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皇帝制度与中央政府(修订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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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诞生后的早期君主产生方式及制度规范

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首领,变成了阶级社会的君主。而什么是国家?国家是怎样起源的?至今仍有许多争论。在国家起源问题上,代表性的著作有:

●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傅礼德(Morton H.Fried)的《政治社会的进化》(The e-volution of political society an essay in political anthropology.New York:Random House.1967);

●佘威士(Elman R.Service)的《国家和文明的起源》(Or-igins of the State andCivilization: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New York:W.W.Norton&Company.1975)等。

大体上,现代学者普遍认为,国家产生的必要条件有两个:一是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二是要有合法的武力。

第一个条件的表现形式是统治者有了领土主权,其社会成员的居住基于职业分工而非基于血缘或姻缘关系,有了集权的中央政府。

第二个条件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独占武力,有了法律,在原始社会时由被侵犯者及其亲属以复仇方式掌握的罪行惩罚权转移到了国家手里。

最集中地概括起来,就是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统治集团,必须有自己的疆域。

中国古代的夏商周三代,大体上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早期国家时期。

按照张光直先生的判断,三代与其说是先后递进关系,还不如说是列国并存关系。在大体方位上,周人在西,夏人在中,商人在东,地理上重叠较少;三代都实行城邑式的宗族统治,夏为姒姓,商为子姓,周为姬姓,姓各不同,但以族姓治天下则是一样的。张光直先生认为,三代的前后相继,实际是在同一历史时期内,三国之间势力强弱的沉浮而已。[19]本书取张光直先生之说,把夏、商、周的君主制度视为一个制度体系。事实上,三代的君主制度,虽然前后有所损益,但总体看来,相因者居多。直到周室东迁,才发生了较大变化。

夏代世系,据《竹书纪年》记载,从禹至桀共14代17王,历时471年(《汉书》引《帝系》云432年,《初学记》引《帝王世纪》亦云432年)。其世系如下图:

夏代世系表

商代世系,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凡传17代31王,历时496年(《竹书纪年》曰496年,《三统历》曰629年)。其世系在甲骨卜辞中得到了证实。商代世系表如下图:

商代世系表

西周世系的资料较多,凡传11代12王,线索清楚,如下图:

西周世系表

武王发—成王诵—康王钊—昭王瑕—穆王满—恭王繄扈—懿王囏—孝王辟方—夷王燮—厉王胡—共和时期—宣王静—幽王宫湦(shēng)

关于三代的王位继承方式,我国史学界的基本说法是:夏人父死子继,商人兄终弟及,周人又父子相传。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即三代君主的产生方式是继承制而非选举制。还有一点也是肯定的,即夏商周三代,特别是商周二代,在取得国家统治权以前与夺取国家政权以后,其继承方式大体上是一样的(仅在夏禹传位于启这一点上,我国史学界把它看作一个划时代的变化。不过,把夏禹传位于启作为国家诞生的标志很难成立,因为以传子制作为国家诞生的标志,就无法解释先商和先周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前的继承制度)。需要弄清楚的是,三代的父子相传与兄终弟及二者之间是怎么变化的。解开这一奥秘的关键,在于昭穆制度。

昭穆之称,散见于《诗》《书》《左传》等典籍之中。昭穆显然是西周才有了的定称,殷商甲骨中未见过昭穆一词。但究其制度实质,昭穆的含义,却贯穿于三代始终。何为昭穆?

●《周礼·春官·小宗伯》曰:“辨庙祧之昭穆。”

●《正义》曰:“祧,迁主所藏之庙。自始祖之后,父曰昭,子曰穆。”

●《礼记·王制》云:“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

周代的昭穆,按文献所示,是以太王穆、王季昭、文王穆、武王昭的方式排列。而排列昭穆的目的,又是为了确认继承顺序。“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礼记·祭统》)非得排列昭穆,不能明确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说明此时的继承制绝不是祖父子孙一脉相承的直系,否则,排列昭穆就没有意义。因此,只有弄清昭穆制度的含义,才能弄清西周王朝,进而弄清三代君主的产生制度。

