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逻辑与现象学:论胡塞尔思想的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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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描述心理学的表象理论

在具体分析数概念之前,我们要先了解描述心理学是如何进行一般的概念分析的:概念被看作是表象的一种,它也被称为抽象表象,为此我们首先必须大致了解描述心理学的表象理论。

这里首先需要提及一个非常重要但也颇为含糊的区分:表象行为和表象内容的区分。这个区分与布伦塔诺对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的划分有关。在那段著名的、反复被引用的话“每一心理现象的特征在于具有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所说的对象的意向的(亦即心灵的)内存在和我们可以略为含糊的词语称之为对一内容的指称,对一对象(不一定是指实在的对象)的指向,或内在的对象性的东西。每一种心理现象都把某物当作对象而包容于自身之中,尽管方式可能不同。在表象中总有某物被表象,在判断中总有某物被肯定或否定,在爱中总有某物被爱,在恨中总有某物被恨,在欲望中总有某物被欲求,如此等等。这种意向的内存在是心理现象所专有的。没有任何物理现象能表现出类似的性质。所以,我们完全能够为心理现象下这样一个定义,即它们都意向地把对象包含于自身之中。”(布伦塔诺:《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区别》,陈维纲、林国文译,收于《面对实事本身:现象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年,第49—50页。)中,布伦塔诺指出心理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独特之处在于,前者以“意向的内存在”这种特殊的方式拥有、包含、指向、关联其内容或对象。行为和内容处于一种独特的关系之中。

布伦塔诺试图用这个区分来划定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但是这个区分却不是一个清楚的、一以贯之的划分,如胡塞尔所说,这里事实上有两个不同的划分被混杂在了一起:一是“对体验的划分”,即把体验划分为行为和非行为的内容(如听这个心理行为以及当下拥有的感觉内容),它们构成了每一瞬间的、作为一个统一体的体验;二是“对现象对象的划分”,把对象划分为“属于自我意识的”心理对象和“不属于自我意识的”物理现象(包括其属性、特征、一些关系等)。(LU Ⅱ/2,246—247)这个混淆的一个致命后果是,“物理现象”这个词在布伦塔诺那里是有歧义的,它既包括了当下在场的、内在的、作为体验内容的感觉材料,也包括了感觉材料经过立义之后而显现出来的外部对象及其属性、关系等,而这两者明显是不同的、需要区分的。德布尔曾用下边这个图来表示心理现象、物理现象和物理学研究的对象之间的区别泰奥多·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第42页。,可事实上在Ⅱ“物理现象”中还包含着两种本应区分开来的东西,如与倾听行为一起构成体验统一体的、作为内在内容的听觉材料以及经过立义行为后显现出来的声音。

与此相关的是,“内容”和“对象”这两个本应区分开来的词在布伦塔诺那里是同义的,他经常替换着使用这两个词,它们既表示与行为一起构成体验统一体的内在内容,也表示经过立义后而显现的对象及其属性。施通普夫也是如此,他说,“这里被称为‘内容’的东西有时也被称为对象”,不过他绝大多数时候更喜欢用“内容”一词。转引自:Robin D.Rollinger, Husser'l s Position in the School of Brentano, 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9, p.89.胡塞尔在早期著作中也不断地谈到概念的内容、表象的内容、体验的内容、意识的内容等,有时也使用“客体”一词,并且一开始由于受布伦塔诺和施通普夫的影响而没有对它们的含糊性进行澄清,只是在不断深入的研究过程中,他才意识到这里需要一种清晰的划分。

内容一词的含糊性使得心理行为与内容之间的那种独特关系也是含糊的。布伦塔诺既用了“包含”又用了“指向”来描述这种关系,但它们显然是两种不同的关系。“包含”意味着内容相对于行为的内在性,而“指向”则并不一定就是行为与其内在内容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心理行为所包含的内容并不一定就是它所指向的内容。因此如德布尔所说:“对象的内在性和意识对于对象的指向性是全然不同的东西。”泰奥多·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第7页。布伦塔诺本人在“内在性危机”之后也放弃了内在对象这一概念,不过仍然坚持对对象的指向这种说法。

现在回到表象上,我们需要针对具体的表象类型来具体地分析各种表象行为及其内容。施通普夫曾在“心理学讲义”中列举了这样一些表象类型:感觉(在胡塞尔那里是感知)、想象、空间表象和时间表象、抽象表象、符号表象。我们将选取与我们的主题相关的三种表象来进行分析:感知、抽象表象和符号表象。

