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的概念与理论
当我们使用“意识形态”一词时,不论在社会与政治分析方面还是在日常生活谈话中,我们提出了一个具有长期、复杂历史的概念。为什么这个概念在今天如此含糊,有那么多不同的用法和细微差别的含义,是因为这个概念自从两个世纪以前被引入欧洲语言以来,它经历了漫长而迂回的道路:今天它表现的多种含义就是这一历史进程的产物。但还有一个进一步的因素加深了意识形态概念的含糊性。当我们在今天使用“意识形态”一词时,或者听到别人使用它时,可能不能完全确定它是描述性地使用呢,还是规定性地使用,它只是用来描述一个事态(例如一个政治思想体系)呢,还是也用来(或者甚至首先用来)评价一个事态。在我们日常使用这一词语时,含糊性是很明显的。今天很少有人会自豪地宣称自己是“意识形态家”,而许多人却会毫不犹豫地宣告自己是保守派或社会主义者、自由派或民主派、女权主义者或生态主义者。意识形态是别人的思想,是除了自己以外某人的思想。把一种观点称为“意识形态的”,似乎就是已经在含蓄地批评它,因为意识形态的概念似乎带有一种负面的批评意义。
在过去二十多年来的社会与政治理论著作中,对于意识形态概念含糊的遗产有两种一般反应。一种反应是设法使这个概念趋于平淡。这一般包括明显地或含蓄地试图剔除这个概念中的负面意思,把它结合进社会科学使用的描述性概念之中。这就出现了意识形态的所谓中性概念。根据这个概念,意识形态可被视为有关社会行动或政治实践的“思想体系”、“信仰体系”或“象征体系”。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不去试图区分意识形态所激发的各种行动或计划;每项政治纲领中都有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也是每个有组织政治运动的特征。掌握这一概念,分析家就可以设法勾画和描绘激发社会和政治行动的主要思想体系或信仰体系。这种研究思路的例证就是要把意识形态作为“主义”——保守主义、共产主义、里根主义、撒切尔主义、斯大林主义、马克思主义。这些“意识形态”和其他思想或信仰体系,都可以加以分类、分析,分解为它们的组成成分并追溯到它们的原始来源;分析家们会说,这样做不用对有关的思想或信仰体系做出或暗示任何贬义的判断。
对于意识形态概念含糊遗产的第二个反应是干脆不用这个概念。因为这个概念太含糊、太有争议,在历史上太被抹黑、抛来掷去当作谩骂名称,今天没法为社会、政治分析的目的而去拯救它。近年来,这种反应在一些最有创见和观察力的社会思想家中间有了发展,部分原因是与意识形态概念紧密关联的马克思主义在学术上的遭遇。但是我感到这个反应似乎是短视的。这种反应不是对它的含糊遗产加以筛选以确定是否还留下一些值得维持的东西,却主张放弃或者更一般地拒绝开始寻找。这种反应不是去问与意识形态概念有关的思考传统是否显示了一批值得我们继续注意的问题(即使它由于误导和站不住脚的设想也曾模糊了这些问题),却选择抛弃这个问题,或者更多地是去设想一个答案同时却不做学术努力去设法确定它。
我在这里提出的立场不同于上述对意识形态概念含糊遗产的两种一般反应。不像第二种反应,我认为意识形态的概念仍然是社会与政治分析的学术语汇中的一个有用的重要概念。但是也不同于第一种反应,我认为这个概念不能那么容易地剔除它批判性的负面意思,更确切地说,我认为在试图剔除其负面意思时,人们忽略了这个概念以某种假象设法唤醒我们注意的一堆问题。我要设法在我重新阐述意识形态概念时提出来的,正是这堆问题。因为我不想抹去这个概念的负面意思,而要把这层意思作为它涉及问题的索引,作为它可以加以保留和创造性地发挥的一个方面,所以这种重新阐述可以视为意识形态的一个批判性概念。它保留了意识形态概念在其大部分历史中带有的负面含义,并把意识形态分析同批判问题结合起来。
我在重新阐述意识形态概念时,力求把这一概念再集中于有关意义与权力相互关系的一批问题上。我认为意识形态的概念可以用来指特殊情况下意义服务于建立并支持系统地不对称的权力关系的方式——这种权力关系我称之为“统治关系”。就广义而言,意识形态就是服务于权力的意义。因此,对意识形态的研究要求我们调查象征形式在其中应用和配置的社会背景;而且要求我们探询象征形式所调动的意义是否(和如何)在具体背景下服务于建立和支持统治关系。意识形态研究的独特性在于后面的问题:它呼吁我们询问象征形式所建构和传达的意义是否服务于或不服务于维持系统不对称的权力关系。它号召我们根据某种情况来研究象征形式:根据运用或配置这些象征形式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可能有助于产生、培育、支持和重建的结构化社会关系。