现代研究昭穆者,多认为昭穆制度代表婚级[20]。如果以婚级制度来解释昭穆制度,则三代君主产生制度的有关问题,就能展示出明确的线索。

夏代世系中,已经有了以天干纪世系的痕迹。《尚书·益稷》中,禹有一段话:“无若丹朱傲,惟慢游是好,敖虐是作,罔昼夜頟頟(é),罔水行舟,朋淫于家,用殄厥世。予创若时,娶于涂山,辛壬癸甲,启呱呱而泣,予弗子,惟荒度土功。”这一段话的关键是“辛壬癸甲”四字。据张光直释,禹是自述他自己的行为比起丹朱来如何正派,如何努力,丹朱朋淫于家,而禹娶于涂山是名门正户,适当的配偶,是“辛娶壬”“癸娶甲”之类,同《诗经·陈风·衡门》所谓的“岂其娶妻,必齐之姜?岂其娶妻,必宋之子?”语气相似,也同西周姬姓娶妻于姜、子、姞相似。《左传》宣公三年石癸曰:“姬姞耦(jí’ǒu),其子孙必蕃。”商代妣配(妣配考同位,不别设位也),商王只有一癸(示癸,成汤的父亲)其妣果为妣甲,商王共有四辛(祖辛、小辛、廪辛、帝辛),从二辛祀典上看到的王妃名称,只有直系的祖辛有配,其妣有三:妣甲、妣庚、妣壬,壬为辛之配偶。由此可以推断,夏商婚配相同,癸娶甲,辛娶壬。[21]从夏世系中所示天干来看,据杨君实《康庚与夏讳》一文曰,康为庚,宁为丁,则启以后夏世系中以天干为名者出现世次如下:

庚—□—庚—丁—□—□—□—□—甲—□—□—癸

商代的世系隔代相同。如果将夏代诸王列为甲庚同组,丁癸同组,则夏与商的继承制相同。进一步考察汤(天乙)灭桀(癸),则夏商的衔接点也表现出了隔代世系相同的特点。所以,有人甚至大胆推测预言道:夏商二代,抑或为一。

商代的君主继承制度,同婚级制度联系起来看,如果把商王室看作交表内婚制,则很容易找出其中的继承关系。商代均以天干纪庙号。张光直先生将商王庙号分为两组:A组为甲、乙、戊、己,B组为丙、丁、壬、癸。庚、辛则存疑,或列入第三组。则可发现,商王凡兄终弟及者或祖孙相继者均在同组,而凡父子相继者均在异组。也就是说,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度,具有隔代相同性。由此也反映出,商代王位的产生,是按姻亲和血亲关系继承的。[22]

总之,夏商周三代的君主,都是产生于“父死子继”这一继统法则。不过这里的“父”与“子”是指等级辈分,而非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下的父子。“兄终弟及”是父代和子代班辈继承制度的一种补充。搞不清这一点,就无法理解兄终弟及的来龙去脉及其历史作用。关于历史学界对三代继承制在研究中的误解,张光直在《从商周青铜器谈文明与国家的起源》一文中讲得十分透彻。他说:

在任何一个学科尤其是历史很悠久的学科里面,我们的思想包袱是沉重的。所以有时候,我们要把过去所有的成见暂时地、完全的抛除,从头想起。以殷商的王权继承制的研究为例,多少年来,我们所了解的就是父死子继,兄终弟及,这样一代代地传下来。我们常常不自觉地毫无疑问地认为:头一个王是第二个王的父亲,第二个王是第三个王的父亲。我们之所以会不自觉地作这样的假定,是因为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许多朝代的帝王继承传统就是如此。但是,假如把这个成见抛开,假如从零出发,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说,第一代和第二代非是父子关系不可了。问题的关键在于父亲是不是生父?儿子是不是亲子?我们是学习人类学的,知道在很多原始民族里,有所谓分类式的亲属称谓,即凡是父辈的都称父,儿辈的都称子。在中国的古代,也有这种称谓,即所谓“伯父”“叔父”都称为父。如果王乙是王甲的子,王甲便是王乙的父这当然不错,但是,王甲是否一定是王乙的生父,这就很难说了,或许只是他的伯父、姑父、舅父?关于这一点,从前提上是不能解决的。因为不能仅凭文献上说是父便一定是生父。我们所要做的是找出种种资料来证明他是生父还是伯父、叔父、姑父、舅父。反之,他的子也不一定就是他的亲生子,也许只是他的侄子或外甥(这些称谓是后来才有的,在商代,只有父和子这两个称谓)。实际上,在古代,所谓父死子继,只不过是表明你这一家的父辈做了王,子(或侄)辈得到王位继承权的便利就远比别人多。一方面这种统治别人的权力常跟亲属有关,另一方面要获得这种权力还要靠王位继承人本身的本领或道德表现。[23]

问题在于,父死子继的辈分继承,继嗣者往往不止一人,即使无继嗣者或者继嗣者不胜任,用兄终弟及的办法来补救,有资格者也往往不止一人。因此,解决继统纠纷,乃是殷商统治者的要务。据历史资料推测,在夏代和商代初期,由于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数比较多,所以极易引起父子兄弟之间的争夺杀弑。到商末,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产生了嫡庶制。周代则在商末的嫡庶制上发展起了宗法制。

