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民主建设,打击贪污腐败
谢觉哉曾指出:“为什么全国进步人士如潮水般奔向边区?因为边区有民主。全世界进步人士为什么称赞边区,说到中国不到延安,等于没有到中国?因为边区有民主。抗战以来,边区的文化、经济、军事各方面的进步和动员,为什么为全国所不及?因为边区有民主。”[2]“陕甘宁边区是中国经济文化最落后的地区,在抗战中他没有得到任何接济,反受到国内反动派严重的封锁与进攻,然而他不仅没有表示出负担不起战争重担,反而在负起战争的重担中,大踏步前进。不夸大地说:陕甘宁边区人民是比任何未实行民主的地区,过着穿暖吃饱愉快的生活,且正在摆脱愚昧和不健康的状态,走向文明。什么原因?陕甘宁边区实行了真正民主政治。”[3]陕甘宁边区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一般都没有薪酬,只发给勉强维持生活的津贴,最高级别的行政领导每月5元,县长2.5元,乡长1.5元,粮食每天1.4斤,菜金0.4元,村长无任何津贴补助。“党政军工作人员的报酬,不能超过一个熟练工人”,[4]这是定律。但是,贪污腐败、损公肥私、消极怠工的现象在边区却非常罕见,为什么呢?制度保障是关键。1939年边区政府在上年《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基础上,颁布《惩治贪污条例(草案)》,明确指出,机关部队、公营企业人员,克扣或截留应发给或缴纳之财物,买卖公物从中舞弊,盗窃侵吞公有财物,强占强征强募财务,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擅移公款做私人盈利,违法收募税捐,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敲诈勒索收受贿赂,为私人利益浪费公有财物,都算贪污罪。贪污数目1000元以上,处死刑;贪污数目500元以上,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贪污数目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下,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八条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
图2-1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图2-2 延安的“十个没有”