第一,由于感知(通常被等同于直观直观(Anschauung)一词的用法并不很明确,有时想象表象也被包括在直观里边。胡塞尔在《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这篇文章中曾分析过这个词的歧义:“在最原初的意义上,直观就是看,因此是对可见对象的感知。因此我们听到人们这么说:我想看看(anschauen)那幢房子、那张油画等。鉴于视觉表象在所有外感知中的主导地位,直观的用法被扩展,等同于外感知。然后用法又进一步扩展,即把直观和感知一般(Wahrnehmung überhaupt)相等同”(Hua ⅩⅫ,101),甚至于,“人们不单单把感知表象称作直观,而且在最广义上把想象表象也称为直观”(Hua ⅩⅫ,103)。而胡塞尔本人后来则把直观甚至拓展到了概念表象上。)在起源上处于一个优先的地位,几乎所有其他类型的表象的内容最终都可以追溯到它身上,因此我们首先来看感知。在感知中我们又要区分外感知和内感知。

外感知的内容就是物理现象,在胡塞尔那里又被称为“第一性的内容”,如前所说,这里边混杂了两类不同性质的东西。关于外感知的行为的看法也并不统一。卡尔·舒曼(Karl Schuhmann)说,布伦塔诺和施通普夫认为外感知的行为就是对感知内容的接受行为。Karl Schuhmann, Representation in Early Husserl, collected in Karl Schuhmann:Selected Papers on Phenomenology, edited by Cees Leijenhorst and Piet Steenbakkers, 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4, p.26.但是,如果外感知仅仅是对内容的接受,那么下边这个怀疑就是有道理的:在此还有什么理由区分感知行为和它的感觉材料?两者难道不是同一的么,不就是这同一个活生生的当下的体验么?在胡塞尔1892—1894年间的一些心理学手稿中,外感知并不仅仅被看作是对内容的接受和拥有,而是包含着注意力的一种朝向。因为并非我们当下拥有的所有感觉材料都被我们所注意,相反只有其中某些特定的内容才凸显出来成为我们注意的对象,其他的则构成其背景。(Hua ⅩⅫ,112—114,275—283)

再来看内感知。内感知的内容是感知、表象、判断等心理行为,而这些心理行为的内容又是内感知的间接内容。内感知的行为则不是在作为其内容的心理行为之外的一个新的独立行为,而是附属或渗透于这些心理行为之中的。因此,施通普夫说:“内意识(也就是内感知)仅仅是内在于心理状态并渗透在它们之中的一个特性。”例如,对听的意识并不是独立于听这个行为本身之外的第二个行为,否则“听的内容即声音将在我们之中出现两次”。Carl Stumpf, Syllabus for Psychology, collected in Husser'l s Position in the School of Brentano, translated by Robin D.Rollinger, 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9, pp.289—290.由此也可以得出,内感知不是内观察,因为内观察是独立于作为观察对象的心理行为的另一个行为。

相比于外感知,内感知在认识论上具有其独特的地位,因为由内感知而来的认识具有明见性,而外感知则没有。这一点笛卡尔就已经认识到。无论我们将认识论的怀疑扩展得多远,无论我如何怀疑我当下的感知、判断、意愿的内容,我在感知、我在判断、我在意愿这一点是无可怀疑的。因此,关于内感知的对象(即心理行为)的存在,我们具有明见性,它是最明晰的认识,是标志着最严格意义上的知识的无可反驳的确然性。这就是笛卡尔沉思录的前两个沉思得出来的结论:“人的精神的本性以及精神比物体更容易认识。”布伦塔诺学派继承了这一思路,从而赋予了内感知以及建立在内感知基础上的描述心理学以崇高的地位。不过在《逻辑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内感知—外感知与明见的感知—非明见的感知这两组概念事实上并非是重合的。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感知内容乃至意识内容通常并非是简单的、单一的,而是复杂的、由不同的部分所构成,这些杂多的部分在行为中形成一个统一。“我们的研究已经表明,只要有心理活动的地方,就存在着某个多(multiplicity)和复杂性(complexity)。即便是在最简单的心理状态中,也有一个双重的对象内在地在场。但是简单性的缺乏并非是统一的缺乏。”(Franz Brentano, Psychology from an Empirical Standpoint, translated by Antos C.Rancurello, D.B.Terrell and Linda L.McAlister,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5, p.155.)因此,行为包含内容,而内容又包含着部分,尽管这两种包含是不同类型的。施通普夫在其“逻辑学讲义”中区分了表象内容的四种部分:“(1)集合的部分(构成一个总和的元素); (2)物理部分,即那些彼此相连接的部分,如空间部分和时间部分;(3)形而上学的部分,即属性或要素,诸如运动的方向和速率;(4)逻辑的部分,即种和差,诸如颜色和红色。”Carl Stumpf, Syllabus for Logic, collected in Husser'l s Position in the School of Brentano, translated by Robin D.Rollinger, 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9, p.313.施通普夫又把前两个部分统称为“可分的部分”,因为它们可以彼此分离而不影响各自的独立性,后两个部分为“不可分的部分”,“因为它们彼此渗透在一起,而只能通过意识的一种特殊的注意力集中(抽象)来区分彼此”。它们也被称为“具体内容”和“抽象内容”、“具体物”(concreta)和“抽象物”(abstracta)。而胡塞尔所使用的术语是“独立内容”和“不独立内容”,并曾在1894年的《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一文中详细探讨过它们。

