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外贸检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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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 纺织标准概述

【学习目标】

1.了解纺织标准基本知识。

2.能阅读纺织标准。

3.会使用纺织标准。

任务1-1 纺织标准及纺织标准化

一、纺织标准及纺织标准化的定义

纺织标准是指以纺织科学技术和纺织生产实践为基础制定的、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发布的关于纺织生产技术的各项统一规定。纺织标准是纺织工业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化纺织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纺织标准是衡量纺织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统一尺度,它为提高产品质量指明努力方向,为企业质量管理和考核提供依据,又为合理利用原材料创造条件。

以制定、贯彻和修订统一的纺织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部活动,称为纺织标准化。纺织标准化是纺织工业的一项综合性基础工作,对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专业化生产,节约原材料,保障安全,扩大国际贸易,提高经济效益都有重要的作用。

1.纺织标准的表现形式 纺织标准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仅以文字表达,称为标准文件;另一种是以实物标准为主,并附文字说明称为标准样品,简称标样,如棉花分级标样、羊毛标样、纱线条干样照、色牢度褪色和沾色分级样卡等。

2.纺织标准的分类

(1)按批准机构的级别分类。纺织标准按批准机构的级别分为企业标准(或事业标准)、专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国际标准等。

①企业标准(或事业标准),是由企业(或事业)或其上级批准发布的适用于企业(或事业)内部的标准。

②专业标准是根据专业范围统一的需要,由专业主管机构或专业标准化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

③行业标准是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批准发布的标准。

④国家标准是由被承认的国家标准化组织(官方的或被授权的非官方或半官方的)批准发布的标准。

⑤区域标准是由世界某一区域标准化团体通过的标准。

⑥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的标准,也包括参与标准化活动的国际团体通过的标准,其目的是便于成员国之间进行贸易和情报交流。

中国和东欧国家纺织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欧美和日本等国,纺织标准一般分为两级,即国家标准和公司标准(即企业标准);在日本还有一些团体标准,即专业标准。

(2)按纺织标准性质分类。纺织标准按其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两种。

(3)按纺织技术标准分类。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纺织标准大多为技术标准,按其内容可分为纺织基础标准和纺织产品标准。

①纺织基础标准。纺织基础标准包括基础性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

基础性技术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标准化对象的共性因素所做的统一规定。包括名词术语、图形、符号、代号及通用性法则等内容。它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制定其他技术标准的依据和基础,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检测方法标准是对产品结构、性能、质量的检测方法所做的规定。包括对检测的类别、原理、取样、操作、精度要求及使用的仪器设备、条件等所做的规定。

②纺织产品标准。纺织产品标准是对纺织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评定规则、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储运等所做的规定。纺织产品标准是纺织产品生产、检验、验收、商贸交易的技术依据。

二、中国纺织标准

1.中国纺织标准的范围 中国纺织原料和纺织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内容广泛,范围涉及棉、麻、毛、丝等天然纤维和黏胶纤维、黏胶人造长丝等化学纤维原料;毛条、各种纱线、各种布和织品、毛毯、毡制品、地毯、麻袋、针织成衣、帘子布、毛巾、床单、袜子、各种绳带、渔网等产品;以及关于命名、编号、分类、组织规格、技术要求、技术条件、分等分级规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沾色样卡、褪色样卡、包装、标志、验收规则等。纺织器材标准范围涉及木管、木锭、筒子、纸管、塑料管、梭子、综框、钢筘、条筒、印花滚筒、针布、胶圈、胶管、钢丝综、停经片等。纺织机械标准范围涉及各种纺、织、染机械,以及计量泵、喷丝头、锭子、罗拉等辅助机械和零部件,内容包括定义、术语、规格、等级及代号、组成及种类、参数系列、尺寸、一般公差、统一规定、铭牌、涂色、质量标准、技术条件等。

2.中国标准代号 中国国家标准用统一的代号“GB”,即国标二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其中内部标准代号为“GBn”。编号是采用顺序号加年代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中间加一字线分开。如GB 2—2009,代表第2号国家标准,2009年批准发布。完整的标准编号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

国家标准编号为:

纺织行业标准编号为:

标准由一般部分、技术部分、补充部分等构成。

一般部分由标准名称、范围(主要说明内容范围、适用领域)、引用标准(主要说明引用其他标准文件的编号和名称)三部分组成。

技术部分包括定义、符号和缩略语、要求、抽样、试验方法、分类与命名、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标准附录等方面。

补充部分主要由提示的附录、脚注、正文中的注释、表注和图注四部分组成。

三、国际纺织标准

世界主要国家标准代号见表1-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成立于1947年,中国是发起国之一。国际标准的代号为“ISO”,编号采用顺序号加年代号,如ISO 6348—1980,即代表第6348号国际标准,是1980年批准颁布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文件还有国际标准推荐书(ISO/R)、建议草案(DP)、国际标准草案(DIS)、国际标准修订草案(DRS)、技术报告(TR)、技术报告草案(DTR)、数据草案(DT)、国际标准补充草案(DAD)及国际标准修改草案(DAM)等。

表1-1 世界主要国家标准代号

任务1-2 纺织品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外贸易和保护国家利益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技术法规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北美、欧盟和日本等是世界上技术法规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是我国纺织品的主要出口地,了解国内外纺织品的技术法规对我国纺织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纺织品技术法规

1.中国纺织品基本技术法规 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涉及由天然或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的服装用或装饰用纺织产品,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提出了最基本的5项要求,包括pH、甲醛含量、色牢度、禁用偶氮染料和异味,所有在中国销售的被列入适用范围的纺织产品均必须执行该标准。GB 18401—2010标准于2011年1月14日通过,主要变更有婴幼儿的年龄由24个月改为36个月;致癌芳香胺清单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的考核,测定按照GB/T 23344—2009《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执行;安全技术类别B类的pH由4.0~7.5改为4.0~8.5;产品分类由A类、B类和C类代号改为直接以文字描述分类;安全技术类别则分为A类、B类和C类;异味检测改为:应有2人独立检测,并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如果2人检测结果不一致,则增加1人检测,最终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检测结果。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适用范围。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包括内销产品和进口产品。对于出口产品,该规范规定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而不强调必须强制执行该标准。产业用纺织产品,由于在使用中不涉及与人体皮肤的长期接触,故不列入该强制标准的监控范围。医用类纺织产品和毛绒类玩具,由于已有专门的强制性标准的规范,也不列入该规范的适用范围。

(2)术语和定义。鉴于该技术规范具有强制执行的法规属性,为防止歧义和理解上的偏差,该规范对部分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定义不适用于该规范之外的其他标准文件。

