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材编写暂行办法
(1956年1月18日印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教育部(以下简称高等教育部、教育部)为了组织学校教师在学习苏联高等学校教材基础上,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编写切合我国高等学校用的教材,以保证教学需要、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暂行方法。
二、一般高等学校教材由高等教育部负责组织编写,高等师范学校教材,由教育部负责组织编写,高等医药学校和高等艺术学校的教材,分别由卫生部和文化部组织编写,必要时约请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协助。
三、高等学校教材分为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两类,一般按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分别组织编写。凡适合教学要求,内容适合于作为讲课课本用的,可批准为教科书;不适合作为教科书,但内容有教学参考价值的,可批准为教学参考书。目前编写教科书的条件不足的课程,可适当地组织编写一部分试用教材。
一般高等学校的教科书(包括试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应由高等教育部批准。高等师范学校的教科书(包括试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应由教育部批准,但目前高等医药学校和高等艺术学校的教科书(包括试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暂分别由卫生部和文化部审查批准,其他各业务部门所组织编写的教学参考书暂分别由各该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均通知高等教育部。
初出版的教科书一般先准予试用,试用结果良好时,再批准作为正式教科书。
四、经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或其他业务部门规定编写教材的教师,可将编写教材所需的时间列入自己的工作日内。必要时经学校同意,可以减免教学工作量。
五、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的编写教材计划确定后,将所组织编写的教材名称、编者姓名等通知有关出版社,出版社即与约定的编者签订约稿合同,并与编者密切联系,协助编者解决编写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决定出版时,另签订出版合同。凡约定的编者应提高内容提要、估计字数、交稿日期等,作出计划,报直接领导的部门并抄致高等教育部。
六、编者按计划完稿时,应将稿件按本办法的规定先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委托评阅人或组织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征求出版社的意见。按审查结果,分别批准作为教科书、试用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交出版社加工出版;如审查后认为不适合于作教材时,出版社可以分别跟据具体情形,或作一般书籍出版,或退回编者修改。
七、为使稿件易于整理付排,其文字、格式均应按照出版社的要求办理。名词术语应尽可能采用中国科学院编译局编订的统一名词,以求得一致。
八、高等学校教科书(包括试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的稿费与审查除均由出版社按照稿费标准支付,高等教育部对教材质量特别优良的编者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订。
凡集体编写的教材其稿费分配办法由编者协商决定,编者与出版社签订约稿合同时,由出版社支付一部分稿费。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有未尽之处,当随时修正。
(根据高等教育部文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