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描述心理学对数概念的起源与内涵的分析
现在我们可以理解描述心理学的概念分析意味着什么了。首先,这里的概念意味着一种本真表象,因为非本真表象的意义最终需要通过回溯到本真表象中来得到说明。其次,概念分析需要追溯概念在具体表象中的基础(或者说是直观基础),在这些表象的内容中找出它们共同拥有的“抽象物”,而这就是概念的内容(或内涵)。而这些直观基础既可以是外感知和想象,也可以是内感知。最后,概念分析需要描述把这些“抽象物”抽象出来的过程。
这样的概念分析又被称为起源的分析。这里的起源显然不是人类学的或历史学的起源,即不是要追溯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史;它也不是生理或物理的起源,不是追溯概念在超越世界中的起源;它只是试图通过追溯概念在直观基础和抽象行为中的起源来澄清概念的内涵,并以这种方式来重新唤起人们对于相关概念的原初理解。正因如此,胡塞尔《论数这个概念》的主体部分以及《算术哲学》第四章的标题是“就其起源和内容来分析数概念”。胡塞尔的这种概念分析的思路可能也是来自于施通普夫,后者用“心理学分析”一词来专指“研究表象的心理学起源”。在《空间表象的心理学起源》一书中施通普夫指出:“‘表象源自何处?’这个问题当然有别于另一个问题,即‘当我们拥有一个表象的时候,它的认识内容是什么?'。然而,这两个问题在方法论上是相连的,因为表象起源的问题把我们引向了构成这个表象的各个部分,并因此形成了对其内容的更为准确的把握。”一旦起源问题得以明了,内容问题也就随之得以澄清。
现在我们来看看胡塞尔是如何应用心理学的概念分析方法来分析数这个概念的。如前所述,这个分析需要解决两个任务:首先是描述数概念赖以从中抽象出来的直观基础,指出它们的共同内容是什么;然后是要描述抽象的过程。对于当时的胡塞尔来说,第一个任务是较主要也是较困难的。
1.集合联系或“和”
数概念的直观基础是这样一些具体表象,它们被胡塞尔称为“一些确定的客体(Obj ekte)的全体(Inbegriffe)、多(Vielheiten)”、“个别地被给予的、并以集合的方式被把握在一起的客体的全体”(H ua Ⅻ, 15)。这里的客体就是前边所说的表象内容,准确地说是表象内容的一个部分,即集合部分或元素。通俗地说,作为数概念的直观基础的是这样一些表象,当我们拥有它们的时候,我们可以用“一些东西”来命名它们。我们把这种表象称为集合表象,一个个具体的数概念就是通过对集合表象进行计数、通过对“多少”这个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而普遍的数概念则是这些具体的数概念的属概念。因此,数概念和概念“集合”、“多”具有相同的直观基础,两者的区别在于,包含在后者中的数目上的不确定性在前者中被消除了。现在需要从集合表象中来分析出数概念的内涵。
集合表象的一个特征是,被集合在一起的客体或元素是完全任意的。“完全任意”意味着完全不受元素自身性质的限制,我们可以说两页纸、三种论证,也可以把一个悲伤的情绪、孙悟空、月亮、毕达哥拉斯定理统称为“四个东西”。无论什么领域的东西都可以成为集合的元素,从而被计数:“每个表象客体,不管是物理的或心理的、抽象的或具体的,也不管是通过感觉还是想象而被给予,都能够和任意其他的、无论多少的客体统一成一个全体,并因此也能够被计数。”(H ua Ⅻ,16)从这个特征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各个集合表象之间的共同点不可能是在于那些个别元素的性质。这也就意味着,数概念是一个纯粹形式的概念或范畴。因此,像密尔那样把数概念限制在物理现象的领域是错误的,他说:“在数的定义中被表达的事实是一个物理事实。每个数2、3、4等,都标识了物理现象,并且是借助于那些现象的物理特征来进行标识的。”(H ua Ⅻ,17)而莱布尼茨和洛克就曾反对这种观点,并指出数是最普遍、最一般的观念。
可是集合除了构成它的元素之外,难道还有其他什么成分吗?如果集合表象的共同点不在元素身上,那么又在何处呢?胡塞尔认为,在这里人们很容易忽略掉一个细节,即在集合表象里并不仅仅只有元素,还有一个超出它们之外的东西,它必然会在每一个集合中出现。这个东西就是把元素结合在一起的联结(Verbindung),正是它把元素合成一个整体。被联结的元素可以是千奇百怪、各式各样的,但是这个联结在每个集合中却都是同一的,即便这种联结是相当松散的、外在的。胡塞尔把这个联结称为“集合联系”(kollektive Verbindung),正是它作为共同点而构成了抽象的基础。(Hua Ⅻ,18—20)