(3)产品分类。该规范将所有列入控制范围的产品按最终用途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并给出了三种类型产品的典型示例,见表1-2。

①婴幼儿纺织产品。是指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如尿布、内衣、围嘴、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等。

②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如内衣、衬衣、裙子、裤子、袜子、床单、被套、毛巾、泳衣、帽子等。

③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如外衣、裙子、裤子、窗帘、墙布等。

由于不同产品的最终用途各不相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因而,根据用途对产品进行分类,并做不同的规定是必需的。

GB 18401—2010标准规定婴幼儿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上标注“婴幼儿产品”字样。

表1-2 纺织产品分类示例

(4)技术要求。该规范对纺织产品提出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1-3。强制性监控内容共有五大项:甲醛含量、pH、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要求程度分为A类、B类和C类。

表1-3 GB 18401—2010技术要求

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至少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类至少符合C类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5)试验方法。该规范所列出的五个大类共9个检测项目中,除了异味一项没有测试方法、标准之外,其余的试验全部套用现有的国家标准。从“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可以发现,所有被引用的标准均未注明日期,这意味着相关的试验均需采用最新版本的标准。

(6)检验规则。从每批样品中按品种、颜色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每个品种按不同颜色各抽取1个样品;布匹取样至少距端头2m,样品尺寸为长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宽,服装或其他制品的取样数量应满足试验需要;取样后应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测试结果应根据产品的类型对照相应要求进行评定。如果所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7)关于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由于该规范属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因此其具体的执行机制也成为该标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严格执行该技术规范。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进口及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

2.纤维成分标签法规 对纤维成分的标志,在强制性标准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中引用了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中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许偏差以及标志符合性的判定并给出了纺织纤维含量的表示示例。

3.护理标签法规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并且规定要按图形符号标准GB/T 8685—2008来表述洗涤方法。GB/T 8685—2008《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修改采用ISO 3758—2005《纺织品 使用符号的维护标签规范》,并参考了2008年对ISO 3758—2005的最新修订草案的内容,包括水洗、漂白、干燥和熨烫的家庭维护方法,也包括干洗和湿洗的专业纺织品维护方法,但不包括工业洗涤。

4.有毒有害物质法规 国家强制标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涉及由天然或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的服装用或装饰用纺织产品,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提出了最基本的5项要求,包括pH、甲醛含量、色牢度、禁用偶氮染料和异味,所有在中国销售的被列入适用范围的纺织产品均必须执行该标准。

5.燃烧性法规 我国与纺织品燃烧性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有GB 8965.1—2009《防护服装

阻燃防护 第1部分:阻燃服》、GB 8965.2—2009《防护服装 阻燃防护 第2部分:焊接服》、GB 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A 504—2004《阻燃装饰织物》、GB/T 17591—2006《阻燃织物》。

6.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该技术规范发布于2015年5月26日,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渡期为2年。

(1)适用范围。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不适用于布艺毛绒类玩具、布艺工艺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伞、地毯、专业运动服等产品。

(2)产品分类。婴幼儿纺织产品: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

儿童纺织产品: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以上,155cm及以下女童或160cm及以下男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儿童纺织产品。其中,130cm及以下儿童穿着的服装,可作为7岁以下儿童服装。

(3)安全技术类别。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分为A类、B类和C类,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类别与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的安全技术类别一一对应。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

(4)标识标注要求。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婴幼儿纺织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GB 31701标准的编号及“婴幼儿用品”。儿童纺织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GB 31701标准的编号及符合的安全技术类别。

(5)基本安全技术要求。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织物除应符合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外,还规定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耐湿摩擦、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燃烧性能、填充物的要求和附件的要求应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类别要求,见表1-4。

表1-4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①湿摩擦色牢度。由于婴幼儿和儿童的皮肤比较娇嫩,婴童用纺织品对湿摩擦牢度要求较高。

②重金属。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重金属铅含量≤90mg/kg、镉≤100mg/kg,仅考核A类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指标为铅、镉总量占涂层或涂料质量的比值。表1-5为各相关标准有关重金属的考核要求。

③邻苯二甲酸酯。邻苯二甲酸酯是一种使用最广泛,性能好又廉价的PVC增塑剂,俗称增塑剂,对环境有污染,对人体存在潜在的危害。考虑到婴幼儿容易将各种物品放进口中,欧美国家都有法令或技术法规对此进行限制。表1-6 是我国儿童纺织品标准中对邻苯二甲酸酯的要求。

表1-5 儿童纺织品相关标准中对重金属的考核要求

表1-6 我国儿童纺织品标准中对邻苯二甲酸酯的要求

续表

④燃烧性能。燃烧性能是指织物在空气中燃烧的状态和所表现出来的物理化学性能。婴幼儿纺织产品一般都使用柔软的纯棉织物,着火点(燃点)低,但GB 31701—2015标准仅考核燃烧性能,而不是阻燃性能,一般织物都能达到。

GB 31701—2015标准规定婴幼儿纺织产品不建议进行阻燃处理。如果进行阻燃处理,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⑤填充物的要求。GB 31701—2015标准规定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纤维类和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 18401—2010标准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T 17685—2003《羽绒羽毛》中微生物技术指标的要求,见表1-7。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术要求需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⑥附件的要求。GB 31701标准分别对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和7岁及以上儿童服装的头颈部绳带、肩带、固着的腰部绳带、袖口处绳带、背部绳带、底边处绳带做了相应规定。

为了保证婴幼儿及儿童的安全,需对附件的抗拉强力进行考核。GB 31701—2015标准要求婴幼儿产品上,不宜使用≤3mm的附件,要求参照英国BS 7907—2007(R2012)《促进儿童服装机械安全的设计和生产规范》,对附件的抗拉强力分档规定了具体指标。

表1-7 儿童纺织品标准对填充物的要求

对于≤3mm以下或无法夹持(无法检测)的附件,考核洗后外观变化。有轻微变化(附件有轻微、可见的松动)、有明显变化(附件或者织物明显损坏)、完全脱离(附件从织物上完全脱离)这三种情况判定为不合格。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附件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锐利的附件在婴童服用过程中容易划伤婴童,因此被禁止使用。

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应符合GB 31701—2015标准的规定。绳带包括以各种纺织或非纺织材料制成的、带有或不带有装饰物的绳索、拉带、带绊等。

⑦其他要求。GB 31701—2015标准还要求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属针等锐利物,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对于缝制在可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技术法规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技术法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欧盟的技术法规,二是各成员国自己制定的技术法规。

1.纤维成分标签法规 欧盟关于纤维成分标签的法规为第96/74/EC号指令,该指令制定了一套总则,规定必须在纺织品标签上列明纤维含量,符合指令规定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指令并设立检查制度,检验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是否与所提供的资料相符。