第二,抽象表象的内容就是前边所说的这些不可分的部分。为了与抽象表象这个术语相对应,感知表象以及其他包含具体内容的表象(如想象表象)又被称为具体表象。抽象表象是以具体表象为基础的,而且不同的具体表象可以分享同一个不可分的部分。施通普夫说:“我们在意识中仅仅具有具体个别的表象。但是我们能够特别地注意到不可分的部分并且也能够把握它们在不同的个别表象中的相同性。这样的表象内容的部分,它能够被分离地注意,但却不能分离地被表象,我们称之为抽象物。”Carl Stumpf, Syllabus for Psychology, collected in Husser'l s Position in the School of Brentano, translated by Robin D.Rollinger, 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9, p.300.在此,抽象表象的行为通常被描述为一种注意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来看。积极方面就是把注意力集中于某些内容上,而消极方面就是忽略其他无关的内容。(H ua Ⅻ,79)

因此,抽象表象的产生需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必须要有一些具体表象作为其基础,“没有在一个具体直观中的奠基,概念就无法被思考”(H ua Ⅻ,79)对此一个可能的疑问是:当我们用语言思考但却没有进行具体表象的时候,我们不也涉及概念了吗?回答是:这样的概念表象是一个符号表象,而不是本真的概念表象。,而且这些具体表象的内容中拥有一些共同的部分,抽象表象的一般性就是如此而来;二是我们有能力把这些共同的部分给分离和抽象出来,从而形成抽象表象的内容,这种能力是一种注意力的功能。

抽象表象的内容就是概念。概念一词可以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这两种意义与两种名称相对:一是表示属性、关系等的名称,如“红”;另一是如“人”、“数”这样的与专名相对的通名,它们拥有某某属性。与此相对应,概念既可以是指如此这般的抽象物,也可以是指“拥有如此这般和如此这般抽象属性的某物”。(H ua Ⅻ,78)正因如此,概念通常又被理解为是这两种名称的含义或内涵。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抽象表象的基础既可以是外感知或想象,也可以是内感知,与之相对应,抽象表象可以分为外部抽象和反思抽象。外部抽象所形成的概念是诸如“红”、“人”这样的表示外部事物的共性、关系、属性等等的概念,而以内感知为基础的反思抽象所形成的则是诸如“表象”、“判断”等等这样的表示心理行为、表示自我的状态或特性的概念。在反思抽象中我们事实上可以区分出三重行为:首先是通常的表象、判断或意愿行为,然后是伴随着这些行为的内感知行为,最后是针对这些行为的共同属性而进行抽象的反思抽象的行为。正因如此,反思抽象被看作是高阶的行为。

第三,前边所分析的感知和抽象表象,它们的表象内容都是包含在表象行为当中的,是当下在场的。但是在符号表象这里情况有所不同,当下内在于表象行为中的内容是作为另一些当下不在场的内容的符号而起作用的。这样的符号表象既可以是代表感知的符号,也可以是代表抽象表象或其他类型的表象的符号,因此符号表象事实上并非和其他类型的表象处于一种并列关系当中。也就是说,符号表象其实代表着一种特殊的划分表象类型的方式,它把所有表象划分为了胡塞尔所说的“本真表象”和“非本真表象”(即符号表象)这两种。

本真表象和非本真表象的差别在于表象内容被给予我们的方式的不同:本真的方式意味着表象内容是直接地、“如其所是的那样”被给予,非本真的方式则意味着表象内容是间接地、“经过符号的媒介”被给予。(Hua Ⅻ,193,340)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举了一个例子:“当我们现实地看着一幢房子时,我们拥有关于房子的外表的本真表象;而当某人给予我们关于这房子的间接描述时——在某某街某某面上的转角处的房子——我们拥有一个符号表象。”(Hua Ⅻ,193)这里事实上可以区分出两种表象内容:当下在场的内容和被意指的内容,两者在本真表象中是同一的,在非本真表象中则是不同的。与此相应,符号表象中的表象行为也是双重的,包括对当下内容的感知行为,以及对被意指的内容的意指行为。

胡塞尔说是布伦塔诺的讲课促使他意识到了非本真表象对于我们的整个心理生活的重要意义,“在布伦塔诺之前没有人准确地把握住了这种重要意义”。(Hua Ⅻ,193)也正是在对符号表象的详细研究中,胡塞尔发现了和他后来称为“意向性”相关的东西:表象行为能够超出当下在场的内容之外,指向一个不在场的内容。在《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1894)一文中,胡塞尔认为这是一个令人惊讶的事实:“一个心理行为能够超出其内在内容之外而指向另一个根本没有被意识到的内容。可是我们似乎确实以某种方式拥有关于后者的意识。”(Hua ⅩⅫ,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