总辖全校事务。
第六条 校长处分机要、中文文案、英文文案三部。每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事务员、助理员及书记若干人。其办事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校务会议
第七条 校务会议以下列人员组织之:
校长(主席)、普通科主任、专门科主任或筹备主任、研究院主任、大学部任课之教授互选四人、由校长选派之教授或职员二人。(附注:在民国十五年至十六年终了时,如校务会议认为必要时得更改会员名额。)
第八条 任期
由大学部互选之教授四人,其任期如下:
第一年选出之四人中二人任期一年,其余二人任期二年(任期以抽签法定之),第一年后每年选出二人,其任期均为二年。
由校长选派之会员任期一年。
第九条 校务会议之职权系拟定下列各事,拟定后由校长呈外交部核准施行。
(甲)教育方针。
(乙)每年之预算并经费之支配。
(丙)建筑及设备之计划。
(丁)教授以上教席上设置及各教席之人选。
附注:(一)每一教席之人选应专设一委员会决定之,该临时委员会以校长该科主任及由校务会议推举之教授三人组织之。(二)该临时委员会除讨论校务会议所提出之人外,并得讨论其他合格候补人。(三)该委员会对于人选有最后决定之权。
(戊)出版事件。
(己)大学推广等事。
(庚)民国十七年以后大学之组织。
第四章 教务会议
第十条 大学部普通科、专门科、研究院各设教务会议。
第十一条 各教务会议以下列之会员组织之。
(甲)本科主任(主席)及副主任。
(乙)本科教授。
(丙)注册部主任、课外作业部主任、图书馆主任、学监及校医,如讨论及该管事项时,得列席并有发言及表决权。
(丁)校长、他科主任可随时列席,但均不参与表决。
(戊)本科教员可列席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均为永久会员。
第十三条 教务会议之职权系审定下列各事,审定后呈校长核准施行。
(甲)课程。
(乙)招收。
(丙)升学毕业及证书之授与。
(丁)奖金及免费额之规定。
(戊)图书仪器之购置。
(己)学生训育问题。
(庚)学生课外作业。
(辛)其他关于本科教育事件。
第五章 事务会议
第十四条 事务会议以下列之会员组织之:
(甲)校长(主席)。
(乙)各部主任。
(丙)各科主任如讨论及该管事项时得列席,并有发言及表决权。
(丁)各部副主任可列席,无表决权;但各该部主任缺席时,副主任得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均为永久会员。
第十六条 事务会议之职权系审议下列事项:
(甲)行政上应改良事项。
(乙)各部之互助及协作。
(丙)事务员、助理员及书记之任免。
第六章 行政组织
第十七条 本校大学部普通科、专门科、研究院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事务员、助理员、书记若干人分掌各科事务。
第十八条 本校注册部、庶务部、会计部、图书馆、医院、同学干事部、课外作业部、学监部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事务员、助理员、书记若干人分掌各部事务,其细则另章定之。(校长办事分部已见第二章第六条。)
第十九条 各科及各部职员由校长照章任用之。
第七章 附则
第廿条 本章程经教授五人以上之提议,校务会议四分之三之同意,得由校长陈请外交部增删修改。
第廿一条 本章程有效期间定为三年。
第廿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实行。
注:本章程已于民国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由外交部批准试办。
《清华周刊》第358期1925年4月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一,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2—3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