2011年年底,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新的纤维名称法规1007/2011/EU,宣布从2012年5月起新的法规将取代纤维名称以及纤维成分的有关指令(2008/121/EC、96/73/EC以及73/44/ EEC)。纤维名称规定的法律地位由指令升级为法规,按照欧盟的规定,各成员国不再需要将其转换成国内法规,而是直接采用实施。新的纤维名称法规于2012年5月8日起正式生效。

2.纺织品护理标签法规 欧盟指令中未对纺织品护理标签做出相关规定,但欧盟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结合已有的洗涤及护理标签,整理制定了一套统一的洗涤及护理标签标准收录在ISO体系下,名称为ISO 3758—2012《纺织品 使用符号的维护标签规范》(Textiles--Care labeling Code Using Symbols)。该体系所用的洗涤及护理符号已注册为国际商标,由国际纺织品洗涤及护理标签协会统一管理,并在其成员国中使用。

ISO负责制定护理标签标准的是ISO/TC 38纺织品技术委员会的第二分技术委员会(TC 38/SC 2,即清洗、整理和耐水性测试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和日本工业标准委员会(JISC)承担。

3.有毒有害物质法规

(1)欧盟。

①REACH法规。2006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发布第1907/2006(EC)号法令,正式公布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决定建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第1999/45/EC号指令,确认分步废止第793/93/EC号欧盟理事会法规、第1488/94(EC)号欧盟委员会法规、第76/769/EEC号欧盟理事会指令及第91/155/ EEC、第93/67/EEC、第93/105/EC和第2000/21/EC号欧盟委员会指令。

自2006年12月欧盟的REACH法规获得通过并发布以来,有关REACH法规的补充和修订就一直进行着。其中,最引人关注的焦点是REACH法规的附件XVI(需授权的物质清单)和附件XVII(对某些危险物质、制剂和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限制)。

关于附件XIV(需授权的物质清单),REACH法规规定,被纳入需授权使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应满足4个基本条件:按CLP法规的规定属于CMR(高度关注物质)、PBT(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有毒性的物质)、vPvB(强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和有毒性的物质)分类标准的物质及相近物质;由于技术和经济上的原因目前尚无法被替代,且为保证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而证明其使用是合理的;可以确保使用风险得到合理的控制;授权将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些物质逐渐可被适用的、经济和技术上可行的替代物质或替代技术来取代。

关于附件XVII,REACH法规规定,被列入的化学物质应满足3个基本条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按分类标准属于1类和2类致癌、致基因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即CMR物质;在未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

2009年1月14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发布意见征询公告,将15种候选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中的7种物质作为首批物质,建议列入REACH法规的附件XIV作为需授权使用的物质。

截至2015年12月17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式发布REACH法规第14批SVHC,新增加了5项新物质,SVHC共计168项物质。

②2002/61/EC指令。2002年9月11日,欧盟发布指令2002/61/EC,规定在纺织品和皮革上禁止使用经还原可裂解释放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22种)的偶氮染料。该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03年9月11日起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实施。

③欧盟其他法规。欧盟理事会条例880/92:欧共体生态标签法颁发程序;欧盟理事会关于禁止在市场上使用的某些危险物质的使用指令76/769/EEC及76/769/EEC的修正2002/45/ EEC;欧盟委员会决定2002/371/EC:欧共体纺织品生态标签;关于装饰、染料含危险物质的指令:1999/45/EC、88/379/EC、76/769/EC、89/391/EEC;关于安全性,包括阻燃中有害物质使用的指令:92/59/EEC(参考76/769/EEC的部分规定);关于棉织品及相关指令:91/2019(2)/EEC(致癌、杀虫剂方面);关于纺织品中使用化学物质的指令:96/74/EC、67/548/EEC、88/379/EEC、93/793/EEC、94/27/EC、79/663/EEC、83/264/EEC、91/173/EEC、76/769/EEC、97/37/EEC。

(2)德国。

①服装中残留物及其镶边的标准(参见欧盟Annex’28 CAS No.7440-0-20 EINECS No.2311114中有关镍的规定)。

②关于健康与安全标准参见德国食品及商品法律(The German Law for Foodstuffs and Commodities)中有关纺织品的规定。

③关于在市场上限制使用有机锡及其化合物的规定(2001/570/EC)。

④关于纺织品中甲醛含量的规定(“Gefahrstoffverodnung”Hazardous Substances Ordinance,Annex Ⅲ,No.9,26.10.1993)。

⑤德国《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1994年7月15日,德国政府颁布《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第二修正案),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在纺织品服装、鞋类及部分饰品和日用消费品上禁止使用某些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还原出对人体或动物有致癌作用的20种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禁用方式包括禁止生产、禁止销售和禁止使用。2002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以欧盟2002/61/E指令正式决定从2003年9月11日起在欧盟所有成员国范围内采取统一行动,禁用涉嫌的偶氮染料。

(3)法国。关于产品中含有禁用偶氮染料、甲醛或五氯苯酚的法规草案(French Draft Regulation for Products Containing Azodyes,Formaldehyde or Pentachlorophenol)。

(4)英国。服装中残留物及其镶边的标准(Restrictions on Certain Finding and Trimmings in Apparel)(参见欧盟Annex’28 CAS No.7440-0-20 EINECS No.2311114中有关镍的规定)。

4.燃烧性法规

(1)欧盟。欧盟并没有纺织品阻燃性的法规,但对阻燃产品所用的阻燃剂有严格的技术法规。欧盟先后颁布79/663/EEC、83/264/EEC、2003/11/EC 3条指令,禁止多溴二苯醚等有关阻燃剂的使用。

欧盟理事会指令79/663/EEC是关于对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某些危险品及制剂销售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76/769/EEC指令附录进行的补充。欧盟理事会指令83/264/EEC是对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某些危险品及制品在市场销售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76/769/EEC指令进行的第4次修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3/11/EC是关于全面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的指令。

(2)英国。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对窗帘、帷幕、帐篷、贴墙材料等室内装饰制品的阻燃性都有相应的法规,其中以英国的阻燃法规较为完备。英国比较重要的两个燃烧性法规为《晚装(安全)法规》[The Nightwear(safety)Regulations 1987]和《家具和装饰用品(防火)(安全)法规》[The Furniture and Furnishings(Fire)(Safety)Regulations 1988]。

