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署·寺·監○廨
均指古代各部門辦公的處所。《資治通鑑·漢桓帝延熹六年》“布列職署”胡三省注:“署,官舍也。”《後漢書·和帝紀》“幸洛陽寺”李賢注:“寺,官舍也。”《漢書·李延年傳》:“(李)延年坐法腐刑,給事狗監中。”顔師古曰:“掌天子之狗,於其中供事也。”監爲辦事處。署,漢以後指部門辦事機構。寺、監、廨之設自漢始,寺,最初指九卿的辦事機構,後爲部門辦事機構通稱;監,多爲内廷辦事機構;廨,多爲地方州郡或王公治事處。寺署、廨署,同義連文,均指辦公處所。《後漢書·蔡邕傳》“遠則門垣,近在寺署”。《晉書·桓彝傳》:“因上岸,見一室宇,有似廨署”。
隨着官制制度的完善,職事分工的明確,出現了各類具體的辦事機構。這些機構的名稱與官稱有着密切的關係,早期的官稱、職事、機構同爲一體,因而機構名稱往往也是官稱或者是具體的執事行爲。而在我國封建時代,皇家事務和朝廷政務往往是緊密相連,混爲一體的,封建帝王爲了加强皇權統治,常常任用身邊的侍者作爲主持朝政的大臣,因此最初出現的一批具體辦事機構還與内廷事務相關。
署,作爲朝廷治事處,來自其動詞義,《説文·网部》:“署,部署,有所网屬。”由具體的部署、署理行爲引申作署理處、辦事處,在戰國時已出現,《國語·魯語上》:“夫署,所以朝夕虔君命也。”這只是對官舍的籠統之稱,《洪武正韻》卷一一《四御》:“署,官舍曰署。”隨着職官制度的不斷完善,出現了一些分置機構,署則成了具體辦事下屬機構的稱名,這是到了漢以後。《漢書·禮樂志》“我署文章”顔師古注:“署,猶分部也。”(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一三“諸署”注:“治事府寺曰署。”《後漢書·百官志二》“光禄勳”條:“自五官將至羽林右監,凡七署。”漢之光禄勳所屬有三署郎,三署即五官署、左署、右署。少府所屬有:黄門署、畫室署、玉堂署、丙署等。從職事看,諸署一般都是置於宫中爲滿足皇室各種欲求服務的。《新唐書·百官志三》:“[少府]監一人,掌百工技巧之政,總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治五署……供天子器御、后妃服飾及郊廟圭玉、百官儀物。”署的設置直至清朝還有。同時,署也可作官名,如《漢書·孟喜傳》“喜舉孝廉爲郎,曲台署長”顔師古注:“署者,主供其事也。”《後漢書·百官志三》“南園在雒水南”李賢注引《漢官》曰:“又有署一人。”
寺,《釋名·釋公舍》:“寺,嗣也,治事者相嗣續於其内也。”(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一四引《廣雅》:“寺,治也。三蒼寺,官舍也。”《説文·寸部》段玉裁注:“經典假寺謂侍。”從以上釋義看,寺的機構義是從這樣三種含義引申而來的:或爲嗣,嗣續;或爲治,治理;或爲侍,即近侍。一般認爲“寺”由治事得名,指治事的官舍。按,由“侍”而來更加符合封建官制的歷史内涵。《左傳·隱公七年》“發幣於公卿”孔穎達疏:“自漢以來,三公所居謂之府,九卿所居謂之寺。”從九卿掌管的事務看,“九卿”當中除“廷尉”、“典客”、“治粟内史”,其他六卿管的都是皇家私人事務。春秋以後,君主就起用近侍擔任各種要職,如宰、膳夫、御史之類,這是封建帝王加强王權統治的重要行政手段,而貼身近侍者固然成爲首選,因侍者出任外廷重要職務,官署則命之爲寺,《日知録·寺》:“自秦以宦者任外廷之職,而官舍通謂之寺。”而“寺”、“侍”,古代音義相同。《詩·大雅·瞻卬》“時爲婦寺”毛傳“寺,近也”孔穎達疏:“寺,即侍也。侍御者必近其旁,故以寺爲近。”寺,在漢代是内廷下屬機構,《新唐書·楊收傳》:“[楊]收因建言:‘漢制,總群官而聽曰省,分務而專治曰寺。'”以後寺不限於内廷而成爲了官署的通稱。《漢書·何并傳》“令騎奴還至寺門”顔師古注:“諸官曹之所,通呼爲寺。”《漢書·元帝紀》“瓌豲道縣城郭官寺及民室屋,壓殺人衆”顔師古注:“凡府庭所在皆謂之寺。”《陔餘叢考·朝》:“漢時凡官署皆稱寺。”
