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居家养老的理论基础
居家养老的发展基于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同时也体现福利的提供与分配原则。居家养老模式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不同的理论从各自角度阐释了居家养老产生的根源和合理性。
一、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养老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指出,养老服务的完善需要依靠国家、市场、家庭和第三方组织的协调运作,居家养老服务的产生体现了福利主体多元的特点,其发展需要各主体明确分工,协调发展。
福利多元主义(Welfare Pluralism,又称混合福利经济,the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的概念起源于1978年英国《沃尔芬得的志愿组织的未来报告》。1986年,罗斯(Rose)提出社会总福利公式:TWS=H+M+S(TWS,社会总福利;H,家庭提供的福利;M,市场提供的福利;S,国家提供的福利),指出国家是福利的主要提供者,但不是唯一提供者;市场也是福利的来源,个人和家庭通过市场购买福利;从历史角度看,不同文化背景下,家庭都是福利的基本提供者。国家、市场和家庭任何一方单独成为福利提供者都存在巨大弊端,需要三者的互相补充,扬长避短。在福利三分法的基础上,伊娃斯与欧克(Evers & Olk)于1996年提出了四分法,增加了民间社会,认为民间社会可在不同层次上,在基于不同理念上的政府、市场和社区之间建立联系纽带。约翰逊(Johnson)也主张四分法,在市场、国家和家庭的基础上加入了志愿组织,认为志愿组织等非正式组织在福利的提供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对于居家养老的主要贡献是明确福利提供主体,传统的家庭养老福利主要来源于家庭,在“四二一”家庭结构模型下有巨大的缺陷,完全依靠国家养老,在现阶段以及在较长期范围内不切实际,根据福利多元理论,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个人/家庭、市场和国家三方在居家养老模式下各自发挥功能,家庭为居家养老的基础,市场提供养老产业服务,国家为居家养老制定政策和提供支持,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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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三角
1988年,德国学者伊娃斯(Evers)在罗斯的研究基础上,提出福利三角(welfare triangle)的研究范式,将福利三角分析框架放在文化、经济和政治背景下,且把三角中的三方具体化为相应的组织、价值和社会成员关系。市场对应的正式组织,体现的价值是选择和民主,社会成员作为行动者建立的是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国家对应的是公共组织,体现的价值是平等和保障,社会成员作为行动者建立的是与国家的关系。家庭则对应非正式或者私人的组织,体现的价值是团结和共有,社会成员作为行动者建立的是与社会的关系。在福利三角中,市场提供的是就业福利,个人努力和家庭保障是非正规福利的核心,国家则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将社会资源再分配。
二、公民养老权利理论
人类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各种社会关系。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是价值关系和利益关系,存在着一方面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的价值回报。权利和义务在社会关系中就是价值回报和价值付出的双方,即当一方享受着权利时,必然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养老权利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在世界范围内已通过法律和实践得到共识。公民养老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社会和家庭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第4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因此,公民养老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是每位公民在年老时所享有的权利。
公民养老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来讲,公民养老权是指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事业组织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有退休权利,有权得到国家和社会对其生活的保障。广义上来讲,是指所有公民在达到劳动义务解除年龄,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的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和家庭赡养权,主要包括生活保障权、健康保障权、参与社会发展权和精神慰藉权。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精神慰藉权日渐得到重视。
三、相互作用理论
随着年龄的增长、角色的改变、社会活动层面的变化,老年人呈现出独特的心理特点,是养老服务过程中不容忽视的层面。相互作用理论和活动理论提示维持老年人一定程度的社会交往,建立良好养老环境的重要性。
相互作用理论(interaction theory)探讨环境、个体及其相互作用对个体发展的影响,主要学派有象征性相互作用理论、符号互动理论和社会损害理论。随着年龄增长,个体的角色发生改变,社会参与范围与程度也随之变化。
象征性相互作用理论提示倡导尊老、爱老、养老氛围的重要性,以及建设有利于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社会环境对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符号互动理论认为自我认识源于交往模式,老龄化本身并不会引起个体对自身的态度变化,而是社会对老龄的态度使得老年人的自身认识发生改变,即老年人通过社会对自己的评价、态度来思考自己。若老年人在与原工作单位、家庭的互动中出现问题,得到老来无用的信息,则很容易形成负向自我概念,不利于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社会损害理论指已有心理问题的个体所产生的消极反馈,这种循环一旦形成,便会强化无能、无用意识,引起更多的问题。一旦老年人在自我概念中认为老来无用,各种其所不能完成的事情都会强化这种观念,不利于积极老化。
