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皇帝制度与中央政府(修订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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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

要弄清政治制度史研究什么,首先应弄清什么是政治制度;说不清政治制度的涵义,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势必会出现混乱。而要弄清什么是政治制度,又首先应弄清什么是政治;说不清政治的涵义,自然也就无从弄清什么是政治制度。

什么是政治?这个问题似乎很简单,但实际上并不清楚。人们对政治的认识五花八门,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类观点:

第一类观点从国家角度认识政治,认为政治就是国家活动,且主要是国家统治机构的活动。

这种认识不仅根深蒂固,而且源远流长。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政治就是研究当时构成国家单位的城邦政府。这种观点一直为大部分人所接受。马克思主义也倾向于这一类观点,认为国家是政治的核心。列宁曾指出:“政治中最本质的东西即国家政权机构。”[1]不过,马克思主义倾向于从国家角度研究政治,但不是把政治局限于国家活动,而是强调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强调经济对政治的决定作用,这一点同传统政治学中关于政治的阐释有着根本不同。

第二类观点从社会角度和人类角度认识政治,认为政治就是社会和人类的权力关系。

这种观点诞生于欧洲的启蒙思想,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得以巩固和发展,在近现代西方政治学界影响较大。这类观点是以人民主权说取代国家主权说的产物。应当说,这种观点摒弃了历史笼罩在国家身上的神秘光环,更切合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实际。

在中国理论界,由于左倾思潮的干扰和影响,导致人们长期以来以一种十分狭隘的观点来理解政治,即把政治看作是单纯的阶级斗争,忽略政治在国家与社会中的非阶级、非斗争的一面,忽略公共事务、社会事务中的政治,而且把阶级斗争,特别是古代的阶级斗争过分简单化、教条化,用两大阶级对抗取代复杂的阶级关系,忽略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各个阶级多形态并存及各个阶级的内部阶层、集团分化。这一偏向,使人们对政治史的认识一直存在着较大偏差,而且使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步履维艰,进展缓慢。

什么是政治,是一个完全应该展开而且必须展开并加以深入探讨的学术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对政治一无所知而在那里奢谈政治制度研究,无论对理论工作(包括政治制度史研究),还是对实际工作(包括政治体制改革),都是一种悲剧。

我们认为,政治与经济相关但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它独立于经济之上,突出表现为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权力夺取、维持和运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政治制度是政治的载体和规则,它体现政治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它的核心是国家政权的结构关系及其运转方式。弄清了这一点,我们才有可能准确掌握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对象。确定了研究对象,才有可能恰当地划分和界定研究内容。

中国政治制度史是介于历史学、政治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但从性质上讲,它是从属于政治学的。政治学确定着它的价值取向,历史学限定着它的研究方法和工具。它的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必须反映政治和政治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研究政治首脑和政治领袖的有关制度。

如先秦时期的贵族君主制,秦朝至清朝的皇帝制,辛亥革命后的总统制和内阁制等,以及君主、政治首脑的选拔、培养、产生方式,君主、政治首脑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君主和政治首脑的更迭规则,君主和政治首脑的行为规范,君主和政治首脑的权力及其运用方式,对君主和首脑权力的制约,等等。

第二,研究国家政体形态与政体机制。

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与相互关系,如宰相制、三公九卿制、三省六部制,以及皇权与相权的关系,中外朝的形成及其关系,监察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的运转程序、规则与惯例,等等。

第三,研究国家政权的层级结构和层级权力关系。

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各个方面,如分封制、郡县制、行省制,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制约,中央的派出机构及其权力范围,权力的集中与分散及其相互转化,等等。

第四,研究政治行为制度。

包括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两个方面,如政治决策的方式、程序,顾问咨询谏议机构在政治决策中的功能与地位,谏议、朝议、上书、颁诏等各种制度,各种公文的运转、处理执行制度,等等。

第五,研究官僚制度。

包括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黜陟(chùzhì,人才的进退,官吏的升降)制度,官吏的等级、爵位、待遇制度,等等。

由于中国历史典籍丰富,有关政治制度史的资料浩如烟海,所以极易把政治制度史搞成无所不包的拼盘结构。例如,不少政治制度史专著,不仅收录了宫室陵寝制度、司法制度,而且收录了军事制度、赋役制度、文化教育制度。笔者认为,这些制度虽然都同政治制度有关,有些关系还相当密切,但不宜作为政治制度史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些制度不是政治制度的主体,而是政治制度的从属。

如宫室陵寝制度,是政治首脑制度的物化形式,它从属于君主或皇帝制度,只能看作是政治首脑制度的一个分支;如司法制度,是裁判权的运用,而且属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在政治上则只属于政治行为制度的辅佐。至于军事制度、赋役制度和文化教育制度,不但都有专门学科研究,而且只在政治上起保障作用,不占主体位置。研究政治制度史,应当揭示政治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内在机制。相关制度虽然能对政治制度起补充和说明作用,但涉及过多,反而会冲淡揭示政治行为内在机制和发展趋势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