如果我们这样来重新阐述意识形态概念,就把意识形态分析带进了概念性与方法论问题的领域,这具有更加一般的范围与意义。意识形态分析可以视为一个更广泛问题的组成部分:作用与相互作用的特点,权力与统治的形式,社会结构的性质,社会再生产与社会变革,象征形式的特征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些更广泛关心的问题激发了我在本书中提出的论点和建议。一些更广泛的问题将在第三章中探讨,我在那里研讨象征形式的某些特征并探索它们同结构方式不同的社会背景之间的关系。总的方法论性质的其他问题在第六章里讨论,我在那里考虑在研究一个客体领域时要涉及些什么内容——一个客体领域同时又是一个主体领域:个人在其中制作、接收和认识那些对他们并对设法进行解释的分析家们都有意义的象征形式。我们根据意义和权力相互作用来重新阐述意识形态概念,这就要求研讨这些广泛的问题。在本书中,我不能说已经完全详尽地并完全以它们所要求的周密性讨论了这些广泛问题。我想,我至多指出了一条可以一贯而可行地遵循的道路。
提议对意识形态概念作重新阐述,使我们能避免败坏许多近来理论著作的若干倾向。它使我们避免先前提到的那种倾向:把意识形态视为一种“社会胶合剂”,它通过把社会成员联合到一起并提供集体共有的价值观与规范,成功地稳定社会。这种设想盛行于当代著作中,然而它所根据的设想是可疑的而且不可行的。没有什么证据能说明某种价值观或信仰是现代工业社会中全体(或者即使大多数)成员所共有的。而且,没有理由认为复杂的工业社会的稳定要求并依靠对特定价值观与规范的一种共识。只要我们社会有“稳定的”社会秩序,这种稳定同样很容易来自价值观与信仰的多样性、个人与团体之间不断增加的分歧、反对态度可能被变成政治行动共识。我之所以强调这一点,并不是要表明没有对价值观与规范进行社会分析的余地。但是,我希望把意识形态概念与寻求集体共有的价值观加以区分,把它重新定向于研究把意义用来维护统治关系的复杂方式。
提议对意识形态概念作重新阐述,也使我们能避免各种著作中流行的那种倾向,即把意识形态视为某种象征形式或象征体系本身(保守主义、共产主义等)的特点或特征。根据我这里提出的看法,象征形式或象征体系本身并不是意识形态的:它们是不是意识形态的,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意识形态的,取决于它们在具体社会背景下被使用和被理解的方式。在研究意识形态时,我们并不是简单地关注对一个思想或信仰体系进行分类和分析,也不是分析一种象征形式或象征体系本身。我们所关注的是某种所谓象征形式的社会运用。我们所关注的是象征形式是否、以何种程度以及如何(如果是的话)在它们制作、传输和接收的社会背景下被用于建立并支持统治关系。这种看法可以使我们把一种象征形式或象征体系在某一背景下视为意识形态的,而在另一背景下视为激进的、颠覆性的、竞争性的;它可以使我们把例如一种对人权的论述在某一背景下视为支持现状而在另一背景下视为颠覆。把象征形式分析为意识形态时,就要求我们联系这些意识形态被使用和掌握的具体社会——历史背景来加以分析。
提议对意识形态概念作重新阐述,也使我们能避免把意识形态视为完全甚或有关现代国家中体制化了的权力形式。现代国家的机构,以及占据现代社会中通称为政治空间的无数其他组织(政党、压力集团等),都是极其重要的权力与统治的场所;但它们不是唯一的场所,甚至也不一定是大多数时间大多数人的最重要场所。对大多数人来说,对他们产生影响的最直接的权力与统治关系是那些作为他们日常生活典型社会背景的场所:家庭,工作地点,教室,同业团体。在这些场所中,个人花费大部分时间,采取行动与互动,谈话与倾听,追求自己的目标并听取他人的目标。它们是以复杂方式组织起来的。它们涉及权力与资源的不平等与不对称,其中有些可能与更广泛的不平等和不对称相联系,这由一个背景到另一个背景重复发生,这涉及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关系、黑人与白人之间的关系、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在研究意识形态时,对日常生活背景的关注与对组成狭义政治领域的具体机构的关注并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狭义政治领域与此无关,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完全集中于日常生活中的琐碎细节而忽视一般的结构性特征与制约。这只是意味着我们不应忽略象征形式的运用与配置方式以及它们与我们大多数人在其中花费大部分时间的结构化社会背景中的权力关系的交叉方式。