①晚装安全法规。1985年,英国颁布了《晚装(安全)法规》[The Nightwear(Safety) Regulations 1985],取代了1967年颁布的《女睡衣(安全)法规》,并于1987年对其进行了修订。该法规适用于所有作为晚装的衣服和商务场合穿着的晚装,修订版本从1987年3月1日起开始生效。条例要求儿童晚装(3个月~13岁儿童的衣服)的燃烧性能必须要满足英国标准BS 5722的要求,并且按照BS 5438的规定进行测试。婴儿(3个月以下)衣服和成人晚装上必须有永久性的标签说明其是否满足燃烧标准。如果晚装用阻燃剂整理过,那么它必须带有合适的警告标签,说明其洗涤性或适用的洗涤剂。

②家具和装饰用品防火安全法规。《家具和装饰用品(防火)(安全)法规》[The Furniture and Furnishings(Fire)(Safety)Regulations 1988]根据1978年《消费者安全法令总则》制定,适用于室内和其他居所(包括篷车)等私人用途的家具、高脚椅、床垫(任何尺寸)和枕头、户外私人用途家具。该法规对填充材料和覆盖物的燃烧现象进行了规定,规定按照试验规程,若点火一定时间后仍发现有明火、冒烟、闪光等闷燃现象发生时,则不能通过燃烧性试验。

③儿童睡衣阻燃安全标准。为了减少由于纺织品易燃引起的火灾事故,以及由此造成的对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英国对儿童睡衣燃烧性能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已于2008年11月正式生效,新修订后的BS EN 14878—2007《纺织品 儿童睡衣的燃烧性能 规范》与英国1985年《晚装(安全)法规》及《一般产品安全法规》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保障儿童睡衣各项性能的一道门槛。修订后的BS EN 14878标准对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提出更多、更严格的要求。新标准产品涉及种类、范围扩充,适用于13岁以内的儿童和成人睡衣。

三、美国纺织品技术法规

1.美国纤维成分标签法规 美国涉及纺织品和服装的纤维成分标签法规由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制定,主要包括两个法案和法案的实施条例。

两个法案:《纺织纤维产品鉴别法案》(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15 U.S.C.§70)和《毛纺产品标签法案》(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15 U.S.C.§68)。

实施条例:《纺织纤维产品鉴别法案实施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16 CFR Part 303),《毛纺产品标签法案实施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16 CFR Part 300)。

以上法规要求标签中包括纤维成分含量、纤维名称以及原产地和制造商等信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纤维的名称有专门的规定,同时也承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纤维通称及纤维产品定义。这些法案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强制实施。

2.美国护理标签法规 为给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使用信息,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71年制定了纺织品护理标签的法规:《纺织服装及零售布的护理标签》(Care Labeling of Textile Wearing Apparel and Certain Piece Goods,16 CFR Part 423),其修订版在1984年生效。

该法规适用于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管理或控制相关产品制造或进口的组织和个人。要求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在销售中,应按照规定加贴护理标签,以及提供规范的护理说明;并且要求在护理标签中标注洗涤、漂白、干燥、熨烫方式以及要求的警示语句等。

1996年12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了美国测试与材料委员会(ASTM)开发的一套护理图形符号体系(ASTM D5489),制造商可以从1997年7月起选择采用这套新的护理图形符号体系取代以前的一些文字说明。

3.有毒有害物质法规

(1)联邦危险物质法案。该法案要求有一定危险性的家用产品在其标签上标出警告提示,提示消费者潜在的危险,并提示消费者在这些危险出现时如何保护自己。任何有毒的、易腐蚀的、易燃的、有刺激性的产品,以及能够通过腐烂、加热或其他原因产生电的产品都需要在标签中警示出来。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中以及被儿童触摸时易引起人身的伤害及发生疾病,也应在标签中表示出来。

(2)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该法令是自1972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案。新法案除了对儿童产品中铅含量的要求更为严格外,还对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有害物质邻苯二甲酸盐的含量做出新的规定。此外,该法案还要求建立消费品安全公共数据库,以及要求某些儿童产品在被进口到美国前必须有获该委员会认可的独立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

4.美国燃烧性法规 美国易燃织物法规体系主要由《易燃织物法案》(Flammable Fabrics Act)及依据该法案而制定的实施条例组成。1953年美国国会颁布《易燃织物法案》,并先后于1954年和1967年进行了修订。1972年,美国成立了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负责制定和修改纺织产品易燃性相关标准。2008年5月,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对《易燃织物法案》进行了最近一次修订。

该法案主要包含了服装和室内装饰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技术规范,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具有高度易燃性的纺织品服装。

依据《易燃织物法案》,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还制定了针对服装用纺织品、儿童睡衣、地毯以及床垫和成套床具等一系列标准,这些标准具体有:《服装可燃性标准》(16 CFR 1610)、《儿童睡衣可燃性标准0~6 X》(16 CFR 1615)及《儿童睡衣可燃性标准7~14X》(16 CFR 1616)、《地毯类产品表面可燃性标准》(16 CFR 1630)、《小地毯类产品表面可燃性标准》(16 CFR 1631)、《床垫及其衬垫可燃性标准》(16 CFR 1632)、成套床具易燃性标准(16 CFR 1633)等。

四、加拿大技术法规

1.纤维成分标签法规 加拿大标准协会制定的《纺织品标签法案》和《纺织品标签及广告法规》主要对纤维组分标签做了详细规定,并未涉及护理标签内容:加拿大纺织品护理标签主要在其国家标准《纺织品护理标签》(Care Labeling of Textiles CAN/CGSB-86.1-M91)中做了相关规定。

2.护理标签法规 加拿大标准协会制定的《纺织品标签法案》和《纺织品标签及广告法规》主要对纤维组分标签做了详细规定,并未涉及护理标签内容。加拿大纺织品护理标签主要在其国家标准《纺织品护理标签》(Care Labeling of Textiles CAN / CGSB-86.1-M91)中做了相关规定。

3.燃烧性法规 加拿大关于纺织品服装阻燃性能的规定包含在危险物品法规和条例当中。加拿大立法议会首先制定了《危险物品法规》(Canada Hazardous:Product Act),在此基础上,又批准了《危险物品(儿童睡衣)条例》[Canada Hazardous Product(Children’s Sleepwear) Regulations]、《危险物品(地毯)条例》[Canada Hazardous Product(Carpet)Regulations]、《危险物品(帐篷)条例》[Canada Hazardous Product(Tents) Regulations]、《危险物品(玩具)条例》[Canada Hazardous Product(Toys)Regulations]和《危险物品(床垫)条例》[Canada Hazardous Product(Mattresses)Regulations]。这些条例都必须严格遵守《危险物品法规》的规定,《危险物品法规》也要依靠这些条例来具体实施。

