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村镇银行发展的影响因素
学者们普遍认为微型金融组织具有覆盖穷人和财务可持续的双重目标,微型金融机构必须同时兼顾这两大“相互冲突”的目标(Ledgerwood, 1998; Christen et al.,2004),由此也引发了对其能否兼顾覆盖面与财务可持续性的争论。针对这一问题,存在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两种观点。福利主义者认为,对目标客户的覆盖比财务可持续性更为重要。Dunn(2002)认为,微型金融机构采用追求财务可持续的制度主义方式将会使其注意力和精力从诸如提高穷人和弱势群体权益等社会与政治目标中偏离。制度主义者则认为只有可持续的微型金融机构才能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例如,Conning(2007)、Keeton(2003)等认为覆盖面与财务可持续性之间是相互平衡的。Schreiner(2002)指出,“穷人太多,出资人太少,而社会既关注穷人现在的福利也关注其未来的福利,只有实现了自我持续的微型金融机构才能在长期内产生提高社会福利的强烈激励”。因此,村镇银行作为微型金融组织,必须兼顾服务“三农”信贷和维持财务可持续的双重目标。
1.村镇银行发展中的政府治理
在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主发起行、民企股东等多个参与人,以主发起行和民企股东为首的村镇银行内部治理者以维持财务可持续为目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则代替全体人民以服务“三农”信贷为目标。从形式上,村镇银行政府治理的各方参与人存在。然而,中央政府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对于众多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无法直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只好由中央到省、市、县(区)下设银监会和银监局,实行层层代理。这种不得已而拉长的代理链,导致责任和信息层层递减失真,造成实际上的委托人虚位,村镇银行政府治理与民间资本投入存在参与人约束。
从博弈视角来分析政府与村镇银行的行动与收益,我们做如下假设:①银监会(局)代表国家的利益,并从国家利益出发;②村镇银行不谋取私人收益时,其收益为A,此时国家获得利益B; ③当村镇银行谋取私人收益时,会获得f(θ)>0的额外收益,其中,θ表示信息不对称程度,且f′(θ)>0,即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额外收益越大,此时,国家的收益为B-f(θ); ④如果村镇银行谋取私人收益,并被银监会(局)发现,则会被处罚W; ⑤银监会(局)的监督成本为C(θ)>0,且C′(θ)>0,即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审查成本越高。
根据上述假设,双方的博弈矩阵可见图3-2。
在图3-2中,第一个数字为村镇银行的收益,第二个数字为银监会(局)的收益。该博弈显然不存在占优策略均衡,也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我们只能求解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
图3-2 村镇银行与银监会博弈矩阵
假设村镇银行谋取私人收益的概率为p,不谋取私人收益的概率为1-p;银监会(局)对特定公司审查的概率为q,不审查的概率为1-q。
此时,银监会(局)审查的预期收益为
π1=[B-C(θ)+W-f(θ)]·p+[B-C(θ)]·(1-p)
银监会(局)审查的预期收益为
为使银监会(局)的预期收益最大化,使,得
[B-C(θ)]·(1-p)+[B-C(θ)+W-f(θ)]·p=[B-f(θ)]·p+B-(1-p)
p=C(θ)/W
同理,使村镇银行的收益最大化,得
A·q+A·(1-q)=(A+f(θ)-W)·q+[A+f(θ)]·(1-q)
q=f(θ)/W
通过博弈分析,我们发现信息不对称程度θ的提高,不仅使银监会(局)的审查成本增加,而且还会提高银监会(局)进行监督的频率,进一步增大代理成本;另外,信息不对称程度θ的提高,不仅使国有企业私人收益增加,而且还会提高村镇银行谋取私人收益的概率,使得委托代理问题加剧。
因此,研究村镇银行发展中的政府治理与民间资本投入问题应该基于政府治理中的委托人缺失,通过设计与完善治理机制进而降低代理成本,满足政府、主发起行与民企股东的参与人约束条件,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
2.村镇银行发展中的民间资本
在村镇银行成立之初,监管机构为了降低村镇银行的运营与金融风险,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一规定,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村镇银行的大股东,而民企股东必然只能作为小股东存在。具体来说:
第一,主发起行与民企股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而且两者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主发起行的目标是通过村镇银行的设立实现网点的扩张与跨区域经营;而民企股东则希望通过设立与经营村镇银行获取经济利益。两者在现实中独立行动,并在行动中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主发起行与民企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村镇银行的实际经营中,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委派绝大多数的董事,而且董事长和行长也基本是由主发起行委派,并向村镇银行提供日常经营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持,具有较多的内部信息;民企股东一般处于村镇银行的外部,一般不参与村镇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甚至不参加村镇银行的股东大会,主要利用村镇银行向其发布的信息与其观测到的经营结果来判断村镇银行各期的经营活动。同时,由于存在着外部干扰信息,即使民企股东能够观测到最终的结果,也不能完全准确地估计村镇银行的经营全貌。
第三,主发起行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去考虑民企股东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的目的。正是由于主发起行与民企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主发起行必然会采取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的行动,而不会将民企股东的获利目标作为其行动的依据,这就使得民企股东的利益有可能会受到损害。
因此,研究村镇银行发展应注意两类委托代理关系与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类是政府与村镇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类是主发起行与民企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大股东与小股东信息不对称问题。本书为了能从理论上揭示村镇银行政府治理与民间资本投入的约束条件,首先将其全部内容概括为村镇银行发展中的政府治理与民间资本投入,将参与主体假定为政府、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与民企股东四个具有“经济人”特征的人格化主体,在此基础上,将政府与村镇银行关系、主发起行与民企股东关系抽象为两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而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起点,探讨村镇银行发展中的政府治理机制与民间资本投入机制。在上述假设基础上,研究村镇银行政府治理与民间资本投入实质上是在满足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在达到博弈均衡情况下,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