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信用
所谓信用,是指在人与人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组织团体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信用”这个词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来理解“信用”一词的含义。
首先,从伦理角度理解,信用主要是指人们在日常交往中所建立起来的、以诚实无欺、信守诺言为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品质。从这个角度来看信用,它对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非常重要,因为一个社会只有讲信用,才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信任结构”(trust structure),而这个信任结构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在我国,崇尚信用的风尚有几千年的传统,《论语》中“信”字出现了38次,频次虽然低于仁(109次)、礼(74次);但是高于描述道德规范的多数词汇,如善、义、敬、勇、耻等。在西方文化中,守信同样也是人们奉行的主要道德规范,《圣经》中关于信用、信任的词汇也出现了几十次之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信是做人、为政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立国之本,所谓“人无信不立”、“国有诚信必兴,家有诚信必和,人有诚信必贤”。在中国文化中的信用是内在的、自律的,一个人是否守信取决于他所受的教育和他的道德修养水平。在西方的伦理道德中,信用与诚实、节俭、忍耐、仁爱一起构成了资本主义精神,在基督教的新教伦理中,不讲信用不但会失去财富,而且会因为违背上帝的旨意而受到惩罚,因此,西方文化中的信用是外在的、他律的、惩罚性的,这样一种信用观对人们更能起到道德约束作用。
其次,从法律角度理解,信用是依法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债权、担保、保险、票据等均以信用为基础,同时,诚信也是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法》中要求“当事人对他人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恪守诺言,并且在合同的内容、意义及适用等方面产生纠纷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
第三,从经济学金融学角度理解,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支付现金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信用的解释是: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对信用的解释是:提供信贷(Credit)意味着把对某物(如一笔钱)的财产权给以让度,以交换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刻对另外的物品(如另外一部分钱)的所有权。货币银行学对信用的解释是:信用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暂时让渡资本的使用权的借贷行为。从这一角度来理解信用,信用是关于债权与债务关系的约定,体现了一种契约关系,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对财产使用权的暂时让渡。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探讨什么是资本主义精神时,用列举法说明信用是资本主义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他引用美国富兰克林的文献,认为:信用就是金钱,金钱天生就有滋生繁衍性。
对这一角度所讲的信用按照信用主体来分类,可以分为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民间信用和国际信用等。
国家信用,是指国家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依据信用原则向社会公众和国外政府举债或向债务国放债的一种信用形式。例如国家发行的国库券、国债、政府机构的借款等。
银行信用,指各种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以存、放款等多种业务形式向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的货币形态的信用。银行信用的特点是:债权人主要是银行,也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债务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个人;银行信用所提供的借贷资金是货币;银行利用其信息优势,有效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其结果是降低了信用风险。由于银行信用的上述特点,使它在整个经济社会信用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
商业信用,是指工商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形式。它包括企业之间以赊销、分期付款和预付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
消费信用,是指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用于满足其消费需求的一种信用形式。如分期付款、消费信贷。
民间信用,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不规范信用。其特点是:没有正规的金融工具作为信用载体、自发性强、利率较正规信用高、风险较大、与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正式金融服务程度成反比。
国际信用,是指国与国之间的企业、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相互提供的各种信用形式。例如出口信贷、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等。
这一角度所讲的信用,不管信用的形式和分类如何,它们都具有以下共同特征:信用的标的是一种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资金;以还本付息为条件;以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基础;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信用资金具有特殊的运动形式:货币——货币;当事人双方之间签订契约或者有信用载体(信用工具)。本课题研究的信用主要是指这里的银行信用和民间信用。
第四,从货币角度理解信用,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用;信用创造货币;信用形成资本。在货币金融学中有一个重要的流派,即以18世纪的约翰.劳为先驱、以19世纪的麦克鲁德以及20世纪的熊彼特等人为代表的“信用创造学派”,这一学派认为: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用。约翰·劳说:信用是必要的,也是有用的,信用量增加与货币量的增加有同样的效果,即它们同样能产生财富、兴盛商业。约翰·劳的基本逻辑是:货币就是财富——货币不必是金银,而以土地、公债、股票等为保证所发行的纸币为最好——纸币是银行的一种信用——银行通过供给这种信用,就可提供丰富的货币——给经济以最初的冲击——依靠这种冲击,就可以使国家富强、经济繁荣;总之,信用即货币;货币即财富,货币即资本。麦克鲁德在他的《信用的理论》中指出:“人们以生产物与劳务和人交换,而换得货币,此货币既不能用以果腹,也不能用以蔽体,然而人们却乐于用其生产物与劳务换取货币,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换得货币以后,可在需要之时,凭以换取所需之物的缘故。所以,货币的本质不过是向他人要求生产物与劳务的权利或符号,从而实为一种信用”, “因此,金银货币也可以正确地称之为金属信用”。麦克鲁德认为信用与货币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信用的创造就是货币的增加,两者可以统一于“通货”的概念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