法规要求普通织物燃烧性能按45°倾斜法测试,光面织物火焰扩展时间应大于3.5s;绒面织物火焰扩展时间应大于4s。对于尺寸≤14X的儿童睡衣裤、枕头、帆布床、婴儿床或其他一些用于睡眠的纺织品,其火焰扩展时间应大于7s。《危险物品(儿童睡衣)条例》则对儿童睡衣的阻燃性能、测试方法和阻燃说明标签做了规定。

五、日本技术法规

日本没有专门针对纺织品和服装的法规,在日本法规中,纺织品和服装属于消费产品。

1.纤维成分标签法规 日本纺织服装相关的法规《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Law No.104)对家用产品的范畴界定为:纺织品、家用电器和其他日常用品。通产省根据《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制定了相应的执行性法规,在纺织品方面有《纺织品质量标签法》,规定所有纺织制品必须附有标明产品纤维成分和含量、制造商名称等的标签。

2.护理标签法规 通产省根据《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制定的《纺织品质量标签法》,除了规定所有纺织制品必须附有标明产品纤维成分和制造商标签外,还规定了需要附有注明缩水性、燃烧性、洗涤及其他护理方法、大小尺寸、耐潮性等内容的标签。为了说明在家庭洗涤中正确处理纺织品的方法,日本工业标准(JIS L0217—1995)规定了纺织品相关的护理图形符号及其应用方法。

3.有毒有害物质法规

(1)112法。《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112法),1973年颁布,于1974年生效,通过对含有有害物质的家用产品制定必要的规范,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家用产品为一般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餐具、食品容器和包装物、玩具、洗涤剂(果蔬用)药品、化妆品等另有法规规定的用品除外。2005年的最新版本,受控物质已达20种。

(2)34号令。1974年日本厚生省发布34号令——《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对家庭用品上的某些有害物质的限量做出规定。规定了家用产品中20种有害物质含量标准,同时规定了测定此20种化学有害物质含量的分析试验方法。其中涉及纺织品的有害物质为9种。

4.燃烧性法规 日本对服装类产品的阻燃性能要求没有特别的规定,但以预防火灾为目的的燃烧性法规,于1968年6月修订消防法(Japan Fire Service Law)后开始制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公共场所装饰纺织品。高层建筑物、地下街道、医院、旅馆、餐厅、剧场、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必须使用具有阻燃性的装饰制品,如窗帘、帷幕、地毯等。所有2m2或以上的防火性场所使用的地毯,必须经过日本防火协会测试认证。

(2)防火标签的使用。1972年6月,规定了防火性能标签的使用。防火产品必须加贴防火标签,该标签只能由日本防火协会领导授权的团体进行缝制,可通过标签上的号码识别贴标签的机关。

(3)其他要求阻燃的纺织品。1973年1月,布制屏风被列入阻燃用品行列;1974年6月,增加了毛毯、被褥等寝具的阻燃性能要求;1979年7月,地毯列入阻燃用品行列。

(4)不符合相应标签要求的产品。不允许作为防火产品销售,同时不允许陈列在店面内

作为防火产品展示。

六、澳大利亚技术法规

1.纤维成分标签法规 澳大利亚联邦通过《商品法案》[The Commerce(Trade Descriptions) Act 1905]和《国际贸易(进口)条例》[Commerce (Imports) Regulations 1940]对纺织品服装的纤维成分做了规定。除了联邦的规定外,各个州也制定了相关法规。

2.燃烧性法规 澳大利亚的燃烧法规比较完善,澳大利亚2007年21号立法文件《2007年贸易惯例(消费品安全标准)(儿童睡衣与儿童睡衣纸版)法规》[Trade Practices(Consumer Product Safety Standards)(Children’s Nightwear and Paper Patterns for Children’s Nightwear) Regulations 2007]规定,采用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1249—2003《减少火灾危害的儿童用睡衣和高级服装》(Children’s nightwear and limited daywear having reduced fire hazard),将标准AS/NZS 1249—2003纳入法规。

澳大利亚的3个主要州都有自己纺织品服装阻燃性能方面的技术法规。西澳大利亚州颁布了《公平贸易法令1987》(Fair trading Act 1987)和《公平贸易(儿童晚装和产品信息标准)条例1988》[Fair Trading(Children’s Night Clothes—Product Information Standard)Regulations 1988];塔斯马尼亚州颁布了《易燃性服装法案1973》(Flammable clothing Act 1973)和《易燃性服装条例2002》(Flammable clothing Regulations 2002);新南威尔士州颁布了《公平贸易(一般性要求)条例2002》[Fair Trading(General)Regulation 2002]。这些技术法规中主要对尺寸在0~14岁的儿童晚装的阻燃性能和测试方法进行了规定。儿童晚装包括儿童睡衣裤、睡袍、浴衣和婴儿睡袋,按照AS/NZS 1249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并要求达到该标准中对儿童晚装的安全要求。

任务1-3 生态纺织品标准

一、生态纺织品概念

生态纺织品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纺织品又称全生态纺织品、绿色纺织品或环保纺织品,是指产品从原材料的制造到运输,产品的生产、消费、回收利用和废弃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都符合生态性,既对人体健康无害,又不破坏生态平衡。它必须符合四个基本前提:资源可再生和可重复利用;生产过程对环境没有污染;在穿着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没有危害;废弃后能在环境中自然降解,不污染环境,即具有“可回收、低污染、省能源”等特点的纺织品。

狭义的生态纺织品又称部分生态纺织品或半生态纺织品,是指在现有的科学知识水平下,采用对周围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原料制成的对人体健康无害或达到某个国际性生态纺织品标准的产品,是主要侧重生产、人类消费或处理等某一方面生态性的纺织品。

目前,国际关于生态纺织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全过程生态理念,即对纺织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衡量和评估,通过制定相关的技术要求来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促使纺织产品从纤维种植到纺纱、织造、前处理、染整、成衣制作乃至废弃处理的整个过程对生态和人类健康不产生危害,全过程生态纺织品以欧盟“Eco-label”生态标准为代表,该标准体系在欧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二是结果生态理念,即制定相关的技术要求控制最终纺织产品对人身健康无害,而不涉及纺织产品在生命全周期中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结果生态理念以国际环保纺织协会推行的“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为代表,该标准体系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同,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1989年,奥地利纺织研究院建立了一套测定纺织品上有害物质的标准——奥地利纺织标准OTN 100(或AST 100)。这是第一部关于纺织品环保学的标准,是纺织生态学正式诞生的标志。

