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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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关于合同冲突规则中的意思自治,请参见金彭年、王健芳:《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哲学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

第一节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合同,或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民法上的债得以发生的重要的依据,是国内民事流转中普遍借助的手段。而涉外合同是产生国际私法上的债的最重要的根据,在国际民事流转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涉外合同或国际合同是因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中介入了外国因素而发生的,但是,如何判断其“国际性”,从而确定一项合同是否为国际合同,人们却有着不同的看法。1994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前言”的注释中首先就“国际合同”问题写道:“一份合同的国际性可以用很多不同的标准来确定。在国内和国际立法中有的以当事人的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在不同的国家为标准,而有的则采用更为基本的标准,如合同‘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联系’‘涉及不同国家之间法律的选择’,或是‘影响国际贸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