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度量改进及分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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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论

1.1 背景和意义

改革开放初期,得益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幅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升,农民收入也迅速增长,城乡收入差距逐渐缩小,并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降至最低点。1982—1986年中共中央曾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简称“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消除农产品统购统销,促进农业发展。此后,随着改革的重心移至城镇,住房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使得收入分配更加偏向城市居民,城乡收入差距迅速扩大。2004年,针对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逐年扩大的现状,国家加大了支农、惠农的力度。2004年至今,中共中央已连续发布14个支持“三农”的“一号文件”,涉及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以及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以改变农村落后的现状,提高农民收入。然而,这些惠农政策的实施并没有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事实上,2004—2009年,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并在2009年达到历史最高点。虽然2010年以来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率已经超过了城镇,但城乡收入差距的下降幅度较小,远比不上改革开放初期的下降幅度。1979—1985年,剔除价格因素后城乡收入差距年均下降8.3%;而2010年以来,剔除价格因素后城乡收入差距年均下降3.0%。

在国际上,城乡收入差距并不像收入不平等、贫困那样,被看作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城乡收入差距主要是由自然因素导致的。而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更多的是由制度性分割引起的。这导致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要素无法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阻碍了城镇和农村的均衡发展。

在劳动力流动方面,户籍制度是最根深蒂固的阻碍因素。户籍制度改革滞后于劳动力的流动,导致一个尴尬的群体——农民工的出现。他们虽然在城镇工作、生活,却没有当地的户籍,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如养老和医疗保险、住房保障以及子女的教育等,这不仅阻碍了他们自身的发展,还会影响对下一代的人力资本投资。如此一来,新的城镇由两部分人构成:具有非农户口的城镇当地居民,以及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这样一来,城镇内部可能产生分化,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按常住人口计算,我国城镇化率已达到52.6%;但按照户籍人口计算,城镇化率只有35.3%。研究表明,全国80%以上的地级以上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半城镇化”现象,尤其是北京、上海、广州的半城镇化率半城镇化率是指城镇常住人口中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口数占城乡总人口的比重。达到50%,城镇内部被割裂成新的二元结构(李爱民,2013)。

随着劳动力的流动,农民的收入格局也在发生变化,非农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而且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农民收入增长的源泉逐渐由依靠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向依靠工资性收入增长转变。1990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为20.2%,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为75.6%;到了2015年,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为40.3%,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为39.4%。而且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2011年农村居民基尼系数达到0.395(赵晶,2012)。那么,在新的背景下,城乡收入差距到底反映了谁与谁的差距是首先应该回答的问题。此外,新形势对于城乡收入差距度量的挑战也应当予以解决。

户籍制度影响着城乡居民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的享受。在这种“偏袒”城镇的分割体制下,城镇居民获得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享受着比农村居民更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好学校、好工作、好医院、高养老金等,因而收入也更高。户籍所带来的城乡社会福利差异超过60种。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然而,即便取消户籍的二元化,户籍制度仍然会在短期内发挥作用。因为城市户籍充当着分享城市公共服务的“会员证”功能,只要存在只供本地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不用户籍作为“会员证”,仍然会出现其他可以作为“会员证”的凭证。因此,即便取消农业和非农户口的划分,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变成统一的居民身份,但只要城市公共服务的分享机制没有彻底改变,农民的身份转换就仍只有表面意义。由此可以看到,户籍制度的作用逐渐由“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转变为“对公共服务享有的限制”。

此外,由户籍制度导致的城乡教育不平等阻碍着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一方面,在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学校不仅硬件设备更好,而且师资力量更为雄厚,教育质量自然比农村高,升学率也更高,尤其是学生上好大学的机会更高。2010年,农村仍有90%的人口只有初中及以下学历,大专及以上的人口比重只有2%,而城镇16.7%的人口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010年,城镇平均受教育年限是10年,比农村高将近3年,而且城镇教育水平的提高速度快于农村。另一方面,城乡之间教育水平的不平等会通过代际传递而进一步扩大。相比农村家庭,城市家庭具有更多的人力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因而城市居民在受教育机会方面的竞争力大大强于农村居民,对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也大大高于农村居民,城乡人力资本差异在代际间得以传递,并进一步扩大城乡收入差距。

户籍制度的存在不仅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给收入的统计和城乡收入差距的测算带来了不便。2013年以前,中国的住户调查制度是城乡分割的,这就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度量提出了挑战。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工作、生活,却没有当地的户籍,往往被住户调查统计所遗漏。在2013年以前的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方案中,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属于城镇常住人口;外出6个月以上,但主要收入带回农村老家的外出从业人员(农民工)仍然属于农村常住人口;而举家外出1年以上的农民工不算农村常住人口。如果举家外出,但没有固定住宅,那么这部分人就会被住户调查统计所忽略。2013年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方案中按照“是否分家”来对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农民工)进行归类,但这样的划分方式不符合国际常用的标准——“常住人口”。就以往的文献来看,到底应该将农民工归入城镇还是农村尚未达成一致。2016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亿人(国家统计局,2017)。随着农民工规模越来越庞大,他们收入的统计和归属对城乡收入差距度量结果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目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只有有限的分组收入数据,使得城乡收入差距的估算出现偏误,尤其是在城乡综合基尼系数的计算和分解上。如何在仅有城镇和农村各自的分组收入数据的约束下更好地估算全国收入差距和城乡收入差距,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城乡二元要素市场直接导致了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巨大。虽然近年来城乡可支配收入比略微缩小,从2009年的3.3下降到2015年的2.7。然而,这段时期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是由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差距缩小引起的,而财产性收入的城乡差距却在持续扩大。城乡工资性收入比从2009年的6.0缩小到2015年的4.2,下降了30%;而城乡财产性收入比却从2009年的2.6上升到2013年的2.8,上升了8%。若按照城乡一体化调查的可支配收入口径,2015年城乡财产净收入比达到12.12013年,以前国家统计局开展的城乡独立住户调查采用的是财产性收入口径,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的、非生产性的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而2013年开始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采用的是财产净收入这个口径,具体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和其他,口径不同,得到的城乡差距数值不同。。因此,除了分析城乡之间的可支配收入差距、工资性收入差距外,还应当考察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及成因,以综合调节城乡收入差距。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因此,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迫在眉睫。但是,由于目前关于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度量方法仍然存在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因此首先要对这些度量上的问题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