監,本義爲動詞監視,《説文·臥部》:“監,臨下也。”《爾雅義疏·上又一·釋詁下》:“《節南山》釋文引《韓詩》云:監,領也。領,臨聲,轉其義亦爲視矣。”(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三“監礙”注:“監,言監察也。”由動詞監視、監察引申爲官職名稱,出現很早,如《詩·小雅·賓之初筵》“既立之監”馬瑞辰傳箋通釋:“監,即司正之屬。”《商君書·禁使》:“今官恃多官衆吏,官立丞、監。”而監作爲機構名稱産生的年代較晚,且設置的具體年代也有不同説法,大型辭書《漢語大詞典》、《辭海》、《辭源》的解釋均未注明確切時間,但從所列書證看,選用的都是隋唐以後的例證。而明確提出置“監”時間的有:徐連達主編的《中國歷代官制詞典》:“監,機構名。漢代始置。唐有國子、少府、軍器、將作、都水五監。”不過未列書證證明漢代所置監的名稱。另左言東《古代官制縱横談》認爲:“以監爲官署名稱,是從隋朝開始的。”而筆者認爲,在漢代比較妥當。依據是:《漢書·李延年傳》“[李]延年坐法腐刑,給事狗監中”顔師古注曰:“掌天子之狗,於其中供事也。”又,《史記·佞幸列傳》“延年坐法腐,給事狗中。”裴駰集解引徐廣曰:“主獵犬也。”司馬貞索隱:“或犬監也。”按,《史記》原文“給事狗中”當落一“監”字,索隱補出。這裏的“監”就是指治事之處。證明“監”在漢時已經有作機構名稱的用法。而在解釋監作爲官名時,幾乎所有辭書都引“秘書監”爲例,《後漢書·孝桓帝紀》:“[桓帝延熹二年],初置秘書監官。”秘書監的設置有確切歷史年代,它延續的時間很長,至明代還有秘書監一職,但没有任何史書或注疏提到秘書監作爲機構名的確切時代,所以一般就把隋朝文帝開皇二十年(600),“改將作寺爲監”(《隋書·百官志下》)作爲監的始設年代。此斷代較晚。須知,早期官制制度不够健全,官職名、長官名以及治事機構名通常是統一的(參“官府”條),即使是有了相對分工的時代也還存在三者並用的現象,如前所述“署”的用法就是這樣。同時我們在文獻中也不乏見到官署與官名同時運用的例子。如《漢書·司馬相如傳》:“蜀人楊得意爲狗監。”《史記·司馬相如列傳》與此同,裴駰集解:“郭璞曰:‘主獵犬也。'”《漢書·佞幸列傳》:“[李]延年坐法腐刑,給事狗監中。”又,《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税……有六丞。”《史記·平準書》:“大農上鹽鐵丞孔僅、咸陽言:‘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屬少府。'”上列“狗監”兩例、“少府”兩例,前一例均爲官名,後一例則爲官署。據此,筆者認爲秘書監也當爲長官和官署合一的名稱。而當有了秘書省之後,秘書監則成爲了專門的長官名。《晉書·職官志》:“元康二年,詔曰:‘著作舊屬中書,而秘書既典文籍,今改中書著作爲秘書著作。’於是改隸秘書省。”又,“惠帝永平中,復置秘書監,其屬官有丞,有郎,並統著作省”。另外,南北朝時就有軍器監的設置,《周書·帝紀·武帝紀下》:“建德四年春正月戊辰……初置營軍器監。”這一例則再次證明監作爲部門辦事機構,隋代以前已出現。另外,從史書記載監的設置看,在三國以前多指宫内侍臣,如太醫監、家監、尚食監、苑監、廷尉監、羽林監等;到三國時則出現了黄門監、中書監、殿中監等;宋以後還有宦者太監。而監早期也有“閹人”的意思。《史記·秦本紀》“因景監求見孝公”張守節正義:“監,閹人也。”可見,監也是從内廷發展作爲官署名稱的,同時監也兼具官職、官署爲一體。
廨,《玉篇·廣部》:“廨,公廨也。”《集韻·卦韻》:“廨,公舍。”作爲官舍,漢代已有使用,(漢)王充《論衡·感虚》:“星之在天也,爲日月舍,猶地有郵亭,爲長吏廨也。”廨一般是作爲州郡或者王公等具體治事處的稱呼,如《三國志·吴志·朱績然傳附子績》:“魯王霸注意交績,嘗至其廨,就之坐,欲與結好。”(指王公處)《梁書·樂藹傳》:“(樂)藹還州,繕修廨署數百區。”(指州辦事處)《晉書·劉曜載記》:“幽曜于河南丞廨,使金瘡醫李永療之。”(指郡丞辦事處)還可以公廨、州廨、郡廨構成複合詞,均指地方辦事處。如《魏書·高聰列傳》:“乃因皓啟請青州鎮下治中公廨,以爲私宅。”《舊五代史·唐書·閔帝紀》:“遣弘贄子殿直王巒之衛州,時弘贄已奉帝幸州廨。”《宋書·周朗傳附兄嶠》:“火逸燒郡廨,朗悉以秩米起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