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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文物艺术品保护概况

中国自古就有保护文物的传统。秦始皇即使对文化和文物做出过毁灭性的行动,但也曾派千人打捞沉没在泗水的周鼎。秦吕不韦在《吕氏春秋·节丧》中对于盗墓行为要“以严威重罪禁之”;西汉皇族淮南王刘安及其门客集体编写的《淮南子·论》中对记载当时法律有“发墓者诛”的条文;记载西汉的汉武帝得到出土的铜鼎,将年号改为“元鼎”,以示他对古代器物的重视程度。

中国古代刑律有“十恶”大罪之说,此刑律起源于西汉时期,保护宗庙和陵寝文物被列入刑法大罪之中。北齐时期,“重罪十条”法律基本确定,“一曰反叛、二曰大逆、……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其中,“大逆”指侵犯皇帝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为“十恶”第二位。可见统治者对宗庙、陵墓等文物的重视程度极高。

唐代法律对盗墓行为(包括损毁文物)的制裁更加具体和严格。《唐律疏议》十九卷对盗墓者处以刑罚有明确的规定,“十恶”中有“二曰谋大逆”。有注云:“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对“谋大逆”的刑罚极其严酷,《贼盗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唐律》中还有一些对地面文物保护的规定,例如《贼盗律》规定:“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徙三年。即道士、女官盗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真人、菩萨,各减等。盗而供养者,杖一百。”又如《杂律》规定:“诸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徙一年;即毁人庙主者,加一等。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而故损毁者,计庸,坐赃论。各令修立。误损毁者,但令修立,不坐……”当时对地下文物也有明确的保护条款,如《杂律》规定:“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由于唐代“令行不止”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下诏令重申:“诸官地内,得宿藏物者听收。他人地内得者,与地主中分之,即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贼盗律》还对发冢进行了具体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徙三年。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徙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器物、砖版者,以凡盗论。”另外,《杂律》对拾遗物不送官有如下规定:“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论减二等。”这些法律对墓葬和地上及其他文物无疑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

五代十国时期,诸侯割据、战乱不断,盗墓和损毁文物的现象非常严重。北宋初期,赵匡胤在一些文臣的建议下,对地上和地下文物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在北宋灭亡之后,金兵南下,对文物古迹和北宋宫廷收藏的文物进行大规模的破坏和掠夺。可以说自宋以来数百年遗存下来的许许多多珍贵文物,在这场劫难中遭受毁灭性的破坏。

元代相继灭了金朝和南宋,朝代更替,战争更是频繁和惨烈,元军所到之处,文物古迹和墓葬遭到巨大毁坏。元军占领南宋都城之后,元朝僧徒杨聲真珈竟然光天化日之下盗掘南宋皇室墓葬,对墓葬尸体进行侮辱。元军并对收藏珍贵文物艺术品的太庙等建筑放火焚毁。这些行为,激起南宋遗民和旧臣极大的愤慨和反抗。之后,元朝在宋代文物保护与收缴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进行保护。如《大元通制·禁令部》记载:“诸锄获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内者,与地主中分,在官地内者一半纳官,在己地内者即同业主。得古器珍宝之物者,闻官进献,约量给价,若有诈伪隐匿,断罪追没。”

到了明代,文物保护相比元朝有了很大改观。《大明律》沿袭唐律,并参照宋元相关保护文物的法律,增加了一些新的文物保护条例。比如在“得遗失物”一则中明确规定:“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日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还有禁止私藏某些器物的规定:“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并且明令禁止“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准于上樵采耕种及放牧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的规定。

到清代,顺治和康熙两朝皇帝,吸取以往异族统治者的经验,对中原地区文物和艺术品进行有效的保护。清代政府依明律制定《大清律例》,制定并颁布文物保护法令,“凡宫室官府的器物都严禁盗窃。如有盗内府财物,得御宝、乘舆服、御物者,俱作实犯死罪”。但到了清朝晚期,政府腐败无能,根本无法保护文物。列强的入侵毁坏、掠走了大量的珍贵文物。1860年火烧圆明园以及抢劫故宫紫禁城,大量文物被运出国门;1873年,英国人福赛思将和阗附近城址中的神像和硬币带出中国;1898~1899年俄国人D.A.克列缅茨在吐鲁番盗掘并窃取文物,首开外国政府派遣文化间谍盗掘中国古代文物的先例。之后,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国陆续在新疆、甘肃和内蒙古等地盗取了大量的文物和壁画;1900年,敦煌石窟发现大量的古代写本文书和其他文物的藏经洞后,英国人斯坦因、法国人伯希和、日本人桔瑞超等掠夺走了许多文物精品;1909年,桔瑞超由楼兰遗址窃取了李柏文书等。清末以来一直到民国初期,中国数千年以来遗存的许多珍贵文物古迹、宫廷收藏和私人收藏,大多数遭遇破坏和流失国外,这可以说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严重的大劫难。

1928年,民国政府在南京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的政府文物管理机构。1930年颁布了《古物保存法》十四条,涉及私有、公有古物的区别,中央、地方的保存,地下古物的发掘,古物的流通、研究与保护的种种问题;1935年公布了《采掘古物规则》《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古物出口护照规则》等;1947年9月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

1948年,解放军成立了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并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等文件,注意在土改中保护文物;1949年曾经驻守北平的傅作义军队对保护北京城古建筑做出妥协,北平得以和平解放,这是对中国文物事业的巨大贡献。北平解放后不久,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禁止文物出口的法令,在梁思成等人的努力下,还印发了《全国建筑文物简目》,以便解放军南进时注意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为文物保护工作作过许多重要指示和要求。在民国政府原有保护的基础上,他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使大批珍贵文物得以保存至今。并且,周恩来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发挥文物的作用,对新中国初期的文物保护事业做出巨大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文物工作重点主要是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性的政策、法令,并加紧培养专业技术人员,以便在全国基本建设过程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化大革命”时期,许多珍贵文物遭到破坏,文物保护工作经历了最大的一次曲折,但在周恩来的关怀和广大文物工作者的努力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被较好地保存下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以来,文物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尤其80年代至2000年以来,全国收藏热的逐渐兴起,大量墓葬被盗,无数地上文物古迹和民间古建筑被毁,文物艺术品流失极其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传统教育,建设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制定的法规。该法规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就是说,文物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随后,于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主要修改内容为(保护法原文省略):(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不仅是各个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而且也是全人类的共同的文化财富。现代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人为和自然破坏和损坏文物的因素增长显著,文物保护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4年6月,发起了历时6个月的保护文物古迹的国际运动,要求各成员国充实和改进保护文物的技术和法制措施,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使文物的价值观念家喻户晓。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但由于新中国当时处于十年政治运动和内耗,许多本应该可以追索回来的大量文物和古玩艺术品,均无暇顾及而丧失最佳时机。《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于2002年发行第一版,并于2004年修改和发行第二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为基础,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而制定的。该准则是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这些年,尽管国家颁布了各种针对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但破坏文物和盗掘文物的案件层出不穷。主要原因是全民收藏带来的恶果,其次是在各类媒体网络大量鼓吹收藏和文物艺术品天价拍卖的刺激下,给管理部门带来前所未有的监管难度。再加上国家文物艺术品鉴定能力的退化和相关制度的滞后,所面临的问题相当严峻。希望相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