1991年11月,奥地利纺织研究院与德国海恩斯坦(Hohenstein)纺织研究院合作,将OTN 100改变为Oeko(或Öko)-Tex Standard 100。1992年4月7日,第一部Oeko-Tex Standard 100出版。1993年,他们又与苏黎世的纺织测试研究院签署协议,成立了国际生态纺织品研究与检测协会(也称国际环保纺织协会)。

二、生态纺织品标准

目前,生态纺织品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欧盟生态纺织品标准体系 欧盟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主要是指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等基础条约制定,并按照规定在《欧洲共同体公报上》发布的各种指令、条例等法律性文件。指令内容涉及范围最广,由40多个分指标体系构成。欧盟生态纺织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欧盟有害物质限制指令76/769/EEC。欧盟理事会在1976年7月21日发布了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害物质和制剂的76/769/EEC指令,该指令通常被称为有害物质限制指令。在纺织品与服装领域,该限制指令涉及的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偶氮染料、有机锡、蓝色染料、部分阻燃剂、邻苯二甲酸酯类PVC增塑剂、锡镉含量、五氯酚、重金属镍释放量、全氟辛烷磺酸等。

(2)《化学物登记、评估、授权和限制条例》(REACH法规)。由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发布的REACH法规,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同时规定了11年的过渡期限。它不仅适用于欧盟市场上的约3万种化学品,而且也适用于纺织、皮革等300万~500万种下游产品。该法规第141条规定:“条例对欧盟成员国具有整体和直接的实施力。”它规定任何在欧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化学品、配制品以及下游制成品中含化学物质的物品,都必须强制实施化学品注册、评估、检测和许可,完全生效后的REACH法规将取代76/769/EEC等相关指令。

(3)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欧盟生态标签于1993年由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会议第880/92/EC号法令设定,2002年欧盟委员会又通过了2002/372/EC决议,对原有的授予某些符合要求的纺织生态标签的生态纺织品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新的纺织品“Ecolabel”标准。该标准根据纺织产品大致的生命周期分为纺织纤维标签、纺织加工和化学品标准、使用标准的适用性三个主要部分,对禁用和限制使用的纺织化学品,即纺织染料和纺织助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要求比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更严格。

(4)Oeko-Tex Standard 100。1990年,奥地利纺织研究院和德国Hohenstein纺织研究院创立了国际环保纺织协会(Oeko-Tex Association),1992年制定并颁布了国际环保纺织品标准100(Oeko-Tex Standard 100)用于检测纺织品中的有害物质,并对通过测试的产品颁发证书,授权使用Oeko-Tex Standard 100标签,认证标签的图案如图1-1所示。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是欧盟各国普遍采用的标准,它具有严格而详细的纺织品环保项目和测试方法的规定要求。

图1-1 Oeko-Tex Standard 100标签

2.美国生态纺织品标准体系 美国的生态纺织品标准体系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大类。对于前者,美国其实并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而是由各大采购商根据最终客户的需求自行制定。大部分美国纺织产品质量标准所引用的测试方法标准来源于AATCC(美国纺织化学家和染色家协会)标准和ASTM(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涉及产品安全方面的测试方法标准来源于CPSC(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标准,涉及纤维标识的标准来源于FT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强制性标准。

(1)美国纺织化学家和染色家协会(AATCC)。AATCC最初是由美国140多位纺织业领导者于1921年11月3日在波士顿成立的非官方的地区性标准化机构,AATCC主要致力于纺织染料及其化学药品的研究,纺织品的色牢度及物理性能等方面的测试分析,其职责是用标准化办法普及纺织品染料的有关知识。经过多年的发展,AATCC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纺织领域具有国际权威的标准化组织,在纺织品生物试验、色牢度试验和纺织品组分分析及部分纺织物理性能测试方面,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2)美国材料实验协会(ASTM)。ASTM的纺织技术委员会D-13成立于1915年, ASTM主要任务是制定材料、产品、系统和服务等领域的性能和特点等方面的标准,制定纺织产品的物理特点和性能的试验方法和标准。由于ASTM在制定标准时有意吸收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因此其标准被认为具有最高的可靠性、完善性和市场可接受性,赢得了美国工业界的官方信赖,广泛被美国工业界采用。目前,AATCC和ASTM所制定的纺织测试标准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3)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CPSC成立于1973年,它是独立的联邦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发展自愿性工业标准和制定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潜在的危险进行调查,降低公众在使用消费品时可能受到伤害的危险。CPSC除了规定测试方法外,还规定具体的产品质量要求,在纺织品方面主要涉及与产品安全性能有关的设计和阻燃性能等。它还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的各种产品进行CPSC认证。CPSC制定的与纺织品相关的法案主要为CPSA即《消费产品安全法案》、FHSA即《联邦危险物品法案》、PP即《危险物品包装法案》,在这些法案中, CPSC除了规定测试方法外,还规定具体的产品质量要求,在纺织品方面主要涉及与产品安全性能有关的设计如防火性能、纺织服装附件要求、铅含量要求(尤其针对儿童产品)、邻苯二甲酸含量要求等。

(4)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FTC是政府官方机构,其职能是制定贸易法规、监督执行各项法案。FTC要求出口到美国的纺织品要标有成分和保护标签,并且限制那些含有未经FTC认可成分的纺织品进入美国市场;FTC还对纺织品的成分进行分析,以判断其提供的成分报告是否与实际结果一致。FTC对纺织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法规主要分为四类,分别为纤维标签条例(包括纺织产品、羊毛产品、皮草产品)、纺织服装及面料洗涤护理标签条例、纺织服装及面料防火条例和有害物质条例。这些法规有些是由FTC发布,有些是与CPSC联合发布。

3.日本生态纺织品标准体系 日本消费者对纺织品质量方面的要求要略高于欧美,就纺织品的生态安全要求看,其市场准入体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为保护环境、消费者健康和安全颁布的强制性法规要求;另一类是以消费者需求为市场主导,纺织品进口商顺应消费者绿色消费需求而制定的非政府强制性市场(买家)需求,如生态纺织品标签认证、生态指标检测等。

(1)生态标签标准(Eco-Mark)。1989年,日本环境协会开始在日本推行生态标签Eco-Mark计划。该生态标签是亚洲地区建立的最早的生态标签体系,其目的是提倡产品的生产应注重环境保护,制定具有环境保护意识的生产方法,尽量减少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奖励生产容易回收利用的产品,全面推广和普及环保型产品。“Eco-Mark”涉及的生态纺织品有服装、家庭用纺织产品和工业用纺织产品三大类,包含了对原材料的使用、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危害等几方面因素。该标准除了禁用和限用纺织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禁用致癌染料达24种)以外,还注重纺织品、纤维的可回收和再利用,以便减少服装产品废弃物的排出。

