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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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方法论

本书大部分讨论具有普遍理论性质的问题——意识形态的概念与作用,文化的概念与文化传输的特点,大众传播的发展及其对社会与政治生活的意义。但是我的论点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这些普遍理论问题能够且应当结合带有更具体的方法论性质的问题。在第六章里,我探讨了理论与方法论之间、理论反思与方法上的详细探讨之间的一些联系。我的目的主要不是对一些特定研究方法的取舍,而是要勾画出一个广泛的方法论架构,可以在其中安置特定的方法并使它们相互联系,还可以在其中评估它们的价值和它们的局限。

在建立这个架构时,我吸收了一个通常称为解释学的特定思想传统。为什么选择解释学?这一出自古希腊的古代思想传统对现代文化的学者可以提供些什么呢?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回答这个问题。在一般的层面上,这一传统提醒我们注意我所谓的社会——历史研讨的解释学条件。这些条件源于社会——历史研讨的客体领域的构成,这种客体领域在某些基本方面有别于自然科学的客体领域。因为,社会——历史研讨的客体领域不仅是供观察与说明的客体和事件的联结:它也是一个主体领域,这个主体领域是由一些主体所组成,他们在日常生活的常规过程中不断地参与了解自己与他人,产生有意义的行动与思想,并解释他人产生的行动与思想。换言之,社会——历史研究的客体领域是一个先期解释过的领域(pre-interpreted domain),在这个领域中,了解和解释的过程是组成这个领域的个人日常生活中的常规活动。社会——历史领域的先期解释性是一种基本特征,它在自然科学中没有类似情况。在进行社会——历史研究时,我们是在设法了解和说明一批现象,这些现象已经以某种方式和在某种程度上被社会——历史领域一部分人所了解;简言之,我们是在设法再解释一个先期解释过的领域。

解释学的传统可以使我们注意到社会——历史研究方面这些和其他的解释学条件,它也能在更具体的层面上向我们提供一些研究的方法论方针。我按照我所谓的深度解释学的方法论架构发展了这些方针。深度解释学的思想来自保罗·利科等人的著作。这种思想的价值在于它能使我们创建起一种以解释(或再解释)意义现象为取向的方法论架构,但不同类型的分析仍能在其中发挥合法的、互相支持的作用。它能使我们看到解释过程不一定对立于关注象征形式结构性特征或行动与互动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各种类型的分析,而相反地,这些类型的分析可以联结和构建为解释途径的必要步骤。它也能使我们认识到特定的分析方法可以看清一个现象的某些方面而略去其他方面,它们的分析优点可能基于严格的限制,这些特定的方法最好被视为一个更全面的方法论中的局部阶段。

我提出深度解释学作为分析文化现象(即分析结构背景中的象征形式)的一个总的方法论架构。因此,深度解释学是包括三个主要阶段或程序的一种方法论架构。第一阶段可以称为“社会——历史分析”,有关象征形式生产、流通与接收的社会与历史条件。这个阶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象征形式并不是生存在真空之中:它们是背景化的社会现象,它们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产、流通与接收,这种条件可以借经验的、观察的、实录的方法加以重建。深度解释学架构的第二阶段可以称为“正式的或推论的分析”。进行正式或推论分析就是把象征形式作为复杂的象征构造来研究,它显示一种联结的结构。这个阶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象征形式是背景化的社会现象,而且有更多内容:它们是象征构造,依靠它们的结构特征,可以并声称代表某种东西、意指某种东西、就某种东西说些什么。正是由于象征形式的这种额外的不能回避的方面,要求有不同类型的分析,要求有一个分析阶段主要关注象征形式的内部组织,关注它们的结构特征、模式和关系。但是这个分析阶段虽然完全合理,如果脱离了深度解释学的架构并把自身作为目的来进行的话,就会成为误导。就其本身来说,形式或话语分析能成为——在许多事例中已经成为——一种抽象的行动,脱离了社会——历史条件,不顾象征形式正在表达的内容,而它要设法揭示的是象征形式的结构。

