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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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缔约地法

自巴托鲁斯以来,无论是罗马法还是普通法,都认为应该把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加以区分,并且认为,凡合同形式遵守了行为地法的要求就足够了。因而就合同形式而言,“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过去曾认为是强行性的。现代许多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阿根廷等国仍是这样规定的。这种制度源自罗马时代,因为当时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合同种类很少,因而可以要求全都按一定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