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居民收入的口径
一般而言,收入口径有三个层次(李实,罗楚亮,2011):①国家统计局2013年以前住户调查中的城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纯收入;②Khan等(1992)定义的收入,是指在国家统计局定义的收入基础上加上公有住房的租金补贴、私有住房的归算租金和各种实物收入(如单位发放的食品、日用品等实物和有价证券)的市场价值;③福祉含义的收入,是在Khan等定义的收入的基础上加上能够给城乡居民带来实际福祉的那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市场价值。Khan等(1992)定义了农村家庭可支配收入,由八项内容构成:①所有家庭成员的工资、退休金和其他报酬,包括从工作单位获得的实物收入;②除了劳动报酬以外,从乡、村、合作社、国家和其他企业获得的收入;③农业或者其他工业、副业所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净收入;④自己消费的农产品的总价值;⑤财产性收入,包括租金和利息收入;⑥房屋的租金;⑦转移性收入;⑧其他收入。城镇家庭收入也由八项内容构成:①所有工作的家庭成员的现金劳动报酬;②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成员的收入;③非劳动成员的收入,包括退休金和福利津贴;④由家庭成员经营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收入;⑤财产性收入;⑥实物收入和净补贴;⑦自有房屋的租金;⑧其他收入。
一直以来,对于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估算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城乡收入差距被低估了,因为没有将城镇居民的隐性补贴考虑在内,而这些补贴在城镇居民收入中占据了不小的份额,可占到可支配收入的53%,而农村居民享受的补贴只占到可支配收入的9%,因此,如果加上这些隐性补贴,城乡收入差距会更大。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城乡收入差距被高估了,因为城乡之间存在生活费用的差异,城镇生活成本往往更高。蔡昉和杨涛(2000)提出,在进行城乡消费和收入比较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对受教育、培训和工作经验等人力资本衡量的劳动力质量做出调整;第二,要以实际水平为依据;第三,城乡生活费用差别也应剔除。
关于城乡收入差距被低估问题,主要的解决方法是将收入调整到城乡可比的口径下。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课题组(1994)采用城市非工资性收入的信息来弥补城市生活费用和农村纯收入之间口径、范围的不一致。虽然非工资性收入没有统计在城市家庭调查之中,但他们获得了总量数据,从而在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的基础上减去税收、调查补贴、生产费用支出,加上住房补贴、消费品价格补贴、实物收入和部分劳保福利费用,得到可支配收入。他们发现补贴等隐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近30%。蔡昉和杨涛(2000)也采用了这种调整方法。
李实和罗楚亮(2007)采用了“福祉含义的收入”的定义,是较为全面的收入口径。具体而言,就是在国家统计局的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的基础上加上公有住房的租金补贴、私有住房的归算租金、各种实物收入、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市场价值,同时扣除城乡生活费用差异。经过这样的调整后,他们发现考虑各类隐性补贴后,城乡收入比上升37%;考虑城乡生活费用差异后,城乡收入比下降28%。综合而言比没有任何处理的城乡收入差距略低。自有住房估算租金采用了Khan和Riskin(2005)的估算,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租金占总收入的10%,为1723元/年;农村居民自有住房租金是重置价值与房屋债务差价的8%,大约为450元/年。在隐性补贴方面,公有住房补贴是实际租金与市场租金之差,若市场租金不可得,采用回归法来得到预测值;医疗补贴是报销总额除以城镇人口;教育补贴采用生均教育支出与生均学杂费之差;社会保障补贴是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之和;实物收入是根据住户调查直接计算,城镇为192元/年。生活费用差异的调整方法是采用Brandt和Holz(2006)所计算的地区生活费用指数。Brandt和Holz(2006)首先确定了一篮子生活商品及购买数量,这些商品覆盖了农村生活用品的40%,城镇的60%;接着搜集篮子中所有商品1990年的价格,从而得到城乡的生活费用。按照每年的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就可以得到城乡生活费用的时间序列。由于缺乏房屋租金的数据,他们以建造房屋原材料的成本,而不是住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来估算住房成本,因此生活费用差异可能存在低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