如果我们根据意义与权力的相互作用来重新阐述意识形态概念,还能避免理论著作以及日常用语中常见的那种倾向——把意识形态看作纯属幻想,看作“真实”事物的颠倒或扭曲的形象。这个观点得自马克思、恩格斯一段著名的、常被引用的话的启发,他们把意识形态的运行比作照相机的功能,以倒转的形象反映世界。但这个观点——其简明性富有吸引力,其理论自信令人惊讶——却可能把我们引入歧途。它使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形象与意识的领域,这个领域并不充分反映先于我独立于这些形象与意识的社会现实。可是社会领域很少会像它说的那么简单。我们作为个人都融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而且经常不断地参与评论它们,向自己和他人描述它们,通过行动、象征与语言文字说明,重述和改变它们。我们用以表达自己和了解他人的象征形式并不构成相对于真实世界的某个虚无缥缈的另类世界,它们部分地构成社会中“真实”的东西。我们把意识形态的研究重新集中于安置象征形式的领域,集中于象征形式用于建立和支撑权力关系的方式,就是在研究社会生活中十分真实的方面。因为就某种程度来说,社会生活是一个角逐场,通过文字与象征以及通过使用强力来进行斗争。意识形态,就我在这里提出和阐述的意义而言,是这种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创造性和构成性特点,就是通过包括不断交换的象征形式的行动与互动来得到支持与再造,得到竞争与变革。
到现在为止,我一直在讨论意识形态的概念以及对这一概念的含糊遗产不同回应方式的优缺点。然而,今天使用这个概念的许多作者首先感兴趣的是社会再生产与社会变革的实质问题。在他们的著作中,意识形态的概念在一个更广阔的理论架构或论点内起某种作用。这些作者可以用相当宽松和不精确的方式使用这个概念,他们可以因这种不精确而合法地受到批评;但是,如果我们想了解和欣赏他们对这个概念的使用,我们必须重建和评估它在其中起作用的更广阔的理论架构。这是我在第二章中面对的任务。这里我关心的主要不是这个概念的历史轨迹以及今天对它重新阐述的前景,而是各种当代作家所提出的意识形态概念在其中起核心作用的一批架构或论点。例如,我将考虑阿隆、贝尔和古尔德纳的著作,阿尔都塞和普兰查斯的著作,霍克海默、阿多诺和哈贝马斯的著作。把讨论转到这个更一般的理论层面,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当代社会与政治理论家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方式——他们试图以这个概念来突出什么,以及他们试图用这个概念来说明什么。我们也能了解到这些理论家忽略了什么或者未能充分考虑什么。
我在这方面将提出的主要论点是: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当代理论家未能充分考虑大众传播的性质与发展,以及它在现代社会中作为意识形态媒介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这是因为意识形态概念是有关现代工业社会兴起所带来的文化转型的宏大理论叙事的一部分。根据这个宏大叙事,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在文化领域伴随着信仰与实践的不断世俗化和社会生活的不断理性化。当宗教和巫术对于被资本主义工业化不安宁的活动所困扰的人们失去它们的控制时,就有了一种新的信仰体系出现的基础:可以不借助来世价值观或存在而动员人们的世俗信仰体系的出现。正是这些世俗信仰体系被一些当代理论家描述为“意识形态”。他们认为,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兴起了一个“意识形态时代”,它由法国大革命所创始,而以20世纪初期激进革命运动为其顶峰。因此文化转型的宏大叙事赋予意识形态概念一个特殊的作用(按上面所解释的意思理解为一个中性的概念)。意识形态的概念,据这种理论叙事认为,被用来描述那些填补因宗教与巫术衰微而出现的文化真空的信仰体系,它在一个发生迅速和空前社会变革的世界里为人们提供新的觉悟形式和新的意义架构。
文化转型的宏大叙事深深刻印在社会与政治理论的论述之中。它作为一种一般的(往往是含蓄的)理论建构,许多作家在其中观察和分析现代社会的发展。我想,这种叙事包含某些见地,对于了解现代社会从中世纪和早期现代欧洲脱颖而出的条件是重要的。但这种叙事也在某些基本方面是误导的。这些方面之一是:我认为这些宏大叙事的理论家们误认了有关现代社会发展的主要文化转型。这些理论家沉迷于所谓的世俗化与理性化的过程而往往忽视了在他们眼前发生的意义远为巨大的一个过程:那就是,大众传播机构的迅速扩散和传输网络的发展——商品化的象征形式就通过它们传向日益扩大的受众领域。这就是我所描述的现代文化的传媒化过程。我认为,这个过程构成了与现代社会兴起有关的主要转型之一。了解这个过程对于了解今天的世界十分重要,这个世界越来越多地被体制化的传播网络所穿越,个人的经历越来越被象征生产与传输的技术体系所中介。了解这个过程也将提供一个可资选择的理论架构,使重新阐述过的意识形态概念可以起某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