(2)日本工业标准(JIS)。日本的主要标准基本都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出现,参与日本JIS标准制定的机构可以是政府下属的质检机构、民间的行业检验机构以及生产、流通领域的行业组织。该标准比较注重产品的使用性能,如色牢度、织物强力、尺寸稳定性、抗起毛起球、防水等,而且这些项目的考核在指标掌控的尺度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产品的最终用途进行调整。

(3)日本纺织品有害物质控制法规。目前,日本市场纺织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等生态性安全要求受控于日本法规112法《家用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法》和《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第34号令),112法是日本厚生劳动省于1973年颁布,1974年生效,目的是为了防止家用产品的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根据该法律,从健康和卫生的角度出发,可以建立必要的标准来限制家用产品有害物质含量等各项指标,其中与纺织品有关的物质涉及阻燃剂、杀虫剂、甲醛、有机锡化合物、有机汞化合物、含磷和含溴阻燃剂、狄氏剂等,并规定了这些化学物质的用途、适用产品范围、标准限量等技术指标要求。

4.我国生态纺织品标准体系 我国生态纺织品标准主要包含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两类标准。其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按性质又可划分为强制性通用技术要求标准和推荐性产品技术要求标准。

(1)强制性通用技术要求标准。2001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先发布了纺织品中甲醛这一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2001《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2011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对三大类纺织品的甲醛含量、pH、禁用偶氮染料、色牢度的安全指标做出了明确的限制规定。

(2)推荐性产品技术要求标准。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HJ/T 307—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纺织品》,规定了生态纺织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分类、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适用于除经防蛀整理的毛及其混纺织品外的所有纺织品。测试项目包括pH、甲醛含量、可萃取的重金属、杀虫剂总量、含氯酚及邻苯基苯酚、增塑剂总量、有机锡化合物、染料、有机氯染色载体总量、抗菌整理、常规阻燃整理、阻燃剂、色牢度、挥发性物质、气味共计15项。

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GB/T 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该标准是我国第一个生态纺织品国家推荐标准。新版GB/T 18885—2009于2010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生态纺织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取样和判定规则,适用于各类纺织品及其附件。

2008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GB/T 22282—2008《纺织纤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3)检测方法标准。我国从1998年起陆续发布了多项纺织品有害物质含量分析的方法标准,如GB/T 2912.1—2009《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7573—2009《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 5713—2013《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GB/T 3920—2008《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2—2013《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 18886—2002《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等。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生态纺织品标准体系,涵盖了纺织品国际贸易对生态安全性能的各项检测要求,体系中对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均有检验方法和标准,相关的检测内容参照了国际上生态纺织品的相关要求。

三、生态纺织品认证

生态纺织品认证申请是生产者自主决定而非强制性执行的一种自愿行为,它是环境管理手段从行政法令到市场引导的产物。这旨在通过市场因素中消费者的驱动,促使生产者采用较高的标准,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品结构,采用清洁工艺生产对消费者有益的产品,最终达到保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的目的。

1.欧盟各国的纺织品环境标志 欧盟统一的环境标志是:Eco-label(生态标签),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环境标志,共有10余种。其中以德国的环境标志最多,共有7种,涉及产品种类包括服装、地毯、纤维等。这些标志有的表明最终产品上有害物质的限量低于特定的要求,符合人类生态学Oeko-Tex Standard 100的要求;有的表明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即从纤维培植或生产到最后废弃物的处理整个生产链,都符合一定的环保要求,如Eco-1abel标志的要求。Oeko-Tex Standard 100、Eco-label、Milieukeur标志、White Swan等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几种环保标志。

(1)国际纺织品环保协会Oeko-Tex Standard 100标志。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已经成为纺织行业进行生态安全认证的国际性标准,其标志在世界范围内注册,受马德里公约保护。Oeko-Tex Standard 100标志在欧洲市场和国际上有很高的知名度。经过Oeko-Tex Standard100标准体系检测的纺织品可授予生态纺织品证书,如图1-2所示。

Oeko-Tex Standard 100标志认证分3种模式。

①首次认证。对申请的产品进行生态纺织品的第一次认证,认证程序如图1-3所示。

图1-2 Oeko-Tex Standard 100证书

②证书延期。当有效期到期后,Oeko-Tex的证书可以通过申请延展一年。

③证书扩展。现有Oeko-Tex证书可以在任何时期进行扩展,需要制造商向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交正式申请。

(2)欧盟Eco-label标志。欧盟纺织品生态标签Eco-label体系是知名度最高,也是要求最高的标准,其标志如图1-4所示。该标准是由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涉及纺织服装、家电、办公用品共19类产品。最早的纺织产品Eco-label标准是根据1999年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关于建立生态标准以授予某些符合要求的纺织产品欧盟生态标签的1999/178/ EC号指令而制定的,2002年欧盟委员会又通过了2002/371/EC决议,对原有的授予某些符合要求的纺织品生态标签的生态纺织品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新的纺织品Eco-label标准。随后几年对该生态标准进行不断的修订,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规定,生态标准一般每3年修订1次。

图1-3 Oeko-Tex Standard 100认证程序

欧盟纺织品生态标签Eco-label所倡导的是全生态的概念,即认为生态纺织品所用的纤维在生长或加工过程中不应受污染,同时也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会造成生态平衡的失调,在纺织品失去使用价值后可回收利用或在自然条件下可降解,生态纺织品应对人体无害,甚至具有保健功能,即所谓的广义生态纺织品概念。Eco-label的评价标准涵盖了某一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从可持续发展战略角度看,Eco-label是一种极具发展潜力的、更理想的生态标准,并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导。此外,由于欧盟的Eco-label标准是以法律形式推出的,在全欧盟范围内的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其影响力也会进一步扩大。

1994年,欧盟执行委委托丹麦制定了纺织品生态标准,并于1996年通过了床单和T恤衫标准。欧盟委员会1999年4月17日根据1999/178/EC指令建立生态标签体系,具有法律效力,它对整个纺织生产链的危害性物质和环境,尤其是对水环境的污染,规定了禁用和限量要求,比Oeko-Tex Standard 100的要求还广泛和严格。2000年,欧盟在生态标签补充条例中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制定本国生态标签体系,但产品的选择标准、生态标准应与欧盟生态标签体系保持一致。欧盟的生态标签在这些国家内同样适用。2002年5月15日公布了欧盟判定纺织品生产标准的新标准。

图1-4 欧盟Eco-lable标志

(3)Milieukeur标志。Milieukeur标志如图1-5所示,是1992年由荷兰的环境评论基金会“Stichting Milieukeur”创立的自愿认证生态标志。该组织是一个独立机构,由政府、消费者、环境组织、制造商和零售商等各方代表组成。该认证对纺织品的生态要求,主要强调生产过程。

