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书研究范围
本书的研究范围限于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多边补贴规则,这一相对狭窄的选题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国际贸易涉及面广泛,包含有形货物、无形服务等各类贸易,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所管理的范围已经从GATT时期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更为广泛的领域。相应地,面广量多的政府补贴也会渗透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但毋庸置疑的是,货物贸易领域的规则最为发达,是了解多边贸易体制补贴规则的最佳切入点。就多边补贴规则而言,GATT 1947第16条是补贴规则的雏形,经过1955年GATT全体缔约方的修正,特别是东京回合达成的补贴守则的大发展,最后由SCM协议集大成。货物贸易的补贴规则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已经形成完整的规则体系。而在其他领域,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等未涉及补贴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仅有关于补贴规范的原则规定(第15条),很不发达。由此,选择货物贸易的补贴规则更能了解多边贸易体制中补贴规则的全貌,也能预见其他领域补贴规则的发展趋势。
多边贸易体制下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于政府授予的可能影响国际贸易补贴施加约束的义务规定,此处称为多边补贴规则;另一方面是反补贴规则。后一方面是对进口成员方实施反补贴措施进行约束的国际规则,又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补贴的贸易后果——“损害”的认定、所针对补贴的定义、有关的程序规定,其中第一和第三点的内容基本与《反倾销协议》(简称“AD协议”)的规定相同或者类似,而在GATT体制缺乏补贴定义的规定,在进口国国内反补贴法规定亦不详细的情况下,反补贴调查当局在确定反补贴措施针对的对象时就拥有很大的裁量权,因此,第二点问题较为突出。SCM协议的一个重大突破是首次明确规定了应受协议规范的补贴定义,“应受协议规范”包含了多边规范和单边救济,这一定义规定在协议的第Ⅰ部分中。协议的另一个法律突破是实现对补贴的分类规范,即“交通灯框架”,这些规定体现在第Ⅱ、Ⅲ、Ⅳ部分中,包括分类规范的实体和程序(救济)规则。本书是对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中前一方面——多边补贴规则加以探讨。一是多边补贴规则体现了SCM协议上述两个最主要的法律突破,结合有关理论和WTO的案例报告,对这些规则加以详细解析,颇具学术价值。二是SCM协议明确规定,诸如包含补贴定义在内的第Ⅰ部分总则规定同时适用于反补贴规则,因此,对于补贴多边规范的探讨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协议的反补贴规则。协议中的反补贴规则与东京回合补贴守则的规定相比变化不大,其中损害、程序等主要规定又与反倾销规则基本相同,而且在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及WTO多哈回合中,反补贴规则都被并入反倾销规则进行谈判,学术界对后者也多有著述和探讨,本书不再赘述。三是补贴规则和反补贴规则内容丰富,全面和深入的探讨容易导致文章篇幅过长,也可能因着力不深而沦为泛泛之谈,同时反补贴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活动,笔者缺乏这方面的经验,故不在本书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