相互作用理论给居家养老模式的启示是多方面、多维度的。首先,居家养老的平台建设,不仅包括失能老年人的居家照料,更重要的是要建设帮助老年人健康和积极老化的社区环境,包括物理环境建设和精神环境倡导;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管理中,要重视服务态度,强调与老年人互动过程中的积极心态与影响,让老年人感受到自身的价值;在家庭层面,继续弘扬孝的文化,促进家庭成员与老年人的沟通。
四、活动理论
活动理论(activity theory)认为老年人应该尽可能多地参与社会活动,用新的角色取代因退休或丧偶等失去的角色。活动理论基于四个假设:①老年人失去的角色越多,参与的活动越少。②老年人的自我认知需要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和证实。③老年人自我认知的稳定性源于角色的稳定性。④自我认知越清楚,生活满足程度越高。从该理论假设的逻辑来看,生活满足程度来源于自我认知,自我认知来源于新角色,新角色来源于社会活动参与。因此,要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满足程度,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老年人的角色转换主要包括:①从工作角色到家庭角色,尤其是在工作中担任一定职务的人,习惯于工作环境中的等级制度,回归家庭后,仍将工作角色延续,出现角色转换障碍。②劳动角色转换为被供养角色,容易使老年人产生失落感。要使老年人顺利实现角色转换,可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寻找新的角色,重新认识自我。居家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参与社会的平台,同时提供各种专业化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心理支持,帮助其适应角色变化。
五、血亲价值理论
我国自古以孝为贵,多以血缘关系为主要依据建立人际脉络。传统的观念影响了老年人养老方式的选择,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与国外的各种思想交流增多,西方文化也冲击着我国的传统文化。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既要尊重传统,又要了解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
血亲(consanguinity)是指人与人具有共同祖先的关系,主要包括因为血缘(生育)和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价值理论使用血亲价值观来解释家庭代与代之间养老的理论。在血亲价值观的影响下,我国老年人在选择外在资源的过程中,行为上表现为五个特点:①网络中的血亲核心性,血亲关系的远近是选择资源先后的重要标尺,优先选择与自己血缘关系近的。②心理中的血缘偏执性,在人际关系处理上,老年人通常由对血亲关系的认同具有偏执性,婆媳矛盾是典型的血缘偏执心理影响的结果。③关系中的血缘扩展性,在血亲核心原则的基础上,老年人会在血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适当地选择一些非血缘关系资源,延伸血缘关系和血缘资源。④目标中的需求综合性,老年人通常多种需求并存,为满足其需求,老年人将亲属照料作为选择重点。⑤交往中的伦理交换性,老年人的人际交往中,伦理原则是资源流动的基本依据。
血亲价值理论体现了我国老年人家庭养老的文化背景,居家养老基于家庭养老,尊重老年人的选择倾向,是适合我国老年人特点的养老模式。然而,随着家庭结构倒金字塔的形成,家庭照顾老年人的资源不足,势必拓展外部资源。居家养老体系建设中,以维系家庭养老为出发点,需要强化社会助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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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价值观三要素
第一个要素,血亲关系。相对于人际关系中的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血亲关系具有天然性、终生性和认同性的特点。天然性是指血亲关系的不可选择、不可回避;终生性是指血亲关系的不可改变,与生命共存;认同性是指血亲关系中彼此之间具有的一种潜在认同感。
第二个要素,价值判断。血亲关系的价值判断倾向于非经济标准,如责任、理念、期望等。
第三个要素,观念定式。血亲价值观是人们对血亲关系以及围绕这种关系所形成的一种看法。这种看法会影响、制约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根据血亲价值标准选择行为的方向、程度和方式。
六、孝理论
我国传统的养老理论是以“孝”为核心的体系,孝是最为基础的道德范畴。目前,孝有三层含义:①孝顺,即善事父母。②尊长死后在一定时期内遵守的礼俗。③丧服,即穿孝、戴孝。善事父母即奉养老年人,在儒家思想中,不仅要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需求,还要在精神和感情上尊重老年人,要把尊老爱老当作社会文明进步的事业,政府在赡养老人过程中承担重要职责。孝文化的源远流长是老年人养老离不开“家”的重要原因,是居家养老中“家”的最初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孝”的内涵与方式将会随着“家”的升级而得到拓展和延伸。“孝”不是表面上对老年人的不离不弃,形式上的毕恭毕敬,而是为老年人提供科学而人性化的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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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孝文化历史
一般认为,孝道形成于先秦时期。孝的原始意义是人们为祈求平安而进行的一种尊祖敬宗的祭祀活动,并没有伦理内涵。到西周时期,对祖先的祭祀虔诚且隆重,增添了对祖先的敬仰和追念,同时孝的观念增加了奉养父母的新意义。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人们对自然认识的增加,各种对祖先的祭祀活动开始简化,开始确立“一夫百亩”授田制基础上的家庭形态。自此,赡养父母成为家庭血亲关系间的基本义务,善事父母成为当时孝文化的核心内容。孔子、孟子在思想理论中丰富和发展了孝文化的内涵,初步形成了孝道的理论体系。到汉代,孝的思想和理论得到了重大发展,确立了“以孝治国”的理念,以及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学说,使孝与忠一起构成社会道德体系的核心。唐代以后,孝被列入刑律范围,通过法律推行。宋至明清时代,孝道被认为是专一的、绝对的,子女孝顺父母天经地义、不可违抗,孝成为君主独裁、父权专制的工具。近代,随着各种民主、自由思想的引进,逐渐打破了愚孝文化,建立起了新型的孝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