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乡:被安置的移民和他们的文化心念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章
将知识转变为行动的文化追求

第一节 文化与移民安置中的文化保护

一、何为“文化”?

由于对文化概念的理解存在诸多差异,我们有必要对“文化”概念的演变历史做语源学意义上的分析。英文中的“文化”源于古拉丁词“colere”,意思是“居住、培植”,后从“colere”派生出“cultura”,意思是“耕种土地”。文艺复兴以后,“cultura”开始出现与人的心智发展有关的解释。在西方思想中,“文化”概念演化的一个最重要阶段是在18世纪。德国的思想家赫尔德在其著作中在“文化”一词的词尾加复数,“文化”作为一个名词被理解为某一特定社会的生活方式的总和。[1]这个界定被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进一步阐释为“从人种学的广阔角度来理解……文化是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那些能力和习惯的复杂整体,包括知识、信念、艺术、道德观、法制观念、习俗等”[2]

此后,“文化”概念不断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人类学家克鲁伯和克拉克洪通过对有关英语文献的分析,发现文化的定义居然有160多种之多。他们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即“文化由明确或含蓄的行为模式构成,它通过符号来获取和传递,涵盖该人群独特的成就,包括其在器物上的体现。文化的核心由传统思想,特别是其中所依附的价值观构成。文化系统一方面是行为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下一步行为的制约条件”[3]。“文化”概念在19世纪末作为人类学的中心概念被提出来后,对20世纪以来社会科学的发展影响巨大。格尔兹曾就人类学的“文化”概念的贡献做出如此的评价:(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概念)在思想的地平线喷薄而出,帮助解决了诸多的,甚至是所有的根本性问题。每个人都把它当成打开新的实证科学的钥匙,以建立一套崭新的分析方法的中心概念。于是,思想家们在各种学术环境中,基于不同的目的,运用抽象或衍生的方式发展它的内涵。[4]

比较而言,这种蕴含一个民族生活方式的“文化”概念在中国古代思想中并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在中国思想中的出现是西方概念中国化的产物。何平在对中国“文化”概念形成的研究中认为,西方的“文化”概念对中国近代社会的最大冲击在于挑战了以儒教为依归的作为生活方式的“单元文化论”,以及西方“文化”概念引进后出现的对“意识形态化”,甚至“政治化”的现象进行的批判。[5]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学术界对“文化”的认知进行了“否思”,但源于儒教传统建构起来的有关文化的“话语霸权”,仍然影响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和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其突出的表现,一是“有无文化”的判断标准,二是“什么是文化”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前者涉及文化的多样性和文化权利的合法性,后者则关乎文化的构成要素和各要素间的权重关系等问题。

斯塔文哈根曾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副总干事长(2001—2008),负责起草联合国关于原住民和少数民族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文件。他认为“文化”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①作为资本的文化,即把文化视为整个人类或特定群体积累的全部物质遗产。②作为创造力的文化,即把文化视为艺术和科学创造的过程。③作为整个生活方式的文化,即把文化视为一个社会群体区别于其他类似群体的一切物质、精神活动及产品的总和。[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阐明的文化概念为:文化是“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以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可见,国际上对于“文化”的认知从具体的构成要素到抽象的价值观,都肯定了任何族群对于自身文化权利的主张,以及文化构成的物质性、精神性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尊重。

在本书里,文化的内涵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文化表现形态;二是作为一种信念、习俗、道德和社会心理存在的价值体系。

二、移民安置和文化保护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因大型工程建设引起人群迁移所带来的“文化断裂”现象,越来越引起世人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外资项目进入中国,它们在带来发展资金的同时,也带来环境保护、文化权利、参与式发展、非自愿移民等观念。这些新型发展理念的引入,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因大型工程建设而导致的移民安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必须同时达到推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双重目的。尽管我国各级政府已经出台了诸多法律法规,并采取积极的补偿安置措施,不过,政府项目的工程移民大多立足于解决目标人群的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需求”,鲜有关注他们的社会、组织、文化等“精神文化需求”,更未深入探究民族文化的保护与社会长期稳定之间的深层关系。

作为发展干预形式的移民安置,不可避免地会对移民的物质财产、生产生活方式、居住形态、社会关系和社会心理造成损害。如果说对于有形的、物质性的损害可以通过实物或货币的方式进行补偿的话,那么那些无形的、非物质性的社会文化心理的损伤将是无法用实物方式弥补并长期存在的文化阵痛。因此,与物质性补偿方式比较而言,对“文化损伤”的补偿则更多地建立在对其文化多样性和文化权利的尊重,以及如何采取“文化补偿”的方式,从构成文化要素的各个方面出发制定中长期的、全周期的行动方案。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移民安置与文化保护之间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开始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结构和文化形态的特殊性,需要采取与传统的移民安置模式不同的方式,尤其需要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和宗教信仰,移民安置中民族文化遗产如何保护等问题。[7]耿言虎、陈阿江的研究认为,现有少数民族地区移民安置存在诸多现实问题,譬如偏重于生产、生计损失中的耕地损失补偿,轻视其他生计补偿,但往往这些生计对少数民族移民相当重要;生活、宗教设施损失偏重于有形实物补偿,无形物损失补偿不足,且有形实物补偿缺乏价格评估体系;社会资本损失还未有效评估和补偿等。[8]

社区之于移民不仅仅是新建/重建一个新的生存空间,更重要的是可以逐渐培育移民对新生存空间的情感认同。移民安置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点在于对文化持有者及其生存空间的保护,这个空间能够满足民众的怀旧情结和社区依恋感。尽管绝大多数的移民安置采取的是社区安置的形式,但移民在新的社区往往需要历经两代,甚至数代的适应性生存才能完成“在地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常常出现移民对新社区的“不适应症”。我们往往把它简单地归咎于移民对“物质补偿”不满足,但究其深层原因,则是移民的新家园空间不能持续地满足移民的文化心理需求和地域认同。

本书旨在讨论安置方式与文化保护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通过研究典型个案的方式,分析和批判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对文化保护形成的有利和不利的态势,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具体的行动框架和具体的政策建议。本书聚焦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在移民安置的框架下保护民族文化及其文化遗产;二是如何在文化权利的视角下讨论文化保护问题。具体来说涉及以下几点:什么样的文化需要保护?怎样保护非物质性的文化遗产?如何把国内外有关移民安置过程中文化保护的“法律条文”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去?如何借鉴和实现国际机构关于文化保护的要求与中国的实情相结合的目标?如何从文化权利的视角审视移民的文化保护?……

为此,本书确立了四个调查和分析目标:

① 移民安置行动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包括“文化补偿”措施)。调查和评估已有的文化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产生的社会效果,以及不同利益相关群体对这些措施的反应。

② 移民安置地文化资源的调查。移民社区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资源,主要包括迁出地既有的文化资源和安置地的社区文化生活,重点关注“非遗产”的文化历史资源的保护现状。

③ 非物质文化保护对于移民社区的影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实践对我们现有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价值理念和行动原则等形成了冲击,对于移民社区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与实践将会对移民的文化认同、心理需求和社区归属产生积极的作用。

④ 从文化权利的视角,分析文化保护之于移民安置的社会稳定功能,及发展出的一套基于文化保护的行动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