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政策与监管环境
1.2.1 国际监管制度改革日益深化
从国际范围内来看,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开始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深刻反思,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新一轮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金融危机之后,强化国际监管协作成为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最突出的变化之一。2009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开始着手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2010年,IAIS推出了一系列新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监管原则和指引性文件,从而建立起了一套国际保险监管协作的基本框架。同时,为增强保险公司的防风险、抗风险能力,各国政府也积极推动各自保险监管制度的变革。这期间,美国完成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Solvency Modernization Initiative, SMI);欧盟正在执行偿付能力Ⅱ监管标准;中国则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可以看到的是,随着国际监管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未来各国在保险领域的监管交流将更加频繁,而各国监管的标准也会朝着日益趋同的方向发展。对国际监管体系改革的认识和主动适应,将是中资保险公司国际化发展道路上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专栏1 国际保险监管框架简介
一、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
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以下简称“共同框架”)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为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而制定的面向跨国保险集团的监管体系。2010年开始,IAIS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共同框架”的文件,“共同框架”是在2003年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的保险集团监管及一系列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共同框架”本身也是对原有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有效补充。“共同框架”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监测国际保险集团的结构、业务和内部交易等,对集团范围内的整体风险和全部活动进行评估。其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1)适用范围:“共同框架”将适用于IAIS所界定的“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nternationally Active Insurance Group, IAIG)。(2)集团结构和业务:“共同框架”将对集团内所有法人实体的法律、组织和管理架构,集团业务活动,集团内部交易等进行评估。(3)定量和定性的要求:“共同框架”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方法,分别制定监管框架与内容,在财务报告、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保险集团进行监管。(4)监管合作和配合:“共同框架”试图解决“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监管协调问题,建立可能的监管合作方式。(5)规则实施方式:“共同框架”具体的实施方式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自动适用制,“共同框架”将自动适用于所有IAIS成员国家或地区,但对某些国家或地区(需符合一定条件)可设定过渡期;另一种是核准加入机制,每一个IAIS成员国需证明其具备实施“共同框架”的先决条件和必要条件,才可以成为“共同框架”的实施成员。
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官网链接http://www.iaisweb.org/home。
二、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
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NAIC)启动的旨在对原有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 Capital, RBC)模式进行完善和改进的项目。其目的是建立与国内国际市场变化相适应的偿付能力框架。从内容上来说,SMI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资本标准:SMI改善了RBC公式中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性。(2)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SMI对公司治理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在原有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入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额外规定。(3)集团监管:SMI修订了RBC体系中集团监管方面的内容,强化了监管机构的权力。(4)法定会计和财务报告:SMI对原有的会计准则进行了革新和改进。(5)再保险:SMI希望通过改革再保险监管法规达到促进跨境再保险交易,提高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力,降低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等目的。
附: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官网链接http://www.naic.org。
1.2.2 中国保险业“新国十条”正式推出
2014年8月,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对新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加快建设世界保险强国的战略目标。“新国十条”同时提出到2020年中国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的发展目标。“新国十条”的提出对于中资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国十条”从战略层面强调了保险行业在社会发展当中的重要地位。“新国十条”提出要将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在个人和家庭保障计划、企业保障计划及社会保险等层面全方位强调商业保险的作用。同时提到要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风险防范和损失补偿中的作用,未来将大力发展再保险及促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
其次,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进一步放宽对另类投资的限制,保险投资收益率中枢稳步提升。“新国十条”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基建、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化建设,近两年以债权投资计划为代表的另类投资发展迅速。未来险资另类投资比重的进一步拉升将稳步提高保险投资收益率中枢。
最后,“新国十条”的出台对于中资保险公司进一步推进其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国十条”提出深化保险业改革,进一步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新国十条”指出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为中国越来越多的境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境外市场,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引导外资保险公司将先进经验和技术植入中国市场。同时,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1.2.3 “偿二代”体系正式实施
中国保监会在2012年年初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简称“偿二代”),提出要用3~5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本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经过4年时间的努力,2016年年初,“偿二代”正式实施,保险公司只向保监会报送“偿二代”报告,停止报送“偿一代”报告。“偿二代”的实施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将全面实行“风险导向”新制度,实现质变。
“偿二代”选择性地借鉴了在国际保险监管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和巴塞尔协议Ⅲ,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求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其中“三支柱”为框架的核心部分(见表1-1)。
表1-1 “偿二代”体系三支柱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www.circ.gov.cn。
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对应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第1—9号规则,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对应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第10—12号规则,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对应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第13—15号规则,是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三支柱框架体系复合国际资本监管的改革趋势,与国际上其他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可对话、可比较、可互认。在监管标准制定中采用的风险计量方法、资本分级模式、信息披露要求等,也充分吸收了国际监管的成熟经验。
从中资保险国际化的角度来说,“偿二代”政策的正式实施,一方面使得中国保险业风险监管体系日渐与国际接轨,有助于减少中资保险公司国际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因监管不同而造成的障碍;另一方面也强化了中资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有助于中资保险公司应对国际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冲击。同时,“偿二代”中投资性不动产的风险因子有所减少,这也将对中资保险资金投资境外不动产资产产生推动作用。
在提高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水平方面,“偿二代”政策要求中国保险市场在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前提和基础上,赋予保险市场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中国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参与国际保险市场业务,更充分地吸收国际保险市场收益,增强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