《史记·殷本纪》曰:“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吕氏春秋·当务》则是另一种说法:“纣之同母三人,其长曰微子启,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中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张光直先生认为,此事反映了王子的身份与继承王位的机会,恐怕有很大一部分要依靠其母亲在天干群地位的高下而定。如果确如张光直先生所释,则《吕氏春秋》的同母说就不可靠。该书用同母但其母地位先后有变化来解释,但总觉牵强。

甲骨资料证明,商代17世中有九世兄终弟及,其中无例外都是以长幼为序。甲骨文中有“大示”和“小示”(“示”为神主的象征,“宀”为宫室的象征,二者合在一起,则为宗庙)。自上甲以后,凡父子相传的直系先公先王,皆称“大示”;凡兄终弟及而未传子,或虽传子而非直系的先公先王,皆称“小示”。这样,“小示”在归位于正宗的“大示”之子时,难免会有纠纷。西周在这一点上有所改进。即把按直系血统计算的大小示制,改为按君位实际占有者计算的大小宗制,不管是父子相传还是兄弟相及,均是“为之君,为之大宗也”(《诗经·公刘》“君之宗之”毛传)。或者说:“王者,天下之大宗”(《诗经·板》“大宗为翰”毛传)。这一变化,可能是西周王朝由等级婚制向王族的一夫多妻制过渡的象征,也表现了血缘关系逐步受到政治关系的排斥。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承认夏商周三代是列国并存方式,那就必须承认,三代时期除了夏商周以外还有大量的城邑国家。“国”字在金文中作等字形,均符合《说文》所释“从囗从或”,实际上就是城邑,范围都不大。《孟子》称汤以七十里而王,文王以百里而王,反映了上古国的大小。先秦史籍中,有关城邑国家数量众多的记载处处可见,万国、万邦的叙述比比皆是。因此,夏商周的君主产生方式,只是数量众多的城邑国家的君主产生方式的典型代表。

夏商周三代的君主,拥有以下权力:

(1)政治统治权。夏商周三代时期的最高君主是王,王对本国的一切事务具有最高统治权。具体如册封贵族、人事任用、施行政治措施等,都由国王进行。但是,当时的统治权一般要取得贵族的认可和赞同。三代的贵族在政治上发言权极大,甚至在认为国王统治不当时,可流放国王或取代国王。例如,商代时,伊尹以太甲暴虐,放太甲于桐宫;西周初年,周公因成王年幼,执掌政权多年;西周晚期,厉王行专利之法,激起了国人暴动,其后由贵族“共和行政”。这种贵族对行使统治权的影响,既带有一定的原始色彩,又同三代时的部族统治方式相适应。

(2)军事指挥权。三代时的王,是最高军事长官。凡是有军事活动,一般都由王亲自指挥,亲自决策。

(3)家族管理权。王既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又是统治部族的最高家长。对于宗室家族事务,王具有最终处理权。

(4)宗教权。三代时与原始社会时相比,其很大的不同就是国王掌握了一定程度的宗教权。原始社会时,氏族部落首领一般不掌握宗教权。而到三代时,“国之大事,惟祀与戎”。宗教权转归到了国王手里。宗教成员必须遵循王的意志,在王的领导之下进行卜巫祭祀活动,基本上不能再凌驾于国王之上。但是,这一时期君主的宗教权始终有一定的限度。王仅在平时能够对宗教官员行使管辖领导权,当巫祝卜辞的意见与王的意见不一致,而且是以神的意志出现时,即宗教官员代神发言时,王则处于受支配的地位。

三代君主在地位上,高于统治集团中的其他人。一旦为王,就带上了半神半人色彩。由于三代时的王已经有了一定的宗教权,所以此时的国王已被看作是上天之子,是神的化身,由此可见王的宗教地位;同时,王又掌握着世俗统治权,所以他又是家长,是人间的最长者和最贵者。这时的君主地位,已经远远高于原始社会的人类首领,但又比后代专制帝王的地位要低下。从夏代到西周,王的地位处于不断上升之中。

三代君主的行为规范,前后有所变化。早期的行为规范,是习惯性的自然规范和宗教性的神权规范二者并存。在这种行为规范下,君主的行为必须符合“古道”,同时还要符合神的意图。

商代突出敬天事鬼,君主有所作为必须先行占卜,就是这种行为规范的表现。商周之际,宗教性规范的地位开始下降,出现了“天道远,人道迩”的重现世、重人事思潮,反映了其时宗教性规范下降的趋势。同时,这一时期也在逐步淘汰以往的自然性规范,以家族宗法为代表的社会性规范越来越重要,自然性的“天”开始被社会性的、人格化的“天”所取代。君主的指导思想,由“敬天事鬼”逐渐转向了“崇祖保民”。君主的行为开始侧重于人事方面,比较强调和注重社会性的公共准则。

从此,古代中国的君主行为规范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