深度解释学架构的第三个也是最终的阶段可以正确地称为“解释(或再解释)”。这个阶段有关创造性地阐明一个象征形式说了什么或代表了什么;有关创造性地构建可能的意义。解释阶段根据的是社会——历史分析和正式的或推论的分析的结果,但它在一个合成构造的过程中超越了它们。它利用社会——历史分析和正式或推论分析来显示象征形式的社会条件和结构特征,它还设法以此解释一个象征形式,详细阐明它说些什么、代表什么、有关什么。在下述意义上,这个解释阶段同时也是一个再解释阶段:这是由深度解释学架构各阶段进行协调的对一个客体领域的再解释,这个客体领域已经被组成社会——历史领域的主体所解释和了解。我们在提出对象征形式的一个解释时,就是在对一个先期解释过的领域进行再解释,因此进入了一个在性质上会引起解释冲突的过程。

我提出作为文化分析一般架构的深度解释学观点可以适应意识形态分析。我认为意识形态分析是深度解释学的一种特定形式或版本。这种形式的特定性在于:各阶段的深度解释学方法都被运用以凸现象征形式的意识形态特点,也就是说,以凸显意义服务于建立和维持统治关系的方式。“意识形态解释”阶段根据深度解释学的方法论架构加以阐明,获得了精确的含义:解释意识形态就是阐述象征形式所调动的意义与该意义所维持的统治关系之间的联系。意识形态的解释依靠社会——历史分析和正式的或推论的分析阶段,但给予它们批判性的强调:它使用它们的目的在于揭示意义服务于权力。意识形态的解释是具有批判意图的深度解释学。因此,当我们关注于解释象征形式的意识形态特点时,解释过程中所固有的潜在冲突就有了一个鲜明的新形式。

如果我们把注意力转向分析大众传播背景下的象征形式,我们必须面对一批新的方法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来自前述的事实,即:大众传播在象征形式的生产与接收之间确立了一种基本断裂。有鉴于这一特点,我们必须对大众媒介的象征形式采取一种有所不同的观点。我们必须区分大众传播的三个方面或客体领域,然后对每个方面以不同方式使用深度解释学程序。这三个方面是:第一,大众媒介象征形式的生产与传输或扩散;第二,传媒信息的构建;第三,传媒信息的接收与占用。我把这称为大众传播的“三重观”。所有这三个方面都包括在大众媒介象征形式的生产与流通之中。但由于大众传播在生产与接收之间确立了一种断裂,生产与传输情况一般有别于接收与占用情况,必须分开加以分析。虽然大众传播的每个方面可以分开加以分析(一般在有关大众传播的经验文献中),三重观突出了一个事实,即每一方面都要从一个复杂的整体过程的其他方面中抽取出来。这个三重观提醒我们:大众传播的综合情况要求有分析所有三个方面的能力,并表明这些方面在大众媒介象征形式的生产、传输与接收中如何相互关联。

我所做的关于意识形态解释的阐述,结合大众传播的三重观,使我们能够以一种新的方式来对待有关在日益大众媒介化的文化背景下设法分析意识形态的方法论问题。在早先许多论述大众传播意识形态性质的文章中,分析家们倾向于主要或专门集中于传媒信息的结构与内容,他们考虑那些信息本身而忽略它们的结果。这类分析陷入了我所谓的“内在主义的谬误”。我在提出我的方法论建议时特别关切的是要避免这种谬误。我们在设法分析大众媒介形式的意识形态性质时,必须考虑到大众传播的所有三个方面——传媒信息的生产/传输,构建,接收/占用——我们还必须对可以称为大众传媒产品的日常占用的情况给予特别关注。如果我们关心意义用于建立和维持统治关系的方式,那么我们必须研讨大众传媒象征形式所推动的意义如何被人们所了解和占用,人们在他们日常生活的过程中接收传媒信息,把它们结合进他们的生活。我们必须研讨他们的日常理解、他们接收和占用的常规方法,以及产生这些接收方法和理解过程的社会——历史条件。我们不能把这些方法和过程视为理所当然;我们不能设想用某种方式构建起来的一个信息将被一切背景下的一切接收者都以某种方式来理解;我们不能声称或佯装忽略传媒信息的结果而只关注这种信息的结构与内容。通过考察关于大众传播其他方面的传媒信息的日常占用,我就可以发展出对大众媒介象征形式的意识形态性质的一种解释,这种解释避免了内在主义的谬误,突出了传媒信息所推动的意义服务于维持或瓦解、建立或破坏结构化社会背景的方式,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接收这些信息并把它们结合进他们的日常生活。