尽管欧盟有统一的生态标志,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的荷兰仍然使用本国的生态标志,旨在为本国市场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1997年10月,环境基金会建立并出版了50个产品组的标准,并已经向其中的16个产品组授予了标志。

(4)White Swan标志。White Swan标志如图1-6所示,即白天鹅标志,是由北欧几个国家——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于1989年实施的统一的北欧标志。

图1-5 Milieukeur标志

图1-6 欧白天鹅标志

2.我国的生态纺织品认证标志

(1)生态纤维制品标志。生态纤维制品标志是由中国纤维检验局颁发的标志,以经纬纱线编织成树状图形,意为“常青树”,如图1-7所示。生态纤维制品标志是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申领这一标志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产品质量须经严格的现场审核和抽样检验,标志的使用范围、品牌品种、使用期限、数量都有严格规定。检验项目除包括甲醛、可萃取重金属、杀虫剂、含氯酚、有机氯载体、PVC增塑剂、有机锡化合物、有害染料、抗菌整理、阻燃整理、色牢度、挥发性物质释放、气味13类安全性指标外,还要求产品的其他性能,如缩水率、起毛起球、强力等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2)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标志。CQC认证标志如图1-8所示,是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关于纺织品的认证,CQC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字母的缩写。

图1-7 生态纤维制品标志

图1-8 GS CQC认证标志

四、生态纺织品监控项目

根据生态纺织品的法律规定和标准,生态纺织品的主要监控和检测内容有以下20项。

1.禁用偶氮染料 禁止在纺织品上使用的,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2.致癌染料 未经还原等化学变化即能诱发人体癌变的染料,其中最著名的品红(C.I.碱性红9)染料早在100多年前已被证实与男性膀胱癌的发生有关联。致癌染料在纺织品上绝对禁用。

3.致敏性染料 某些染料已被证实对人体有致敏作用,因而在国际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中,这些染料的使用也列入受控范围。目前已知涉嫌的染料有21种,均为分散染料。

4.可萃取重金属 纺织品上可能残留的重金属是Cu、Cr、Co、Ni、Zn、Hg、As、Pb、Cd等。

5.杀虫剂 棉、麻等植物纤维种植过程中喷洒的杀虫剂,蚕丝和羊食用的桑叶和草料上喷洒的杀虫剂及用于杀灭羊身上虱子的杀虫剂。

6.游离甲醛 甲醛来源于部分免烫、阻燃、柔软和防水整理剂。

7.pH 人体皮肤呈弱酸性,能防止疾病入侵,因此,纺织品pH呈中性或弱酸性,对皮肤最为有益。如果纺织品加工过程中残留的各种化学试剂使纺织品呈碱性,则会对人体皮肤产生伤害。

8.含氯酚(PCP和TeCp) 五氯苯酚(PCP)是纺织品加工中采用的传统防霉防腐剂。动物试验证明,PCP是一种毒性物质,对人体具有致畸和致癌性。它十分稳定,自然降解过程漫长,对环境有害,因而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受到严格限制。2,3,5,6-四氯苯酚(TeCp)是PCP合成过程中的副产物,对人体和环境同样有害。

9.含氯有机载体 含氯有机载体常作为染料载体或防蛀剂应用于纺织品上,某些芳香族化合物对环境有害,对人体有潜在的致畸和致癌性。

10.六价铬[Cr(Ⅵ)] Cr(Ⅵ)常用于皮革制品的生产加工,是一种强氧化剂,是对人体和环境有相当毒性的重金属离子。因此,在生态纺织品标准中,在对总含Cr量进行监控的同时,对Cr(Ⅵ)也进行严格的监控。

11.多氯联苯衍生物(PCBs) 作为抗静电剂及阻燃剂引入纺织品。多氯联苯对人体有毒,会引起皮肤着色、肠胃不适,并有致癌作用。

12.有机锡化物(TBT、TPhT、DOT、DBT) 纺织品中,有机锡化合物主要来源于PVC(Polyvinyl chloride,聚氯乙烯)的热稳定剂、聚氨酯和聚酯的催化剂、杀虫剂等渠道。有机锡化合物对生物体的危害严重,会引起糖尿病和高血脂病等。纺织品中监控的有机锡化合物有三丁基锡(TBT)、三苯基锡(TPhT)、二辛基锡(DOT)、二丁基锡(DBT) 4种。

13.镉(Cd)含量 镉常被用作高分子材料的着色剂、涂料的着色剂、PVC材料的稳定剂和金属的表面处理剂,因此某些塑料辅料或产品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镉。

14.镍(Ni)含量 服装辅料或饰品表面可能使用含有镍的涂层。此类含镍配件直接或长期与人体皮肤接触,会引起过敏和严重的皮炎。德国、英国及欧盟都对此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并加以监控。

15.邻苯二甲酸酯类PVC增塑剂 此类增塑剂主要用于儿童玩具,以增加玩具的弹性与韧性。欧盟于1999年12月7日正式决定(1999/815/EC指令),在欧盟成员国内,对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与口接触的玩具(如奶嘴、出牙器等)中的增塑剂含量进行限制,要求这类增塑剂含量不超过0.1%。

16.阻燃剂 阻燃剂指那些可用于降低燃烧能力的活性化学产品。含氯或含溴阻燃剂被列为禁用品。

17.抗微生物整理剂 抗微生物整理剂指抑制或杀死纺织品上微生物的整理剂,如用于帐篷等户外用纺织品的加工,避免霉菌生长的防腐剂;用于服饰或其他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有害细菌及感染控制的卫生整理剂;用于控制发生臭味的整理剂等。某些抗微生物整理剂对人体和环境有害。

18.色牢度 织物染色牢度不直接涉及纺织品的生态问题,但由于人体汗液、唾液、水分等的影响,能促进染料的分散而导致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生态纺织品色牢度包括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和耐摩擦色牢度4项。对婴儿类服装,唾液及汗液色牢度尤为重要,都要求在3-4级以上。

19.气味 任何与产品无关的气味或虽与产品有关但过重的气味,表明纺织品上有过量的化学品残留,有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20.消耗臭氧层的化学物质(ODCs) 纺织品加工过程中沾染的氯氟烃类化合物,挥发进入接近地面的空气中不会分解,可稳定存在数十年。当它们积聚多了上升至同温层时,就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形成臭氧层空洞,增加人们患皮炎和诱发皮肤癌的可能性。

以上监控项目包括了法定禁止和严格控制的有害物质,也包括了按科学的方法证明对健康有害的物质和预防性物质。这些监控项目因与生态安全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断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