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
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问题,也就是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问题。综合各国的实践与立法,大体可分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两种。
(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最早采用的便是通过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该条法律只是指出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根据其经常居所地法律来判定,但未明确自然人达到多少年龄方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种通过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必须经过两个步骤才能最终调整某个涉外民事关系:第一个步骤是适用冲突规范,找出某个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作准据法;第二个步骤是适用准据法来确定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用以直接支配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和法律选择。由于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即避免了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有的学者称其为“避免法律冲突的规范”,而冲突规范则是“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从这个角度讲,用统一实体法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较之适用冲突规范确实前进了一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统一实体法规范可以起完全取代冲突规范的作用,因为采用直接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关系上,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首先,这种方法的适用领域比较有限。统一实体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表现在一个实体法公约常只适用于某种法律关系的某一方面,因而在其他方面,仍得采用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
其次,即使在已经制定并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那部分涉外民事领域,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仍将起作用。
可见,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方面仍将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不过自从出现统一实体法以后,除传统的间接调整方法外,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方面,国际私法又多了一种直接调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