通过再次系统地阐述这方面的方法论问题,我们不但可以避免内在主义的谬误,而且避免了常常伴随它的那种神话——被动接收者的神话。有一种思想认为,传媒信息的接收者都是被动的旁观者,他们只是简单地吸收他们面前屏幕上闪出的图像或者从版面上闯入眼中的内容,这种看法是一个神话,同占用的真实性质毫无相似之处,占用是理解和解释的不断发展的过程,是讨论、赞成与整合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占用的过程是一个主动的、潜在批判性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做出不断理解的努力,弄懂他们所接收的信息的努力,联系它们并与他人共享的努力。由于涉入了这种努力的理解,人们也就通过他们接收和设法理解的信息进行了(不论多么含蓄和不自觉)一个自我塑造和自我理解的过程,进行了一个再形成和再理解自己的过程。在接收传媒信息和设法了解它们的过程中,在联系它们并与他人共享的过程中,人们重塑了他们经验的疆界,修正了他们对世界和对自己的理解。他们并不是被动地吸收提供给他们的东西,而是主动地、有时是批判地进行自我塑造和自我理解的持续过程,今天在这个过程中,接收和占用传媒信息成为一个整体组成部分。

意识形态解释所固有的批判潜力可以部分地视为对自我塑造与自我理解过程的一种贡献。我们提出一种意识形态解释,就是提出一种可以不同于组成社会领域的人们的日常理解的解释。意识形态解释可以使人以一种新的眼光不同地看待象征形式,从而使人不同地看待自己。它可以使他们重新解释一个象征形式,联系它产生与接收的条件,联系它的结构特征与组织;它可以使他们质疑或修正他们对一个象征形式的先前的理解,从而改变对他们自己和他人的理解视野。我把这个过程(在意识形态解释中就含有其可能性)描述为日常认知的解释性转变——亦即,组成社会领域的人们的日常理解、态度和信念的解释性转变。

意识形态解释包含着批判潜力的第二个方面是:它开辟了批判性思考的途径,这种思考不但有关非专业行动者的日常认识,而且涉及这些行动者卷入的权力与统治关系。意识形态解释必定包括对结构性权力关系的社会——历史分析,与此相关,也对象征形式的作用进行考虑。因此,意识形态解释可以激发对权力与统治关系、它们的基础、它们的根据以及它们得到支撑的方式进行批判性思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解释同所谓的统治的批判具有内在的联系:它在方法论上预先倾向于激发对权力与统治关系的一种批判性思考。这就是为什么意识形态解释可以引发组成社会领域的某些人强烈反应的原因之一。它触动了权力的神经,它突出了在现有社会关系中最为得利和最不得利的人们的地位,它还研讨了某些象征机制,由于这些机制,那些不对称的社会关系在社会生活的日常活动中得以建立和维持。

一般的解释过程,特别是意识形态解释,就社会——历史研究领域中可能和适当的种种正当理由提出了某些问题。我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是零碎的。我并不寻求某种会神奇地解决一切争端的一般标准,而是要问在此研究领域中我们可以期望有什么样的争论,以及我们如何来合理地解决它们。这种看法要求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设法界定(尽管是暂时的)某些条件,可以在这些条件下比较和辩论相互冲突的解释和观点,提出不同的论证和论点,还能解决分歧。对正当理由问题的这种零碎看法可能使那些盼望确定性的人,那些盼望某种艰难而牢固地奠定我们对社会——历史领域认识的“基础”(在此使用这个关键比喻)的人感到失望。但是,这种对确定性的追求是误导的;它是一种认识论的冲动,它在这种学术标准难以对付的复杂的客体领域中造成混乱。另一方面,我主张的这种零碎看法可能在那些长期以来已经放弃追求确定性的人看来未免落伍,他们对现代(或“后现代”)时代的看法是:我们已经或应当最终认识到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可行标准,我们所具有的就是互相竞争、互相嘲弄、靠自身拥有的权力来站住脚跟或溜之大吉的多种解释。但是,我认为这些批评走得太远。我们可以拒绝对确定性的追求而不必放弃设法阐明我们能借以对一种解释是否可行或者一种体制是否公正作出合理判断的条件。这些条件不能决定我们的判断,而这些判断也不一定绝对可靠。但是,在社会——历史研究领域,我们正在设法理解一个已经被组成这个领域的主体理解过的客体领域,在此领域内进行合理的判断可能是一种特别有价值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