现在的问题是要更为详细地分析和界定这个集合联系。集合联系是元素之间的一种关系。它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它能否被归到其他现有的某些关系中,抑或它是一种特殊的、无法归为其他关系的关系?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有一个站得住脚的关系理论。为此他首先界定和区分了“关系”、“关系项”、“关系属性”这几个术语。
他以密尔对“关系”一词的界定作为出发点,后者说:“任何对象,不管是物理或心理的,只要它们都进入到了某个复合的意识状态中,就被彼此关联或彼此处于一个关系中;即便这个复合的意识状态不过是单纯地把它们思考在一起。并且存在着多少种由它们所构成的不同的意识状态,它们就可以以多少种不同的方式联系在一起,或者换句话说,它们相互之间可以处于多少种不同的关系当中。”(H ua Ⅻ,66)胡塞尔用布伦塔诺的术语对这段话进行了重新解释,指出“意识状态”这个词不能被理解为心理行为,而应该是取其最广义,从而等同于“现象”一词,包括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关系”就是由几个内容所构成的一个复合现象,而这些内容就是“关系项”(Fundament der Relation)。要注意的是,关系不同于关系属性(relativ Attribut),前者是后者的现象基础,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通过抽象而形成的。举个例子,我们看到桌子上有两个橘子A和B,我们说“A大于B”。在此我们直接感知到的两个橘子的大小就是“关系”,它由感知内容橘子A和感知内容橘子B这两个关系项所组成;在这个感知整体的基础上通过抽象,我们形成了“……是大于……”这个关系属性,它是“大于”这个普遍的关系概念的内涵。
然后胡塞尔要对关系的种类进行划分,如此就需要一个划分原则。我们可以根据组成关系的关系项的特征来划分关系,由此可以得出诸如相似、相同等等的关系。但是在胡塞尔看来这样的划分是肤浅的,因为在关系本身当中,也就是在包含了关系项作为其部分现象的复合现象中,就已经有差异存在。“人们也能够依据关系自身的现象特征来对它们进行划分,而这是更为透彻的划分原则。”(H uaⅫ,68)。所谓的“关系自身的现象特征”就是关系包含关系项的方式。正是在这个地方,他引入了布伦塔诺对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的区分来对关系进行划分。每个心理现象都以意向的内存在的方式包含有一个内容,而物理现象则没有。同样,在关系中,有些关系是以意向的方式包含了关系项,而另外的则不是如此。后者被称为第一性的关系(primäre Relation),它是一种物理现象,前者为心理关系,它是一种心理现象。下边是第一性的关系和心理关系之间更为详细的区别:
第一性的关系和其关系项是处于同一个层面上的,伴随着关系项的被给予,关系本身同时也就被给予,因此这种关系代表了一种特殊类型的第一性内容。例如当我们看到两个橘子时,它们的相似性或大小关系是一起直接被给予的。这种类型的关系有:“相同性(Gleichheit)、渐变(Steigrung)、连续联系(连续体的部分之间的联系)、形而上学的联系(属性之间的联系,如颜色和空间广延的联系)、逻辑包含(红色包含在颜色中)。”(H ua Ⅻ,68)但是要注意的一点是,不能把第一性的关系理解为第一性的内容之间的关系,心理行为彼此之间也能够形成第一性的关系,如相似关系。
而在心理关系中,关系项仅仅是因为某个心理行为的实行而被联系在一起,因此它们的关系就是这个进行联系的心理行为。关系和关系项是处于不同层面上的。由于这里的关系是心理行为,因此为了使这个关系被注意到或被表象,需要有另一个反思性的行为,它的直接内容是这个作为心理行为的关系,而关系项仅仅是间接地作为它的内容。
接下来胡塞尔就要论证集合联系是属于第一性的关系还是心理关系,或者更准确地说:“集合联系是否作为部分现象而被直观地包含在了集合表象的内容当中,并被分离地注意到,就像形而上学整体中的形而上学联系那样?或者,这种联系无法在表象内容本身当中被注意到,而只能在囊括部分的心理行为中被注意到?”(HuaⅫ,71—72)
从前边的论述中就已经可以明显地看出,集合联系是一种心理关系。为此胡塞尔给出了三个理由:
(1)在第一性的关系中“有一个统一化可以在表象内容中被直观地觉察到”,而集合联系则“没有在表象内容中直观地被给予,而仅仅是在统一化地包含了这些内容的某种心理行为中才具有其存在”。(HuaⅫ,72—73)例如,一束玫瑰花并不仅仅是彼此分离的茎、叶、花、颜色、广延、气味,而是有超出这些部分或属性之外的、可以直观地觉察到的联系把它们形成一个整体,因此这种联系是第一性的关系。而当我们把红色、月亮和拿破仑作为一个全体或集合来思考的时候,它们之间的联系只能是在于:我们把这些内容思考在一起,即我们在一个行为中思考它们。集合联系就是把元素集合在一起的集合行为。
(2)对于所有的第一性的关系而言,要想这关系的种类保持不变,其关系项的可变程度是有限制的,超出一定的范围就会导致关系种类的改变,但是对于集合联系而言,“任何关系项都可以完全无限制地和随意地改变,而同时关系却仍旧保持不变”。(H ua Ⅻ,73)
(3)前边这些最终可以通过内感知来得到证实。
最终胡塞尔的结论是:集合联系是作为一种独特的关系,亦即把诸元素集合在一起的集合行为,它属于心理关系,在语言中是用“和”来表示。接下来的任务是要描述集合联系从直观基础中被抽象出来的过程。
2.“某物”或“一”
如前所述,抽象可以分为外部抽象和反思抽象。由于集合联系是种心理关系,因此对它的抽象只能是反思抽象。那么这个抽象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就积极方面而言,抽象意味着是把注意力完全集中于元素之间的集合联系之上;而就消极方面而言,它意味着忽略掉那些个别元素。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个别元素被忽略或抽象掉了之后,它们之间的集合联系如何能够保留下来?集合联系难道不会随着个别元素的消失而一起消失吗?对此的回答是,“忽略或抽象掉某物仅仅意味着不赋予其特别的注意”,而不是让它们“从我们的意识中消失”。(H ua Ⅻ,79)这么做的结果是,个别元素现在仅仅是被作为“某物一般”、作为一个“一”而被思考。因此整个抽象过程是这样的:“某些个别内容在集合联系中被给予;而当我们现在以抽象的方式过渡到一般概念的时候,我们并不把它们看作是如此和如此这般确定的内容;我们首要的兴趣毋宁是集中在它们的集合联系上,内容本身则仅仅被看作是任意的内容,每一个都被看作是任意的某物、任意的一。”(H ua Ⅻ,79)
这个抽象过程所得到的结果用语言来表示就是“某物和某物和某物……”或者“一和一和一……”。这就是数这个概念的内涵,它由“集合联系”(或“和”)与“某物”(或“一”)这两个概念所组成,“……”表示不确定性。当我们提问“多少?”并给出解答的时候,这个不确定性就得以消除,从而形成了一个个具体的数概念:“一和一”、“一和一和一”、“一和一和一和一”等等。这个对不确定性的消除过程就被称为计数过程。
由于数概念的内涵中包含了集合联系与某物,因此现在需要再分析一下“某物”这个概念是如何产生的。
“某物”是一个纯粹形式的概念,任何现实或虚构之物、可能或不可能之物、物理或心理之物,都可以被称为“某物”:“某物是一个适用于任何可以想象得到的内容的名称。”(Hua Ⅻ,80)那么,我们可以在它们身上找到任何共同点吗?显然,这个共同点不会是像“红色”这样的属性,作为“不可分的部分”附着在所有可以被称为某物的东西(亦即所有东西)身上,因为“某物”作为一个纯粹形式概念,意味着不受任何属性的约束。因此,“某物”这个概念也就不是通过外部抽象而产生的。如此,剩下的可能性就只能是反思抽象。在胡塞尔看来,所有可以被称为某物的东西的共同点在于它们与表象行为的关系,即它们都是表象行为的内容,不管是表象的内在内容,还是被意指的内容。也就是说,任何东西都可以被称为某物不过就是意味着,任何东西都可以成为表象的内容而被表象。因此,“某物”概念也是通过反思抽象而产生的,是对表象行为的反思:“显然某物这个概念的起源在于对表象这个心理行为的反思,任何确定的对象都可以作为它的内容而被给予。”(Hua Ⅻ,80)
“某物”和“一”在本质上拥有相同的含义,两者的差别仅仅在于,由于“一”仅仅是在计数的时候被使用,因此“一”包含有与“多”的关系,而某物则没有。(Hua Ⅻ,84)
如此便完成了对数概念的起源和内容的分析。由于“集合联系”与“某物”都是形式概念,因此数概念也是一个形式概念;由于“集合联系”和“某物”都是通过对心理行为的反思抽象而形成的(前者是对集合行为的反思,后者是对表象行为的反思),因此“数概念仅仅属于反思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